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492号)要求,我厅编制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6年度报告》,现予公布。
附件: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6年度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13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6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黑龙江省政府、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编制本报告。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2016年,省环境保护厅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要求,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加大公开力度,提升公开实效,切实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通过龙江环保官方微博、微信,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环保动态等信息,促进公众互动,接受公众监督。
2016年,省环境保护厅主动公开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环评、重点监管对象目录、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监察等政府信息。全年发布各类环境信息累计4300余条(含政府公文411件),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公开信息1100余条、通过政务微博公开信息2500余条、通过政务微信公开信息1350余条、通过媒体、报刊等其他途径公开政府信息3000余条。(见图1)
图1: 2016年各渠道公开信息数量比例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6年,省环境保护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6件,办结46件,办结率100%。其中网络申请22件,占47.82%;信函申请23件,占50%;当面申请1件,占2.18%。(见图2)
图2: 2016年通过不同途径申请政府信息比例
三、2016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
按照《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黑政办发〔2016〕53号)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继续做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通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重点针对全省东北、西北、西南、东南四个典型区域开展全省区域性的趋势预报,细化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内容。通过省政府网站及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开黑龙江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月报、黑龙江省城市空气质量月报、黑龙江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季报等环境质量信息。通过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每月通报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设施传输有效率和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监督性监测信息。督导检查86家建设单位公开环评信息。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通过黑龙江省国控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平台主动公开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等环境信息。
四、2016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16年,省环境保护厅共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22件、省政协委员提案28件,均已按要求公开。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2016年,省环境保护厅因依申请公开共发生行政复议21件,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10件、被依法纠错11件;
2016年,省环境保护厅无依申请公开方面的行政诉讼。
六、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2016年,省环境保护厅未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
七、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6年,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公众日益增长的环境信息需求还有差距。2017年,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继续推进和细化空气、水环境质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管执法、环境举报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全省主要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公开。
(二)推动各市(地)环保部门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督导各市(地)环保部门监督企事业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要求,按时限公开环境信息,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惩处。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健全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机制,出台环境保护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法规规章后,做好政策解读,为公众解疑释惑,对社会热点和公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