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管理工作,规范、细化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流程,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息,是指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政务与数据信息,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掌握的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与社会、人民利益相关的不属于国家或工作秘密的文字和图件内容。
第三条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电子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公开与发布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保密委员会负责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信息发布的原则
第四条 发布的信息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正面宣传为主;二是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三是快速及时;四是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五是不得引用境外网站、境内个人网站发布的内容。
第五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内容必须健康,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链接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凡是从其他媒体(新华网、人民网、东北新闻网、各级政府网站等)转载来的信息,包括任何外部文件的转载,必须表明出处。转载信息不应修改。
第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带有正式文件编号的文件不准自行发布,从正规媒体(新华网、人民网、东北新闻网、各级政府网站等)上转载的需注明转载来源后进行发布。
第三章 发布信息的审核与保密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信息发布执行审核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为:
(一)有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及其讲话材料,以省政府名义发布的重大政策、文件、政府公告等信息,由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必要时,需经厅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发布。
(二)机关各处室、各相关事业单位的通知、公告、管理规定、地方标准、环境质量信息、工作信息,由各处室、各相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后自行发布。
(三)机关各处室、各相关事业单位信息员可以从其他媒体(新华网、人民网、东北新闻网、各级政府网站等)转载政策、法规、政务活动等类信息,信息内容由信息员自行审核,但必须标明转载出处。
第九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及国家或省生态环境厅工作秘密;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我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发展;
(六)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十条 严格遵守信息发布保密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发布的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上网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不得涉及秘密文件。应该审核审批但未经审核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一条 严格保管登录的帐号和密码。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信息员应遵守保密工作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人员透露厅门户网站后台管理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容许其他人代为发布信息,不得更改网站系统的权限设置和非本单位的信息内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信息与公共关系协调中心需对各单位信息员进行登录信息登记,并每半年至少更换一次网站信息发布身份认证和密码。
第十三条 厅电子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及省生态环境信息与公共关系协调中心应建立信息巡检和对有害信息监控的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网上传播。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信息与协调中心要不断应用新的软硬件技术手段,对网站系统结构,应用程序、加密技术进行改进,切实做好网站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省厅将追究单位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