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综合2017年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情况编制。本年度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网站(www.hljdep.gov.cn)查阅和下载,如有疑问请与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联系(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邮编:150090,联系电话:0451-87113015,电子邮箱:hlj_hbt_zwb@126.com)。
一、概述
2017年,省环境保护厅深入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全省政务公共工作要点》(黑政办发〔2017〕22号
),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拓展公开平台,加强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增强公开工作的时效性、权威性和针对性,努力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需要。全年累计发布各类环境信息6524余条(含政府公文627件),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公开信息2084余条、通过政务微博公开信息1200余条、通过政务微信公开信息1100余条、通过媒体、报刊等其他途径公开政府信息2000余条、通过“今日头条”发布信息140余条。(见图1)全年共举办新闻发布会3场,组织政府网站在线访谈1次,参与行风热线1次,发布政策解读稿件13篇。
图1
为更好凝聚社会共识,引导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关心、宣传、参与、推动环境保护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了“环保公众开放日”活动,选取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龙江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三家具有代表性的单位作为我省第一批开放单位,制定活动方案,公布联系人和电话,截至2017年底,已接待社会公众600余人次。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1.“放管服”改革信息
行政权力取消下放情况。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省政府令第5号),将生产、销售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和销售和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委托下放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输变电和移动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方面将HW08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49类(其他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委托下放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给哈尔滨新区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省政府令第6号),将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辐射项目、跨市项目除外)和权限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辐射项目、跨市项目除外)下放至哈尔滨新区。经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原来的90项行政权力减少至81项。按照省政府第22次协调会议要求,将集中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部分环保领域的行政处罚权1项移交省住建厅,截至2017年底,省环境保护厅保留行政权力80项,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示。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2017年5月,省环境保护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7年5月底,共保留规范性文件18件,废止规范性文件 11件,并将清理结果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2.环境保护督察信息
围绕督察进驻、反馈、整改三个环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在黑龙江广播电视台、黑龙江日报、黑龙江政府网站同时开设“环保督察整改在龙江”专栏,报道督察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截至2017年底,省内主要媒体已刊发相关报道342条次。
3.环境质量信息
2017年,及时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开《2016年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统计年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此外,针对空气、水、土壤等加强专题信息公开。
空气质量。通过“黑龙江省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实时发布全省13个地级以上城市共56个监测点位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氮和臭氧等6项指标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QI)等信息。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开“黑龙江省城市空气质量”信息12期,发布全省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主要包括:全省未来3天形势、重点城市未来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全年共360余期。
水环境质量。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和《黑龙江省水环境质量排名》各12期。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实时发布全省主要水系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4项指标监测数据。
土壤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开了《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黑龙江省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等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措施。2017年,省环境保护厅对8个新晋升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个调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推荐参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评选的县级城市、1个申报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旅游区、7个申报国家生态县(市、区)的地区进行了公示。另对2个省级生态市、1个省级生态县(市)、11个省级生态乡镇、207个省级生态村拟命名前进行了公示。
4.环境监管信息
行政许可审批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2017年,省环境保护厅共办理行政许可审批288件,全部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见图2)
图2
执法信息。开展“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发布了《关于征集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线索的公告》,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问题线索。
2017年,全省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双随机”污染源检查14534家次(市级3352家次,区县级11182家次),随机抽查信息公开3099条次。通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12期。
企业环境信息。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督办力度。2017年,全省611家重点排污单位中,除3家长期停产和1家涉密企业外的597家均完成了环境信息公开。对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继续实行“红黄牌”制度,截至2017年底,全省共公开黄牌企业67家(次)、红牌企业20家(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17年,省环境保护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0件,全部按时办结,办结率100%。其中网络申请31件,占77.5%;信函申请6件,占15%;当面申请3件,占7.5%。(见图3)
图3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7年省环境保护厅无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案件。
2017年省环境保护厅因依申请公开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2件,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1件,其他情形(在审)1件。
(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情况
1.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建议交由省环境保护厅办理的共计17件。其中大气污染防治类6件,水污染防治类3件,规划政策类3件,环境影响评价类2件,其他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类,生态类,自然保护区类各1件。
2.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期间,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所提提案交由省环境保护厅办理的共计16件,其中大气污染防治类8件,水污染防治类2件,畜牧监管类2件,其他土壤污染防治类、生态类、环境影响评价类、宣传教育类各1件。
(五)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费用情况
2017年,省环境保护厅未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省环境保护厅政务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与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需要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务公开架构尚不能适应信息公开需要,缺少政务公开的专职组织机构或专职人员;第二,政务公开内容尚不能满足群众需求,公开的时效性和便民性还需进一步提高;第三,政务公开理念和手段不能满足群众要求。对出台的重大政策缺乏主动解读,不善于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新手段与群众沟通。
四、2018年工作思路
(一)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
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五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依法确定公开事项,科学、全面、系统、精确编制公开内容。2018年6月底前在现有公开内容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梳理制定本部门本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推进重大政策解读
运用媒体,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做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积极运用撰写解读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除文字形式外,应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解读、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
(三)抓好全省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培训考核工作
制定培训计划,通过召开工作会议、举办培训班、组织考察学习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全省环境保护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建立政务公开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对市地环保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价,推动全省环保系统持续改进政务公开工作。
附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 ||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4200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1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1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084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20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10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00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3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3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13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65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7 |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4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3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31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6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4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4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4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2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16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1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13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7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1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2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1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1(在审) |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7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