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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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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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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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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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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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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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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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和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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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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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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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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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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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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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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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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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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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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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开始,赵*远、刘*斌、朱*在穆林市八面通林业局的林场内超计划采伐大量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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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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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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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八面通林业局1963年建局,施业区面积171,891公顷,有林地面积123,908公顷,森林总蓄积1308万立方米,森林覆被率72.1%。八面通林业局现有基层单位31个,其中:山上林场(所)18个,山下单位13个。2001年至今,八面通林业局经上级下达的木材采伐限额指标总计670039立方米。2014年4月1日依据国家政策,八面通林业局已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赵*远于2001年6月1日至2012年2月9日任八面通林业局党委委员、副书记、局长,在赵*远任职期间,上级共计下达八面通林业局林木采伐限额计划为572900立方米。刘*宾于2012年2月9日至2018年1月10日任八面通林业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在刘*宾任职期间,上级共计下达八面通林业局林木采伐限额计划为97139立方米。朱*于2018年1月10日至今任八面通林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期间已停止商业性采伐,无林木采伐限额指标。
八面通林业局2001年至2014年4月1日,严格执行森林采伐总量、木材运输总量和木材销售总量“三总量”管理制度,并做到林木采伐审批拨交量、计划统计、运输、销售、劳动工资和财务决算“六统一”,无超限额采伐情况。自2014年4月1日,国家下达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后,八面通林业局未进行过任何商业性采伐。2017年依据《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黑森资﹝2017﹞95号)文件规定,为了促进红松果林结实和提高林区职工收益,经上报审批后,按照采伐作业设计实施了一次红松果林抚育采伐,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为(2017)八抚采字第33号至148号,采伐期限为2017年12月4日至12月31日,采伐面积1073公顷,采伐量8696立方米(限额计划9000立方米)。此次红松果林抚育采伐未超计划,除此之外再无任何采伐。
经八面通林业局有限公司详细梳理排查,确认2001年至今,没有超计划采伐林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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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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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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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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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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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财富中心小区附近的大赢家洗浴风机噪音、废气异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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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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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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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大赢家洗浴实为“北安市大赢家动能馆”,于2019年12月开业,位于北安市保卫路财富中心二期9B号楼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181MA1BY14TXN,营业面积3000余平方米(3层商业用房,地上2层、地下1层),主要经营游泳、健身、洗浴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动能馆营业时间为早8点至晚9点,设有8个风口(4个进风口、4个出风口;风机功率分别为2个1KW、4个1.5KW、1个2KW、1个3KW),距离其他住宅楼最近距离28米,4个出风口内均设有异味过滤器。目前使用出风口2个(功率分别为1.5KW、3KW)。2022年1月5日,黑河市北安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对昼间噪声进行监测,地面风机处59.2dB(A),楼顶风机处56.4dB(A),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昼间60dB(A)要求,检查现场无异味。北安市已责成该动能馆对风机加装隔音装置,进一步减低噪声排放;督促其加强管理,防止噪声、废气异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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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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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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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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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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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万兴村三队附近的粪污处理厂施工时将周边耕地碾压破坏,导致耕地塌陷、积水,无法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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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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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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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与2021年12月14日转办的第十二批次受理编号D2HL202112140006反映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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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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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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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水库管理局砍伐林木私建民宿,并将民宿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排入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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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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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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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中所提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水库管理局,实际是哈尔滨市龟龙山公园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MA1910AC4Q(1-1)),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1日,法定代表人董某,主要经营范围为公园管理、食品经营、住宿服务、儿童乐园服务、水上乐园服务、室外游泳场服务、餐饮服务。
(二)核实处理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水库管理局砍伐林木私建民宿,实际为哈尔滨市龟龙山公园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10月未经审批,私自在红星水库99亩国有林地和16.7亩转包的两块集体林地内违规修建309延长米栈道及31个凉亭。其中,2021年4月,该公司未经审批私自在红星水库99亩国有林地内违规修建悬空凉亭11个,每个面积22平方米,桩基破坏林地面积24.75平方米,林地使用权为红星水库管护中心,林木所有权为红星水库管护中心,该林地林种为用材林;2021年10月,该公司未经审批私自在16.7亩转包的两块集体林地内违规修建栈道及凉亭5.53亩,其中,占林权证号230003236的林地面积为2.03亩,占林权证号2310003283的林地面积为3.5亩,两块林地林种均为用材林,林地权属为集体,林木权属为个人。所建栈道和凉亭都是悬空式,栈道宽度为1米,其中,6米×4米凉亭10个,4米×4米凉亭10个,林地内植被没有完全被破坏,只有360个桩基部分破坏林地内植被,共破坏林地面积32平方米。
经调查,现场未发现私建民宿及砍伐树木现象。
关于举报将民宿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排入水库问题,经调查,该公司无生活污水、垃圾直排水库情况。哈尔滨市龟龙山公园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龟龙山公园设有一处公厕,配有三处防渗漏化粪池,哈尔滨市龟龙山公园管理有限公司每三天用吸污车进行收集,并转运至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城郊村居民谢某苗圃,用于灌溉大棚和苗圃。龟龙山公园所产生的生活垃圾,2021年8月前由哈尔滨市龟龙山公园管理有限公司集中收集并转运至阿城区料甸街道垃圾场。从2021年8月开始,由红星镇政府统一负责哈尔滨市龟龙山公园垃圾转运工作,送至阿城区玉泉光大固废厂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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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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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哈尔滨市龟龙山公园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非法使用林地地块问题,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和草原局于2022年1月4日立案侦查(哈阿林罚立字〔2022〕1号),并已聘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待鉴定结论出具后依法查处。同时,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和草原局于2022年1月4日向哈尔滨市龟龙山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责令该企业于2022年5月30日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还林。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阿城区林业和草原局督促哈尔滨市龟龙山公园管理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恢复林地原貌,并依据三方鉴定机构结论,依法对其进行查处。阿城区将坚持生态优先,严格执行林长制,全面落实党委政府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实现全区林业资源网格化全覆盖管理。同时将深刻吸取教训,以案示法,强化社会监督,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知法守法。同时加强执法、管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破坏林地等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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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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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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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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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松电小区C6栋楼下的吉顺熏酱饺子馆未按照公示要求进行整改,噪音扰民问题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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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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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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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外区吉顺熏酱饺子馆,注册登记地址为道外区宏伟路松电小区81-3号(即举报人所指松电小区 C6栋)1层门市),属于道外区大有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该餐饮经营店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为孙*双,经营项目为食品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1年12月18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接到市协调联络组交办的受理编号D2HL202112170047号案件。经查,哈尔滨市道外区吉顺熏酱饺子馆自主停业,位于松电小区院内的后门有一组外挂排风机。据周边居民反映,该饭店营业期间,排风机工作时存在油烟、噪音扰民问题。哈尔滨市道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12月18日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哈外行执责改通字〔2021〕2150049),限其于7日内加装降噪、隔音、减振设施;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于12月18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已经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且能够正常使用。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对油烟净化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使用。
12月19日,哈尔滨市责成道外区再次巡查,发现道外区吉顺熏酱饺子馆仍然停业,未发现噪音和油烟扰民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哈尔滨市道外区吉顺熏酱饺子馆于2021年12月18日收到道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组织工人进行整改,对风机排烟设施采取加固减震、隔音降噪措施。2021年12月21日,吉顺熏酱饺子馆完成整改后,委托黑龙江省高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餐饮经营店油烟、噪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油烟检测结果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对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标准要求;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检测结果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中1类边界声环境功能区的昼间限值5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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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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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市民反映的信访问题,道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责令该餐饮经营店白天正常使用风机营业,晚间(每晚22:00时——次日早6:00时)不得使用风机;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餐饮经营店负责人对油烟净化设施,定期进行清理维护,保持正常使用。该餐饮经营店负责人承诺会一定遵守经营时间,晚间时段不会使用风机,并定期清理维护油烟净化设施,不产生油烟、噪音扰民问题。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道外区持续跟踪,督促该餐饮经营店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彻底解决排风机油烟、噪音扰民问题。举一反三,全域排查,突出治理餐饮企业噪音和油烟扰民问题。同时,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共建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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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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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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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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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福顺尚都小区3、4、5号楼楼下的餐饮业户违规营业,油烟、噪音持续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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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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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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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与第三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050010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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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属地街道办事处已经组织小区业委会,确定于2022年1月15日前召开小区业主大会,讨论设置商服楼高排专用烟道问题,如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将统一规划安装,彻底解决油烟、异味扰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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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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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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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广信路天增小区31栋楼下海龙海鲜批发店的多个水泵24小时工作,噪音扰民,夏季经营大排档的时风机噪音扰民。天增小区31栋、32栋楼下的多家餐饮店均存在直排油烟、噪音扰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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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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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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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海泷海鲜店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广信路天增小区31栋楼下临街商服,该店共有6个打氧潜水泵、2个水流过滤泵,该店灶具、风机、排烟烟筒属弃用状态,经营过程中水泵产生噪音问题为潜水泵在养殖海鲜水族箱内打氧及流水水泵产生噪音。
建华区天增小区31栋、32栋楼下共计有餐饮业相关业户16家。其中,有5家存在油烟直排问题,有5家未对排风风机进行降噪处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水泵24小时工作产生噪音问题为海泷海鲜向店内海鲜水族箱内供氧的潜水泵和水流过滤泵工作产生噪音。2022年1月5日晚23时委托第三方环保检测公司对距离海泷海鲜最近的隔壁大王烧肉室内噪音进行监测(最近监测点按照居民住宅标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数值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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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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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降低噪音排放,要求商家定期对所有的氧气泵、输水管进行清理,对外设电机扇叶进行清理,防止出现噪音扰民现象。海泷海鲜灶具、风机、排烟烟筒属弃用状态,目前暂不存在排风风机噪音扰民问题,商家表示以后不再使用上述设备。建华区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噪音扰民。
经现场检查,建华区天增小区31栋、32栋楼下共有餐饮业饭店16家。其中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直排油烟问题有5家,未对排风风机进行降噪处理有5家。建华区对5家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直排油烟饭店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在2022年1月30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对5家未对排风风机进行降噪处理涉及噪音扰民的餐饮业饭店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在2022年1月12日前对风机进行降噪处理。
