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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黑龙江省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八批 2022年1月9日)

日期:2022-01-09 15:31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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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黑龙江省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二十八批 2022年1月9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问责

情况

备注

属实

基本属实

部分属实

不属实

1 

D2HL202112300046

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54-20号宝马4S店喷漆时异味扰民。

哈尔滨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南岗区哈平路154-20号“宝马4S店”实际为哈尔滨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成立日期:2002年9月24日;营业期限:长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哈尔滨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1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230103738637481002R,有效期限: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该企业共有3个烤漆房,1号烤漆房已安装过滤棉、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和活性炭吸附装置,2号烤漆房已做断电处理,3号烤漆房已将加热机头拆除,均已停用。2021年4月该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废气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甲苯、二甲苯浓度均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浓度限值内。经核实,该企业1号烤漆房喷漆作业时能闻到油漆异味。




企业已于2021年12月26日主动停用1号烤漆房。现该企业正在采购除味装置,并承诺在除味装置安装完成前不会从事喷漆作业。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南岗区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属地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监督责任,建立巡查机制,发挥网格员的监督作用,发现异味扰民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二是南岗区交通运输和站前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职能,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监管;三是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据工作职责加强日常监管,监督企业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待该企业自行安装除味装置、恢复喷漆作业项目后,将要求企业再次进行手工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监督企业2号、3号烤漆房在完善相关设施并监测合格前不得擅自启用。各部门将履职尽责,确保整改问题不反弹,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已办结



2 

D2HL202112300045

方正县得莫利村转山林场得莫利检查站西侧100米处河道附近有一养鸡场,直接向河道内排放养殖污水。

哈尔滨市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林场为哈尔滨市林业和草原局直属国有林场转山实验林场,原隶属于黑龙江省林业厅,1996年划归地方管理,1997年3月转隶到原哈尔滨市林业局,场部位于方正县得莫利镇,距县城21公里,施业区跨得莫利镇、德善乡等3个乡镇。
该养鸡场共占地1万平方米,其中:鸡舍360平方米、林下散养区9640平方米,该养鸡场西侧为国有生态林,西、北侧为得莫利河,该养鸡场不在得莫利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南侧10米处为得莫利村集体耕地,东侧紧邻李秀河(为得莫利河支流,常年处于枯水期,仅在雨季有少量水流,不在全县河流名录内,李秀河位于转山林场职工高**自家旱田地北侧,在养鸡场东北侧汇入得莫利河),旱田地南侧地头堆放腐熟后的粪肥,已进行覆盖,堆肥点距离李秀河150米。转山林场得莫利林业检查站与养鸡场同属转山林场施业区内,主要负责森林防火、林政工作。2013年,该处建成食用菌栽培基地,2014年至2020年6月15日处于闲置状态。2020年6月15日,高**从事肉鸡养殖至今,不是规模化养殖场,属散养户,无防疫许可证。收到该信访举报案件前,相关部门未接到关于该养殖场的信访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该养鸡场林下养殖中产生的粪污直接还林,夜间归舍后产生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一部分由其他农户自行运走,一部分由高**自行堆至场区道路东侧自家旱田地(旱田地10亩)腐熟后还田。该养鸡场每年出栏一茬肉鸡,其中,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10月26日,购进鸡雏2200羽,出栏肉鸡1500羽,粪污产生量14吨,农户运走10吨,剩余4吨用于养鸡场自有10亩旱田还田;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11月5日,购进鸡雏4100羽,出栏肉鸡2800羽,剩余85羽养殖至今,粪污产生量27吨,由农户运走10吨,剩余17吨用于养鸡场自有旱田还田。经核查,该养鸡场属于林下散养肉鸡,不产生养殖污水,现场未发现向得莫利河或李秀河内排放养殖污水行为,也未发现通过明沟或暗管排至得莫利河或李秀河行为。但是在林下散养过程中,因大雨或暴雨天气形成地表径流,存在零星畜禽粪污连同泥土被冲至得莫利河情况。
经询问高**,其剩余85羽肉鸡已被预定,并表示由于饲料价格高、肉鸡成活率低,不愿继续养殖。




养鸡场负责人承诺:如重新养殖,将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完善畜禽粪污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再开展养殖。经2022年1月4日现场核查,该养鸡场内肉鸡已全部售出,未再购进鸡雏,养殖行为已经停止;高**已将场区内的粪污全部清理完毕,举报问题整改完成。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方正县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整改:一是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持续加大村屯散户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力度,推动粪污及时收集还田利用。二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坚决做到养殖污染问题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打击一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推动县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已办结



3 

D2HL202112300044

2015年6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潮尔村1750亩耕地及青苗被破坏,至今无人处理。

大庆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巴彦查干乡绰尔村位于杜尔伯特县西南部,常住人口3168人。耕地59960亩,湿地18000余亩。信访反映的“1750亩耕地”位于绰尔村西南,是2015年2月巴彦查干乡绰尔村收回3084亩滩涂资源的一部分,实际面积为150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2015年2月,巴彦查干乡绰尔村收回对外发包的滩涂地资源3084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滩涂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可以耕种不影响行洪作物的相关规定,村委会就3084亩滩涂资源如何分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征求了全体村民意见。拟将3084亩滩涂资源以人均1.2亩的标准进行分配,其中1250名村民同意将分得的1500亩滩涂直接转包;剩余1170名村民主张自主耕种,由于村民意见未能统一,最终未能分成。村委会为避免资源浪费,2015年5月26日,巴彦查干乡绰尔村委会与白*龙、魏*军签订了《土地流转承包协议书》(合约期2015年至2019年),将同意直接转包的1250名村民分得的1500亩滩涂资源发包给白*龙、魏*军耕种,白*龙、魏*军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承包费35万元,并对其中880亩进行播种。
2015年6月2日,杜尔伯特县公安局接到白*龙报案,称其在绰尔村承包耕种的红小豆青苗被人拖毁500亩。经公安机关调查,刘*东、栾*红、刘*等33名主张自主耕种的村民,认为承包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将白*龙、魏*军种植的红小豆等作物青苗465亩拖毁。2016年11月24日,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对刘*东等13人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进行了审理,判决刘*东等13人有期徒刑10个月不等。2019年4月,按照河湖“清四乱”要求,恢复了该地块涂滩地的原貌和功能。2020年10月5日,县人民法院判决刘*东等33人,平均赔偿白*龙、魏*军耕地被毁经济损失395612元。刘*东等33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7月26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刑事部分判决,对民事赔偿部分重新审判,判决刘*东等33人,平均赔偿白*龙、魏*军耕地被毁经济损失13861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1年12月末,白*龙、魏*军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
综上,2015年6月,巴彦查干乡朝尔村465亩青苗被破坏。涉案人员受到了刑事、民事判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目前正在执行中。




2019年4月,杜尔伯特县已按照河湖“清四乱”要求,恢复了该地块涂滩地的原貌和功能。下一步,一是杜尔伯特县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结合行业部门常态化日常监管,开展耕地保护与管理专项巡查行动,严防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发生。二是加大普法宣传,切实有效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引导群众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全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已办结



4 

D2HL202112300041

林口县龙爪镇绿山村河套内有人放牛,牛粪便直接排放到乌湿混河支流内,污染河水,且绿山村内有人散养牲畜,粪便随意排放。

牡丹江市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林口县龙爪镇绿山村村内仅有一条河道经过,为乌斯浑河支流(即信访件中反映的乌湿混河),长度约1公里。全村共有养牛户29户,养牛209头,其中河道两侧养牛户7户71头、圈养在自家庭院4户11头、外放至农田地25户198头,放牛范围为村周边农田地。目前,全村所有养殖户放牛均不经过乌斯浑河支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绿山村内有人散养牲畜,粪便随意排放”情况属实。绿山村农户养殖牲畜皆为牛,散养户25户,养牛198头,均将牛外放至农田地。散养牛外放时存在粪便排放现象。
“林口县龙爪镇绿山村河套内有人放牛,牛粪便直接排放到乌湿混河支流内,污染河水”情况部分属实。2018年以前,存在养殖户在河道内放牛,偶有牛粪排放到河内现象,2018年河长制实行后,龙爪镇绿山村严格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禁止在河道内放牛。目前,全村的散养牛均通过村里道路到周边田地旁放牧,不存在经过乌斯浑河支流河套情况。




下一步,牡丹江市将责成林口县严格落实各级河长制责任,加大巡河频次,及时发现处置污染河道及周围环境问题,确保不出现禽畜粪便污染河流现象;严格落实包村干部包保责任,与养牛户签订承诺书,并对全村环境问题进行了再排查再整治,组织村内党员和志愿者随时对村内卫生环境进行监督、维护。

已办结



5 

D2HL202112300039

安达市卧里屯乡东青村砖厂内的土壤被盗挖。

绥化市

土壤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安达市卧里屯乡东青村实为安达市卧里屯镇东清村,历史上共有3家砖厂,分别为第一砖厂、第二砖厂和东清砖厂。经核实第二砖厂和东清砖厂不存在盗采行为。第一砖厂始建于1974年,占地面积45.7公顷,主要以粘土为原料生产红砖,在红砖生产期间,形成多处土坑,于1993年停产,1993年-1999年闲置。卧里屯镇东清村从1999年开始,通过对外发包建设鱼塘、造林等方式对取土坑进行修复再利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卧里屯镇东清村一砖厂在1999年以后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取土坑进行修复再利用。
一是利用5.59公顷土地建设安达市群鼎生态渔场。1999年6月,曲*林与卧里屯镇东清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承包了该砖厂内取土坑3公顷,承包期限30年。该地块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地类为国有未利用地。曲*林承包期间,未对该地块进行开发利用,经多次转让后,最终转包到卧里屯镇东清村村民任*成名下。2016年1月,村民任*成与卧里屯镇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并办理了安达市群鼎生态渔场设施农业用地水产养殖备案手续,备案面积为5.59公顷(其中包括曲*林承包后转出的3公顷取土坑),地类为国有未利用地。2018年初,安达市群鼎生态渔场按照备案手续确定的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对该地块进行清淤改造建设渔场挖土,将清淤和整理出来的残土用于铺设塘底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属于盗挖土壤行为。
二是利用1.5公顷土地建设安达市恒洋水产养殖场。2016年1月,沈*与卧里屯镇政府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该砖厂内取土坑1.5公顷,办理了安达市恒洋水产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水产养殖备案手续,备案面积为1.5公顷,地类为国有未利用地。承包人利用该地块原土坑进行水产养殖,未对其进行改造,不存在盗挖土壤行为。
三是利用6.73公顷土地植树造林。2003年1月,卧里屯镇东清村村民杨*文与卧里屯镇东清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该砖厂内取土坑6.73公顷,承包期25年,承包人通过综合整治将该地块用于植树造林,现状地类为林地,不存在盗挖土壤行为。
卧里屯镇东清村第一砖厂除上述三宗土地被利用外,剩余31.88公顷地块未进行过开发利用,不存在土壤被盗挖情况。同时,安达市对砖厂周边土地进行了全面排查,未发现盗挖迹象。





已办结



6 

D2HL202112300040

1.哈尔滨市双城区杏山镇双青村邢家屯南侧坡顶饮用水水井被周边沟壑堆积的牛粪、生活垃圾污染。

2.2009年左右,孙*任、赵*明、赵*林毁坏双青村莫家屯西北侧3块林地共计25亩用于建房、耕种。

3.2019年,刘*敏将双青村莫家屯380余亩草原开垦为耕地。

4.2000年,刘*敏圈占双青村莫家屯护村林开垦耕地。

哈尔滨市

生态,水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1.哈尔滨市双城区杏山镇双青村邢家屯南侧坡顶饮用水水井被周边沟壑堆积的牛粪、生活垃圾污染。”)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双城区杏山镇双青村占地面积14.5平方公里,下辖4个自然屯(莫家屯、邢家屯、大个子屯、金家屯),全村人口546户、2500人,耕地面积1.25万亩,林地面积568.7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此问题与第十一批(编号D2HL2021122140073号)和第十二批(编号D2HL202112140073)案件相吻合,经双城区杏山镇人民政府多次现场复查,饮用水源井周边沟壑内及沟壑外均未发现粪污及生活垃圾。举报情况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2.2009年左右,孙*任、赵*明、赵*林毁坏双青村莫家屯西北侧3块林地共计25亩用于建房、耕种。”)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孙*任实际是孙*仁,2003年11月至2013年5月任杏山镇双青村党支部书记。赵*明,2015年至2017年任杏山镇双青村党支部书记。赵*林系赵*明父亲。此次举报中所提的双青村莫家屯西北侧3块林地,经举报人现场指认,分别位于双青村莫家屯西北原村委会院内、莫家屯西护村林、莫家屯村委会路北。
此次举报的问题,与第二十一批案件(编号D2HL202112230011)和第二十三批案件(编号X2HL202112250026)中举报内容基本吻合,只是举报人员姓名及林地面积不一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是关于毁坏双青村莫家屯原村委会内林地建设房屋和耕种问题。经查,孙*仁破坏林地建设房屋问题情况属实。2009年5月孙*仁在双青村西北角建设村委会,占集体林地面积162平方米,此房屋由村委会使用。因建设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杏山镇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4月将该房屋拆除。2019年双城区扫黑办接到过孙*仁、赵*明、赵*林存在毁坏林地、耕种问题的举报,当时进行了调查,因案发时间较长,现场已经遭到毁坏,相关佐证灭失,无法做出技术鉴定,并确认该案已过追诉时效,当时未予立案。经现任双青村党支部书记刘*敏证实,村民赵*山于2008年至2014年在林间空地内开荒种地,已过行政追诉时效,未予处罚。2014年此地块已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双设农2014年(32)号),按政策要求,设施农用地内可以耕种。赵*明、赵*林于2015年至2021年在村委会院内种植作物。
二是关于毁坏双青村莫家屯西北侧林地建房、耕种问题。经查,莫家屯西护村林,林地面积8亩,通过现场踏查,现护村林保存良好。不存在毁坏林地建房、耕种问题。
三是关于毁坏双青村莫家屯西北侧建房、耕种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此问题已在第二十一批案件(编号D2HL202112230011)和第二十三批案件(编号X2HL202112250026)中举报。经举报人现场指认,所举报地块位于双城区杏山镇双青村西北角路北,面积12.17亩,现由赵*明耕种。经调阅国家森林督查智慧平台2005年影像,显示该地块为耕地,查阅林权档案也未找到该地块信息,2010年也未纳入双城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经附近村民证实,此地块过去确实有过苗木,曾是村里育苗地,苗木随长、随间、随卖,在2000年苗木已全部移栽转为耕地。不存在毁坏林地建房、耕种问题。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3.2019年,刘*敏将双青村莫家屯380余亩草原开垦为耕地。”)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双城区杏山镇双青村,距离双城区约45公里,下辖4个自然屯(莫家屯、邢家屯、大个子屯、金家屯),草原面积2362亩,其中有1880亩在江湾,482亩在内陆。刘*敏2021年任双青村党支部副书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杏山镇双青村莫家屯60年代确实有过草原,生产队时就被开荒种地,90年代不再作为草原管理。2018年全省草原清查时,莫家屯没有草原。因此,不存在2019年刘*敏将双青村莫家屯380余亩草原开垦为耕地问题。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4.2000年,刘*敏圈占双青村莫家屯护村林开垦耕地。”)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双城区杏山镇双青村占地面积14.5平方公里,下辖4个自然屯(莫家屯、邢家屯、大个子屯、金家屯),邢家屯人口90户、260人,耕地面积2666亩,经举报人现场确认证实,其本意是要举报刘*敏在双青村邢家屯护村林开垦耕地问题,不是2000年刘*敏圈占双青村莫家屯护村林开垦耕地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此问题已在第二十一批案件(编号D2HL202112230011)中举报过。经举报人现场指认,所反映位置在刘*敏家后园内。通过GPS定点,该位置不属于护村林,而双青村邢家屯北护村林位置紧邻刘*敏家后园墙外。经调取林权档案,该护村林1987年完成造林,林地面积6亩,栽植杨树380株。经走访村干部及村民反映,该护村林2000年树木就所剩无几。通过软件调取历史影像对比显示,2005年至今未发现林地林木被毁坏问题(由于软件只能显示到2005年)。综上,不存在刘*敏圈占双青村内邢家屯护村林开垦耕地,但存在双青村护村林2000年前遭到破坏问题。




