广大公众、社会各界、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我厅重新梳理完善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及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四张清单。本次修订聚焦执法实践,细化各领域处罚裁量阶次、适用情形与执行标准,精准界定免罚、轻罚、减罚适用范围,杜绝执法随意性,兼顾执法刚性与温度。现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期限为30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26年8月21日前,将意见发送至hljzhzfj@163.com。
附件: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
2.《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7月22日
(联系人:范京雷 ,电话:0451-87113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