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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保厅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日期:2010-05-10 00: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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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黑龙江省环保厅网站(以下简称省环保厅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长效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规范、全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保护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环保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环保厅网站是省环保厅进行政务信息公开,开展社会化服务和公众参与活动的主要渠道,是黑龙江省环保厅和各直属单位在互联网上进行政务活动的总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等信息。

第二章 网站主要职能及工作重点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省环保厅网站以公开省环保厅环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公开省环保厅领导信息、机构职能、政策法规、执法解释、核与辐射安全、环境标准与科技、环境评价、自然生态,以及污染控制、环境质量信息、监察执法信息,重点工作等信息。

第五条在线办公。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在线申报管理系统对以政府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为重点,开展行政审批项目网上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查询等工作,为公众和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办理要求,不能流于形式,重复办理,杜绝给企业造成新的负担。黑龙江省综合信息平台、环境统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

第六条公众参与。作为与公众沟通的主要桥梁,省环保厅网站通过厅长信箱、网上投诉、来访解答、在线调查等栏目,接受公众的来信、投诉、建议、咨询,为公众提供参与渠道,了解公众的愿望,解决公众在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网站信息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环保厅网站信息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八条依据省环保厅各部门、各相关事业单位工作职责和政府政务公开要求,设置省环保厅网站责任栏目。省环保厅各部门、各相关事业单位对本部门责任栏目的内容,信息的发布和更新,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客观性负全责。

第九条 省环保厅电子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对网站发布内容、网上办公与服务内容、公众参与内容以及信息发布程序实施监管,并建立信息发布的监督管理和奖惩机制。

第十条 省环保厅信息中心依据本办法并按照省环保厅电子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省环保厅网站发布的信息实施维护、检查、记录和统计管理,并对省环保厅网站的栏目、功能进行更新、完善和调整。

第四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省环保厅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及其它渠道。省环保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省环保厅政务公开的要求,对照省环保厅网站所设责任栏目,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采集本部门信息。

第十二条 省环保厅各处室、各事业单位都要将网上公布政务信息作为日常工作来抓。要指派一位责任心强、文字能力高的同志担任信息员工作,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的采集、整理、撰写和发布,以及网上办公和公众参与等信息的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省环保厅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在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客观性的前提下,必须保证信息发布的及时性。符合公开规定的文件、动态工作信息,应在文件审批完成后的三天之内进行发布;行政许可项目应在审批结束后的五天内进行发布;其它事项应在一周之内进行发布。

第五章 信息审核

第十四条省环保厅网站信息发布执行审核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为:

(一)有环境保护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及其讲话材料,以省政府、省环保厅名义发布的重大政策、政府公告等信息,由厅机关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必要时,需经省局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发布。

(二)机关各处室、各相关事业单位的通知、公告、管理规定、地方标准、环境质量信息、工作信息,由各处室、各相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后自行发布。

(三)从政府网站、新华网、人民网、东北新闻网等国家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可属名转载来源后,由省环保厅信息中心直接发布,但不得从非国家媒体转载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及国家或省环保厅工作秘密;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我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发展;

(六)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省环保厅网站的信息发布由省环保厅信息中心具体管理,通过授权将各种责任栏目分配给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信息的发布和更新。

第十七条信息发布实行实名制,各发布信息必须属发布人名和发布单位名称,转载信息必须注明出处。

第十八条责任栏目各单位需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网上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和过期的信息,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在线办公”栏目各责任单位应对网上申报的待办事项积极受理、限时办理、及时反馈。

第二十条 “公众参与”责任栏目各单位应及时查看网上留言、投诉及咨询信息,并做到及时回复。

第二十一条省环保厅网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不允许在省环保厅网站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及商务性信息。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信息发布保密制度。省环保厅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发布的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严格保管登录的帐号和密码。省环保厅网站信息员应遵守保密工作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人员透露门户网站后台管理用户和密码,不得容许其他人代为发布信息,不得更改网站系统的权限设置和非本单位的信息内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四条省环保厅信息中心需对各单位信息员进行登录信息登记,并每半年至少更换一次网站信息发布身份认证和密码。

第二十五条省环保厅信息中心应建立信息巡检和对有害信息监控的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网上传播。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八章 信息发布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依据《省环保厅电子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信息中心要定期对各处室、各事业单位责任栏目的信息发布进行数据统计,并上报省环保厅电子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统计结果定期公布。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网站信息员的交流,提高信息编辑质量,省环保厅应通过举办讲座、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培训各信息发布单位的网站信息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要求为省环保厅网站提供信息和进行信息更新维护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信息审核不严,造成失、泄密或重大安全事件的,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厅电子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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