建华区将做好后续督促跟进工作,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到位,问题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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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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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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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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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D2HL202112160007的公示办理情况不满意。举报人认为,牡丹江市有关部门在对东升苑小区3单元17楼电梯进行噪音检测时避开了噪音峰值时间,且拉长了检测时间,从而降低了噪音的最大值。举报人要求重新检测并公示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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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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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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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东升苑小区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四条路与日照街交叉口,是一栋独体楼,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2015年入住。共有306户居民住宅。
(二)核实处理情况
通过走访东升苑小区3单元居民,绝大多数居民认为电梯噪音没有影响生活,1户居民因身体原因对声响敏感,认为影响正常休息。2021年10月,牡丹江市建设局就电梯噪音一事已进行了处理,将电梯控制柜移至楼顶,对电梯进行了调试,并进行了噪音检测,检测结果符合标准。
经查,信访人反映“噪音检测时避开噪音峰值时间,且拉长了检测时间,从而降低了噪音最大值”的情况不属实。2021年12月21日,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黑龙江龙森食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电梯进行了噪音检测,检测结果完全符合标准。一是噪音检测内容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8 22337-2008》表2(A类房间、B类房间)、表3(A类房间、B类房间)标准规定。二是噪音检测时间符合国家标准。检测按国标规定分昼夜两个时段(22:00前和22:00后)进行,分别在17:59、18:09、18:28、18:38、22:44、22:53、23:07、23:11开展检测,前4次检测时间均为电梯使用高峰期,且按信访人要求,噪音检测是在电梯有人和无人上行、有人和无人下行时进行的,不存在避开噪音峰值时间,拉长检测时间,降低噪音最大值的情况。三是噪音检测地点均按信访人要求设定,分别对信访人的卧室和客厅、电梯运行到5楼、8楼、13楼、17楼停梯时进行检测,信访人全程现场监督。四是噪音检测结果第一时间向信访人进行了反馈,并给报告复印件。同时,检测报告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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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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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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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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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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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秋季,赵*国、王*义、李*东在青冈县国有林场腰点位置违规开垦宜林地1270亩。
2.2005年,王*在青冈县国有林场东北侧十一方草原内挖掘2000余米壕沟,对草原造成破坏。
3.2018年,宋*成在明水县育林乡国有林场宜林地内挖掘4000余米壕沟,对林地造成破坏。
4.2014年,孙*刚在青冈县国有林场职宜林地内挖掘100余米壕沟,对林地造成破坏。
5.2007年,齐*文在青冈县国有林老场部房屋处挖掘1000余米壕沟,对林地造成破坏,并占用林地建设70余间牛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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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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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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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青冈县国有林场位于青冈县新村乡西北部,分新村经营区和互利经营区2个经营区,土质为内陆型苏打盐碱土,总经营面积88643亩,人口305人。森林资源现状为有林地30201亩,未成林地4310亩,宜林地53500亩,苗圃地632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1.关于“2010年秋季,赵*国、王*义、李*东在青冈县国有林场腰点位置违规开垦宜林地1270亩”问题。该问题在第六批、第十五批、第十九批重复反映的“2009年,肇源县吕*文、方*源在青冈县西北侧国有林场北点及腰点位置,毁林开荒2万亩”范围之内。
举报所称赵*国、王*义、李*东为时任国有林场场长、副场长和办公室工作人员。2010年青冈县林业局给林场下达造林2000亩的任务,林场实际完成1000亩,吕*文、方*源用自己的承包宜林荒地代为完成1000亩,同时林场在他们承包的林地内修建14.7公里长12米宽总占地270亩的防火通道,由青冈县国有林场规划,经过青冈县林业局批准并上报省林业厅项目库,纳入省林区道路建设计划。当年由于省林业厅项目指标有限,该规划纳入项目库后并没有实施,只是在林业厅备案。2018年国有林场改革时要求林场进行林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于是把这条道路纳入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9年青冈县交通局“百强大项目”工程把这条林区道路纳入到该项目,由青冈县交通局负责实施,道路为白色水泥路面,路面宽度4.5米,加上路肩路边沟宽度8.2米,总占地宽度12.7米,长度14200延长米,占地面积270.37亩。该道路在吕*文、方*源所承包的宜林地区域内,于2020年经过青冈县交通局验收通过。以林场西北点、腰点与他们地块相邻的1270亩宜林荒地对造林和防火通道占用地块进行了置换,保证吕*文、方*源承包面积不变。该地块由吕*文、方*源按合同约定自行开荒种植了农作物,该地块是林地,在吕*文、方*源承包2万亩林地范围内,与第六批、第十五批、第十九批重复反映的“2009年,肇源县吕*文、方*源在青冈县西北侧国有林场北点及腰点位置,毁林开荒2万亩”转办件同案处理,不存在违规开垦问题。
吕*文、方*源毁林开荒2万亩的问题在第六批转办件中青冈县林草局已经立案调查,并移交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发现2010年国有林场与吕*文、方*源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有允许承包人用于种植农作物条款。因此,承担开荒主体责任的应是国有林场法人,因国有林场法人是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职务犯罪,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青冈县纪委监委,青冈县纪委监委正在调查办理。
2.关于“2005年,王*在青冈县国有林场东北侧十一方草原内挖掘2000余米壕沟,对草原造成破坏”问题。经查,1995年,王*海从青冈县草原监理站承包十一方2981亩草原,2015年4月3日又续包11年,承包期至2025年12月31日。经青冈县林草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在王*海承包的位于国有林场东北侧十一方草原的东侧,确有近2000米长的壕沟,据当事人回忆他是于1997年春季挖的界沟。从现状看,目前已基本於平,长满了芦苇和荒草,已经自然恢复植被,经青冈县林草局中级以上草原职称技术人员认定达不到破坏草原的程度。
3.关于“2018年,宋*成在明水县育林乡国有林场宜林地内挖掘4000余米壕沟,对林地造成破坏”问题。(1)经青冈县调查,2005年5月1日,宋*成从青冈县国有林场承包2390亩林地,位置位于青冈与明水交界处南侧。经青冈县林草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举报人所反映的4000余米壕沟,属青冈与明水县界界沟,在明水县境内,不存在宋*成在国有林场宜林地内挖掘壕沟对林地造成破坏问题。(2)经明水县调查,举报人反映的“宋*成”为宋宪成,反映的在明水县育林乡国有林场宜林地内挖据4000余米壕沟属于青冈县与明水县界沟。2018年,因雨水较大,将界沟冲出缺口,沟内的水大量流向其承包地,影响作物生长,宋*成自行将缺口修复,使界沟内的水不在外流。所以不存在宋*成在国有林场宜林地内挖掘壕沟对林地造成破坏问题。
4.关于“2014年,孙*刚在青冈县国有林场职宜林地内挖掘100余米壕沟,对林地造成破坏”问题。经查,2015年5月3日,孙*刚妻子郭*荣从林场承包100亩林地(其中有林地40亩,宜林地60亩),用于养殖大鹅,该林地位于林场场区北侧。经青冈县林草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在其承包有林地的北侧和东侧确有东西走向和南北走向的护林沟,总长度526米。经林场职工证实和林场证明,该护林沟在其承包林地之前已存在,非孙*刚所挖,主要作用是护林、防火和排水,防护林木不受人畜损害,不受水淹,春季烧荒时起到防火隔离带的作用。不存在举报人反映的对林地造成破坏的问题。
5.关于“2007年,齐*文在青冈县国有林老场部房屋处挖掘1000余米壕沟,对林地造成破坏,并占用林地建设70余间牛舍”问题。经查,齐*文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大庆萨尔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正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黑0602刑初266号)。2009年2月18日,齐*文将青冈林场老场部建筑面积1662平米的原办公用房、子弟校用房及12公顷的场区、家属区承包,用于建设奶牛养殖小区。
经青冈县林草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在林场老场部的东侧、北侧、西侧三面确实有壕沟存在,经实地测量壕沟总长度1000余米,宽度在1.5米左右。经时任林场场长、副场厂证实,此壕沟为1972年林场建场时修建,用于圈界。在齐*文承包时此壕沟已经存在,其承包后也没有加深和拓宽,只是清过於,没有扩大界沟的面积。不存在齐*文在林场老场部房屋处挖壕沟对林地造成破坏的问题。
齐*文在承包林场老场部后,在场区内共建10栋牛舍,经执法人员比对国土二调图,该10栋牛舍均建在林场老场部的集体建设用地内,不存在占用林地建牛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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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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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文、方*源毁林开荒2万亩的问题在第六批转办件中青冈县林草局已经立案调查,并移交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发现2010年国有林场与吕*文、方*源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有允许承包人用于种植农作物条款,因此,承担开荒主体责任的应是国有林场法人,因国有林场法人是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职务犯罪,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青冈县纪委监委,青冈县纪委监委正在调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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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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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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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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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以来,武*林在抚远市农江镇双胜村东侧毁湿开垦耕地600余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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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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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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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武*林,系抚远市抚远镇居民,有耕地12.6亩,其配偶及长女、次女均无耕地。
徐*权,系抚远市浓江乡双胜村村民,有耕地2.9亩(2005年5月转让给武*林)。
(二)核实处理情况
通过调取抚远市自然资源局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确认位置,查阅不动产登记信息和村委会发放地力补贴台账确认面积,武*林名下所有耕地只有一块,位于抚远市浓江乡双胜村西侧2.5华里处,面积15.6亩。通过“抚远市自然资源局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与《黑龙江省一般湿地名录》对比,该地块不在《黑龙江省一般湿地名录》范围内。2015年至今抚远市浓江乡双胜村辖区内未发现毁湿开垦现象。通过当事人陈述与2010-2021年历年卫片对比,2000年徐*权违法开垦林地2.9亩,2010年至2014年武*林违法开垦林地9.7亩,违法开垦林地行为属实,与上访人反映的“毁湿开垦耕地600余亩”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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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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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徐*权涉嫌非法开垦林地,2022年1月6日抚远市林草局已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于2022年5月31前对非法开垦的林地恢复造林。
2022年1月4日,抚远市林业和草原局对武*林、徐*权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5元罚款,对武*林罚款32470元整,对徐*权罚款9672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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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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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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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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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对哈尔滨市南岗区自兴街多家餐饮店油烟、异味、噪声扰民,涉嫌违法经营问题的公示办理情况不满意,举报人认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政府始终未对福顺尚都小区周边餐饮饭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的问题作出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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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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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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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与第二十六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280055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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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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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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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康街36号南康小区1单元门口排水井经常返污水,异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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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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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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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康街36号南康小区,即南康街36号居民楼(以下简称“南康街36号楼”),位于南安街、南康街、承德街和南极街合围区域,为独栋独院、7层居民楼,属于南马路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
南康街36号楼始建于1990年,1991年建成入户,建筑面积6383平方米,共9个单元(7个单元位于院内,2个单元临街),126户居民,由哈尔滨旭生物业公司服务有限公司南勋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旭生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该楼1单元,位于南康街36号院内东南角,现有21户居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未发现南康街36号楼1单元门口水井反污水,产生异味扰民问题。据旭生物业公司负责人和居民反映,2021年12月19日前,该地曾发生过下水管线堵塞现象,原因是南康街36号楼建成年代较久,部分居民下水使用不当等造成的。旭生物业公司得知此情况,于2021年12月19日,对堵塞下水井进行疏通,至今未发现堵塞、返水返污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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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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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解决疏通后可能再次造成管线堵塞等问题,哈尔滨市道外区责成旭生物业公司于1月5日,再次对位于该楼1单元门口的排水井进行全部清掏,确保无堵塞现象。同时,约谈旭生物业公司,明确要求其要压实管护主体责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增加日常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并快速处理下水堵塞现象,杜绝返污水、异味扰民问题反弹。旭生物业公司承诺,加强日常巡视和常态化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月6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巡查南康街36号楼1单元门口排水井,现场无污水、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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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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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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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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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克县奇克镇前进村北侧垃圾填埋场夏季臭味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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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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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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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逊克县奇克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位于逊克县东南,距离规划区边界5公里、311国道南1.4公里处的山谷内,距离最近村(前进村)直线距离2.02公里。垃圾场采用卫生填埋工艺,填埋区采用HDPE双层膜防渗,渗滤液处理采用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NF)+反渗透(RO)组合工艺。工程占地7公顷,2014年6月开工建设,2016年8月建成投入使用,2009年5月原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环评,2017年10月通过环保验收。现每天垃圾倾卸量约60吨120立方米,全年垃圾量约4.5万立方米。垃圾堆体定期喷洒除臭灭蝇药剂压实后进行膜覆盖。逊克县奇克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每年对大气等污染情况进行检测,结果均合格。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逊克县奇克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与前进村直线距离2.02公里,夏季高温天气下,填埋区产生的异味较大,附近农田耕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能闻到臭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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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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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黑河市将责成逊克县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垃圾场臭味问题:夏季高温时段加大除臭剂喷洒浓度,增加喷洒量和喷洒频次,尽全力减少异味产生;对沉降稳定区域及时覆土种植植被,对非作业沉降不稳定区域及时进行铺膜临时覆盖,尽量缩小填埋作业区面积,全力降低异味在空气中飘散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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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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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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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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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四海小吃饭店在红旗岭农场汇旗商厦小区6单元内存放5个酸菜缸,异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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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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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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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四海小吃店,位于饶河县红旗岭农场场部红旗商厦1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3002MA1988MU4B,经营面积79.80平方米,经营类别餐饮类。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四海小吃店确实在红旗岭农场汇旗商厦小区6单元三层存放了7个酸菜缸,有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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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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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岭社区管委会要求四海小吃店立即把酸菜缸从小区单元内清理走。2022年1月4日经联合调查组再次现场勘察,四海小吃店已把全部酸菜缸从汇旗商厦小区6单元搬走,并对现场进行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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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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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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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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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认为,由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兰陵街道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导致雨季时大量污水倒灌在污水处理厂附近的街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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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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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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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与第十二批案件受理编号D2HL202112140091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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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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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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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091号钻石湾小区开发商未经审批,违规在地下室内设置多处风机、变压器,设备运行时噪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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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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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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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钻石湾小区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天翔街、银水湾路、祥安南大街围合区域。建设项目名称为地中海阳光·钻石湾,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公建,建设单位为哈尔滨毅腾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腾公司”),2014年11月25日该项目取得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新区分局《关于地中海阳光·钻石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哈环松审书〔2014〕2号),2015年9月25日该项目取得了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哈规城(松北)建字第〔2015〕113号),2018年8月项目竣工,同期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18年11月办理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2022年1月3日接到转办案件后,哈尔滨市高度重视,责令松北区迅速成立工作专班,本着立行立改的原则立即进行实地踏查并核查审批档案,结果显示审批图纸中地下车库内共有129处风机房,现场实际建设126处风机房(2号地下车库内有3处风机房已根据消防规定取消设置)。审批图纸中地下车库内共有9处变电亭,变压器放置于变电亭内,其中13号楼及14号楼广场下变电亭为预留变电亭,目前空置未做任何利用。
