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政府公众网站(以下简称厅公众网)建设工作,提高厅网站栏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建设的精神和我厅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公众网是我厅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政务公开,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对外宣传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厅公众网的建设重在内容,网上信息要体现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严肃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 厅公众网内容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分工负责,合力共建;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
第五条 厅公众网按照我厅的主要职能和工作内容设置主站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及各直属单位的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并与厅所属各单位和各市、地级环保部门网站链接。
第六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网站的总体建设规划、保障协调,对厅公众网信息审核发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厅公众网发布的重要信息进行审核。厅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厅公众网主站相关内容的审核和本部门栏目的内容收集、编辑、审核、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信息与公共关系协调中心承担厅公众网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设专职网站管理员负责对厅所属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报送厅公众网的信息进行汇总、编辑及更新等工作。
厅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负责为厅公众网站提供内容保障,并做好本单位子网站建设工作。
第八条 厅公众网站内容保障方式如下:
(一)信息报送。信息报送是指厅机关各部门、厅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员通过为其开通的专属用户名直接登录网站后台报送信息或通过指定的电子信箱向厅网站报送信息,供厅公众网站选用。
(二)网上抓取。网上抓取是指信息员从各有关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已公布的信息,经编辑导入厅公众网站的相应栏目。
(三)内网互动平台。内网互动平台是通过统一网站平台建设(黑龙江省环保厅综合信息平台),使厅各部门、直属单位及市(地)级环保局拥有独立的黑龙江省环保系统内部信息发布窗口,实现各部门政务工作与网站工作的有机结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由局办公室统一规划,并会同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实施。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信息与公共关系协调中心负责该平台的技术承建工作。
(四)栏目共建。栏目共建是厅公众网站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合作建设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栏目共建在厅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
(五)网站链接。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主页链接是将各单位子网站的主页与厅公众网站链接。各单位新增链接由信息与协调中心报厅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向厅公众网站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条 下列信息须经厅办公室审核,必要时,由厅办公室呈送厅领导审定后方可在厅公众网站发布。拟在厅公众网站主站发布的,由发布单位呈送厅办公室审核后,由省生态环境信息与公共关系协调中心在厅公众网站上发布,拟在各单位子网站发布的,由子站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在子网站上发布。
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指示、批示、讲话、活动的信息;涉及环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重要法规的发布实施的信息;涉及重要环保信息数据公布的信息;涉及省生态厅与省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联合发文、合作和工作情况的信息;涉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名义对国内外重大事件表态的信息;涉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活动的信息;涉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名义对环境保护重要政策、重大环境保护事件的评论、综述的信息;涉及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涉外敏感事件、环境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信息;涉及重要人事调整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按厅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经相关部门审核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在厅公众网站发布:
涉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行政管理职能、环境规划、环境政策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执法监察、环境污染防治信息、自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科技标准及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信息。
第十二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信息,拟在厅公众网站主站发布的,由信息与协调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编和录用;拟在子站发布的,由子站负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编和录用。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重点从政治上、政策上和提法上对信息进行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在厅公众网站发布。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生态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主动将应当公开政务信息上网发布。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要不断充实和及时更新本部门内容。
第十五条 按照生态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须在厅公众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原则上自形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厅公众网站,重大事件信息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送。
信息中心对重大事件信息应当在接到审核稿件后2小时内上网发布。
第十六条 厅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本部门相关网站栏目设置以及具体栏目提出调整意见,经厅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信息与协调中心调整。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1名网站信息员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的有关信息。
网站信息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信息意识,并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网站信息员对编报的信息应在内容筛选、文字加工、核对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信息质量。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支持本部门、本单位网站信息员开展工作,在参加会议、情况调研、资料搜集等方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杜绝在厅公众网站上报送和发布涉密信息。
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信息与公共关系协调中心要定期检查各部门和单位信息采集、报送情况及各子网站运行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将监测结果在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站及其它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站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报送质量及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室每年根据检查监测及网上评议情况组织优秀部门、单位的评选,并将评选结果作为电子政务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
厅办公室根据网站信息员的工作成绩,评选出年度优秀网站信息员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厅办公室要及时举办内容保障工作的相关培训,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信息上网量、时效性和访问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厅领导并通报各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