第四个问题:2021年12月30日,双城区林草局已责令双青村村委会2022年4月30日前对该护村林恢复造林。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双城区举一反三,严格落实林长制,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违法行为,严把生态红线,守护好绿水青山。

阶段性办结



7 

D2HL202112300038

华*莹在肇源县民意乡建国村非法砍伐15亩防风林。

大庆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该案件反映的地块位于肇源县民意乡建国村境内,民意乡去往建国村公路南侧,该地块为南北走向的水田,实际勘测面积13亩,不是举报人反映的15亩防风林而是水稻田,地类为耕地,耕地承包经营人为张*锋和韩*福。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勘测,该地块面积为13亩,经比对国土“二调”及肇源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矢量化数据,确认地类为耕地,不是林地。
经查,1998年和2002年都*龙在没有同建国村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和协议的情况下,在该地块栽植杨树没有成活,1998年至2005年都*龙一直耕种农作物。2005年村民张*锋、韩*福找到时任村支部书记华*莹(实为华*营),要求解决口粮田。2006年开始村里将该块耕地作为口粮田分给张*锋、韩*福,面积分别为4.6亩和7.1亩,余下的1.3亩仍由都*龙继续耕种。2006年春季,都*龙又到已分给张*锋、韩*福的耕地内栽植杨树,被其二人拔除。2018年8月张*锋、韩*福耕种地块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都*龙耕种1.3亩没有确权。
综上,都*龙在他人的口粮田内栽树被经营权人拔除,并非华*营所为,不存在非法砍伐林木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肇源县下一步将继续强化管理。一是强化村级土地资源管理,杜绝耕地非农化。二是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林长体系,建立林草资源保护网络。三是强化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四是采取发放宣传单、悬挂条幅、流动宣传车等形式,深入村屯,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已办结



8 

D2HL202112300037

哈尔滨市道里区融江路、四方台大道、融汇路围合区域有多家废品回收站,堆放大量废品异味扰民,夜间生产时噪音扰民。

哈尔滨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融江路、四方台大道、融汇路围合区域位于群力街道辖区,涉及群力家园C区、E区、G区3个居民小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该区域共有3家公司、1家个体废品收购站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其中:黑龙江供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在该区域有三台废品回收专用车辆从事废品回收,一台位于群力家园G区近1号门(车牌号:黑A6M1Q0),两台位于融江路731号(车牌号分别为:黑AT6X99、黑AQP947)。哈尔滨供销物资集团公司在该区域有一台废品回收专用车辆,从事废品回收,位于融汇路桐楠格领域一号门市(车牌号为:黑A8Z1U7)。哈尔滨环嘉再生资源连锁收购有限公司融汇分公司,位于道里区融汇路桐楠格领誉小区一楼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102MA19F7UM9H。个体废品收购站,位于融江路1269号北侧棚户区内一处2层建筑,该站未取得《营业执照》。
经现场检查,上述3家公司未发现回收物资落地、占道经营现象,也没有噪声和异味扰民情况;1家无照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在其建筑1层和建筑外附近空地堆放大量废品。




道里区政府要求上述3家公司的经营者严格遵守“五不堆、六不收”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装卸物品时间,夜间不得装卸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照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营者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哈里市监群力责字[2021]1231号),责令其停止从事废品回收经营行为。该废品收购站已于2022年1月1日13时完成清理工作,负责人表示今后将不在此处经营。目前,该废品收购站已关停。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道里区组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道里生态环境局加大对该区域的巡查管控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回收废品造成环境污染问题。

已办结



9 

D2HL202112300036

举报人认为,2021年12月28日,铁力市工农乡五花村伊春新望农牧有限公司将病死猪运出场区后,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

伊春市

其他污染

该案件与第二十六批次受理编号D2HL202112280019反映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10 

D2HL202112300034

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聚宝村有一处无证塑料加工点,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周边农田。

哈尔滨市

水,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聚宝村”实为“巨宝村”。塑料加工点位于松北区万宝镇巨宝村陈家屯东侧,该加工点东侧和北侧为农用地,西侧为村路,南侧为闲置厂房。加工点院内共有3栋建筑,其中2栋为彩钢房、1栋为砖混结构房屋,建筑总面积约1700平方米;院内西侧建筑后有一处约100平方米的水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踏查,2栋彩钢房分别位于该院落南侧和东侧,砖混结构房屋位于院落北侧。举报反映的“塑料加工点”处于查封状态,现场留存被查封的塑料生产设备、塑料碎片、塑料颗粒等,东侧和北侧房屋后有3处排水口,在2处排水口附近冻结的冰面中有部分塑料碎片。1处排水口排放到北侧砖混结构房屋旁边的小水塘,另有2处在东侧彩钢房后的排污口,排放到后面的地里。经与万宝街道办事处证实,该加工点北侧房屋后土地是养殖用地,东侧彩钢房后面土地已列入征收范围,该加工点周边土地没有农田。
经核查,该房屋所有者为杨*东,此前一直与赵*河共同经营塑料加工点,因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18年8月原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松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黑0109行审4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哈环罚〔2018〕2618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核实,2021年7月1日房屋所有者杨*东与汤*忠签订《厂房出租合同》,将院落内的北侧砖混结构与东侧彩钢房2栋共约1400平方米厂房承租给汤*忠使用,租期三年。合同签订后,汤*忠与姜*河共同在此从事收购、贮存、加工废旧塑料;南侧约300平方米的彩钢房由赵*河承租给高*锃,从事塑料袋的生产、贮存和销售。
2021年7月20日,松北区万宝街道办事处组织万宝市场监管所、驻街执法中队、松北公安分局万宝派出所等部门对万宝辖区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正在安装塑料生产设备,因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联合检查组责令该加工点立即停止设备安装行为,并约谈房主杨*东,要求其停止向经营者出租场地。2021年8月31日,联合检查组对该加工点进行回访,未发现该加工点有生产行为和迹象。
2021年12月8日,哈尔滨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按照《关于移交塑料厂违法线索的函》(哈松监移交函〔2021〕第116号》)的要求,对松北区万宝镇巨宝村存在无照生产加工塑料的行为进行查处,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加工点存在经营迹象。经询问,经营者汤*忠、姜*河承认有收购、存储、试生产事实,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未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2021年12月10日和11日,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分别向汤*忠、姜*河、高*锃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嫌无照经营塑料加工点的设备、原料、成品等进行扣押,取缔该塑料加工点。2021年12月14日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涉嫌无照经营为由,依法对涉案当事人汤*忠、姜*河、高*锃立案调查,并组织对污染情况进行鉴定。2021年12月22日黑龙江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按照土壤环境质量检测标准,对塑料加工点东侧屋后、北侧屋后和后院3处采样点的冰下土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未超出标准范围。鉴于该加工点的上述违法事实,哈尔滨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依据《环保法》《无照无证查处办法》相关条款依法处理。




哈尔滨市责成松北区责令相关单位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加快履行执法程序,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阶段性办结



11 

D2HL202112300033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五福玛村“绿科饲料”旁边有一处违建大棚房一直没有拆除。

齐齐哈尔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违建大棚房位于龙沙区大民街道办事处五福玛村顾甸屯绿科饲料北侧,土地使用人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善米良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所占土地在2018年时被列入“大棚房”专项整治台帐,2019年列入“大棚房”专项整治另案处理台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查,举报反映的违建大棚房确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善米良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该合作社用地范围有1处厂房、1处办公室、1处仓房及1处铁皮棚(未封闭)。
2019年9月10日,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76条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土地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项的规定,对该合作社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1.对符合允许建设区的1591.5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五福玛村委会已接收。2.对用地总面积共计4225.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21128.5元,已缴纳到位。




该用地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龙沙区委、区政府基于扶持辖区内小微企业的考虑,待用地指标下达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力争2022年4月30日前办结。

阶段性办结



12 

D2HL202112300031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丁香公园附近马路上的污水井返水,导致污水倒灌进雨水井内,并直接流入河沟。道里区群力友谊西路何家沟桥下堆放大量淤泥,一直无人处理。

哈尔滨市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丁香公园附近马路上的污水井为何家沟截流渠末端排水井,何家沟截流管渠于2008年开始建设,并于2011年投入使用,由东沟、西沟、干沟三部分组成,管渠总长度55.7公里,检查井830座。东沟起点为南岗区哈达屯;西沟起点为平房区建安二道街;东沟、西沟交汇点,即干沟起点位于道里区合力桥,终点为群力污水处理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信访案件反馈的返水情况为2021年11月8日发生的情况,11月8日,我市迎来历史罕见冻雨极端天气,当日降雨量降雪量叠加,造成15时-22时上江街何家沟截流渠末端返水。在确保城市内涝安全前提下,为尽可能减少污水直排,哈尔滨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近利用周边重力流雨水管线,将污水汇入河松雨水系统,然后临时导入河松泵站污水系统,最终送入群力污水处理厂处理,未发生污水直排河沟情况。
针对信访案件反馈的道里区群力友谊西路何家沟桥下堆放大量淤泥,一直无人处理问题,市住建局会同道里区水务局到道里区友谊西路何家沟桥下现场踏查,该位置桥下未发现大量淤泥,但桥下何家沟河道因冬季水位下降,部分河底的淤泥已经露出地面。此外,桥下西侧位置有一处土堆高于地面,根据现场调查,该处土堆为原状土,今年秋季道里区水务局曾做过河岸清理整形作业,将该处土堆进行摊平处理,因此有施工作业的痕迹。




哈尔滨市责成市住建局督导哈尔滨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大该处设施巡视和管护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指导;市住建局协调群力污水处理厂在保证出水达标的同时,最大限度处理污水;道里区政府将加强河道巡视管理工作,及时清理河道和河岸垃圾,为周边群众提供良好的环境。

已办结



13 

D2HL202112300030

2018至2019年期间,周*在黑河市爱辉区罕达汽镇裸河村(黑加公路125公里处),毁草开垦耕地100余亩。在裸河村西北部毁林开垦耕地100余亩。

黑河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周*波在黑河市爱辉区罕达汽镇裸河村(黑加公路125公里处)现有耕地140.33亩,在裸河村西北部现有耕地49.82亩,合计耕地190.15亩。被举报人周*系周*波侄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阅罕达汽镇农经站《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和调阅黑河市自然资源局爱辉分局国土三调成果,周*波在被举报地点共有190.15亩耕地,现由其侄子周*耕种。其中位于黑加公路125公里处耕地面积140.33亩,分别为92.26亩裸河村村集体耕地和48.07亩七二七林场耕地;位于裸河村西北部耕地面积49.82亩,权属为七二七林场。在我省历年开展的“绿卫”“森林督查”“草原变化图斑核查”等各类专项行动中,均发现疑似变化图斑。经比对被举报地点自2016年至今的遥感卫片,未发现毁林毁草开垦影像痕迹。





已办结



14 

D2HL202112300035

五常市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落实不到位、项目闲置,秸秆得不到有效处置,农民被迫焚烧秸秆。

哈尔滨市

其他污染

此案件与第十四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160027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15 

X2HL202112300030

2008年至今,徐*军在抚远市浓桥镇建兴村毁坏308亩天然林用于耕种。

佳木斯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经现场初步勘查,信访人反映地块位于抚远市浓桥镇建兴村周边,总面积为361.5亩。通过调取抚远市自然资源局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与举报区域比对确认:
徐*军耕地24亩,王*云耕地301.5亩,系抚远市浓桥镇建兴村村民,现住抚远市新兴社区劳动服务公司家属楼2号楼1单元501室,二人为夫妻关系。
许*刚,系抚远市浓桥镇东方红村村民,耕地13.5亩,现住抚远市浓桥镇东方红村,系徐*军亲家(徐*军女婿的父亲)。 
杨*友,系抚远市浓桥镇东方红村村民,与徐*军有耕地转让关系。
赵*芬,尚志市居民,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与王*云有耕地转让关系。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所有涉案嫌疑人的供述,并与2010-2021年历年卫片对比,违法开垦林地行为基本属实。信访人反映的地块共有9个,分别为:
王*云名下有耕地四块,总面积301.5亩。
徐*军名下有耕地两块,总面积24亩。
许*刚名下有耕地两块,总面积13.5亩。
杨*友名下有耕地一块,总面积22.5亩,(为2011年8月徐*军转让)。
通过调取抚远市自然资源局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和2010-2020年卫片对比后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1.2014年9月,王*云从赵*芬处转让69亩耕地,据王*云供述,赵*芬2014年卖地后即去往尚志,失去联系。抚远市公安局近期正在查找,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2015—2016年,王*云违法开垦林地41.5亩。
3.2018年8月,王*云违法开垦林地7.5亩。
4.2018年8月,徐*军违法开垦林地4.5亩。
5.2019年9月,许*刚在抚远市浓桥镇建兴村北侧约2华里处违法开垦林地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许某刚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2元罚款,共计8000元整。抚远市林草局已于2020年6月23日,对其行政立案并处罚金(抚林罚立字[2020]第040号),2021年5月已完成恢复造林。