工作专班在踏查现场过程中了解到风机房为消防专用风机房,只有在发生火灾时才会启动,平时处于非运行状态,不涉及到噪音扰民问题。但现场踏查过程中发现变电亭设备运行噪音对附近少数低层住户休息造成一定影响。鉴于变电亭噪音扰民问题前期已接到业主举报,已经组织哈工大建筑设计院建筑结构和降噪方面专家到居民家中了解情况,并针对有噪声隐患的变电亭提出了解决方案,同时,协调电业公司及毅腾公司现场确定整改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毅腾公司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于12月5号进场,一是采取母线延长的方式,把2号变电亭及6号变电亭内的变压器迁移至地下车库内的新建变电亭中,并对变压器安装减振装置,对新变电亭进行隔音处理,实现减振降噪。迁移期间,毅腾公司及施工方将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用电,高效推进迁移工程,目前,2号、6号变电亭已完成迁移及隔音减震工程。二是对变电亭安装隔音减震装置,目前1号变电亭、5号变电亭、8号变电亭已安装完成隔音减震装置。上述工程完工后委托黑龙江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噪音检测,根据12月16日噪声检测结果,12月17日~19日经与小区物业配合,对变电亭附近部分业主进行回访,业主对整改工程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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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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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责成哈尔滨毅腾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所有地下变电亭逐一进行自检自查,如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与业主进行沟通交流,回应业主合理诉求,据实制定整改方案,立即实施整改,达到业主满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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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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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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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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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区嵩山小区49栋1单元乐乐家粥铺、山东包子铺油烟扰民,蒸锅、揉面机等设备运行时噪音扰民,二单元的小油饼妈妈菜饭店排风、换气扇噪声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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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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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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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与第十九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210008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12月28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接到市协调联络组转办第二十五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270052号案件,对噪音检测和降噪措施等方面进行补充说明,办理报告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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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餐饮服务店已对排风机进行加固,减少机器运行时产生震动和噪音;对排烟管道进行清理,加装减震胶垫,降低排风噪音。哈尔滨市道外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该餐饮服务店风机运行正常,未发现噪音扰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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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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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北区康桥郡小区20栋别墅的业主破坏、占用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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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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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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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哈尔滨市松北区康桥郡小区”位于科技五街2518号,东邻毕索小镇小区,西邻规划01路,南邻银水湾,北邻创新三路。小区于2012年入户,其中有别墅居民176户、高层居民1237户,属松祥街道办事处辖区,物业单位为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20号别墅位于康桥郡小区西侧,与70号高层住宅楼相邻。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踏查,举报反映的20号别墅位于康桥郡小区西侧、东侧与小区70号高层住宅楼相邻。该栋别墅为联排别墅,共有2户。其中20—1号别墅向70号高层住宅楼方向外扩1.5米,采用铁艺栅栏进行圈占,栅栏长19米、高度1.8米,共占用公共面积28.5平方米。
经对比康桥郡小区规划总平面图,该处栅栏比规划图规划围墙向西扩约1.5米,同时现房屋业主也承认院落现状存在外扩情况。
康桥郡小区20—1号别墅存在私自外扩围挡占用70栋高层与20号别墅之间的公共区域情况,私设栅栏侵占小区共有空间,属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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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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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祥街道办事处当场责令别墅业主于2022年1月6日17点前自行拆除围挡后退至规划范围内,退还被侵占的公共空间。业主承诺配合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拆除。2022年1月5日,经松北区住建部门现场复核,私设栅栏已彻底拆除。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松北区加大巡查管护,要求物业服务单位加强小区公共绿地的管理维护,努力优化小区绿化环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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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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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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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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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以清理淤泥名义在宾县大顶子山松花江航运枢纽附近江段盗采江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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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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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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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松花江大顶子山航电枢纽位于宾县航电路7号,由黑龙江省松花江航运枢纽建设运行中心管理。该中心主要承担松花江大顶子山航电枢纽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运行维护等工作,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于黑龙江省航务事业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明。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该中心为满足松花江大顶子山航电枢纽航道通航水深,保障过往船舶通行安全,需定期对船闸下游引航道进行清淤作业。2019年,该中心委托黑龙江省航务勘察设计院,对船闸下游引航道进行了河床地形图勘测测量。经测量,清淤水下工程量13870立方米。
2020年6月,该中心制定了《关于印发<大顶子山航电枢纽公益设施设备2020年运行维护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航枢纽发[2020]11号),计划对下游船闸引航道清淤。2020年上报省财政,最终批复的引航道清淤财政资金为26.39万元,设计计算高程106米,实际清淤高程为106米,拟实施清淤水下工程量9828立方米。2020年10月,该中心与哈尔滨市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引航道清淤合同》,开展清淤工作,计划清淤9828.3立方米,合同总价款为260449元。因资金未及时拨付,清淤工作滞后,实际施工时间为2021年7月至8月。清淤过程中,采用绞吸式挖泥船,结合泥浆泵作业,日作业能力500立方米,作业天数15天。清出的泥沙受机械设备、水文条件、流向流速等因素影响,实际清出的泥沙量占水下工程量的70%左右,约6880立方米。
现场查看,松花江大顶子山航电枢纽船闸下游南侧护岸1200米处,目前堆放泥沙6760立方米,其余约50立方米用于铺垫堆放场地,约70立方米因水土流失、沉降等因素自然损耗。经查,未发现松花江大顶子山航电枢纽附近有盗采江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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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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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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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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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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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唐坊镇北侧大顶子山采石场(松花江附近),存在非法采石问题,导致采石场西侧3号山、4号山上的300余亩林地被破坏。大顶子山采石场附近的松花江岸边露天堆放大量沙子,扬尘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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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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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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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唐坊镇北侧大顶子山采石场中的“唐坊镇”应为“糖坊镇”。举报人反映地点位于宾县糖坊镇永胜村,其中:3号矿区在采石场场部西南约1.6公里处,4号矿区在采石场场部西约3.5公里处。采石场由黑龙江大顶山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法定代表人:张某平),于2013年4月取得营业执照,进行闪长岩矿石开采。该采石场已于2018年4月停产,至今未恢复生产。目前,3号、4号矿区内没有砂石存放。
采石场场部内现有松花江宾县段采砂规划许可的存砂转运场地3处,位于松花江宾县糖坊段松下56公里处右岸,审批面积共5.7万平方米,现存江砂共18万立方米,占地约4.3万平方米,其中:第1处存砂转运场地审批面积3万平方米,现存江砂约9万立方米,占地约2.5万平方米;第2处存砂转运场地审批面积6000平方米,现存江砂约1万立方米,占地约3000平方米;第3处存砂转运场地审批面积2.1万平方米,现存江砂约8万立方米,占地约1.5万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1.大顶山采石场毁林采石采砂情况
此案件与第二十四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260035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2.大顶子山采石场附近露天堆沙产生扬尘情况
经查,大顶山采石场场部内堆放的是江沙,含水量较大。现场查看,沙堆已冰冻,且顶部有雪覆盖,未发现有扬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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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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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宾县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和检查频次,坚决杜绝毁林采石采砂,督促相关责任人做好防护措施,避免扬尘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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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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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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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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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新国村东大排地附近的18亩耕地被违规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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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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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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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新国村东大排地,位于民主镇新国村前双合屯东侧,由民主村边界、江南中环路、长胜路和耕地合围而成。据新国村老人称此地块,原名为新国村东大排18晌。道外区民主镇新国村东大排地附近区域各地类共253.29亩,现使用情况为:新国村64户村民承包的农用地(耕地、林地)102.7亩,村集体所有9.79亩;2处设施农业项目用农用地(林地)13亩;哈尔滨市月牙湾西伯利亚木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建设用地17.56亩,哈尔滨市广利水处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16.47亩,哈尔滨市道里区绿源香米加工厂建设用地12.55亩,龙江青年点建设用地47.77亩,未登记建设用地27.33亩,其他用地6.12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为了进一步明确东大排地域内土地规划用途,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聘请勘测院于2022年1月5日对东大排全地域进行测绘。按照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提供的2022年1月5日《道外区民主镇东大排18晌地违法用地平面图》和用地坐标,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间规划处对该宗土地的规划用途进行了认定。该宗土地占地面积253.29亩(约合168859.5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用途:农用地(耕地)96.79亩(64528.3平方米),基本农田2.78亩(1856.1平方米),农用地(林地)25.92亩(17276.9平方米),建设用地121.68亩(81116.9平方米),其他用地6.12亩(4081.3平方米)。
经现场实地勘查,4家企业所属94.35亩土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均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发现违规占地问题;规划用途为耕地范围内,未发现建设行为;规划用途为林地范围内,未发现违法采伐、违规占用问题;深入走访新国村村民了解,未发现东大排地附近18亩耕地被违法占用问题,也未发现东大排区域存在18亩耕地被租赁、承包的情况。举报人所指地块,应为两处规划用途为农用地(林地)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共计13亩。经查,该地块于2020年8月分别被阔尊合作社和阔奔米业使用,其中,哈尔滨市阔尊水稻专业合作社占地面积6.5亩,哈尔滨阔奔米业有限公司占地面积6.5亩,均作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使用,用于粮食晾晒烘干。
哈尔滨市阔尊水稻专业合作社位于新国村江南中环路北侧、龙江青年点东侧,占地面积6.5亩,水稻种植协议约定面积为770亩。该合作社先后依法取得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勘界成果》、《平面布局图》,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处出具的《土地规划用途审核单》,提交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土地复垦保证金证明》。2020年8月,民主镇政府对阔尊合作社申请建设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进行了审批,并报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道外分局备案,正在履行上图入库程序。已建设水稻烘干晾晒厂房2273.1平方米,硬化道路696平方米,符合审批要求。
阔奔米业位于新国村江南中环路北侧、西侧,占地面积6.5亩,水稻种植协议约定面积为575亩。阔奔米业先后依法取得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勘界成果》、《平面布局图》,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处出具的《土地规划用途审核单》,提交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土地复垦保证金证明》。2020年8月,民主镇政府对阔奔米业申请建设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进行了审批,并报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道外分局备案,正在履行上图入库程序。已建设水稻烘干晾晒厂房2535.1平方米,硬化地面603平方米,符合审批要求。
