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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政务信息管理办法

日期:2014-09-11 00: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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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实现环境保护政务信息(以下简称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情况,为各级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服务。

  第三条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办公室归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加强监督,支持办公室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措施和中心工作的重要情况;

  (二)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举措、新经验等;

  (三)本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或重大变化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以及其他有关环境的突发性事件;

  (四)重要调研报告和趋向性、动态性及其他综合性政务信息等。

  第五条 报送的政务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文题相符,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及发展趋势;

  (二)反映的事件真实可靠,防止以偏概全。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三)提供的数据必须准确,并应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四)保证信息的及时性,急事、要事应及时报送省厅办公室,突发环境事故应在一小时内报送,与报送事件相关的调查、处理、处置情况应连续报送,不迟报、漏报,否则,一经发现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  政务信息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的途径一是通过电子邮箱124090599@qq.com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同时传真045187113067至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并电话告知。

  第七条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政务信息,并根据需要发送下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八条 政务信息遵循分级管理,逐级汇总传递的原则。对于时效性强的重大信息,应在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的同时,直接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第九条 各市(地)、省直管试点县(市)、垦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实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信息,没有篇幅和数量限制。

  第十条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政务信息员,并可根据需要特聘政务信息联络员。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传输网络的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保证政务信息传输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政务信息传递渠道的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考核与工作目标责任制挂钩。对政务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省环境保护厅对政务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各市(地)、省直管试点县(市)、垦区环境保护局以及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报送且被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采用并向上级报送的政务信息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各地报送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实行计分考核。通过合理计分,有奖有罚,鼓励报送对全局工作有重要影响的各类环境政务信息。

  (一)计分标准

  1.各市(地)、省直管试点县(市)、垦区环境保护局以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信息被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采用一篇计1分,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被采用的每篇计2分,被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转报中办、国办被采用的每条计5分。

  2.约稿被省厅办公室采用每篇计2分。

  3.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政务信息,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每篇加10分;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政务信息,省领导作出批示的,每篇加5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采用的政务信息,部领导作出批示的,每篇加5分。

  4.从报刊上收集到的政务信息被采用的不计分。

  5.约稿逾期未报扣2分;未按约稿内容要求完成扣1分。完成约稿确有困难应在接到约稿通知三日内向省环境保护替办公室说明理由。

  6.鼓励“喜忧兼报”。反映问题的信息被采用,每篇加2分。

  7.迟报、漏报、虚报重大政务信息,每发现一次扣3分。

  (二)考核方式

  1.按照上述记分标准进行统计,在每月信息采用情况通报中公布考核结果。

  2.每年一月份对上一年的每月考核结果累计排定全年总名次。

  第十五条 每年评选一次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优秀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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