1.赵*芬因涉嫌非法开垦林地,抚远市公安局正在侦办中,暂未立案。
2.因王*云涉嫌非法开垦林地,2021年12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抚远市公安局决定对王*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文号:抚公(食)立字〔2021〕147号,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现已移交至抚远市公安局并案处理。王*云涉嫌非法占用林地2块49亩,抚远市林草局已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于2022年5月31日前,对举报地块中非法开垦的林地恢复造林。
3.徐*军涉嫌非法开垦林地,2022年1月,抚远市林草局对其行政立案并处罚金。

阶段性办结



16 

X2HL202112300031

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内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2008年,纪*、刘*飞等人在旭日林场私挖水库,建设别墅,毁林开垦农田,破坏林地2公顷。2016年,在旭日林场16公里处占用耕地建设养猪场,毁坏林地5公顷,树木10000余棵。2019年,在帖山林场10公顷耕地内盗挖土壤。

2.磨盘山水库上游存在违法放牧问题,影响水库水质。

哈尔滨市

生态,水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2008年,纪*、刘*飞等人在旭日林场私挖水库,建设别墅,毁林开垦农田,破坏林地2公顷。2016年,在旭日林场16公里处占用耕地建设养猪场,毁坏林地5公顷,树木10000余棵。2019年,在帖山林场10公顷耕地内盗挖土壤。”)
(一)基本情况
举报中提及的旭日林场为山河屯林业局有限公司旭日经营所,位于五常市冲河镇行政区内,施业区林地总面积14491公顷,在册职工67人;帖山林场实际为山河屯林业局有限公司铁山经营所,位于五常市沙河子镇行政区内,施业区林地总面积28777公顷,在册职工176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是关于2008年纪*、刘*飞等人在旭日林场私挖水库,建设别墅,毁林开垦农田,破坏林地2公顷问题。
经现地实际调查测量,旭日林场319林班现有水库2.02公顷,耕地0.42公顷,房屋与硬化面积631平方米。
经调查,举报所指地点应为2004年拆除沙河子镇至东升林场(现大河身经营所)森铁线(原森林铁路),修建奋斗实验林场至大河身经营所公路时的料场。施工时建有一个60平方左右的彩钢房,三岔河移民户宋某富在此处负责打更。由于公路施工方未给宋某富支付工资,便以存料场的看护房作为工资抵顶,归其自行处理,因此公路竣工后宋某富没有离开此处,继续在此处居住并以搞副业为生。2012年和2013年,宋某富及其姐夫杜某君在水库西侧陆续开垦0.42公顷耕地,当时并没有审批手续。此问题属于擅自开垦林地。
2014年,因宋某富身体患有疾病不在此处经营副业,遂将该处以8000元人民币卖给张某(张某与纪某是夫妻关系)。经对比2008年松花江林管局山河屯林业局土地调查底图,2009年和2010年国土云图,2011年山河屯林业局旭日林场林相图和森林资源档案(319林班16、17小班面积2公顷地类为水地),显示该水库为原有天然形成。因此,私挖水库问题不属实。
另调查,张某无固定工作,利用原有水库养鱼,增加家庭收入。为便于管理,张某于2014年9月将该处彩钢房改扩建作为管理用房,并于2018年补办设施农用地手续(备案编号:〔2018〕41号)。但当时改建砖瓦结构房屋至140平方米未取得审批手续,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经调查核实,2016年,刘某飞为了养蜂,在奋斗实验林场雪乡公路道边空地临时搭建一处20多平方米的“蒙古包”。2020年12月,当事人刘某飞因病去世,现该蒙古包已拆除。
二是关于2016年,在旭日林场16公里处占用耕地建设养猪场,毁坏林地5公顷,树木10000余棵问题。
经现地实际调查测量,2018年,何某国(何某国与纪某、刘某飞二人无直接关系)取得设施农用地手续(备案编号:〔2018〕48号)后,建设养猪场一处。该处现有耕地0.41公顷,猪场174平方米,房屋83平方米(临时性仓库37平方米、看护房46平方米)。养猪场是铁管和落叶松杆简易围挡而成,落叶松杆是购买旭日林场人工林病腐木清理剩余物(有购买票据)。2019年秋季,因猪瘟导致养殖的猪全部死亡后未继续养殖,猪场内外已恢复耕种,猪场围栏已拆除。看护房和仓库无审批手续,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养猪场情况属实,毁坏林地5公顷,树木10000余棵问题不属实。
三是关于2019年在帖山林场(铁山经营所)10公顷耕地内盗挖土壤问题。
经调查,2019年,徐某仁(徐某仁与纪某、刘某飞二人无直接关系)为其个人利益,在铁山经营所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泥炭土。2021年,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违法责任人徐某仁已被依法判刑,现地已恢复原貌。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磨盘山水库上游存在违法放牧问题,影响水库水质。”)
此案件与第五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080033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一个问题:针对宋某富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问题,五常市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1月1日已立案调查(五政林罚立字〔2021〕第165号),2022年1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五政林罚决字〔2021〕第165号),处2022年春季恢复植被并罚款8400元。针对张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五常市林业和草原局已于2022年1月1日立案调查(五政林罚立字〔2021〕第166号),2022年1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五政林罚决字〔2021〕第166号),处罚款1400元。针对何某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五常市林业和草原局已于2022年1月1日立案调查(五政林罚立字〔2021〕第167号),2022年1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五政林罚决字〔2021〕第167号),处罚款830元。

阶段性办结



17 

X2HL202112300029

东宁市绥阳镇细鳞河西河村利达菌包厂生产时粉尘、噪声、烟尘扰民。

牡丹江市

大气,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东宁利达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位于东宁市绥阳镇细鳞河村西头,法人刘*利,主要是带料加工木耳菌包,年生产能力500万袋左右。该菌包厂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生产,年生产时间约3个月。2019年,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审批该厂环评报告表,2020年5月办理排污许可登记,编号93231
024MA19JQQ15E001Y,2020年9月完成自主验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该企业锅炉引风机在厂区北侧露天使用,生产时产生一定噪声。2020年1月9日该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时,厂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
该企业生产用原料均为含水率很高的木屑湿料,并采取苫布覆盖防治扬尘污染。拌料及装袋在密闭的生产车间内进行,边加水边搅拌,基料的含水率处于60%~65%之间,搅拌全过程为湿拌,通过螺旋杆挤压封闭式装袋。建有2台4t/h生物质锅炉,1台正在使用,1台备用,燃用生物质颗粒,布袋除尘器正常运转,均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并落实“三同时”制度。通过调阅资料,该企业烟尘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2022年1月1日,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对该菌包厂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责令该菌包厂立行立改,进一步采取加装隔音材料、密闭等有效措施,解决噪声问题,目前已整改完毕。并已邀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烟尘、噪声排放情况进行检测,预计2022年1月8日前完成,将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置。并明确了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绥阳镇政府、细鳞河村委会各自的主体责任,确保问题不反弹。
下一步,牡丹江市将责成东宁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责令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帮扶和指导,并根据检测结果情况依法处置。

阶段性办结



18 

X2HL202112300025

哈尔滨道里区长岭湖风景区存在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设房屋问题。

哈尔滨市

生态

此案件与第十六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180005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19 

D2HL202112300029

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215栋06号门市房施工噪音扰民。

哈尔滨市

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215栋,位于道外区荣盛街、美乐街、春林街和大方里小区214栋东北侧合围区域,系开放式小区庭院,属于滨江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
大方里小区215栋06号门市,向北开门临荣盛街,位于该楼东北角,与1单元于东侧相连,为上、下2层独立办公用房。06号门市房屋产权归哈尔滨红星量具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所有。红星公司成立于1956年1月1日,2002年经企业改制后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1年3月16日迁至此地经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量具配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红星公司现有上下2层独立办公用房,1层为生产加工区,内放置车床2台、铣床4台、电加热机1台,主要从事量具配件的生产加工作业;2层用于日常办公。红星公司每日工作时段为9时至16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噪声,对附近居民生活有影响。现场未发现施工噪声,存在生产加工过程噪音扰民问题。
经查,该公司作为生产加工企业位于居民楼内,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属于居民区内禁止开办项目。




按照2020年颁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道外区市场监管局已于1月3日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在居民居住区内加工的行为,在一个月内变更经营项目或经营地点,变更登记完成前不允许恢复生产。
目前,红星公司处于停产状态。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道外区持续跟踪红星公司变更登记事宜,如确定变更经营项目,不在此处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督导该企业减少对附近居民生活的影响;如确定变更经营地点,督导、帮助该企业尽快完成搬迁。

阶段性办结



20 

D2HL202112300028

韩*辰、钱*生在肇源县茂兴镇南湖渔场破坏湿地近4000亩。韩*辰在茂兴镇白银中华湿地内取土修坝,破坏湿地近20亩。

大庆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关于“韩*辰、钱*生在肇源县茂兴镇南湖渔场破坏湿地近4000亩”问题。
此案件与第二十七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290010反映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关于“韩*辰在茂兴镇白银中华湿地内取土修坝,破坏湿地近20亩”问题。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茂兴湖水产养殖场白银中华湿地位于嫩江主航道左侧,大部分为自然泡沼。1954年,黑龙江省水产总局为防止枯水期白银中华区域水体流失,投资修建了14.11公里围堤。该区域于2016年纳入《黑龙江省湿地名录》内,名称为“白银中华2”。2020年秋季,嫩江洪水造成白银中华湿地南侧围堤严重损毁,2021年2月进行过封堵。封堵土源为肇源县2019年河湖“清四乱”行动中的6-7号民堤平围后留存的墙堑残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经调查,2020年秋季,嫩江洪水造成白银中华湿地南侧围堤严重损毁约200延长米,导致白银中华湿地与嫩江干流连通,如不及时封堵,湿地内含蓄水源将全部倒灌进入嫩江,造成湿地水土流失,裸露干涸,对该区域湿地植被和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为保护湿地生态资源,黑龙江省茂兴湖水产养殖场于2021年2月1日和2月5日,先后召开了党委会和职工代表会议,研究封堵该处围堤相关事宜。由于2019年肇源县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中,平围的6-7号民堤留有残土,经过2020年嫩江洪水冲刷后形成了自然墙堑,阻断水源,对湿地造成影响,会议决定在不破坏湿地的前提下,由承包人付*光负责清理6-7号民堤平围,将河道内留存的墙堑残土用于封堵水毁围堤。2021年2月初,承包人付*光使用机械设备实施封堵,在3月初封堵完毕。
经调查,清理墙堑残土地点是白银中华湿地围堤南120米左右的6-7号民堤,该民堤修建于1993年,2016年被划入《黑龙江省湿地名录》内,依据《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19年在肇源县河湖“清四乱”行动中对该堤进行平围拆除。经调查组现场调查,封堵围堤用土约9000立方米,清理墙堑残土区域地势平整,没有对湿地造成破坏。





已办结



21 

X2HL202112300024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享泰花园A区25栋门前的通信基站距离小区不足50米,举报人认为存在电磁辐射污染。

齐齐哈尔市

辐射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该基站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建设,在入网前经过原黑龙江省环保厅《关于中国联通齐齐哈尔市分公司2009年WCDMA网(一期、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黑环函〔2010〕192号)文件批复,辐射标准符合国家要求。2015年,通过签署《交割确认函》,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将基站及相关资产交给中国铁塔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由中国铁塔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按照维护规程定期进行维护,该基站在疫情期间保障了周边小区居民行程码和健康码正常使用。
(二)核实处理情况
根据《电磁辐射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30MHz—3000MHz公众暴露控制限值电场强度为12V/m、功率密度为40μw/cm2。铁塔公司安排专业人员在基站至享泰花园A区25栋门前范围选取4个点位分别测试电场强度和功率密度,并提供检测视频佐证,测试结果表明,4个点位中电场强度最大值为1.257 V/m,4个点位中功率密度最大值为0.299μw/cm2,远低于《电磁辐射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表1中30MHz—3000MHz公众暴露控制限值电场强度12V/m、功率密度40μw/cm2要求。存在电磁辐射,但各项指标均在电磁辐射环境控制限值范围内,不存在污染问题。





已办结



22 

D2HL202112300032

哈尔滨市道里区顾新路453号清河水运广场内每日有人抽冰尜、播放广场舞音乐,影响附近居民正常休息。

哈尔滨市

噪音

此案件与第二十六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280059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23 

X2HL202112300023

兰西县城郊废旧砖厂内有一电镀制品厂,生产废水直排地下井中,废气直排。

绥化市

水,大气

此案件与第十三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150017反映情况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24 

X2HL202112300020

1.哈尔滨市松北区凯利汽配广场内的多家修配厂占道经营,油污遍地,污染环境。

2.哈尔滨市松北区聚源街购物中心的垃圾间异味扰民。

哈尔滨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哈尔滨市松北区凯利汽配广场内的多家修配厂占道经营,油污遍地,污染环境。”)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凯利汽配广场(以下简称凯利广场)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11088号,东临聚源街、西临思源街、南临世博路、北临中源大道,共有商铺1058户,物业由哈尔滨环亚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凯利广场主要经营业态为汽修改装、汽车维修、汽车配套装饰、餐饮美食、客栈宾馆、药店、五金、鲜花、通信、便利店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实地踏查,凯利广场有33家临街汽车配件商店,汽配商店一部分临中源大道,另一部分临凯利广场内部道路,有11家汽配商店门前存在堆放杂物、占用门前人行道换油问题,步道板上存在滴落油液痕迹,部分油液已渗入步道板。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哈尔滨市松北区聚源街购物中心的垃圾间异味扰民。”)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聚源街购物中心位于松北区聚源街377号前进家园小区26号楼,实为哈尔滨市前进综合大市场(以下简称“前进大市场”),2009年4月3日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哈尔滨市前进综合大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68601709XY,法定代表人张*,经营范围为蔬菜、水果、干调、蛋类、服装、小家电产品等。该市场的垃圾间位于前进大市场西侧,2013年建成投入使用,该垃圾间为全封闭式独立彩钢房,有上下水管道,距前进大市场约8米,长4.08米、宽3.08米,使用面积约12.5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经现场踏查,举报反映垃圾间由前进大市场单独使用,每天上午8点转运,垃圾间里存放垃圾空桶20余个,垃圾间外存放垃圾空桶4个,垃圾间确实存在异味,对附近居民生活有影响。经核查,垃圾间异味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市场内果蔬、水产等商户的湿垃圾较多,消毒清洗不彻底,转运不及时。