经现场勘查,两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不存在违规占用耕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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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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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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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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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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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699号红平小区6号楼1单元703室的信号基站噪音扰民,且举报人认为有电磁辐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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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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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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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与第八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100028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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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2月11日以来,哈尔滨市责成道外区组织移动道外分公司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加强有关辐射的科普宣传,严格落实整改要求。目前,红平小区6号楼1单元703室已安装降噪设施,并通过在单元门张贴检测结果等方式,向附近居民宣传基站辐射和噪音低于国家标准,消除部分居民对通信基站的担心和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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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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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星光耀小区1期负一层内的排污泵运行时噪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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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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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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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星光耀小区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与朗江路交口,星光耀小区一期排污泵于2014年投入使用,共17套,为该小区10栋楼16个单元3040户用户排水、排污,排污泵位于小区每栋楼的负一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走访附近居民及调阅相关投诉记录,居民反映的排污泵位于星光耀小区一期3号楼负一层。经查,该处排污泵运行中产生一定噪声及振动。道里区政府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入户进行噪声检测,检测结果为:主卧28.8分贝、次卧24.7分贝,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二类功能区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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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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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为群众负责的态度,群力街道办事处指派物业公司采取降噪减振措施。排污泵原设计为水注满后自动排放,作业时间不固定,存在夜间及凌晨启动的情况。为避免影响居民休息,物业公司将排污泵作业方式改为手动操作,作业时间更改为:工作日期间早8点至下午4点之间。同时,物业公司加购了隔音棉,对小区内17组排污泵的管道全部进行软包装。同时,针对居民反映强烈的3号楼负一层的排污泵,物业公司预购了新的排污泵,安装完毕后采取加装隔音棉等降噪措施,预计2022年3月安装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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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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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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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鸡冠区祥光月秀1期东门附近的高金肉店加工熟食时异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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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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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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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与第十九批次受理编号D2HL202112210008反映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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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L2022010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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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龙华路龙安新苑小区生活垃圾清理不及时,异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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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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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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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龙安新苑小区位于龙凤区龙华路,2007年10月竣工并交房,建筑面积62360平方米、共13栋楼、938户。2020年6月,通过业主委员会选聘方式,大庆市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主要提供公共区域保洁、秩序维护、绿化养护、部分公共设施管理维护等服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该小区分布放置双桶垃圾箱共28个。经过逐一查看,所有垃圾箱箱体完整,箱体外喷涂垃圾分类标识,垃圾箱外无散落生活垃圾。净达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每日早7时,由该公司的垃圾清运车,逐个收集垃圾箱内生活垃圾,约8时30分收集完毕运出小区,能够保证小区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经询问物业公司和周边居民,每天统一清运前,个别垃圾箱外存在散落生活垃圾现象。此外,因小区垃圾箱均未加装箱盖,夏季高温情况下会散发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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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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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达物业公司已于2022年1月5日,对小区内全部垃圾箱安装箱盖,减少生活垃圾异味散逸影响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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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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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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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L20220103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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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龙沙区永青小区义华园洗浴营业时风机噪声,废气异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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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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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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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与第十一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130061反映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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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L2022010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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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认为哈尔滨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在95%以上,与实际情况不符,并询问剩余的5%是否被露天焚烧,焚烧地点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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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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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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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与第三十批受理编号X2HL202201010010举报案件第一个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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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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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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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认为,双鸭山建龙钢铁集团将污水排放到双鸭山市岭东区马蹄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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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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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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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双鸭山建龙钢铁集团实际应为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建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公司”),建龙公司是建龙集团于2003年响应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号召,在黑龙江省投资兴建的中型钢铁联合企业,两家公司实行一体化管理模式。目前已具备年产焦炭160万吨、钢200万吨、甲醇10万吨、LNG7万吨、铁精粉100万吨、钨精粉矿2000吨、五氧化二钒7000吨的综合生产能力。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建龙公司主要废水处理系统共两套,为焦化厂酚氰废水处理站和厂区污水综合处理系统。焦化酚氰废水处理系统始建于2006年,采用AO处理工艺,每小时处理废水60m³;2014建龙公司投资1737万元,开始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工作,2015年7月新建5000m³预曝气池和生物流化床,于2016年7月竣工并投入运行,采用预处理+厌氧池+预曝气+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后处理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出水用于烧结竖炉混料使用,水质满足GB16171-2012《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龙公司污水综合处理回用系统于2018年9月开始施工,总计投资9800万元,设计处理能力2万m³/d,2019年3月开始供水,目前运行稳定。建龙公司污水综合处理系统是将建龙公司排放的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集中收集,经收集后自流到处理系统调节池,以“高效澄清池、V型滤池”为预处理工艺,预处理出水全部进行深度处理,深度处理工艺为双膜法“超滤+反渗透”,整体工艺路线、技术水平、自动化程度等方面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出水作为全厂生产系统补充水,实现废水“零”排放的目标。
经岭东区农业农村局和岭东生态环境局到马蹄河现场勘察,未发现建龙公司存在沿河排污口,也未发现建龙公司有废水直排马蹄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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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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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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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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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L20220103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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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认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华小学旁边的中国铁塔信号塔未批先建,存在辐射污染、噪音扰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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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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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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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与第十七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190051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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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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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L20220103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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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北区综合开发建设公司在建设正远新座项目时,违规将第九十五中学附近的几十棵树木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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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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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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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实地核查,举报案件反映的“第九十五中学附近的几十棵树木”即“松北区前进家园小区院内的30余棵松树”。
此案件与第二十六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280029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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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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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L2022010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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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军在方正县伊通乡吉兴村内毁林开垦耕地30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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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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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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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案件举报的方正县伊汉通乡现已更名为方正县得莫利镇。该镇位于方正县中南部、松花江南岸,下辖得莫利村、吉兴村、伊汉通村三个行政村,10个自然屯。全镇户籍人口数约10000人,共有耕地面积49528亩,林地面积10619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实地踏查,得莫利镇吉兴村集体林地内实有康*军经营的林地86.76亩,目前已弃耕。
经查阅相关档案并询问当事人,康*军经营的林地是1998年吉兴村的抚育伐迹地,并于当年发包给李*义经营。2003年4月李*义转包给朱*祥经营,承包合同约定由朱*祥对该迹地补植造林。
2005年12月,朱*祥将该地块转包给康*军经营。二人签订转包合同明确注明康*军承包的是林地,同时约定康*军应执行林地的原权利和义务及年限。康*军在获得经营权后,又先后承包给4人用于种植水稻。
经比对国土调查数据,1988年结果显示该地块为有林地,面积86.8亩。2009年结果显示该地块中耕地79.4亩,林地7.4亩。2019年结果显示该地块中耕地为84.71亩,林地为2.1亩。
综上,康*军未按法律的规定对其经营的86.8亩林地造林,已涉嫌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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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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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该案件已涉嫌刑事犯罪,方正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已于2022年1月6日对康*军立案调查,卷宗号:方公(森)立字[2022]8号,并对其涉嫌非法占用国有林地面积和破坏程度进行司法鉴定,详细数据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方正县林业和草原局责令康*军在2022年5月30日前,对违法占用地块进行植被恢复,由方正县得莫利镇负责监督实施;得莫利镇责令吉兴村终止废除原林地承包合同,收回林地,由吉兴村集体管护经营;方正县纪委启动问责程序,根据核实结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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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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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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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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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X2HL202112170026的公示办理情况不满意。举报人认为黑大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对拜泉县拜泉镇振兴村3个地块进行植被恢复,取土后的深坑也未回填,请有关部门公开植被恢复项目的验收文件。
2.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D2HL202112080060的公示办理情况不满意。举报人反映,拜泉县拜泉镇振兴村3屯北侧北山36.5亩机动地有林权证,树苗为村民自行栽种,且盗伐树木的树根仍在林地上。
3.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D2HL202112060048的公示办理情况不满意。举报人认为,拜泉县有关部门未将振兴村牛场毁坏的31.8亩林地纳入调查核实范围,且未对牛场占用11亩林地建设的房屋进行拆除。
4.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D2HL202112080013的公示办理情况不满意,拜泉县拜泉镇民乐村鱼塘附近占用林地建设的60平米房屋未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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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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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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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拜泉县拜泉镇振兴村位于拜泉县西南9公里处,幅员面积10.6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709亩,林地面积1948.1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1.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X2HL202112170026的公示办理情况不满意。举报人认为黑大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对拜泉县拜泉镇振兴村3个地块进行植被恢复,取土后的深坑也未回填,请有关部门公开植被恢复项目的验收文件。
经调查,2016年1月15日,黑大公路宝泉至拜泉明水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黑龙江省博大国土资源测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国道黑大公路克东拜泉界(滕家围子)至拜泉明水界段改扩建工程(拜泉县境内)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2018年,黑大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相关要求,对振兴村3屯北山地块、振兴村4屯西地块和振兴村5屯东北地块临时用地施工结束后进行翻耕、平整、拆除清理、表面覆盖,进行树木培植以及撒播草籽,恢复为林地。上述3个地块植被恢复后,3屯北山林地由振兴村村民黄*义承包经营管理,黄*义在林地后续经营管理期间,未对该地块东侧5.66亩、西侧6亩,合计11.66亩林地进行更新造林。
综上,信访人反映的黑大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对拜泉县拜泉镇振兴村3个地块进行植被恢复,取土后的深坑也未回填,请有关部门公开植被恢复项目的验收文件问题不属实。但存在11.66亩林地未及时更新造林问题。2021年12月11日,拜泉县林业和草原局已对黄*义作出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并责成拜泉县拜泉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春季对此地块进行恢复造林。如信访人想查阅植被恢复相关手续,可按程序到拜泉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查阅。
2.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D2HL202112080060的公示办理情况不满意。举报人反映,拜泉县拜泉镇振兴村3屯北侧北山36.5亩机动地有林权证,树苗为村民自行栽种,且盗伐树木的树根仍在林地上。
经调查,2015年2月10日,拜泉县拜泉镇振兴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将3屯北侧北山36.5亩机动地发包给村民许*军个人承包经营。该地块无林权证且不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范围内,经查阅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确定该地块地类为耕地。许*军承包后将该地块作为育苗地,用于培育银中杨树苗,分别于2018年4月和2021年5月两次起苗出售,育苗地内的伐根为清理病虫害苗木过程中遗留,不存在盗伐林木情况。
综上,信访人反映的拜泉县拜泉镇振兴村3屯北侧北山36.5亩机动地有林权证,树苗为村民自行栽种,且盗伐树木的树根仍在林地上问题不属实。
3.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D2HL202112060048的公示办理情况不满意。举报人认为,拜泉县有关部门未将振兴村牛场毁坏的31.8亩林地纳入调查核实范围,且未对牛场占用11亩林地建设的房屋进行拆除。
经调查,该牛场占地面积19136.61㎡,集体建设用地面积6565.84㎡,2012年6月21日,该牛场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表》,备案面积7771.43㎡,建设牛舍3栋,实际占地面积6565.84㎡,为合法建筑。林地面积12570.77㎡,其中,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8058㎡,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面积4512.77㎡(其中建设饲料间面积399.12㎡,硬化道路面积2726.99㎡,化粪池面积242.54㎡,2栋牛舍面积1144.12㎡)。
2021年12月9日,拜泉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许*军非法占用林地作出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2月10日,拜泉县拜泉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该牛场非法占用林地的饲料间、硬化道路、化粪池、牛舍进行全部拆除,已完成整改工作。
综上,信访人反映的拜泉县有关部门未将振兴村牛场毁坏的31.8亩林地纳入调查核实范围,且未对牛场占用11亩林地建设的房屋进行拆除问题不属实。
4.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D2HL202112080013的公示办理情况不满意,拜泉县拜泉镇民乐村鱼塘附近占用林地建设的60平米房屋未拆除。
经调查,2008年3月,拜泉县拜泉镇民乐村立伟养殖场负责人宋*斌与拜泉县拜泉镇民乐村(原民乐村与振兴村为合并村,现振兴村为独立村)签订承包鱼塘合同。
