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省环境保护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省政府办公厅《2018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公众关切,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需要,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龙江。
一、推进落实“五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领域政策法规和重大措施、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政府信息“五公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会议办理程序。机关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机关部门起草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已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厅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厅机关各处(室)落实〕
二、加大环境保护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信息
围绕督察进驻、反馈、整改三个环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督促被督察地方政府按要求公开群众举报环境保护问题的查处情况,传导压实和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公开约谈地方政府等有关情况。(政法处落实)
(二)环境质量信息
加强全省及重点区域、省市级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水平,全面开展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数据和预测预报信息。(监测处、监测站落实)
进一步完善地表水国控断面采测分离、加快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健全环境水质监测体系,加强水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公布主要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信息。(监测处、水处、监测站落实)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展情况、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等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年报;及时公布核与辐射环境质量信息。(土壤处、辐射站落实)
(三)行政审批信息
做好环评、固体废物、辐射安全许可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依据、受理、审批,以及核与辐射安全行政许可程序及颁发的许可证件等信息公开。(环评处、土壤处、辐射处落实)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在厅网站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受理、拟批复和批复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全本公开环评报告和批复文件。(环评处、辐射处落实) 及时公开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省转移许可审批情况。(土壤处落实)
按程序公布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和面积、范围信息。及时公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相关信息。督促指导地方适时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处落实)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申报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本年度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及管理要求。支持地市组织开展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管理,整合排污口基本信息和许可要求、实时在线监测数据以及移动执法的检查记录等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规财处、环监局落实)
(四)环境监管信息
向社会公布全省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情况;加大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监测处落实) 督导地方及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结合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及“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及联网工作,公开各地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联网运行及信息公开的抽查情况。(环监局落实)
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和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辐射安全专项行动等各专项执法检查有关情况。(机关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定期公开重点案件督办和挂牌督办案件、行政处罚等信息。(环监局、辐射站落实)
(五)投诉举报处理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指导地方做好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工作。定期通过厅网站发布“12369”受理的群众举报情况、特点分析及重点案件督办情况等信息。按规定公开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应急中心落实)
三、强化“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一)做好机构改革相关权责清单公开
及时公开省环境保护厅“三定”规定以及并入的行政许可事项等有关信息,按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工作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制约,推进依法履职。(人事处、政法处落实)
(二)加强行政审批许可标准化建设
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办事指南、流程,明确办事流程各环节名称、时限和反馈结果,细化申请表格和填写示范、错误案例,完善常见问题解答,简化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时间。(环评处、土壤处、辐射处落实) 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人事处牵头落实)
四、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
(一)及时发布信息
落实例行环境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对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任务,及时公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环境保护法实施、监督执法,向社会公众传递及时、准确、权威信息。关注并回应社会焦点热点,释疑解惑,凝聚和增进共识,形成推动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合力。〔办公室、宣教中心牵头,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配合落实〕
(二)加强政策解读
加大环境保护重要政策措施、法规规章解读宣传力度。重要政策出台时,解读方案应与文件同步起草、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在厅网站和相关媒体同步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对涉及企业、群众利益的相关政策文件,承办单位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深度解读宣讲。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分析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切实增强政策解读实效。(机关各处(室)落实,办公室配合)
(三)加强舆论引导
健全完善舆情监测与回应工作机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的热点问题,加强监测分析研判,及时回应舆论关切。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及厅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矩阵群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作用,形成联动效应。密切关注因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以及环境突发事件等引发的重大舆情,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防止误解误读。(宣教中心牵头落实)
五、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一)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围绕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推进环境保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依法确定公开事项、具体内容、责任单位,完善各部门“五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科学、全面、系统、精确编制公开内容,不断提升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指导有关县(市、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试点要求,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梳理公开事项,规范公开工作流程,完善政务公开方式。研究探索对市(地)环境保护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考核评估。〔办公室牵头,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配合落实〕
(二)完善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督促企业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鼓励地方建设统一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规范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数据共享与集中发布,督促企业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方便管理部门和公众查询、监督。(环监局落实)深入推进环境公共设施、排污单位向周边社区居民和公众开放。(办公室、宣教中心落实)
(三)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做好便民服务大厅、厅网站、微信、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建设,通过厅网站、公报、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办公室、信息中心、宣教中心落实)
(四)依法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申请信息的权利,规范答复依申请信息公开。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及时主动公开。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落实,办公室、政法处配合〕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切实把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业务培训。分级分层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培训,精心安排培训内容,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
(三)加强激励约束。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结合党风政风、政纪建设,加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深化细化,抓好贯彻落实,形成亮点特色。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对直属单位和市(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归口指导,及时跟踪问效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