第一个问题:工作专班现场约谈凯利汽车广场物业公司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承诺加强凯利广场规范化经营管理,重新规划业态,积极引导商户按照整体业态规划要求改变现有经营业态,并健全制度,规范商户经营行为。同时,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商户立即清理油污地面和杂物,并将占道车辆移走或者移至室内经营。行政执法人员对存在问题的11家汽配商店,现场约谈汽配商店负责人,指出占道作业属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采取柔性执法方式,对相关汽配商店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普法宣传,责令其改正占道维修作业行为,如再次发生占道换油作业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1月1日,在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下,11家汽配商店当场清理了堆放的杂物、清理油污,移除了占道的车辆。
第二个问题:工作专班现场约谈前进大市场负责人,该负责人承诺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整改:一是增加垃圾外运次数,由原来每天上午8点外运,改为上午8点和下午3点两次外运垃圾;二是增加垃圾间、垃圾桶消杀清理频次,减少异味产生;三是要求市场内产生果蔬、水产等湿垃圾的商户严格进行垃圾分类。2022年1月1日,该市场已将垃圾间外堆放的垃圾空桶清理完毕,并对垃圾间内部和所有垃圾桶进行清理、消毒,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已办结



25 

X2HL202112300018

2020年冬季,有人在五常市龙凤山镇、向阳镇、冲河镇国有林场内盗挖草炭土。

哈尔滨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五常市位于黑龙江省最南部,哈尔滨市东南部,林地总面积39.91万公顷,森林蓄积量3926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50.4%,是黑龙江省重点林区市(县)之一。五常市地方林业辖区面积19.01万公顷(国有林地16.67万公顷,集体林地2.34万公顷),共有12个国有林场,在五常市龙凤山镇、向阳镇、冲河镇行政区内有五常市兴隆川林场、向阳林场、保山林场、冲河林场、小黑河林场。
(二)核实处理情况
在五常市龙凤山镇内有兴隆川林场、向阳林场,经调查核实,兴隆川林场内未发生过盗挖草炭土问题,向阳林场内发生过。2020年1月,五常市居民张某强、张某春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五常市龙凤山镇胜源村采挖草炭土(该宗地在向阳国有林场71林班内,但实际由龙凤山镇胜源村对外发包经营)。五常市林草局行政初查后,认定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在固定完善证据链条后,将案件移送至五常市公安局。2020年6月,五常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立案侦查(五公刑侦立字〔2020〕第009号)。2021年2月,经国土资源部哈尔滨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实验测试研究中心)现场取样检测,确认土壤样品属于中灰分高分解泥炭,其盗挖草炭土行为已涉嫌非法采矿罪。2021年12月23日,五常市人民法院对上述2人判处刑罚(2021黑0184刑初311号),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张某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目前,现地已恢复了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在五常市向阳镇内有向阳林场、保山林场。向阳林场在向阳镇内的施业区未发生过盗挖草炭土问题,保山林场内发生过。2021年2月,五常市居民杨某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五常市向阳镇东新立村东富屯采挖草炭土(该宗地在保山国有林场施业区内,但实际由向阳镇东新立村对外发包经营)。经国土资源部哈尔滨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实验测试研究中心)现场取样检测分析,确认土壤样品属于泥炭,其盗挖草炭土行为已涉嫌非法采矿罪。2021年4月,五常市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五常市公安局,该案犯罪嫌疑人杨某畏罪潜逃,公安机关遂将其上网追逃,杨某于2021年6月29日投案自首,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8日批准逮捕(黑哈五检一部批捕〔2021〕Z168号)。2021年12月23日,五常市人民法院对杨某判处刑罚(2021黑0184刑初326号),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目前,现地已恢复了农业种植条件。
在五常市冲河镇内有冲河林场、小黑河林场。小黑河林场施业区内未发生过盗挖草炭土问题,冲河林场内发生过。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尚志市居民付某芹、五常市居民郭某奇、郭某学3人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冲河镇冲河林场85林班内采挖草炭土。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公司鉴定:“抠挖林地对林地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毁坏程度严重”,该行为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付某芹等3人,于2019年6月,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被逮捕。2020年10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上述3人判处刑罚(2020黑0103刑初258号),判处付某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郭某奇、郭某学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目前,采挖草炭土位置已恢复了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五常市切实扛起生态资源保护的政治责任,不断提升生态资源保护管理水平。强化耕地、林地保护的宣传,加大巡查力度,营造强大的耕地、林地保护舆论氛围。真正做到生态资源保护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切实保护好五常市的绿水青山。五常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盗采泥炭黑土、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举一反三,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协作,不断完善齐抓共管、严防死守的高压态势和长效机制。一是压实各方责任。五常市制定了《五常市治理整顿非法采挖草炭土行为工作方案》,成立由市长任总指挥的草炭土治理整顿工作指挥部,明确各部门、各乡镇责任,特别明确了乡镇主体责任和村屯“哨点”作用,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强化保护巡查。深刻吸取福太村案件巡查不到位、处置不到位教训,完善巡查报告制度,强化协调配合。自然资源局将执法大队的执法监管权下放到所属8个自然资源所,由原来1支队伍管执法变为8支队伍管执法,大大增加了巡查和执法时效性,实现违法案件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用身边事教育警醒身边人,重点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强化法律意识,广大公职人员履职尽责,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黑土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已办结



26 

D2HL202112300026

1.青冈县劳动镇新生村内的垃圾填埋场异味扰民。

2.青冈县劳动镇卞士显村一处猪场异味扰民。

绥化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猪场位于劳动镇新生村新立屯卞士显屯,全称为青冈县劳动镇新生生猪育肥场,占地面积15315.63平方米。2019年4月开工建设,项目名称为劳动镇新生村生猪育肥场建设项目,养殖规模为7000头,2020年9月建成投用。2019年4月,该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019年6月24日,绥化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环评(绥环函〔2019〕166号);2021年11月,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21年5月21日,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2312233258563097006X)。
举报所称垃圾填埋场实为青冈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位于青冈县城西侧距中心城区7公里处,与举报地址相符,占地面积127270平方米。2009年8月开工建设,项目名称为青冈县垃圾处理场一期,总库容150万立方米(一期库容46万立方米)、设计日填埋量200吨、服务年限6年,2011年10月建成,2018年2月投用。2008年8月12日,原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批复环评(黑环函〔2008〕161号);2018年2月27日,原绥化市环境保护局予以验收(绥环函〔2018〕57号);2020年6月22日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为12232326MB01420257001V)。
(二)核实处理情况
关于“青冈县劳动镇卞士显屯一处猪场异味扰民”问题基本属实。经查,该猪场周边最近居民区为卞士显屯,位于项目选址南侧1000米,猪场东侧为草原与耕地、西侧为耕地、北侧为耕地,卞士显屯不在该项目区域常年主导风向下方向。该企业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有地下储液池(干湿不分离),储存方式为暂存,定期由吸污车运至宸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收利用,并采取了地下循环通风防治异味。2022年1月2日,青冈县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劳动镇新生村生猪育肥场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结果显示:①氨厂界上风向为0.06mg/m³,厂界下风向为0.18、0.19、0.19mg/m³,标准限值为1.5mg/m³;②硫化氢厂界上风向为0.008mg/m³,厂界下风向为0.015、0.016、0.017mg/m³,标准限值为0.06mg/m³;③臭气浓度厂界上风向为10L(最低检出限),厂界下风向为10L(最低检出限),标准限值为20(无量纲)。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关于“青冈县劳动镇新生村卞士显屯东南方向有一处垃圾填埋场,异味严重扰民”问题基本属实。经查,青冈县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护距离为500米,东南厂界距离狐貉养殖小区730米,南距向东村1900米,西北厂界距卞士显屯510米,北距四马架屯2500米。该填埋场日常运行中,对填埋区垃圾采取覆膜、覆土及除臭剂喷洒方式防治异味污染,青冈县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求定期监测,一直未发现超标现象,监测报告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公示(群众可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许可信息公开查看执行报告)。
2021年12月4日,青冈县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填埋场开展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显示:①氨厂界上风向为0.08mg/m³,厂界下风向为0.28、0.25、0.24mg/m³,标准限值为1.5mg/m³。②硫化氢厂界上风向为0.004mg/m³,厂界下风向为0.008、0.007、0.005mg/m³,标准限值为0.06mg/m³。③臭气浓度厂界上风向为10L(最低检出限),厂界下风向为10L(最低检出限),标准限值为20(无量纲)。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但近期青冈县受寒流影响,温度和湿度较低,气压偏高,风速均在3级以下,属于静稳天气,生活垃圾填埋场空气流通不好,导致异味积留,但未达到“异味严重扰民”程度。




绥化市将责成青冈县强化对生猪育肥场、垃圾填埋场监测监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举一反三,对行政区域内生猪育肥场恶臭气体进行不定期监测,确保异味及时得到净化处理;定期对垃圾转运车辆及垃圾填埋场进行除臭消毒,确保异味及时得到净化处理,不再发生异味扰民问题。

已办结



27 

X2HL202112300022

哈尔滨市松北区龙轩路、龙详路沿线的多处树木、绿地被破坏,哈尔滨新区第一小学大门对面的绿地、树木被附近商家破坏。

哈尔滨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龙轩路,西起江康街,东至松北大道,全长约3.5公里。举报反映的“龙详路”实为“龙祥路”,该路西起江康街,东至江安街,全长约1.8公里。哈尔滨新区第一小学大门对面为市政绿地和左岸人大之家小区的广场。在龙轩路、龙祥路两侧共有仓买、药店等商家200余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实地踏查,除哈尔滨新区第一小学校大门正对面的龙祥路上有树木被砍伐外,2条道路沿线的其他树木未发现有被破坏现象。经与区园林部门核实,被砍伐的树木系养护单位伐除的枯死树木,因该处有天辰燃气的管线,为保证管线安全所以未在此处补植树木。此外,现场存在道路两侧部分商户将纸壳、储物箱等杂物堆放在自家门口铺道板现象。
举报反映的“破坏绿地”情况主要为龙轩路1873号、3281号门前绿地分别被一长约2米的小吃车和面积约2平方米的沙堆占用;龙祥路2546号、2370号门前的绿地内分别堆放了轮胎和货物外包装等物品,其他位置未发现有破坏绿地现象。经走访周边商户核实,龙轩路上占用绿地的小吃车为趣捞市井火锅店所有,沙堆无人认领;龙祥路上堆放在绿地内的轮胎和货物外包装,分别为2546号的海龙轮胎大全和2370号的安能物流2家商户堆放。




工作人员当日已将无人认领的沙堆进行了清理;对随意堆放物品的3家商户经营者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普法宣传,责令其将堆放的物品移除,恢复绿地原貌,如再次发生随意堆放和破坏绿地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堆放在各商户门口的杂物已要求经营者立即清理。现堆放至绿地内及铺道板的杂物已全部清理完毕。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松北区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巡查管护力度,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达到群众满意。

已办结



28 

X2HL202112300019

五常市龙凤山镇乐园村汪家店屯千禾米业生产时机器噪音、扬尘、异味扰民。

哈尔滨市

大气,噪音

此案件与第十六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180010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29 

X2HL202112300017

绥化市北林区中达小区内的金水河浴池水泵、鼓风机、换气扇运行时噪音扰民。

绥化市

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金水河浴池实为绥化市北林区鑫一河洗浴会馆,位于绥化市北林区福和西街中达小区福和街临街商住楼外侧一、二楼商服,注册日期为2021年10月13日,主要经营项目为洗浴和住宿服务。共设男女淋雨头24个,男浴内有2个洗浴水池,洗浴热水由自烧0.5t/h生物质锅炉提供,每日平均耗水量约为15-20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金水河洗浴(鑫一河洗浴会馆)锅炉房为砖混结构,与商住楼为砖混一体连接,锅炉每天运行为2个时间段,冬季每日早6点半至7点半,下午1点至2点;夏季早5点半至7点,下午1点至2点。锅炉房内运转的鼓风机作用为排水气,引风机作用为锅炉排烟,水泵作用为用水循环,其鼓风机、引风机、水泵运行均由电机带动。举报噪音扰民情况基本属实。




2022年1月2日,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金水河洗浴(鑫一河洗浴会馆)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采取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在产生噪音扰民问题准。2022年1月7日,经黑龙江省绥化生态环境检测中心检测,其厂界与该洗浴楼上居民室内噪音均不超标。虽然检测结果均不超标,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求该浴池先采取与居民休息时间段错位的方法运行上述设施,待具备施工条件时采取降噪设施施工。该浴池承诺2022年5月1日前完成整改。如金水河洗浴(鑫一河洗浴会馆)在逾期未改正噪音扰民问题,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阶段性办结



30 

X2HL202112300015

尚志市帽儿山镇元宝村冶金住宅小区垃圾遍地,环境卫生差。

哈尔滨市

其他污染

此案件与第二十七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290017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31 

X2HL202112300016

七台河市新兴区越秀路75号附近一养牛户在河堤处放牧,牛粪尿异味扰民,且牛粪尿随雨水流入倭肯河。

七台河市

水,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信访举报反映的养牛户为吴*龙,其奶牛场位于七台河市新兴区越秀路75号附近,1998年5月开始利用民房养殖奶牛,设计存栏20头,现存栏13头,属于规模化以下养殖场,距离倭肯河河道300米。该养牛户现有129立方米的粪污临时堆积场一座,无三防措施。养殖场所周边1000米范围内无居民,现有6家企业。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该场奶牛集中牛舍饲养,不存在放牧现象,牛舍内均是水泥地面,牛舍清理不用水冲,采取干清粪方式处理粪污,产生的粪尿一起全量收集,发酵到周期后由周边蔬菜大棚运走用于施肥。粪污发酵池是土坑,体积为129立方米,可满足该场180天粪污的贮存时间,该发酵池未达到三防标准,牛粪尿没有也无法随雨水流入倭肯河(距离倭肯河300米且有河堤阻隔),但渗入地下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该场位置属于工业区,周边1公里内没有居民居住,不存在异味扰民现象。