2008年5月,拜泉县拜泉镇民乐村立伟养殖场(负责人宋*斌)申请对其承包的鱼塘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原拜泉县国土资源局对拜泉县拜泉镇民乐村立伟养殖场负责人宋*斌经营管理的现西侧鱼塘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拜国土资〔2008〕第4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占地总面积11.7亩(含附属用房73.12㎡)。经套合“二调”现状图该房屋占用地类为耕地,占用林地建设问题不属实。
2021年12月12日,拜泉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振兴村“两委”成员和部分村民,确认该地块“二调”现状图标注耕地部分属错调所致。“三调”调查启动后对此进行纠正,按现状地类为养殖坑塘、农村居民点(附属管理用房)入库上图,现该地块“三调”地类均调整完毕。
综上,信访人反映的拜泉县拜泉镇民乐村鱼塘附近占用林地建设的60平米房屋未拆除问题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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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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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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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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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L2022010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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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龙江森工集团迎春林业局将饶河县小佳河镇蛤蟆河村1424亩耕地强行退耕还湿,举报人认为,该耕地属龙泉村集体土地,不应退耕还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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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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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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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与第二十七批次受理编号为X2HL202112290004反映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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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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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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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双城区杏山镇双青村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2017年,孙*柱在双青村邢家屯南侧砍伐8亩林地,在邢家屯西南侧砍伐10亩林地。
2.王*臣、封*辉在双青村莫家屯毁草开垦耕地260亩。
3.2021年,赵*明在双青村莫家屯下坡大坝北侧毁草开垦耕地30亩。
4.董*林在双青村邢家屯西南侧毁草开垦耕地1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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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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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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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与第三十批案件受理编号D2HL202201010033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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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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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认为,2021年12月,杨*冬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肇源县茂兴镇辉煌村朋久屯兴隆一队的400多棵防风林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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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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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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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杨*冬实为杨*中,举报涉及林地位于茂兴镇辉煌村朋久屯北,共有2条林带,林权所有人均为于*华(杨*中妻子)。一处林带为东南至西北走向,小地名为西北井房后,面积7亩;另一处林带为西南至东北走向,小地名为赵先坟西,面积6.5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比对肇源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矢量化数据,确认2条林带地类为林地,林种为农防林。2019年10月30日,于*华申领了《不动产权证书》(林权),林带1证号:黑(2019)肇源县不动产权第0009540号,林带2证号:黑(2019)肇源县不动产权第0009541号。2021年10月,于*华提出了2条林带抚育采伐申请。11月26日,肇源县林业和草原局经审核后发放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源林采字〔2021〕320号、328号),采伐方式为抚育采伐(生长伐),审批采伐株数总计405株。2021年12月24日,于*华在两条林带实际采伐林木404株。
2022年1月4日,经现地查验,于*华2条林带实际采伐株数没有超过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株数,也不存在超期、超强度采伐问题,属于持证正常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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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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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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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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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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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龙湖路、群力家园、绿地广场小区合围区域有一处占地6万平米的土堆无防尘措施,扬尘严重,并堆放大量垃圾,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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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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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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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为机场路、三环路、龙湖路及融江路合围区域内,群力家园F区与绿地中央广场小区之间的征收未利用土地。经测量,该区域面积约为11万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2013年7月,道里区政府受市土储中心委托启动实施融江路征收项目,在完成征收净地工作、项目建设后,项目建设单位好民居集团将新建小区与该块土地设立实体围墙分隔。2018年6月,区征收办对未利用土地整体进行防扬尘苫盖处理。接到举报案件后,哈尔滨市责成道里区政府立即组织区征收办、群力街道办事处、区执法局、区城管局现场踏查。经查,因时间较长,原苫盖网布出现破损,现场存在部分垃圾及搭建木质栅栏板棚等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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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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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执法局、区城管局及群力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人员对该区域私建木质围挡板棚实施拆除,同时对该区域垃圾进行清理,共拆除私建木质围栏、板棚等构筑物40余处,清理垃圾4车,于1月5日清理完毕。因正值冬季冰雪覆盖,土堆已结冻,现场未发现扬尘现象。
下步,哈尔滨市责成道里区政府完成整改,一是指派专人对该地区进行日常监管,积雪融化后于2022年4月前对该地块土堆采取密目网临时苫盖方法进行处理,完成苫盖及围挡遮蔽工作。二是在该征收地块建设利用前采取绿化措施,避免产生扬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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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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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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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路城管局楼下的大绿棒子小铁串烧烤店油烟、异味、排烟机噪音严重扰民,露天生火引炭排放大量烟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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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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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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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呼兰区大绿棒子小铁串烧烤店,注册名称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大绿瓶子小铁串烧烤店,现经营地点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县委开发区楼1层2号门,注册日期2018年4月17日,2021年12月10日由呼兰区建设街县委开发区楼1层4号门搬迁至现经营地址,并履行变更手续。经营者匡某震,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经营面积约120平方米,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110065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1MA1B2P2A2L。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该烧烤店为室内经营,所处建筑为一栋9层商住综合楼,经营场所位于一层,二层为办公场所,三层以上为居民住宅。使用1台无烟烧烤车,配套安装了DRS-JD型机械静电光解复合式油烟净化装置,经营中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设备处理收集后使用专用烟道高空排放,烟道口高于所在建筑物(9层楼)顶部约2米,符合排放要求。现场检查发现该烧烤店在一楼墙体上设有一处排放口,存在随意排放油烟问题。
该店生火引炭是在室内厨房,利用油烟净化设备进行高空排放。经走访周边商户,均反映未发现该店在露天生火引炭排放大量烟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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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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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4日向该烧烤店送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哈呼环限改[2022]第1号),要求该烧烤店在二日内封堵随意排放油烟的排放口,经营活动中要加强管理,不得随意排放油烟。2022年1月6日,呼兰区委托黑龙江凌霄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店排烟机边界1米和声源一侧4楼卧室进行噪声检测,昼夜检测结果均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限值要求。
1月5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烧烤店已经封堵随意排放油烟的排放口。呼兰区建设路街道组织建设社区工作人员对大绿棒子小铁串烧烤店周边随机抽查15户居民进行了群众满意度调查,均对整改情况表示满意。
下步,哈尔滨市责成呼兰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居民居住区内餐饮业的环境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油烟、噪声扰民问题,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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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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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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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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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认为,抚远市抚远镇亮子乡大力加湖附近农田施用农药、化肥,导致周边水体水质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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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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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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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大力加湖位于浓江河下游,以浓江河入湖口为起点,向北湖面逐渐宽阔,最大湖面宽2.8km,在浓江乡附近汇入鸭绿河及黑鱼泡河,过浓江乡向北后湖面开始缩窄,至亮子村附近恢复为浓江河道,形成湖区出口。1993年7月,抚远市水务局于出口处修建泄水闸枢纽,湖水过大力加湖枢纽后沿浓江河河道入黑龙江。大力加湖汇聚了浓江河、鸭绿河、黑鱼泡三条沼泽性河流来水,总流域面积3476.83km2,其中抚远市内流域面积2685.70km2。湖区呈狭长状,南北长12km,东西宽2.0km,水深2~9m,湖区面积19km2,总库容3.3亿m3,年净流量3.55亿m3。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大力加湖位于浓江河一级水功能区内,水质保护目标为Ⅲ类。根据近五年监测数据显示:2017-2021年大力加湖浓江乡断面水质总体为IV类,水质不达标,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和粪大肠菌群。水体不达标原因为:一是大力加湖汇集了上游浓江河、鸭绿河、黑鱼泡河等水体,这几条水体是跨境河流,承载了沿途流域排放的污染物;二是大力加湖上游流域内4个农场、4个乡镇、31个村屯,其中近河岸村屯19个,一定程度内存在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污染问题;三是流域内存在大面积农田,农田排水总面积94.4万亩,农药单位面积施用强度0.635千克/亩,化肥单位面积施用强度8.94千克/亩,经测算每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湖量分别为905.95吨和188.74吨,农药、化肥的使用对水体水质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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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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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佳木斯市将组织抚远、同江及建三江管委会等相关地区,加强大力加湖流域联防、联控、联治,全面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综合整治河湖沿岸农村环境,严格管控入河污染总量,全面改善河湖沿岸农村生态环境;持续开展河湖“清四乱”工作,全面修复流域水体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技术手段,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对大力加湖水质实时监测;加强河、湖流域内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保障浓江河、大力加湖断面水质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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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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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L2022010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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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桦南镇三道沟村内大片林地被开垦为耕地,导致水土流失问题严重。三道沟村玉庭玉河边的草原被开垦为耕地。村内养殖户将养殖粪便、死畜丢弃到七虎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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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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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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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桦南县桦南镇三道沟村内大片林地被开垦为耕地,导致水土流失问题严重。)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三道沟村实为桦南县桦南镇宏昌村,现有林地面积205公顷,其中:有林地161.7公顷,无林地35.8公顷,宜林地7.5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通过现地核实、卫星影像比对和走访群众的方式,调查组对宏昌村森林资源进行全面核查。经查,宏昌村高高山的区域内,有三处涉嫌毁林开垦耕地,面积约19亩,其中:第一块地约为10亩,第二块地约为6亩,第三块地约3亩,由于上述3个地块坡度偏大,存在部分水土流失问题。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三道沟村玉庭玉河边的草原被开垦为耕地。)
(一)基本情况
所反映地块位于佳木斯市桦南县桦南镇宏昌村东南方向一公里处,地名为王庭玉地块,该区域均为旱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查,1993年佳木斯市桦南县桦南镇宏昌村村民杨*池在村东南一公里处开垦土地约9亩,该土地已纳入宏昌村土地收费台账,经调查组调取国土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地类为旱地,非草原、林地类属性,且不存在河流。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村内养殖户将养殖粪便、死畜丢弃到七虎河内。)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地块位于佳木斯市桦南县桦南镇宏昌村,该村是养殖大村,以散养户为主。为解决养殖环节粪污处理问题,2018年11月桦南县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宏昌村1500平方米贮粪场,用于集中收贮畜禽所产生的粪便。
举报反映的七虎河实为七虎力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案件属实。
七虎力河位于桦南镇宏昌村西约1.5公里处。经调查组沿河查找,未发现河内有死畜和畜禽粪便。通过走访群众,发现村南小河沟边约有0.1立方米畜禽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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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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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2022年1月4日,桦南县林草局已对涉嫌违法开垦林地的行为人王*亮、杨*、丁*生三人立案调查(桦林草行罚立字〔2022〕002号、桦林草行罚立字〔2022〕003号、桦林草行罚立字〔2022〕004号)。2022年1月6日,桦南县林草局聘请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果拟于1月12日出具,如构成刑事犯罪将移交公安机关。现已责令违法行为人于2022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下一步,佳木斯市将派驻督导组深入桦南县督导案件办理,针对类似问题全面摸排,举一反三,并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2022年10月,佳木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检查涉案地块植被恢复情况。
第三个问题:当即责成村委会立行立改,将畜禽粪便清运到集中贮粪场。
下一步,佳木斯市将组织各县市区加大对丢弃死畜、乱堆畜禽粪便问题整治力度,责成各县市区定期召开畜禽粪污整治专项会议,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强化技术指导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确保养殖场粪污能及时处理、合理利用;强化宣传动员,充分调动养殖企业、养殖户粪污综合利用积极性;对养殖场设施配建情况和涉及畜禽养殖环保信访件开展全面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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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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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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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L2022010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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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北川屯与白碳屯之间(原医大二院度假村北山坡)有多栋违规占用林地建设的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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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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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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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阿城区经实地排查、调阅档案,确定案件所反映的问题与哈医大二院高科技园区工程项目中专家疗养楼项目符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专家疗养楼项目,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北川村,是由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投资的高科技园区的部分工程。该项目批准占地面积4.5093公顷,共有38栋建筑,其中1栋已完工,其余37处于2012年9月停建至今。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项目于2000年6月6日取得原省林业厅审核意见(黑林资政函〔2000〕14号),同意征用原阿城市林地5.6公顷,要求用地单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3日向阿城区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阿城区2011年第一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哈政土农字〔2011〕耕保14号),该批次转用土地中包含平山镇国有农用地4.5093公顷,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专家疗养楼项目地块。目前,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专家疗养楼项目实际占地4.5公顷,占用的是上述经批准的4.5093公顷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该项目已经具备了原林业部门和原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转建手续,无占用非审批林地实施建设行为。