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落实《2019年全省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实施方案

日期:2019-09-23 14:39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细则、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落实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函20198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8号),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需要,制定此方案。

一、推进落实“五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法规和重大措施、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政府信息“五公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机关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机关部门起草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已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厅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厅机关各处(室)落实)

二、加大环境保护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

(一)生态环境质量信息

加强全省及重点区域、省市级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建设和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水平,全面开展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数据和预测预报信息。(监测站落实)

进一步加强水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实时公开监测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布主要流域重点断面环境质量信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水处、监测处落实)

公布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情况等信息。(气候处落实)

及时公布核与辐射环境质量信息。(辐射处落实)

(二)行政审批信息

做好环评、固体废物、辐射安全许可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依据、受理、审批,以及核与辐射安全行政许可程序及颁发的许可证件等信息公开。(环评处、固体处、辐射处落实)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在厅网站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受理、拟批复和批复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全部公开环评文件和批复文件。(环评处、辐射处落实)及时公开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省转移许可审批情况。(固体处落实)

(三)生态环境管理信息

向社会公布全省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情况;加大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监测处落实)

加强全省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公开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联网情况。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导。(环评处、综合处、监测处、环监局落实)

公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土壤处落实)

(四)生态环境执法信息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等信息,按规定公开我厅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环监局落实)

(五)重要行动部署信息

根据工作进展,围绕持续开展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快治理城市黑臭水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方面,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和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等各专项执法检查有关情况。(机关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落实)定期公开重点案件督办和挂牌督办案件、行政处罚等信息。(监察办、环监局落实)

加大污染防治行动落实情况公开力度。公开《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任务具体落实及进展情况。(机关各相关牵头部门)

(六)投诉举报处理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通过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12369”受理的群众举报情况、特点分析及重点案件督办情况等信息。按规定公开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调查中心、协调中心、宣教处落实)

(七)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信息

围绕督察进驻、反馈、整改三个环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督促被督察地方政府按要求公开群众举报环境保护问题的查处情况,传导压实和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公开约谈地方政府等有关情况。(监察办落实)

三、强化“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一)做好机构改革相关权责清单公开

及时公开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以及并入的行政许可事项等有关信息,按要求做好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工作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制约,推进依法履职。(法规处、人事处落实)

(二)加强行政审批许可标准化建设

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办事指南、流程,明确办事流程各环节名称、时限和反馈结果,细化申请表格和填写示范、错误案例,完善常见问题解答,简化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时间。(环评处、固体处、辐射处落实) 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法规处牵头落实)

(三)推进涉企政策信息公开

建立涉企政策目录清单,在门户网站建立涉企信息专栏,对新制定的涉企信息要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精准推送,并及时更新到涉企政策目录清单中。同事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企业用好用足优惠政策。(机关相关部门落实)

四、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

(一)及时发布信息

落实例行环境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对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任务,及时公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环境保护法实施、监督执法,向社会公众传递及时、准确、权威信息。关注并回应社会焦点热点,释疑解惑,凝聚和增进共识,形成推动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合力。(厅机关有关处室落实

(二)加强政策解读

加大环境保护重要政策措施、法规规章解读宣传力度。重要政策出台时,解读方案应与文件同步起草、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在厅网站和相关媒体同步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对涉及企业、群众利益的相关政策文件,承办单位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深度解读宣讲。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分析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切实增强政策解读实效。(机关各处(室)落实,办公室、法规处配合)

(三)加强舆论引导

健全完善舆情监测与回应工作机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的热点问题,加强监测分析研判,及时回应舆论关切。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及厅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矩阵群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作用,形成联动效应。密切关注因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以及环境突发事件等引发的重大舆情,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防止误解误读。(宣教处牵头落实)

五、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一)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围绕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推进生态环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依法确定公开事项、具体内容、责任单位,完善各部门“五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科学、全面、系统、精确编制公开内容,不断提升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指导有关县(市、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试点要求,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梳理公开事项,规范公开工作流程,完善政务公开方式。研究探索对市(地)生态环境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考核评估。(办公室牵头落实)

(二)完善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导检查力度,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数据共享与集中发布,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方便管理部门和公众查询、监督。(环监局落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综合处落实)深入推进环境公共设施、排污单位向周边社区居民和公众开放。(协调中心落实)

(三)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做好便民服务大厅、厅网站、微信、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建设,通过厅网站、公报、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办公室、协调中心、宣教处落实)

(四)依法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申请信息的权利,规范答复依申请信息公开。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及时主动公开。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落实,办公室、法规处配合)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切实把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业务培训。分级分层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培训,精心安排培训内容,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

(三)加强激励约束。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结合党风政风、政纪建设,加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深化细化,抓好贯彻落实,形成亮点特色。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对直属单位和市(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归口指导,及时跟踪问效落实情况。

 

 

 

责任编辑: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博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