针对养牛户位于禁养区内且没有规范粪污有效处理设施问题,新兴区政府决定要求养牛户于6月末完成关停或易地搬迁工作。
下一步,七台河市将加强对此信访案件的监督,督促辖区政府按期完成养牛户的关停或易地搬迁工作,并将对现场址粪污发酵池进行清理。

阶段性办结



32 

X2HL202112300014

哈尔滨市香坊区绿海华庭小区17号楼门前的污水井异味扰民。

哈尔滨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香坊区绿海华庭小区位于香绥路与三和路交叉口,于2012年建成,小区共32栋楼,17号楼位于小区东侧,共计5个单元,86户居民,目前由哈尔滨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小区物业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绿海华庭小区17号楼附近有4个排污水井,正对17号楼方向绿地内有1个化粪池,容积80立方米,化粪池配套6个检查井,每个井盖间隔约一米,排污水井及化粪池盖板完好,管线无阻塞,周边空气无异味。据哈尔滨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介绍,17号楼周边的排污水井及化粪池为开发企业建设小区时同步施工,夏季天气较热或粪污量较大时,异味通过化粪池检查井返出。按照化粪池容量,物业企业每半年聘请专业清掏队伍对化粪池进行清掏,清掏过程中先打开井盖通风,待池内沼气散发完后进行清掏,清掏过程中有异味,最近一次清掏化粪池时间为2021年10月16日。根据实际情况,哈尔滨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5日内聘请专业清掏队伍再次对化粪池进行清掏。




哈尔滨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1月6日已对化粪池进行清掏。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香坊区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问题整改。一是督促物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化粪池清掏频次,合理安排清掏作业时间,保证每年4月、7月、11月开展三次清掏。二是再次清掏化粪池时通过提前张贴告示、微信群提醒等方式向居民告知,做好群众解释工作。三是清掏化粪池作业时设置临时隔离带,清掏作业完成后及时在区域内喷洒BS消毒剂、空气净化剂,水冲洗周边区域。四是物业企业加强值班值守、设立24小时专线服务电话,及时处理居民反映的民生问题。

已办结



33 

X2HL202112300013

2018年10月3日,伊春市有关部门将伊春河堤坝南侧、老年公寓西侧的90余亩林地毁坏。

伊春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区域位于伊春市社会福利院西北侧、太阳雨阳光城小区北侧、伊春河右堤岸南侧,为原伊春区红光农场(后期更名为西城农场),区域内为个人栽植树木。2018年10月,因组织实施伊春市中心城区供热一级网改造工程,对该区域内1150余株云杉进行了移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处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为伊美区西城农场所有。举报反映区域植树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搬迁至原红光农场,1995年开始种植蔬菜、大豆等,1999年开始栽植树木,目前栽植面积约89.84亩。2018年10月,伊春市城投公司组织实施伊春市中心城区供热一级网改造工程,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伊春市2018年第8次规委会审议通过,原伊春市城乡规划局于2018年9月核发了《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伊规建字第230700201800039号)。因施工作业区需穿过该区域,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早日完工供热,由伊美区森林经营所对该工程作业带涉及的1150株云杉(约3.47亩)移植至森林经营所北山苗圃(国有)栽植,未对树木进行破坏。





已办结



34 

D2HL202112300043

绥化市青冈县劳动镇新生村卞士显屯东南方向有一处垃圾填埋场,异味严重扰民。

绥化市

大气

此件与转办同批案件受理编号D2HL202112300026中的第一个举报内容一致,办理情况同上。









35 

X2HL202112300021

哈尔滨松北区宜和园小区8号楼1单元、2单元内的饭店油烟、噪声扰民。

哈尔滨市

大气,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宜和园小区位于松北区祥安南大街1699号,宜和园小区沿祥安南大街一侧为2层独立商服,该小区8号楼1单元和2单元相邻的商服共有2家饭店。哈尔滨松北区九转小磨祥安店(以下简称“九转小磨”)位于祥安南大街1807至1815号,注册日期2016年8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9MA1AFCX885,经营者陈*龙,经营范围餐饮服务。哈尔滨松北区五炎辣督餐饮店(以下简称“五炎辣督”)位于祥安南大街1795号,注册日期2021年4月23日,注册名称哈尔滨松北区五炎辣督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9MA1CJE2L6W,经营者孙*,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踏查,九转小磨和五炎辣督两家餐饮服务企业均设置了独立烟道,两个烟道出口位于商服楼2层的房顶,两个烟道末端已安装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具备《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的检验报告》),产生的油烟均经过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排放,设备运转正常。
针对噪声扰民问题,经现场检查,九转小磨和五炎辣督两家餐饮企业的厨房均位于商服1层,烟道和风机安装在临小区院内的外墙上,风机位于烟道底部无隔音措施,存在噪声扰民问题。行政执法人员分别约谈了九转小磨和五炎辣督两家餐饮企业的负责人,告知周边群众反映有噪音扰民现象,提出整改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分别约谈了九转小磨和五炎辣督的负责人,要求两家餐饮企业定期检查油烟净化设备,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清理,两家餐饮企业负责人均承诺确保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行。
针对噪音扰民问题:两家餐饮企业保证立即在风机外侧加装隔音棉。2022年1月2日,经黑龙江隆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测,九转小磨风机监测结果显示噪声值为51.2分贝,五炎辣督风机监测结果显示噪声值为51分贝,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要求。

已办结



36 

X2HL202112300010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茂尔农业有限公司在院内地下池内存放化工原料产生刺激性异味。

齐齐哈尔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齐齐哈尔市茂尔农业有限公司位于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镇昊华化工有限公司东侧,占地面积为50000平方米,该公司主要建设一条1条颗粒钾肥生产线,年产硫酸钾颗粒4万吨。项目于2021年12月8日取得环评批复(昂环建审〔2021〕12号),项目正处在建设阶段。茂尔农业有限公司利用场内空地囤积转卖玉米浆液。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茂尔农业有限公司厂区北侧建有2000m3防渗存储池,该储存池采用防渗布防渗,池内存储的是玉米浆液,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企业储存的玉米浆液为玉米深加工后的副产品,主要用做用短期储存,待价格合适时销售给下游的饲料公司做生产原料。由于该储存池未进行覆盖封闭,有一定的气味产生。2022年1月1日,经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公司对厂界恶臭浓度进行检测,监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




昂昂溪区要求企业进行整改。一是要求企业立即整改,于2022年1月15日前对存储池用PVC覆盖膜进行覆盖封闭处理,减少异味产生。二是待气温回暖后,进一步完善玉米浆液存储设施升级改造,于2022年7月底前完成封闭储存罐建设,进行封闭储存。三是进一步加强企业后期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异味产生。

阶段性办结



37 

X2HL202112300008

2020年开始,林*明在五常市长山乡盗采河砂,并占用耕地修建别墅、粮食加工厂、粮仓。

哈尔滨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五常市长山乡地处五常市西南部,距五常市区35公里,全乡辖15个行政村,8256户,41583人。发源于吉林省舒兰市的细鳞河与霍伦河汇入五常市境内称为溪浪河,在五常市长山乡流经双寿、爱民、日升、和平、农兴和大树6个自然村,境内河道两侧均为农田,只有双寿村王家街屯、大树村房身岗屯临河位置具备采砂条件。举报反映的林某明占用耕地修建别墅、粮食加工厂、粮仓的位置位于长山乡和平村。和平村位于长山乡东侧6公里处,全村538户,2708人,耕地面积9040亩。林某明,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五常市长山乡新路村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一是关于举报反映林某明在五常市长山乡盗采河砂问题。
经核实,2020年5月,五常市政府根据《五常市(拉林河、溪浪河和牤牛河)河道采砂规划(2020-2022年)》、《五常市河道采砂年度工作方案》,将溪浪河长山乡大树村房身岗屯段规划为溪浪河可采区第2标段,并公开拍卖采砂权,中标企业为五常市昌运砂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闫某国。采砂许可证号为黑水(河)采证五砂管字〔2020〕第11-1号,采砂期至2020年9月30日止,核定准采量1.53万立方米,采砂期结束后,五常市昌运砂石有限公司撤出采砂区域。2021年,五常市暂停河砂开采的审批,开展了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将2020年采砂期结束后遗留在采砂作业区的砂场管理房、废弃砂堆、生活垃圾等清理干净,此采砂区域已恢复原貌。
经五常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查阅档案、工作日志,走访当地乡、村两级干部、群众,没有发现林某明2020年至今在溪浪河五常市长山乡段存在盗采河砂行为。
二是关于举报反映占用耕地修建别墅、粮食加工厂、粮仓问题。
经核查,案涉土地为两处,反映修建别墅的位置位于五常市长山乡和平村大兴水库东侧,粮食加工厂和粮仓的位置位于五常市长山乡和平村李生屯西侧。
1.反映的修建别墅问题。2003年10月3日,五常市长山乡和平村村委会与村民宋某君、于某芬(女,1953年出生,为林某明母亲)签订《转包山林合同书》,经和平村村委会同意,宋某君将其承包的村集体林地转包给于某芬,转包土地面积370亩,承包费每年1000元,承包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2015年,于某芬未经批准在大兴水库东侧的承包土地范围内非法占用村庄建设用地1559平方米建设3栋房屋,建筑占地总面积67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31平方米。其中,西侧为1栋两层楼房,占地面积420平方米,建筑面积681平方米;东侧建有2栋一层库房,占地面积分别为124平方米和126平方米。
2020年11月30日,经五常市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于某芬非法占地行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立案(五自然资立〔2020〕079号)。经与《土地利用状态数据库》比对,所占土地为五常市长山乡和平村101号村庄建设用地。五常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1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五自然资罚告字〔2020〕079号),依据《黑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项之规定,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自然资行处罚字〔2020〕079号),对其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土地5元罚款,计罚7795元,于某芬于2021年1月3日缴纳了罚款。
经五常市林草局与《五常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比对,上述非法占地面积中473平方米位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为长山乡和平村集体林地,占地面积分别为124平方米和126平方米的2栋库房在此范围当中。五常市林草局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立案(五稽林罚立字〔2020〕057号),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五稽林罚决字〔2020〕05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规定,责令违法当事人于2021年5月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违法当事人已于2021年3月自行拆除了2栋库房及林地范围内的硬化地面,恢复了林地原状。
2.反映的粮食加工厂、粮仓问题。经核实,位于五常市长山乡和平村李生屯西侧路北有一处大型粮食仓储库房,为五常市金鑫源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该合作社于2012年5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林某(为林某明叔父),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经现场测量,库房面积5763平方米,用地面积11122平方米,经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比对,显示占用设施农业用地面积6533平方米,村庄建设用地4589平方米,但设施农业备案手续没有办结。在粮食仓储库房西端南侧为一处林某明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面积4305平方米,为林某明通过转让原供销社用地取得,已于2019年1月8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黑〔2019〕五常市不动产权第0000165号),获得合法不动产权,标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305平方米。




对五常市金鑫源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办结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占地问题,五常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五自然资改〔2021〕101号),正在按照规定期限落实整改,将于2022年3月31日完成整改程序。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五常市进一步充分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坚持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完善长效机制。要抓早抓小、动真碰硬、纠偏促正,把生态环境保护的“篱笆”织密扎紧,切实保护好五常的一草一木、山山水水,让五常的山更青、水更秀、米更香、人更和、经济更强。

阶段性办结



38 

D2HL202112300025

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幸福小区旁的供热站烟囱未超过周围居民楼的高度,供热时异味扰民,且举报人认为供热站距离居民区较近,不符合审批要求。

牡丹江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幸福小区旁锅炉房归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磨刀石信用社(以下简称磨刀石信用社)所有,磨刀石信用社于1999年入驻磨刀石镇红星委信用社综合楼门市,由镇供热站统一集中供热。2015年,省信用社要求,营业大厅温度不得低于19度,磨刀石信用社自建锅炉供热。2017年改换生物质锅炉,锅炉型号XWNS-0.24,供热面积698.964㎡,配有陶瓷多管除尘设施,燃料为生物质燃料。2019年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23100383060476XA001U。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该锅炉房烟囱高度约为22米,附近6层居民楼高度约为20米,锅炉房烟囱虽然超过周边居民楼高度,但违反《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规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同时,该锅炉房供热时存在异味扰民现象。
经查,磨刀石信用社2015年建设,由小区内20平方米车库改造成锅炉房,仅为营业厅取暖,无供热收益,接近于民用。2017年改为小型生物质锅炉,不属于淘汰锅炉。目前,磨刀石信用社为了彻底解决信访问题,同意更换电锅炉。




按《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的规定(二)追溯期限的起算时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于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对磨刀石信用社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拆除生物质锅炉。磨刀石信用社同意整改意见,于2022年1月6日开始启动换电锅炉相关程序。
下一步,牡丹江市将责成阳明区政府督促磨刀石信用社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完成电锅炉更换,并在改造完成后拆除原有生物质锅炉。同时,责令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整改过程监督指导。

阶段性办结



39 

D2HL202112300024

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D2HL202112180009的公示办理情况不满意,举报人认为拜泉县利民垃圾处理场距最近的村屯居民区仅200米,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准。

齐齐哈尔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拜泉县利民垃圾处理场位于拜泉县拜泉镇西南4公里,日处理生活垃圾144吨,库容63万立方米,工艺采用卫生填埋,底层采用人工防渗处理,渗滤液日处理能力100吨,配套设备设施完善。2018年3月,该垃圾处理场试运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垃圾处理场卫生防护距离为500米,在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有拜泉镇利民村安乐屯(利民村8屯)和利民村后高家屯(利民村3屯)2个村屯。
利民村安乐屯(利民村8屯)距离该垃圾处理场284.95米,共有70户农户。2019年8月30日,利民村村民委员会与利民村安乐屯(利民村8屯)70户农户分别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2021年4月,完成对利民村安乐屯(利民村8屯)70户农户依规进行整屯拆迁。
利民村后高家屯(利民村3屯)距离该垃圾处理场距离为331.94米,共有98户农户。2020年3月24日,利民村民委员会与利民村后高家屯(利民村3屯)70户农户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2020年8月15日与利民村后高家屯(利民村3屯)22户农户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2021年5月,完成对利民村后高家屯(利民村3屯)92户农户依规进行整屯拆迁。其余6户农户因其他原因目前暂未拆迁,已列入拆迁计划中。




2021年12月31日,经拜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拜泉县拜泉镇人民政府实地核查,并查阅“土地增减挂”复垦方案确认:2021年4月,利民村安乐屯(利民村8屯)已全部拆迁复垦完毕,已完成整改。利民村后高家屯(利民村3屯)92户农户已全部拆迁完毕,其余6户农户预计2022年7月拆除完毕。