该项目因开发主体和承建单位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多年未解决,一直处于涉法涉诉阶段,目前已起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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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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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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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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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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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清街38号、45号等多家商户使用高音喇叭,噪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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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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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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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为河清街45号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来盈水果蔬菜店,该店于2021年1月20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30102MA1CEJHA8N。经核实,河清街38号无市场主体经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位于河清街45号的“来盈水果蔬菜店”现场未发现使用喇叭播放广告,而位于河清街49号的“农大红肠店”及河清街57号的“醉飘香自酿酒坊”确存使用喇叭播放广告的噪音扰民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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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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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上述2家经营者室外使用高噪音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哈里行执责改通字〔2022〕第113001、113002号),责令其立即整改。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哈里行执告字〔2022〕第113001、1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哈里行执罚字〔2022〕第113001、113002号)分别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上述2家经营者已自行清除噪音并缴纳罚款。同时,道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告知该区域商户禁止在室外使用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影响周边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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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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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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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L20220103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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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前,五大连池沾河林业局违法审批的2万多公顷毁林种参地块,至今未全部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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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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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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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森工集团沾河林业局有限公司(2018年森工体制改革前为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地处小兴安岭北坡,行政区划隶属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施业区经营面积751283公顷。针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经沾河林业局有限公司对下辖的有参地林场(所)全面梳理和排查,种参的地块除大界线外,其他种参地块均已于2021年春季全部还林到位,还林还草面积13.2万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2018年以前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发生的各类毁林种参毁林开垦面积8827.1172公顷(包括取料场、防火公路占地等),与举报人反映的“面积2万公顷毁林种参地块”不符,非法毁林地块并非沾河林业局违法审批。截至目前,沾河林业局有限公司涉及毁林开垦、毁林种参案件的所有违法犯罪人员均被依法依规查处。2021年春季,沾河林业局有限公司对所有毁林开垦毁林种参地块进行了植被恢复,面积13.2万亩(包括对2019年、2020年由于干旱造成的还林成活率低地块的补植补造),除大界线种参地块以外的还林工作已完成。2021年10月,组织相关部门对还林地块的苗木逐株进行查验,还林面积合格率100%,成活率85%。大界线生土阻隔带是原森工总局批复(黑森计〔2010〕292号)修建的,沾河林业局有限公司将按照中央环保督察要求时限对大界线全部退参并恢复生土阻隔功能,不需要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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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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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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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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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L2022010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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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171、193、201号楼无集中供热设施,烧煤取暖烟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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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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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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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与第六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080054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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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2月9日以来,哈尔滨市责成道外区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属地滨江街道办事处,定期走访,持续跟踪,严格落实整改要求。目前,未发现使用散煤燃烧,产生烟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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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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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L2022010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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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认为,牡丹江市缓芬河市海融安居里小区居民楼的分户墙和分户楼隔板质量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标准,导致居民生活噪声互相干扰问题频发,建议省、市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住宅隔音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管,从源头上解决生活噪音扰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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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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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污染,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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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所反映的绥芬河市海融安居里小区,位于新兴街北、振兴路东,总投资额10149.5万元,总占地面积15377.0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2115.75平方米,由三栋住宅及三栋商服组成,住宅户数310户,住宅主体建筑6层,总建设高度为19.8米,建筑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截至目前,实际入住254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绥芬河市住建局通过查看工程档案资料,工程参建主体资质符合工程规模要求,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工程验收环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工程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共同确认合格。
工程参建主体基本情况:绥芬河市海融安居里项目建设单位为绥芬河海融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等级二级);勘察单位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地质工程勘察院(资质等级甲级);设计单位为黑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等级丙级);审图公司为黑龙江省恒远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施工单位为黑龙江省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监理单位为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工程设计及施工情况:该工程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建筑规范》编制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中规定分户墙墙体厚度含抹灰层为276mm、分户楼隔板厚度设计因房间跨度不同厚度也不一样,最小厚度为120mm,设计标准均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7.4.1条民用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以及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也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和《住宅建筑规范》中7.1.1条住宅建筑应保证卧室、书房与起居室关窗状态下的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的要求。经黑龙江省恒远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审核,设计文件符合规范要求,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分户墙墙体及分户楼隔板所用建筑材料通过进场初验,而且经过了绥芬河天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0801060509)检测合格,符合设计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情况:2018年11月13日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绥芬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中心现场监督了验收过程,分别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自评报告》、监理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质量验收报告》、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进行了审定,填写了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单位也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据此,2020年8月10日,绥芬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中心核发了《工程竣工备案证书》。
现场监测、检测情况:接到信访举报案件后,绥芬河市住建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黑龙江龙森食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80800340914)对该小区生活噪音进行监测,同时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牡丹江市科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证书编号:黑建检字第〔2019〕111号,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0801060146)对该工程分户墙墙体及分户楼隔板厚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一是黑龙江龙森食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安居里小区设定了8个声音监测点位,其中1号楼3个点位(5单元201室、7单元202室、7单元301室),2号楼3个点位(2单元303室、6单元201室、7单元603室),3号楼2个点位(2单元501室、4单元203室),每个点位昼夜各检测1次,分别测试等效声级和倍频带声压级,昼间检测时间为2022年1月5日19时51分至20时37分;夜间监测时间为2022年1月5日22时03分至22时36分,等效声级与倍频带声压级的检测结果均未超出标准限值,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标准限值要求。二是牡丹江市科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共测量分户墙墙体8面,每面墙实测3个点位,平均值分别为290mm、278mm、278mm、278mm、278mm、277mm、283mm、276mm,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的276mm墙体总厚度设计值;分户楼隔板实测3个点,平均值为135mm,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的130mm墙体总厚度设计值。
综上,该工程分户墙墙体和分户楼隔板建设质量及厚度,符合设计规范和施工规范等要求,工程质量合格且符合建筑物隔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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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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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绥芬河市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继续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规范工程参建主体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对监管中发现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63条、第64条、第67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并依据第73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努力让群众住上安心房、舒心房、放心房。同时,对居民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养成良好生活习惯,规范行为避免产生过大噪音,防止噪音扰民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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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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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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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L20220103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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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李*会在大庆市肇源县民意乡大庙村非法开垦草原1700余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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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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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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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与第二十六批受理号X2HL202112280041、第二十九批受理号X2HL202112310040反映情况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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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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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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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安街锦绣家园小区20多名业主圈占、破坏小区院内的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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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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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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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安街锦绣家园小区,东起江平街,西至江安街,南起中源大道,北至龙川路,总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其中高层986户、多层276户、别墅324户、商服111户,2008年12月进户,物业服务单位为哈尔滨杰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踏查,发现锦绣家园小区存在2处圈占公共绿地情况,共涉及业主10余户。第一处位于小区16号楼北侧,采用铁艺栅栏圈占,面积约500平方米;第二处位于高层6号楼东侧,采用木条、铁丝等组成的木栅栏圈占,面积约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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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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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下午,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拆除了2处公共绿地外侧私设的铁艺及木栅栏,并清运完毕。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松北区加大巡查管护力度,要求物业服务单位加强小区公共绿地的管理维护,努力优化小区绿化环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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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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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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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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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肇州县杏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水帆”出现故障,一直没有更换,为逃避监管,长期用清水稀释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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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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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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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肇州县杏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系肇州县杏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位于肇州县杏山工业园区内,主要接纳园区生产企业生活污水和预处理后的生产废水,采用CWSBR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10000m³/d,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入西大排水干渠。2015年3月开工建设,2015年11月建成并投入运行,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2014年11月27日,原大庆市环保局批复环评(庆环审〔2014〕128号),2017年11年通过自主验收。2018年5月委托大庆华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营至今。2019年8月26日获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230621066060751R001U。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该污水处理厂有A、B两个生化池,每个生化池处理能力为5000m³/d,由2条“水帆”分割成进水、反应、出水3个功能区。通过“水帆”左右飘动不断调整3个功能区容积,进而实现连续进水、恒水位运行的功能。如其中一个生化池发生故障,不影响另外一个生化池正常运行。该污水处理厂另建有一座5000立方米的应急池。污水处理厂入口与出口分别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
经查,2020年5月25日,该污水处理厂B池“水帆”破损,当时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在6300m³/d左右。该污水处理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措施,将出现事故的B池污水导入应急事故池,对园区内重点涉水企业实施限产,每天减少污水处理厂进水量3000m³左右;提升A池处理能力至4300m³/d,用A池处理污水,并加快购买设备进行抢修。2020年7月6日,“水帆”修理完毕,恢复常态运行,此后污水处理厂“水帆”再没有出现故障。
