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公布黑龙江省2024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共137家(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强审企业”),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清洁生产推行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都对做好清洁生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和《黑龙江省“十四五”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任务要求,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确定责任部门,落实专责人员,完善推进措施,确保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取得实效。
二、规范管理,扎实有序推进。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并督促强审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间进度要求开展审核工作。
(一)按法定程序下达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告知书,督促强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强审企业应依法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具体公开内容详见办法规定。
(三)强审企业应在名单公布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从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等方面,提出清洁生产方案,并认真组织方案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强审企业自行开展为主,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有技术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咨询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职,切实帮助企业梳理和挖掘清洁生产潜力,提出合理的清洁生产改造方案,助力企业扎实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四)强审企业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符合评估验收要求后,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报告,提出评估验收申请。确因客观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强审企业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市(地)生态环境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后报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备案管理。对于企业因停产、破产、搬迁、重组、合并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五)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做好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将评估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相关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专家组成人员应按照《黑龙江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从黑龙江省清洁生产专家库里抽选,由熟悉行业、清洁生产及节能环保的专家组成,不得少于 3 人。要加强对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和专家监督考核,切实提高审核质量和清洁生产实效。
(六)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应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进行调度,每季度末向省厅报送本季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做好企业清洁生产典型案例宣传。
三、强化监督,严格依法查处。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依法监督管理,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明确的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对受到处罚的企业,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计入其信用记录。省生态环境厅适时对各市(地)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四、高效服务,做好指导帮扶。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将日常监管和“送法入企、送策入企”同步并行。要加强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指导服务,讲政策、传要求、明责任、指方向,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助力企业实现减污降碳增效的目标。要积极组织强审企业参加2024年全省清洁生产培训班。定期开展调研指导,协调开展技术帮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有关问题。
联系人:黄景昭(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电 话:0451-87113039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