阶段性办结



40 

X2HL202112300009

2016年开始,魏*龙在东宁市大肚川镇太阳升村大桥下游6公里的河盗采砂石。

牡丹江市

生态

此案件与第二十七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290030反映情况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41 

X2HL202112300012

哈尔滨市呼兰区政府门前存在黑臭水体,举报人认为黑臭水体会对附近小区的饮用地下水造成污染。

哈尔滨市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水体”实际为利民开发区呼兰区政府门前的“利民四排干渠”,该干渠长度29.4公里,西起利业街道玉林村陶家屯,终点为利业街道治水村胡秀屯,主要功能为防洪排涝,是利民开发区主要排涝体系。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实地排查,四排干渠呼兰区政府段沿线,未发现私接污水管线排放污水现象,现场处于冰冻状态。经核实,利民四排干渠主要汇集区域雨水及沿线施工工地工程降水。工程降水来源为地下水,松北区原生地质产生地下水铁、锰含量较高,地下水被抽取地上后,水中铁离子氧化形成“铁红”,导致水体颜色淡黄,常因“观感差”被误认为是污水。2022年1月2日松北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委托黑龙江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排干渠的和谐路桥、上海路跨渠桥两处断面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除铁、锰两项指标外,其余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要求。
经核实,呼兰区政府周边小区饮用水均为市政供水,供水单位为新区净水厂,水源为松花江水。市疾控中心对新区净水厂出厂水常规42项或106项指标进行监测,区住建局委托第三方每2个月对净水厂出厂水、管网水106项水质指标进行监测,检测数值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公众通过松北供排水公司网站查阅水质检测公示信息(公示网址:http://www.songbeigongshui.com)。





已办结



42 

X2HL202112300003

依安县火葬场烟尘扰民。

齐齐哈尔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依安县殡仪馆位于依安县城东北侧,东侧、北侧为道路,南侧、西侧为农田。殡仪馆始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占地面积12528.8平方米,设有火化间及告别大厅1栋,遗体冷藏间2栋,骨灰寄存楼2栋,办公楼1栋、综合用房1栋,设有焚烧区1处,焚烧区内有12孔焚烧炉1座。殡仪馆有高档火化机2台(燃用柴油),供暖采用电锅炉。年火化遗体1300具。
(二)核实处理情况
2020年10月15日,依安县殡仪馆开始进行改扩建,2020年10月14日取得环评批复(依环行审〔2020〕18号),2020年12月末竣工并投入使用。
经核查,该殡仪馆内火化机、焚烧炉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齐全。2台火化机产生的尾气共用1套尾气净化设备处理,处理后由25m高烟囱排放;焚烧炉废气经尾气净化设备处理后由22m高烟囱排放。火化机、焚烧炉尾气净化设备处理工艺均为“急冷+旋风除尘+除酸(石灰粉+活性炭粉)+布袋除尘”,净化处理后火化尾气、焚烧炉废气均满足《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中相关标准要求。据第三方监测公司监测结果显示烟尘达标排放。
该殡仪馆于2020年7月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申请,因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021年7月17日,殡仪馆申请延期至9月30日完成整改,由于疫情原因,整改工程多次被迫中断。10月8日,依安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完成整改,并提交排污申请,截止12月30日已完成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整改后排污申请,正在履行排污许可审批程序。




该项目未完成竣工环保自主验收,齐齐哈尔市依安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31日对未验先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每逢传统祭祀节日期间,由于祭祀的人员较多,祭祀人员不愿在院内焚烧区排队等候,私自将祭祀品在殡仪馆墙外非焚烧区进行焚烧,导致烟尘直接排放空中,影响附近居民。
下一步,依安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人员集中祭祀期间,错峰祭祀,引导祭祀人员到指定焚烧区进行焚烧,坚决杜绝在非焚烧区进行焚烧的行为。

阶段性办结



43 

D2HL202112300023

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D2HL202112160007的公示办理情况不满意,举报人认为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四条路东升苑小区3单元17楼内的电梯噪音确实存在,且举报人自行测过噪音分贝超出国家标准。

牡丹江市

噪音

此案件与第十四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160007反映情况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44 

X2HL202112300007

木兰县太平林场内的太平桥石场、友谊村、黄老九屯、尚广合屯附近均存在毁林开垦问题。耿*在太平林场非法采伐,并将林地开垦为耕地。

哈尔滨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木兰县太平林场内的太平桥石场、友谊村、黄老九屯、尚广合屯附近均存在毁林开垦问题。”)
(一)基本情况
案件涉及木兰县太平林场,位于木兰县大贵镇,经营总面积10982.7公顷,活立木蓄积127万立方米,现有职工115人,林场总人口206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经对太平林场施业区内太平桥石场(大贵镇四兴石场)、友谊村、黄老九屯、尚广合屯附近的林地实地排查,同时比对以上四个区域的林地卫片(国家森林监管平台)影像,发现友谊村、尚广合屯附近共计9块地存在毁林开垦问题,其中:友谊村8块,尚广合屯1块,总面积18.45亩。
经了解,2018年6月3日,王某才在友谊村西1公里处太平林场73林班8小班内开垦林地,开垦林地面积3.55亩,原木兰县林业局于2018年6月5日对王某才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木林罚决字[2018]第03013号),并于2018年10月进行还林。
2018年6月11日,贾某庆在友谊村西北2公里处太平林场65林班5小班、70林班1小班内开垦林地,开垦林地面积2.8亩,原木兰县林业局于2018年6月15日对贾某庆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木林罚决字[2018]第03016号),并于2018年10月进行还林。
2018年6月18日,裴某库在友谊村南2公里处太平林场74林班8小班内开垦林地,开垦面积1亩,原木兰县林业局于2018年6月20日对裴某库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木林罚决字[2018]第03019号),并于2018年10月进行还林。
2018年6月19日,刘某志在友谊村北2公里处太平林场70林班2小班内开垦林地,开垦林地面积1亩,原木兰县林业局于2018年6月23日对刘某志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木林罚决字[2018]第03020号),并于2018年10月进行还林。
2018年7月14日,孙某在友谊村西北3公里处太平林场70林班2小班开垦林地,开垦林地面积1.97亩,原木兰县林业局于2018年7月17日对孙某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木林罚决字[2018]第03027号),并于2018年10月进行还林。
2018年8月3日,李某志在尚广河屯西1公里处太平林场42林班5小班开垦林地,开垦林地面积2亩,原木兰县林业局于2018年8月6日对孙某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木林罚决字[2018]第03028号),并于2018年10月进行了还林。
2020年11月23日,刁某国在友谊村南2.5公里处太平林场74林班12小班开垦林地,开垦林地面积1.63亩,木兰县林草局于2020年11月25日对刁某国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木林罚决字[2020]第03005号),并于2021年4月进行还林。
2020年11月24日,王某臣在友谊村北2公里处太平林场70林班7小班内开垦林地,开垦林地面积1.51亩,木兰县林草局于2020年11月26日对王某臣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木林罚决字[2020]第03006号),并于2021年4月进行还林。
2020年11月25日,管某在友谊村西2华里处太平林场73林班8小班内开垦林地,开垦林地面积2.99亩,木兰县林草局于2020年11月29日对管某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木林罚决字[2020]第03011号),并于2021年5月进行还林。
2020年12月24日,木兰县林草局党组对林地管护不到位,监管不力的太平林场副场长以及管护人员给党纪和行政处分,其中:给予太平林场副场长李某敏诫勉谈话处分,给予2名管护人员康某波,宋某君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耿*在太平林场非法采伐,并将林地开垦为耕地。”)
(一)基本情况
案件涉及木兰县太平林场位于木兰县大贵镇,经营总面积10982.7公顷,活立木蓄积127万立方米,现有职工115人,林场总人口206人。耿某为太平林场退休职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过对近几年太平林场林地内采伐情况的核查,耿某在太平林场林地内采伐林木情况属实,但违法采伐并将林地开垦为耕地情况不属实。2013年12月,耿某与太平林场签订林地管护经营承包合同,2020年11月有过采伐,为有证采伐,采伐地点为太平林场24林班2小班,区划了经营2-1小班和2-2小班。其中:采伐地点太平林场24林班2-1小班,采伐证号为木林采字[2020]275号,起源为人工,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人工落叶松,采伐类型为主伐,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强度100%,采伐面积为2.6公顷,采伐蓄积为336.79立方米;采伐地点太平林场24林班2-2小班,采伐证号为木林采字[2020]279号,起源为人工,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人工落叶松,采伐类型为主伐,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强度100%,采伐面积为1公顷,采伐蓄积为113.87立方米。
经现场调查,该林地已于2021年春季进行了更新造林,2-1小班造林成活率为50%,2-2小班为45%,均未达到造林成活率85%的标准,现地只是以耕代抚形式在行间套种了赤小豆,未进行全面整地,未对林地开垦并造成破坏,尚不构成违规开垦。太平林场已于2022年1月1日对耿某下达了《补植补造通知书》,做出了补植补造设计,要求于2022年5月30日前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补植补造,并加强抚育和管护,保证一次性成林。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木兰县严格落实林长制,全面开展保护森林资源宣传,持续加大国有林场林地、林木保护力度,把管护巡护责任落实落靠,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毁林开垦现象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力保护。特别是对涉案林地,进一步加强补植补造监管力度,确保2022年春季保质保量完成造林。

阶段性办结



45 

X2HL202112300005

延寿县中实源粮油经贸有限公司生产时噪声、粉尘扰民。

哈尔滨市

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延寿县中实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为李*。位于延寿县延寿镇城郊村,年加工稻米10万吨、生产精品大米6万吨、稻壳2万吨、碎米1万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实,举报的“延寿县中实源粮油经贸有限公司”名称为延寿县中实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仓储10号库在进行原粮装卸过程中,10号库换气窗和库门未进行全部关闭,产生了部分粉尘外溢到仓储库外,经现场查看仅仓库外有少量粉尘,场区边界外无粉尘;该公司为防止原粮自热,在2号仓储库使用鼓风机对车间原粮进行降温时产生了噪声。




针对上述问题,调查组责令该公司一是在进行原粮装卸过程中必须关闭换气窗和库门,避免粉尘外溢;二是立即采取封闭措施对产生噪声的鼓风机进行隔音降噪处理。
目前,该公司已经对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进行密闭;采用彩钢苯板、隔音棉对产生噪声的鼓风机进行隔音降噪处理。2022年1月1日,哈尔滨市延寿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公司场界开展噪声和粉尘无组织排放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达标。
下一步,哈尔滨市将责成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延寿生态环境局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举一反三”,重点加强对企业原粮收储作业、生产设备产生噪声等方面进行督察检查,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已办结



46 

X2HL202112300011

哈尔滨市松北区湖畔绿色家园公交站台周边绿地被侵占,环境脏乱差。

哈尔滨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哈尔滨市松北区湖畔绿色家园公交站台”位于松北区左岸大街1266号,为哈尔滨交通集团新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122、123及129线路始发站和终点站。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踏查,哈尔滨市松北区湖畔绿色家园公交站台旁的绿地内建有一处长4米、宽2米的用于规范行人上车的铁质栏杆通道,站台后方的绿地内堆放了油桶、破损公交座椅等杂物,占用绿地面积约8平方米。举报反映的“周边绿地被侵占,环境脏乱差”情况属实。




工作专班责令哈尔滨交通集团新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对绿地内的杂物进行清理并拆除绿地内铁质栏杆。该公司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松北区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巡查管护力度,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公交站台周边开展专项检查核查,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达到群众满意。

已办结



47 

X2HL202112300004

1996年至2016年期间,嫩江市毁林、毁草开垦耕地问题严重,其中,赵*礼在四站林场毁林开垦耕地6000亩,嫩江市林业局单*学毁林开垦耕地4000余亩,麦海乡赵*太毁林开垦耕地2500余亩,鲁河乡杜*毁林开垦耕地近千亩,白云乡刘*明毁林开垦耕地1500余亩,嫩江县交通局王*刚毁林开垦耕地2000余亩,霍龙门乡王*明毁林开垦耕地(具体数量不详)。

黑河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2008年,原嫩江县对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有耕地及林地的现状、使用及权属关系进行清理、清查,并建立台账。相继制定出台《嫩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嫩江县国有耕地管理暂行办法》《速生丰产林整地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文件,理顺国有林地权属关系,规范国有耕地、林地的管理和使用。
(二)核实处理情况
调查组工作人员通过认真查询核对嫩江市耕地管理系统和历年土地管理档案及毁林毁草违法案件信息,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核查。一是“赵*礼在四站林场毁林开垦耕地6000亩”不属实。在四站林场工作、居住和退休的人员中有1人名为赵*礼,曾任四站林场场长,现已退休。经核查,赵*礼没有承包经营耕地登记信息,不存在毁林、毁草开垦耕地情况。没有承包经营耕地登记之外的信息,即不入账的开垦耕地。也不存在将其名下土地转让给亲属或者他人耕种的情况。二是“嫩江市林业局单*学毁林开垦耕地4000余亩”不属实。在嫩江市林业局工作过的人员中有1人名为单*学,曾任嫩江县林业局局长,现已退休。经核查,单*学没有承包经营耕地登记信息,不存在毁林、毁草开垦耕地情况。没有承包经营耕地登记之外的信息,即不入账的开垦耕地。也不存在将其名下土地转让给亲属或者他人耕种的情况。三是“麦海乡赵*太毁林开垦耕地2500余亩”不属实。在原麦海乡(现为白云乡)工作过的人员中有1人名为赵*太,曾任原麦海乡党委书记,现已退休。经核查,赵*太没有承包经营耕地登记信息,不存在毁林、毁草开垦耕地情况。没有承包经营耕地登记之外的信息,即不入账的开垦耕地。也不存在将其名下土地转让给亲属或者他人耕种的情况。四是“鲁河乡杜*毁林开垦耕地近千亩”不属实。在原门鲁河乡(鲁河乡实际应为原门鲁河乡,2001年合乡并镇后,划入长江乡、联兴乡)工作、生活和退休的人员有1人名为杜*,曾任原门鲁河乡党委书记,现已退休。经核查,杜*没有承包经营耕地登记信息,不存在毁林、毁草开垦耕地情况。没有承包经营耕地登记之外的信息,即不入账的开垦耕地。也不存在将其名下土地转让给亲属或者他人耕种的情况。五是“白云乡刘*明毁林开垦耕地1500余亩”不属实。在白云乡工作、生活和退休的人员中共有5人名为“刘*明”,其中1人曾任白云乡党委书记,现已退休。经核查,刘*明没有承包经营耕地登记信息,不存在毁林、毁草开垦耕地情况。没有承包经营耕地登记之外的信息,即不入账的开垦耕地。也不存在将其名下土地转让给亲属或者他人耕种的情况。其余4人均为白云乡村民,所承包经营的耕地均与白云岱林场签定了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存在毁林开垦耕地情况。六是“嫩江县交通局王*刚毁林开垦耕地2000余亩”不属实。在原嫩江县交通局工作和退休的人员中1人名为王*刚,曾任嫩江县交通局局长,已去世。经核查,王*刚没有承包经营耕地登记信息,不存在毁林、毁草开垦耕地情况。没有承包经营耕地登记之外的信息,即不入账的开垦耕地。也不存在将其名下土地转让给亲属或者他人耕种的情况。七是“霍龙门乡王*明毁林开垦耕地(具体数量不详)”不属实。在霍龙门镇(原为霍龙门乡)工作、生活和退休的人员中共有5人名为“王*明”,其中1人曾任原霍龙门乡党委书记,现已退休。经核查,王*明没有承包经营耕地登记信息,不存在毁林、毁草开垦耕地情况。没有承包经营耕地登记之外的信息,即不入账的开垦耕地。也不存在将其名下土地转让给亲属或者他人耕种的情况。其余4人均为霍龙门镇村民,所承包经营的耕地均与霍龙门镇或霍龙门林场签定了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存在毁林开垦耕地情况。八是“1996年至2016年期间,嫩江市毁林、毁草开垦耕地问题严重”不属实。经过查询核对嫩江市耕地管理系统和历年土地管理档案及毁林毁草违法案件信息,结合卫星遥感影像对比分析,深入走访相关当事人调查取证。经核查,不存在与举报人反映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人员大致符合的毁林毁草开垦耕地的违法事实。