经调阅该厂出水自动监测数据,维修期间污水处理厂出水符合排放标准。目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近期日处理水量在6000~7000m³之间。2022年1月4日,肇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厂污水排放情况进行采样监测,检测结果符合一级B排放标准。经现场核查该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流量,近2年进水与出水的水量基本持平。其中,2021年进水量为255.9万吨、出水量为248.4万吨。调查组现场检查该厂用水情况,证实肇州县杏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不存在长期用清水稀释污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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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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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大庆市将责成肇州县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责成园区管委会督促污水处理厂强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日常监管和引导,强化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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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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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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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L20220103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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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36号院内垃有大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长期无人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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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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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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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与第二十九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310050号举报问题中第一个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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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联合调查组再次现场核实,未发现大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问题,并再次约谈物业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加细清理庭院,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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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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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18日,富锦市二龙山公社康庄大队的700棵树木被盗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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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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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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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依据康庄村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树木及林地没有违法缺失状况,目前康庄大队约林地25公顷,树木40000余株。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康庄村2000年时任村长韩*财、2000年康庄村治安联防负责人、现任康庄村长唐*忠、村民叶*德、韩*祥证实,康庄村在2000年未发生树木被盗伐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二龙山政府林业站站长李*林所提供二龙山镇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图斑显示康庄村无违法盗伐树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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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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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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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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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L20220103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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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建龙集团将部分生产废渣堆放在双鸭山市岭西林场鸡毛沟附近的路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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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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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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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双鸭山建龙钢铁集团实际应为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建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公司”),双鸭山市岭西林场位于市区西部九公里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30°57'08"~130°07'54",北纬46°34'18"~46°40'53"。鸡毛沟位于岭西林场北部,地理坐标东起东经131°4′21″北纬46°38′5″西至东经131°3′11″北纬46°38′5″,南起东经131°4′6″北纬46°37′1″北至东经131°3′38″北纬46°38′7″。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岭东区岭西林场通往鸡毛沟的防火道路长2700米,宽3米,路面为砂石路,防火道路沿线未发现建龙公司产生的废渣堆放情况,路边存在两处用于道路维修及防滑的碎石堆,每堆约4立方米。鸡毛沟范围内也未发现建龙公司产生的废渣堆放情况。现已将两处用于道路维修及防滑的碎石堆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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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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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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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L2022010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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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报人认为,海伦市扎音河两岸的农田施用农药、化肥污染饮用水水源。
2.1997年至2007年期间,耿*在海伦市杨林林场内超计划采伐林木,毁林开垦耕地21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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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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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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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1.海伦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是东方红水库,该水库是一座以防洪灌溉、城镇供水为主,兼顾养鱼、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大Ⅱ型多年调节水库,2010年10月被省政府批准成为海伦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扎音河全长145公里,东方红水库位于扎音河上游,水库坝址距扎音河源头55公里,坝址以上涉及农田面积为6.89万亩。
2.海伦市共有6个国有林场,分别为护林林场、双录林场、陈家店林场、双河林场、通肯河林场、井家店林场,并无信访人所提到的“杨林林场”,经与中央环保督察案件受理组进一步确认,得知举报地点在海伦市红光农场南侧,核查组根据位置信息,判定举报地点实际位于护林林场。护林林场位于海伦市东北部,距离市区20公里,经营总面积2938.8公顷,其中林地面积1455.5公顷,47名职工,居民102户。
(二)核实处理情况
举报人认为,海伦市扎音河两岸的农田施用农药、化肥污染饮用水水源,部分属实。1997年至2007年期间,耿*在海伦市杨林林场内超计划采伐林木,毁林开垦耕地21公顷,不属实。
1.举报人认为,海伦市扎音河两岸的农田施用农药、化肥污染饮用水水源。
东方红水库水源地集水范围共涉及耕地面积6.89万亩,部分旱田残留的化肥、农药,水田种植换水期水田残水通过上游流入水库,存在一定的污染水源风险。对此,我市自2017年开始,由市政府牵头,与水源地上游的海伦农场和红光农场多次研究整治措施。一是完成了以238.61等高线为界,对水库周边农民耕地侵蚀库边问题进行全面清理;二是协调两个农场水田改旱田9500亩;三是协调两个农场退耕自然还湿2036.5亩;四是完成了生态拦截带建设2910亩;五是一级保护区退耕还林3万平方米;六是严格实施农业“三减”工作,落实测土配方、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等农药减量措施。根据2018年、2020年聘请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109项水质检测全分析显示,20项普通金属及重金属指标均不超标;2021年后两个季度聘请黑龙江华洲检测有限公司常规检测水质为Ⅲ类。
2.1997年至2007年期间,耿*在海伦市杨林林场内超计划采伐林木,毁林开垦耕地21公顷。
(1)反映1997年至2007年期间耿*在海伦市杨林林场内超计划采伐林木问题。核查组深入到护林林场调取了1997年至2007年,10年间的木材经营明细及各年度采伐设计书,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根据《关于下达“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黑林资政字〔1996〕85号)文件,1996年至2000年,护林林场森林采伐限额每年均为2800立方米,经调阅木材经营明细,护林林场4年间(1997年至2000年)实际共出材1830.7立方米,不足1年的采伐限额,因此没有超限额采伐现象。第二阶段,根据《关于下达黑龙江省市县林区“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黑林发〔2003〕29号)文件,2001年至2005年,护林林场森林采伐限额每年均为2000立方米,经调阅木材经营明细,护林林场5年间实际共出材1917.7立方米,不足1年的采伐限额,因此没有超限额采伐现象。第三阶段,根据省林业厅“十一五”限额,2006年至2010年,护林林场森林采伐限额每年均为1800立方米,经调阅木材经营明细,2006年至2007年,护林林场2年间未出材,因此没有超限额采伐现象。不存在超计划采伐林木问题,举报不属实。
(2)反映毁林开垦耕地21公顷问题。一是由于案件发生已长达25年之久,并且交办的信访案件中没有注明具体林班小班或疑似位置,鉴于这种情况,核查组决定从查阅当时的财务收费传票和走访林场老职工入手开展工作。通过查阅传票发现,护林林场1997年至2007年没有土地台账,在财务账目上仅查到土地每年收费金额,比对后无法确认土地前后变化。通过走访林场老职工,由于时间久远,也无法采集到有用信息,所以从这一角度也无法判断是否存在毁林开垦耕地行为。二是根据省林业厅在1996年、2001年、2005年分别下达的采伐限额比较,护林林场采伐限额充裕,每年都有大量剩余,并且采伐工作都是严格按照上级审批验收流程执行,伐区均经过了市、省逐级验收,不存在违法采伐行为。三是由于当时林场管理制度不完善,林辅耕地一直未形成台账,直到2009年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发布后,林场才形成林辅耕地台账。2009年至今,没有毁林开垦耕地行为。
但核查组考虑到原护林林场场长耿*任场长期间正是1997年至2007年,与举报人在案件中提到耿*的任职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姓氏相吻合。因此,侧重对耿*进行详细调查。通过查阅当时的财会收费传票和现场询问调查,1997年至2007年期间,耿*及其家属名下在护林林场没有经营性土地,无法找到线索证明其有毁林开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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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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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将责成海伦市持续加大管控力度,采取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作物秸秆还田、使用生物制剂等措施,减少农药、化肥的投入量,降低集水范围内耕地药物残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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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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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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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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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梁*友、梁*文在青冈县林草局国有林场十方草原处毁草开垦耕地140余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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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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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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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青冈县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2月22日挂牌成立,下辖“农牧”四场,其中原种场和果树场隶属原农业局,种马场和种羊场隶属原畜牧兽医局(举报人反映的梁*友、梁*文所承包十方草原原使用权单位为畜牧兽医局的草原监理站,机构改革后草原监理站合并到林业和草原局,草原使用权随畜牧兽医局合并到农业农村局名下,草原位置位于国有林场的北部)。“农牧”四场现有8个自然屯;户籍1278户,2119人;常驻459户,768人;幅员面积97718亩,其中:耕地24459亩,林地148.5亩,草原72325.5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此件与第十五批案件(受理编号D2HL202112170005)中第4项举报内容“4.梁*武等兄弟三人在青冈县“十方”地区草原上,毁草开垦种耕地210余亩。”有重复内容。
经查,梁*友承包的草原是从父亲梁*成2015年4月7从青冈县草原监理站承包的草原流转过来的,面积为1962亩,承包期11年,其位置位于“十方”北侧。经现场勘查草原内有一耕地地块存在,该耕地属包含在草原内的耕地,未纳入耕地台帐,签草原发包合同时按草原地类发包,按耕地地类管理。经调取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图(一调图),其耕种地块地类属性为耕地。经比对2018年草原资源图,该地块不在草原管理范围内。
梁*文2015年4月7日也从青冈县草原监理站承包草原3030亩,承包期11年,位置在“十方”北侧,经现场勘查没有发现种植农作物痕迹。
综上,梁*友草原内种地问题属实,但该地块属于耕地,毁草开垦问题不属实。梁*文不存在草原内种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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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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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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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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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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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界街道博碾村歪头屯破坏、侵占2万平方米林地,用于建厂、开矿,并将污水排放到矿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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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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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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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坤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界街道博碾村歪头屯破坏、侵占2万平方米林地,用于建厂、开矿。”)
(一)基本情况
举报中所说坤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称是哈尔滨坤鸿饲料有限公司,位于阿城区交界街道博碾村歪头屯。2018年4月4日成立,法人代表为张某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MA1B239C3J,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饲料生产、食品生产。一般项目:初级农产品收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经查,该企业违法占用林地14.57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经核实,哈尔滨坤鸿饲料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4.57亩。其中:陈某良于2014年4月为种植木耳垫砂石平整场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8.57亩。阿城区林业和草原局于2018年6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哈阿林罚决字〔2018〕29号),缴纳罚款57,000元,并责令恢复原状。2018年5月,雷某海平整场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亩。阿城区林业和草原局于2018年6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哈阿林罚决字〔2018〕28号),缴纳罚款40,020元,并责令恢复原状。陈某良和雷某海已缴纳罚款,违法占用林地均未恢复原状。哈尔滨坤鸿饲料有限公司2018年6月2日分别在陈某良和雷某海手里流转两块林地后,于2019年9月建厂,共建5栋库房,面积6650平方米,其中占林地面积3500平方米;办公室1栋,占地360平方米,是在原土房200平方米面积上翻建,原土房是博碾村农民胡国志80年代在耕地内私建住宅,无手续(此问题已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该企业在2019年立项,项目代码:2019-230112-03-03-085102,2020年4月7日向阿城区林业和草原局提出使用林地申请,补办林业用地手续,由于阿城区无用地指标,至今未还林,未办理征占。该企业无开矿行为。
2020年3月13日阿城区交界街道党工委对博碾村时任党支部书记李*海因村集体林地资产监管失职,造成村集体资产损失,给予李*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坤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污水排放到矿坑内。”)
此案件与第二十二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240012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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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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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阿城区林业和草原局于2022年1月4日对哈尔滨坤鸿饲料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限期2022年6月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逾期未恢复,将依法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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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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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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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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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北区水泥路77号附近长期有人焚烧冥币,烟尘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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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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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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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举报所指的哈尔滨市松北区水泥路77号,应为“道外区水泥路77号”,位于水泥路沿线(向江街往江南中环路方向)右侧,毗邻哈尔滨市前进水泥管厂,属于道外区新一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
道外区水泥路77号,为1处独立封闭院区(以下简称“水泥路77号院”),占地面积约2千平方米,院区周边均为厂房、空地,无居民楼。院内现有3间成一字分散排列的库房,现场未发现执守人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水泥路77号院周边未发现焚烧冥纸冥币痕迹。执法人员敲门无人应答,院内无人执守,未发现明显焚烧痕迹。周边居民反映水泥路77号院内近期有人售卖冥纸冥币,部分购买冥纸冥币人员,直接进行现场焚烧,存在烟尘扰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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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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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水泥路77号院内疑似焚烧冥纸冥币问题,哈尔滨市道外区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走访调查,未发现冥纸冥币经营者,多次敲门、无人应答后,经公安机关见证和执法人员执法过程记录,执法人员打开库房大门,发现库房内存放的部分冥纸冥币和纸质元宝等封建迷信物品。随后,哈尔滨市道外区立即安排垃圾压缩车,对库房内冥纸冥币、纸质元宝等封建迷信物品,进行压缩收缴、全部清理。
2022年1月5日,哈尔滨市责成道外区再次巡查,未发现水泥路77院内及周边区域有焚烧冥纸冥币行为,院内仍处于无人执守、库房空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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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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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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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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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下也河村3000平米的耕地被侵占,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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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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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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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接到案件后,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牡丹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涉及下乜河村的全部诉讼及信访案件进行梳理比对,发现该信访诉求提到的被占耕地3000平方米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发回重审的([2021]黑行终110号)案件中提到3000平方米土地面积条件高度吻合,属于多年信访案件。目前,该案件涉法涉诉,正等待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举报反映的“3000平方米”一半在牡丹江市江南新区德远天玺住宅小区项目范围之内,另一半在C公园项目范围之内,征收前是下乜河村集体土地,目前已全部征为国有,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举报反映“用于建设住宅小区”情况。经该区域历史影像对比,举报反映的3000平方米用地有一半在牡丹江市江南新区德远天玺住宅小区项目范围之内,另一半在C公园项目范围之内。
举报反映“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下乜河村3000平方米的耕地被侵占”情况。经调查,牡丹江市江南新区德远天玺住宅小区项目和C公园项目用地经2010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核同意牡丹江市二〇〇九年度第七期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发方案的通知》(黑政土[2010]第391号)批准,征为国有,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牡丹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5月5日与下乜河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支付了土地补偿款。该项目涉及征收25户,已完成24户征收工作,剩余1户被征收人补偿诉求不符合征收相关政策,高出正常标准3倍多,因此未达成一致。
2015年12月6日,该1户被征收人在已发布征收公告的土地上突击新建大棚并种植葡萄,并要求按照现状进行补偿,提出350万元的高额补偿要求。2019年10月16日,该1户被征收人作为原告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起诉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20年12月3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但原告和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4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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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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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重审后,牡丹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据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妥善予以处置,整改工作预计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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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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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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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林业局将辖区内的生活污水排放到巴彦县兴隆镇隆清村后四平山屯兴隆砖厂东侧铁路水井处,导致周边农田被污染,无法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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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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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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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兴隆林业局全称为兴隆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局址位于巴彦县兴隆镇滨北铁路东侧。兴隆镇隆青村(举报人所说的隆清村实为隆青村)后四平山屯兴隆砖厂位于兴隆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局址东北侧,距离局址约600米。兴隆砖厂东侧有2个已废弃的铁路水井房。水井房周边为农田(地编号00638),土地面积10.54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兴隆砖厂东侧铁路水井房周边农田附近有一条历史形成的天然排水沟,兴隆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局址北部居民区646户每天产生约197吨生活污水通过该排水沟排放。因上述地块地势西高东低,农田地块低洼,非雨季正常排放,进入汛期降雨天气,周边雨水汇集到排水沟内,沟浅水急水满外溢流入周边农田。周边没有排水的工业企业,流经排水沟为雨水和生活污水。不存在周边农田被污染,无法耕种情况。
2019年6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2号)文件要求,按照“三定”职能划定,巴彦县水务局承接兴隆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污水处理行业管理职能。巴彦县政府已将兴隆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局址北侧部分居民区生活污水直排问题列入《兴隆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林业局部分》改造计划。其中,兴隆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市政污水管网5202米已全部铺设完毕;原定2021年10月15日开工的穿越铁路涵管工程,受疫情和季节影响未能如期开工,计划于2022年6月底雨季前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彻底解决646户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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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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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巴彦县政府加快兴隆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局址污水管线工程建设进度,将兴隆重点国有管理局局址生活区污水管网并入兴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处理。加强对该排水沟道的疏浚,保持水流畅通。责成兴隆镇隆青村村委会在今年春种前对该地块进行深松整地,达到待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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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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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201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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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铁锋镇东沟村齐齐哈尔市达欣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未验先投”问题,生产时粉尘污染严重。
2.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恩泽再生橡胶制造公司存在“未验先投”问题,生产时超标排放废气。
3.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华路永兴水泥制品厂存在“未验先投”问题,生产时粉尘污染严重。
4.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华东路金龙燃气有限公司存在“未验先投”问题,生产时超标排放废气。
5.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北疆路北侧金盾金属门窗公司、金龙燃气有限公司存在“未验先投”问题,生产时噪音扰民。
6.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铁锋乡胡屯村铁峰家和良源食品厂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排到附近排水沟内。
7.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西侧长顺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验先投”问题,生产时超标排放废气。
8.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木海街45号新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存在“未验先投”问题,生产时超标排放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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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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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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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铁锋镇东沟村齐齐哈尔市达欣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未验先投”问题,生产时粉尘污染严重。”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企业实际名称为齐齐哈尔市达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国,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东沟村,所属行业为建筑业,经营范围包含混凝土生产,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2013年5月获得了环评批复,2013年10月建成并投产,同年12月通过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021年该企业新增一条180型混凝土生产线,年产商品混凝土5万立方米,因涉及未批先建问题,2021年6月23日铁锋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0.5万元(齐环罚〔2021〕110001号)。该生产线于2021年6月获得了环评批复,同年8月建成并开工试生产。2020年5月9日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
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曾受理过同一问题的关联案件,编号为3249号,反映“齐齐哈尔达欣混凝土、达欣商砼(铁锋区往仙鹤墓园去的方向,从火葬场往仙鹤墓园方向有一个永久农田保护区旁边)厂区外大约有10万吨物料和砂石没有完全覆盖,无环评审批手续,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受理案件后,铁锋区政府组织原铁锋区环保局进行现场核查处理。由于举报人举报的是达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外的物料和砂石堆场违规问题,该堆场为非建设项目,不涉及无环评审批手续、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确认,该企业厂区内存放砂子、河流石等物料,均进行了覆盖,采取了防扬散措施,混凝土搅拌生产线使用空气滤芯除尘器。该企业生产时废气主要为水泥、粉煤灰桶仓进料所产生的颗粒物及搅拌主机和厂区产生的无组织排放。经走访周边群众,反映企业生产时有粉尘排放情况。
该企业于2013年向原铁锋区环保局报批了齐齐哈尔市达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获得批复(齐铁环建审〔2013〕002号);2013年12月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铁环发〔2013〕25号)。
2021年该企业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新增一条180型混凝土生产线,年产商品混凝土5万立方米。于2021年6月向铁锋生态环境局报批了齐齐哈尔市达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获得批复(铁环建审〔2021〕12号)。8月建成并开工试生产,9月20日停产。目前,因该企业新老项目均处于停产状态,新建项目不具备验收条件,尚未验收,“未验先投”问题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恩泽再生橡胶制造公司存在“未验先投”问题,生产时超标排放废气。”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企业实际名称为齐齐哈尔市恩泽再生橡胶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周*杰,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所属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经营范围为再生橡胶制造。2018年8月开工建设,同年10月建成胶粒生产线,并投入运行,2021年5月开工建设了两条再生胶胶片生产线,同年9月建成并调试设备。该企业排污许可证正在办理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现场核查,齐齐哈尔市恩泽再生橡胶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11日,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18年8月开工建设,2018年10月建成胶粒生产线,并投入运行。2020年末该企业法人周*杰将车间租赁给周*(系周*杰侄女)使用。周*(系周*杰侄女)拆除了胶粒生产线,于2021年1月报批了《齐齐哈尔市恩泽再生橡胶制造有限公司再生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获得了批复(铁环建审〔2021〕3号),5月开工建设了两条再生胶胶片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了光催化氧化系统、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等废气净化装置,同年9月建成并调试设备。该项目2021年10月至今未生产,目前不具备验收条件。综上,该企业原有胶粒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情况,新改建的再生胶胶片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情况不属实。
针对群众反映的生产时超标排放废气问题,依据环评报告表,该企业运营期废气为橡胶粉精炼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和有机废气。经走访周边企业员工,该企业原有胶粒建设项目生产期间及新改建胶片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偶尔能闻到异味,生产时有排放废气情况。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华路永兴水泥制品厂存在“未验先投”问题,生产时粉尘污染严重。”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企业实际名称为齐齐哈尔市永兴水泥制品厂,成立于2009年6月20日,经营者为王*,企业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一砖厂辖区内,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经营范围为水泥制品加工。2021年4月获得环评批复,同年6月建成并调试设备。2020年6月23日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现场核查,该企业注册场地为齐齐哈尔市宏城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2008年11月齐齐哈尔中齐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为秦*春)已与宏城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该注册场地租赁合同,租期10年。故永兴水泥制品厂于2009年6月注册营业执照后,一直未建设。中齐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墙体材料研发、生产,该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在该场地生产经营近10年后解体。2019年4月,永兴水泥制品与齐齐哈尔市宏城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2021年3月向铁锋生态环境局报批了《齐齐哈尔市永兴水泥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4月获得批复(铁环建审〔2021〕5号),6月建成并调试设备,受季节影响10月已停产。现场核查时,厂区内有砂子等物料,均进行了覆盖,采取了防扬散措施。环评要求的水泥装灌呼吸孔反吹式袋式除尘器及上料工序的布袋除尘器等污染防治设施均未建成。目前,该项目不具备验收条件。综上,齐齐哈尔中齐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情况;齐齐哈尔市永兴水泥制品厂水泥制品加工项目“未验先投”情况不属实。
针对群众反映的生产时粉尘污染严重问题,依据环评报告表,该企业废气主要来自水泥装灌、搅拌及上料产生的粉尘,堆场扬尘以及道路扬尘。经走访周边群众和实地调查,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粉尘排放得不到有效控制,生产时有粉尘排放情况。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华东路金龙燃气有限公司存在“未验先投”问题,生产时超标排放废气。”)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企业实际名称为齐齐哈尔金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张*,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华东路10号,所属行业为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经营范围为液化石油气供应等。2017年6月,该企业因涉及未批先建问题,原铁锋区环境保护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0.5万元(铁环法〔2017〕6号)。2018年2月该企业补办了环评审批手续。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应当办理登记类排污许可。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现场核查,齐齐哈尔金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1日,初期隶属于原齐齐哈尔车辆厂(现为中车齐齐哈尔车辆有限公司),因原齐齐哈尔车辆厂成立时间较早,当时没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后期随着企业负责人环保意识提高,于2018年2月补办了环评审批手续(铁环建审〔2018〕2号)。该项目属于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的供应工程类,企业自1992年12月至今一直处于营业状态,项目未验收。“未验先投”问题属实。
经2022年1月5日监测,该公司卸车、车间内充装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2.8mg/m³,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生产时超标排放废气”的问题不属实。
第五个问题办理情况:(“五是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北疆路北侧金盾金属门窗公司、金龙燃气有限公司存在“未验先投”问题,生产时噪音扰民。”)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企业实际名称为齐齐哈尔金盾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康*巍,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北疆路北侧(办公楼),所属行业为金属制品业,经营范围包含:金属门窗、钢结构、玻璃幕墙、金属护栏制造、设计等。
齐齐哈尔金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与本案件第四个问题一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现场核查,齐齐哈尔金盾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成立,2015年5月获得了环评批复(齐铁环建审〔2015〕005号),2016年8月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铁环验〔2016〕6号)。2018年新建氟碳粉末喷涂(喷粉)、喷漆生产项目,于2018年2月获得了环评批复(铁环建审〔2018〕3号),并于2018年8月通过了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齐铁环验〔2018〕9号),同时该企业于2018年8月对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自主验收(报告编号:LCJC18074)。2020年6月23日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目前,该企业正常生产。“未验先投”问题不属实。
齐齐哈尔金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验先投”问题与本案件第四个问题情况一致。
经2022年1月5日监测,齐齐哈尔金盾金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厂界噪声昼间(东59.5、南46,6、西46.2、北51.3)分贝;齐齐哈尔金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厂界噪声昼间(东55.0、南54.8、西52.6、北58.8)分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上述两企业夜间不生产(营业),不存在噪声扰民问题。生产(营业)时噪声扰民问题不属实。
第六个问题办理情况:(“六是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铁锋乡胡屯村铁峰家和良源食品厂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排到附近排水沟内。”)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企业实际名称为铁锋区家和良源食品加工厂,成立于2020年07月21日,经营者为王*梅,企业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铁锋乡胡屯村,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经营范围包含:豆制品、初榨植物油加工、销售。2020年12月获得了环评批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现场核查并查阅相关资料确认,铁锋区家和良源食品加工厂于2020年12月获得了环评批复(铁环建承〔2020〕5号)。目前,该建设项目未建成。不存在“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排到附近排水沟内”的问题,情况不属实。
第七个问题办理情况:(“七是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西侧长顺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验先投”问题,生产时超标排放废气。”)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企业实际名称为齐齐哈尔市常顺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宋*民,企业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街道光荣小区112号楼1单元403,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经营范围包含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通用仓储、废电池加工处理等。于2019年7月获得了环评批复。该公司已于2021年4月6日注销。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督察组转办案件后,铁锋区政府责成铁锋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核查处理。
经现场核查并查阅相关资料确认,齐齐哈尔市常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获得了环评批复(铁环建审〔2019〕9号),但该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目前,该企业已于2021年4月6日注销。不存在“‘未验先投’及生产时超标排放废气”的问题,情况不属实。
第八个问题办理情况:(“八是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木海街45号新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存在“未验先投”问题,生产时超标排放废气。”)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企业实际名称为齐齐哈尔新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周*新,企业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木海街43号,所属行业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经营范围包含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报废机动车回收除外)。于2019年11月获得了环评批复。该企业已于2021年5月8日注销。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督察组转办案件后,铁锋区政府责成铁锋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核查处理。
经现场核查并查阅相关资料确认,齐齐哈尔新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获得了环评批复(铁环建审〔2019〕19号),但该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目前,该企业已于2021年5月8日注销。不存在“‘未验先投’及生产时超标排放废气”的问题,情况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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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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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目前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无法进行现场监测。待该企业启动生产后,铁锋生态环境局将进行组织开展现场监测工作,确定粉尘排放是否超标。
第二个问题:待该企业恢复生产后,铁锋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开展现场监测工作,确定是否存在超标排放废气问题。
因齐齐哈尔市恩泽再生橡胶制造有限公司2018年10月建成并投入运行的胶粒生产线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铁锋生态环境局已立案调查。
第三个问题:待企业正常生产后,铁锋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开展现场监测,确认是否存在粉尘超标排放问题。
铁锋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齐齐哈尔市永兴水泥制品厂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齐环法责字〔2022〕110001号),拟处罚款33.29万元。因齐齐哈尔中齐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铁锋生态环境局已立案调查。
第四个问题:铁锋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齐齐哈尔金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齐环法责字〔2022〕110002号),拟处罚款33.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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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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