已办结



48 

X2HL202112300001

海林市长汀镇长青社区西沟河排污口处的沙袋封堵不彻底,有部分污水外溢、渗出。

牡丹江市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此案件与第六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080045反映情况一致。
在接到第六批信访件后,已立行立改,但因冬季无法使用水泥混凝土施工,为及时修复冻裂痕,决定采取钢带缠绕管、水泥预制板更换部分管件并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制定了整改方案和巡查工作机制,计划在2022年春季进行彻底修复。长汀镇政府于2021年12月26日巡查中已发现排水管再次渗漏的问题,为彻底解决渗漏问题,长汀镇政府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采取用螺纹钢衬管对该段管线进行替换。目前,施工正在进行中,预计2022年1月13日完成更换工作,切实解决部分污水溢出问题。




下一步,海林市将提高站位,加大巡查管护力度,责成长汀镇政府、大海林林业局有限公司举一反三,加强对全镇排水管网的巡查监管力度,做到一天一巡查,一天一报告,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阶段性办结



49 

X2HL202112300002

2012年,大庆市学伟大街西侧的左岸楼区项目建设时毁林9.7亩,共1800余棵。

大庆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信访举报地点位于学伟大街西侧,萨政路南侧,现址为都市左岸居住小区,小区始建于2012年,2014年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共有居民楼47栋,居民3166人。现由萨尔图区格林街道负责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都市左岸居住小区地块的2块用地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大庆市2008年度第一期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黑政土〔2008〕第95号)、《大庆市2009年度第八期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黑政土〔2009〕第196号);2010年,大庆市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的方式竞得该地块用地使用权(市本级挂2010021号,出让面积7.9402公顷;市本级挂2010048号,出让面积8.4704公顷)。
经调阅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征转档案、供地审批卷宗等原始资料,土地确权、供地方案、土地征转、土地收储资料明确显示,该地块在土地征转前为耕地、草地和芦苇地,不包含林地。经问询都市左岸开发商(大庆市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证实开发建设进场时场地内没有林木。
综上所述,该地块经省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地块内不包含林地,建设单位也证实场地内没有林木。因此,举报人反映的“2012年毁林9.7亩1800棵”情况不属实。




一是加强对萨尔图区现有林地监管力度,从严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严厉打击非法毁林、侵占林地行为。二是严格履行征地手续,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强化征地工作流程监管,做好征地信息公开,确保征地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已办结



50 

X2HL202112300006

1998年,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三道岗屯西约550米处,长2000米,宽15米的防护林被全部砍伐,目前,林地已被开垦成耕地。

哈尔滨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三道岗子屯有村民240户,耕地面积3000亩,林地面积757亩,其中:350亩有林权证,林权属于集体。举报反映的问题为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第10批883号案件,哈尔滨市转交原哈尔滨市林业局牵头、原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区政府配合办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反映的太平镇永和村三道岗屯西约550米处,长2000米、宽15米的防护林为屯西侧三道岗子屯至太平镇乡道两侧(坐标点0280275,5061086),2处原林带面积1.24公顷(1550米长×8米宽),1996年前林地即已灭失。经原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查询太平镇永和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该地块1993年一调为林地;2012年二调为林地和旱地(一般耕地)。
经查,2018年10月,原哈尔滨市林业局《关于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10批883号(992号)和第18批1889号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建议的函》(哈林函[2018]63号)就此次举报地块被开垦成耕地问题的建议为道里区人民政府协调佳木斯兴盛林业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涉嫌林案的司法鉴定结论。原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委托该公司对太平镇永和村村民夏*库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及对原有植被毁坏程度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确定夏*库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三道岗屯西水泥道南北两侧2005年3月20日至2018年10月28日间,占用原林带林地面积18.5亩,占用的林地为防护林。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具体时间不能确定。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2019年4月,太平镇政府对该18.5亩林地栽植3100株杨树、丁香树,恢复林地植被。目前,该林地植被成活率86%,生长良好。




区农业农村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已于2022年1月7日正式受案,并开始侦办,如查实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处理。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道里区政府协调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对此案进行进一步调查。同时责成太平镇建立健全镇级督查、村级巡查和网格员自查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耕地、林地资源保护,杜绝发生破坏农村耕地、林地资源现象。

阶段性办结



51 

D2HL202112300018

泰来县大兴镇五七屯大兴镇派出所门前200米处,堆放大量沙石扬尘较大,夜间装卸作业噪音扰民。

齐齐哈尔市

噪音,大气

此问题与第二十七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290017反映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52 

D2HL202112300020

哈尔滨市道里区斯大林公园与九站公园使用风机吹雪时噪音扰民,且扬尘较大。

哈尔滨市

噪音,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哈尔滨市道里区斯大林公园与九站公园使用吹风机清雪区域为沿江塑胶跑道,该跑道是2021年新建项目,主要采用胶粒粘合材质,跑道表面凹凸不平。如清雪时使用机械设备会对塑胶表面造成损坏,而人工清雪又存在清理不净问题。因此,为保障塑胶跑道完好无破损,采用吹风机对塑胶跑道进行清理。举报反映的扬尘主要为吹风机吹起的飞雪。




接到举报后,哈尔滨市责成道里区政府立即组织区园林局现场踏查。区园林局立刻制定了整改措施,在彻底清除塑胶跑道上面的积雪保障市民安全游园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噪音。一是机动调整作业时间,将使用吹风机的时间调整到游人较少时间段;二是减少使用吹风机的数量,由原来的10台减少至3-5台,最大化降低噪音、减轻扬雪;三是加强管理,在使用吹风机路段安排工作人员及时疏散市民,尽量避免噪音和飞雪扰民。

已办结



53 

D2HL202112300027

举报人认对受理编号为D2HL202112190052的公示处理结果不满意。举报人认为,公示中明确指出哈尔滨市迪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达标,说明哈尔滨市迪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存在异味扰民问题,这与“基本属实”的调查结论自相矛盾。

哈尔滨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887号第二电机厂,此位置为哈尔滨市迪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秋,经营范围:经销机电设备、电子产品(不含计算机信息安全产品)、五金、建材;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通用设备修理(不含特种设备修理)(现场修理);金属制品修理(现场修理)。经查询该企业出售产品的商标信息:注册名称:哈二电机,注册号:第15708589号,注册人:苏某秋,注册人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爱民街89号东方红小区5栋10单元4层1门,注册日期:2015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标牌信息:制造商名称为哈尔滨迪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天恒大街887号。根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企业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尚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
(二)核实处理情况
受理编号D2HL202112190052案件举报内容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887号第二电机厂电机翻新喷漆、维修时,异味扰民”,该案件举报人认为:该企业存在翻新喷漆、维修时有异味扰民问题。2021年12月21日,经道外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该企业未进行翻新喷漆、维修,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企业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企业排放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等)达标排放,上述污染物有气味,即使达标排放也会有异味,因此,异味扰民问题属实。为此,认定受理编号D2HL202112190052案件举报内容基本属实,调查结论符合逻辑关系。案件编号D2HL202112300027号的举报人对受理编号D2HL202112190052的公示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该企业只要达标排放就不存在异味。事实上,达标排放是指该企业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等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并不是指该企业不排放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对于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只要排放,即使达标,也会有异味。




针对异味扰民问题,哈尔滨市责成道外区加大对哈尔滨市迪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监管力度,若发现其存在翻新、喷漆行为,将进行依法查处,杜绝异味扰民现象。

已办结



54 

D2HL202112300019

举报人对受理编码为D2HL202112060012的公示处理情况不满意。举报人认为,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创造村八屯马*英垫土地块总占地面积9986.67平方米不准确,还有0.8公顷左右的永久耕地未计入测量面积。

大庆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马*英于2018年4月在大齐公路辅路新光加油站南侧,垫土方,总占地面积9986.67平方米,经二调数据库中核对,其中:其它草地1111.8平方米(不在林甸县草原系统矢量数据中)、旱地3285.17平方米、村庄4645.21平方米、农村道路622.19平方米、公路用地322.3平方米。
该地块于2019年8月16日,取得规划批复,其中5380.69平方米符合林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旱地、村庄、农村道路、其它草地(131.7平方米)符合规划;不符合规划4605.98平方米(道路红线),地类:其它草地,地上没有建筑物。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4日对马*英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将该地块复耕、复草,2020年10月,该地块恢复了种植条件,由于土质原因农作物长势不好。
该信访已于第四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060012、第二十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220025进行办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2021年12月31日,林甸县再次对马*英垫土地块占地面积进行现场核实,经与县林草局、林甸镇、创造村共同核实认定,由林甸县土地测绘队再次测量,马*英垫土地块面积为9986.67平方米,与办理第4批、20批信访举报案件时测量面积一致。经再次现场排查,马*英垫土地块周围,南侧为一般耕地,西侧为建设用地,北侧为大齐公路辅路,东侧为建设用地和部分林地,垫土地块与周边边界清晰,走访承包人,均反映,2018年以来双方边界一直没变。没有永久耕地未计入测量面积的问题。
2021年12月,林甸县开展核实认定、整改工作,由于马*英垫土地块2020年已经复耕,但是农作物长势不好。2021年10月13日,林甸县人民政府下发了《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其中:“对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处罚由乡镇负责处理”。依据林甸县政府文件,林甸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林甸县林甸镇人民政府,2021年12月,为了落实整改工作,林甸县林甸镇人民政府对马*英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马*英对垫土地块改良土壤,恢复耕作层,达到正常种植条件,提高复耕、复草质量,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符合规划部分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及超占部分恢复原地类,责令其2022年3月达到复耕、复草条件;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处以罚款。




下一步,林甸县将坚持举一反三,对类似问题及时查改,即查即改。完善长效管护机制,加强制度体系建设,落实人员、明确分工,常抓不懈,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阶段性办结



55 

D2HL202112300016

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街17号三元豆腐坊电磨噪音扰民。

哈尔滨市

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三元豆腐坊”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街17-15号,营业执照名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叁元豆腐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2MA1CGMPY46;注册时间:2021年03月24日;经营范围: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类别:非发酵豆制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核查,三元豆腐坊位于临街居民楼一层,店内有一台用于生产加工的电磨,运行时产生噪音。经走访附近居民,居民对其白天使用电磨加工正常经营表示理解,但认为其有时凌晨使用电磨生产加工影响休息。




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商户改正。该商户经营者当场书面承诺,保证今后22时至次日6时,不再使用电磨加工食品干扰他人生活,如违反承诺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同时已购买并安装了降噪设备,确保降低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道里区组织道里生态环境局、道里区综合执法局、道里区市场监管局、道里公安分局加大对三元豆腐坊的巡查力度,如发现有违反承诺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已办结



56 

D2HL202112300014

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210省道去往富民村方向靠近哈佳高铁路口的路边有大量牲畜尸体,且附近扬尘较大。

哈尔滨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210省道,为连通道外区永源镇与宾县糖坊镇的交通主干道,沿途经过永源镇富民村、长兴村和巨源镇繁兴村、新坊村。2015年,哈尔滨至佳木斯铁路建设(以下简称“新建铁路”)项目开工建设,将原210省道道外区永源镇至宾县糖坊镇段,以及由哈同公路通往富民村的村路,由西向东分别截为两段。
新建铁路南侧部分210省道向西迁移路线,新修部分道路和涵洞跨过新建铁路,与新建铁路北侧原210省道绕道连接,并延伸修建部分道路与富民村原村路连通,举报人反映的实际地点离富民村相距2公里。
新建铁路南侧原210省道和通往富民村的原村路,形成2条废弃断头路。原210省道、原村路与新建铁路,围合形成三角区域。该三角区域,属于永源镇永源村辖区范围,应为举报人所指区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哈尔滨市道外区于2021年12月27日,组织处理市协调联络组交办道外区的第二十三批次受理编号“D2HL202112250023”号案件时,在原210省道两侧发现3具被遗弃的猪尸,未发现遗弃行为人。经查,富民村及周边村屯并没有养殖企业,猪尸疑似农户丢弃。为防止人员、牲畜误食,道外区当日立即责成相关人员联系哈尔滨市道里区银山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山公司”),将3具猪尸由银山公司安排专业密闭车辆转运至其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2021年12月28日至30日,道外区多次巡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被遗弃牲畜尸体。
2021年12月31日起,哈尔滨市道外区连续3天进行现场巡查,未再发现原210省道去往富民村方向、靠近哈佳高铁路口的路边牲畜尸体,也未发现举报人所反映的扬尘问题。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道外区加强城乡结合部巡查管控,健全群众监督反馈机制,对危害生态环保隐患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治理、早预防。加大部门联动执法力度,从严查处偷弃牲畜尸体行为,严防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新增。对村民们进行宣传,如再遇到畜禽死亡情况应立即上报至镇畜牧部门,进行管控。加强村屯内及周边道路环境卫生整治,加大村级常态保洁清理投入,防止扬尘现象发生。

已办结



57 

D2HL202112300015

1999年,王*刚占用哈尔滨市松北区立业镇裕华村原裕泉砖厂东侧5亩基本农田地建鱼塘。

哈尔滨市

土壤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裕华村幅员面积9.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6522.4亩,1676户,户籍人口3931人。原辖8个自然屯,已动迁4个自然屯,目前,尚有李地方屯,苗家屯,瓦房屯,赵明玉屯4个自然屯未动迁。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位于裕华村原裕泉砖厂南侧,赵明玉屯东侧,是原呼兰县利民镇玉泉村70年代左右成立的砖厂取土场位置,面积约2.36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所反映的地块为是原呼兰县利民镇玉泉村70年代左右成立的砖厂取土场位置,位于裕华村赵明玉屯东侧,村路南侧,该取土场和路北原玉泉村砖厂于1999年1月转让给富诚公司,富诚公司于2001年6月被农业银行收购,2009年农业银行在此养鱼,之后农业银行将土地拍卖给王*清。2019年4月,王*刚代王*清将取土场推成鱼池,因与邻近居民存在纠纷,一直未能开展养殖活动。
2021年12月31日,经现场踏查,地块现状为无水鱼塘,深约2-3米,塘内长有自然植被(荒草、零星树木)。经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实地勘测,地块实际面积为1.9935公顷。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依据勘测成果,套核全国第一次土地调查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数据库、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18年数据库、《哈尔滨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数据库,全国第一次土地调查地类为独立工矿,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2018年数据库地类为坑塘水面,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区,非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原砖厂取土坑改为鱼塘没有禁止性规定。经调阅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2018年7月1日,哈尔滨新区(松北区)托管利民开发区六街一镇全部经济社会事务,托管前后呼兰区、松北区均未对王*刚将利业街道裕华村原砖厂取土坑整修为鱼塘进行审批,也未发放过水域滩涂养殖许可。目前鱼塘内未注水,未开展渔业养殖。





已办结



58 

D2HL202112300017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八呼店镇东团结村南侧300米的林地被侵占、破坏,用于建房、建垃圾场,存放猪粪便。

齐齐哈尔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八呼店镇”实为达呼店镇,举报地块位于梅里斯区达呼店镇达呼店村东团结屯南侧。该地块原为龙沙运输社农场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农场解体后几经转手,后成立鑫团丰养殖场,养殖场原经营者为赵*明,2018年任*华出资购买该养殖场成为新经营者,2021年9月再次转手,现养殖场实际经营者为赵*华。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勘验,梅里斯区达呼店镇达呼店村东团结屯南侧被举报地块违法建设有堆粪场(钢结构棚子)1处、化粪池1处,合法建设有猪舍4栋、房屋1座。
通过问询相关人员并结合卫星图片判读,确定堆粪场于2016年由赵*明非法建设,非法占用林地面积467平方米;任*华2018年成为该养殖场经营者后,于2021年8月建设化粪池,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091平方米,东团结村南侧300米建有4栋猪舍以及1座房屋未在林保范围内,且已取得不动产证书。




1.梅里斯区林草局对违法责任人赵*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齐梅林草罚决字〔2022〕02号),处以罚款9340元,要求其在3日内自行拆除在林地上建造的堆粪场,并于2022年5月15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2.梅里斯区林草局对违法责任人任*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齐梅林草罚决字〔2022〕01号,处以罚款21820元,要求其在3日内自行拆除在林地上建造的化粪池,并于2022年5月15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阶段性办结



59 

D2HL202112300042

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D2HL202112150031的公示处理情况不满意。举报人认为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先锋村原利新砖厂实际占地面积为23万平方米,希望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阿城分局测绘所公开现场测量详细数据。

哈尔滨市

其他污染

此案件与第二十四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260043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60 

D2HL202112300012

大庆市龙凤区大庆石化炼油厂烟囱排蓝色烟雾,且生产时设备噪音扰民。

大庆市

大气

此案件与第一批D2HL202112030008、第十批D2HL202112120004、第十二批X2HL202112140029、第十八批D2HL202112200015、第二十七批D2HL202112290069反映情况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61 

D2HL202112300011

举报人认为,哈尔滨市双城区西关镇育新村距离居民住宅4米处的通信信号发射塔存在电磁辐射污染。

哈尔滨市

辐射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双城区西关镇育新村共建设两座通信信号发射台,房屋产权均归中国铁塔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双城分公司”)所有,一座位于村供销社后院,周边居民常住人口350余户,距离最近居民15米,主要租用给联通公司和电信公司作为基站使用,联通公司使用设备厂家是西门子,频率为900M,为GSM6-14期基站,电信公司放置无线设备2台、传输设备1台(无线设备型号:中兴8800、中兴8200;传输设备型号:华为9500);一座位于村卫生院后院,周边居民常住人口350余户,距离最近居民21米,主要租用给移动公司作为基站使用,放置OLT 宽带设备1台(设备型号:华为5680T)、传输设备1台(设备型号:华为7900)和无线设备1台(设备型号:华为BBU)。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设置在西关镇育新村的两座通信信号塔均位于育新村居民居住区内,主要服务西关镇育新村及周边900余户企业和居民,提供无线网络手机上网等保障服务。
根据《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推进我省4G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黑通管联〔2014〕231号)和(黑政办综〔2015〕12号)文件规定:“省铁塔公司将编制的全省城乡基站建设专项规划报送本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不再事前对基站项目进行审批。”育新村的两座信号塔不在事前纳入环评审批。
按照2017年10月26日由原环境保护部、工业信息化部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备忘录》规定:“发生公众对通信基站环境信访投诉等时,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按照要求委托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发现超过《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公众暴露控制限值标准的通信基站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021年12月31日,双城区政府责成三家通信公司立即对上述通讯设备产生的辐射情况委托第三方通过认证的监测机构开展辐射监测。
2022年1月5日,三家通信公司均完成了第三方通过认证的监测机构开展的辐射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依据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结论,基站正常工作状态下50米评价范围内,电信公司设备监测结果为:电场强度在0.22~0.78V/m之间,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监测结果为:0.001~0.161µW/cm2 之间;联通公司设备监测结果为:电场强度最大值1.74V/m,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监测结果最大值0.8005µW/cm2;移动公司设备监测结果为:电场强度最大值1.64 V/m,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监测结果最大值为: 0.7170µW/cm2,三家通信公司设备辐射值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电场强度:12V/m,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40µW/cm2)的要求。2022年1月5日,双城区西官镇人民政府组织将上述三家通信公司委托检测的监测报告在育新村进行了公示。




同时为减少通信设备对附近居民生活的影响,哈尔滨市双城区责成三家通讯公司严格国家和省市要求,加强基站日常运维,确保基站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准,同时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对附近居民科普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知识。属地工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管,如发现基站电磁辐射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将依法责令整改。

已办结



62 

D2HL202112300008

哈尔滨市呼兰区顺鑫小区2栋对面平房北侧堆存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长期无人清理。

哈尔滨市

土壤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呼兰区公园路街道顺鑫小区北侧有1处砖混结构4间连体平房,房屋面积约150平方米,房屋内无人居住,四周建有红砖围墙,部分围墙已倒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踏查,群众举报垃圾为呼兰区公园路街道顺鑫小区2号楼北侧平房处围墙倒塌散落形成,围墙倒塌长约25米,散落垃圾内主要为红砖、砂石和混凝土,另含少量生活垃圾。
经进一步调查了解,该处平房建成时间在1921年左右,4间房屋内各住居民1户,房主姓名分别为刘*福、邹*利、朱*言、王*庭,2010年之后已不在此居住,现无法取得联系。




2021年12月31日下午,呼兰区在调查核实后,出动4人,铲车1台,翻斗车1台,迅速启动该处垃圾清理工作,截止12月31日15时,该处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共清理垃圾约10.5立方米,群众举报问题已全部解决。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呼兰区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该区域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一是已在清理完成后的倒塌围墙处进行围挡,防止居民继续向此处倾倒垃圾;二是已在群众举报区域设立2处警示牌,告知居民自觉维护身边良好环境;三是已责成属地街道强化巡查管护,确保发现问题,即时处理,即时解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已办结



63 

D2HL202112300010

2000至2011年期间,苗*军在肇东市西八里镇飞跃村破坏草原480亩、林地35亩,至今仍有180亩土地未退耕,30亩林地未还林。

绥化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2016年、2018年、2021年(第八批次)分别向中央环保督察组进行举报。举报所称地块位于肇东市西八里镇飞跃村与大庆市肇州县朝阳沟镇利强村接壤处,属于权属争议地块(肇东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二调图上已标注该地块为权属争议地块)。2016年接到举报后,肇东市进行了实地核查。该地块面积实际为405亩,其中耕地面积180亩,草原面积220亩,林地面积5亩。
被破坏的草原地块为东西两部分,其中东部在1995年至2012年由举报人陆续开垦约58亩,一直耕种到2013年末;西部162亩土地由大庆市肇州县朝阳沟镇利强村管理,2004年承包给肇东市五里明镇刘老实屯农民于*荣(女),于*荣将该地块草原开垦为耕地,开垦后于*荣雇佣西八里镇飞跃村村民苗*军管理,该地块非苗*军所耕种。2014年3月飞跃村与大庆市肇州县朝阳沟镇利强村村委会经口头协商将该地块转为飞跃村管理,2014年3月份经飞跃村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将该地块220亩公开竞价发包给本村村民苏*超。
被破坏的林地地块,承包人为太平山村村民边*革。该林地位于被破坏草原的东北部,南北长450米,宽7米,面积约5亩。2013年,边*革承包该林地,春季栽树800棵左右,该地块含有重度盐碱,到秋季又发生水灾,所栽树苗全部死亡,2014年承包人边*革在该地块上种植玉米。
苗*军,西八里镇飞跃村村民,2016—2019年曾担任飞跃村支部书记,举报人举报的地块均不是苗*军承包。2014年3月,飞跃村将220亩地块(其中含举报人之前承包的58亩)公开竞价发包给本村村民苏*超。苏*超与苗*军是表兄弟关系。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180亩未退耕土地,1985年肇东市国土一调显示该地块地类属性包含1.47亩林地、14亩天然牧草地,其它均为旱地,1994年—1995年之间由村民边*平、陈*文将此地块开垦为耕地,2008年肇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显示此地块地类属性为旱地,目前为基本农田,不需要退耕。
经查,2017年4月16日,西八里镇政府对苏*超种植的220亩玉米地块完成了灭茬平整土地工作,2017年5月利用大型机械对该地块播种了羊草和披碱草面积220亩,均为多年生牧草,符合退耕还草相关规定。后又把位于退耕还草地东侧的五荒地又种植了牧草155亩,合计恢复草原面积375亩。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林地地块位于西八里镇飞跃村赵申屯西北,该地块原系一条水沟,南北长648米,上世纪80年代栽植了树木,当时林地面积约3亩。2013年太平山村村民边*革承包该林地,春季植树800棵左右,因该地块含有盐碱,到秋季又被雨水浸泡致树苗死亡。2014年边*革将该地块开垦种植了玉米。2016年举报人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该林地被破坏。2017年4月,边*革将该地块全部栽植了杨树苗。经实地测量,恢复后的林床面积为5亩,护林壕2亩,现林地面积与肇东市林保数据面积基本相符。举报人反映的35亩林地,包含了林保区域外周边的树影地,树影地的地类属性为旱地,不需要还林。
2021年12月30日,经省林草局、绥化市和肇东市核查小组现场核实,未发现新开垦草原违法行为和毁林问题,整改恢复的草原地块和林地地块保护完好。




绥化市将责成肇东市加大林地草原监管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已办结



64 

D2HL202112300007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海雅村东南方向1千米左右有人非法采沙(坐标:经度123.699300;纬度47.216500)。

齐齐哈尔市

生态

此问题与第十九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210032举报案件反映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65 

D2HL202112300004

牡丹江市长安街西三条路“明月水煮鱼“、“夕晔酒局“将油烟直接排放至居民楼道内,油烟扰民,夕晔酒局夜间营业时噪音扰民。

牡丹江市

大气,噪音

此案件与第二十三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250052号、第
二十六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280025反映情况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66 

D2HL202112300009

哈尔滨市道里区恒祥城小区原售楼处附近、8号楼与9号楼后堆放大量垃圾、渣土,异味、扬尘扰民。

哈尔滨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恒祥城小区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2号,隶属新华街道办事处管辖。该小区位于康安路、铁顺街、南北路、康政街合围区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恒祥城小区8号楼与9号楼后侧空地存在三个空置铁质垃圾箱体,箱体内部没有生活垃圾,此处空地内存在多处装修残土堆和杂物堆,经了解此处地块权属单位是恒祥城开发公司。
此外,在该处空地北侧存在一个大型土堆,经调查,该土堆为2019年恒大御府小区、新政家园小区建设时地基施工挖掘的土方,目前正处冬季,残土堆已冻结。




工作人员现场协调恒祥城开发公司对该处区域存在的装修残土堆和杂物堆立即组织清运,2022年1月1日上午完成垃圾箱体和装残堆、杂物堆的清运。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道里区政府确定如下整改措施:近期将对该地块土堆采取密目网临时苫盖方法处理,计划于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苫盖及围挡遮蔽工作,并指派专人对该地区进行日常监管;2022年5月开始对土堆开展清除清运工作,预计2022年6月底前完成该土堆的外运清除。

阶段性办结



67 

D2HL202112300006

2021年8月18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固体综合处理园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施工时将阿城区交界镇博碾村五组曲家屯内的5.1亩耕地破坏。

哈尔滨市

土壤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内容中反映地块位于阿城区交界街道博碾村五组曲家屯西老马房后侧(国家土地二次调查数据库显示为坑塘水面),是阿城区交界街道博碾村五组集体土地,村组集体利用坑塘开荒,未按耕地发包,权属归博碾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目前该地块是哈尔滨市玉泉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园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配套供水工程泵站单独选址地块(永久征地),用地面积为5.78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哈尔滨市玉泉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园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哈尔滨市周边生态环境的重点民生工程,作为配套项目的供水工程已完成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104-230112-04-01-358331),该地块(5.78亩)于2021年4月1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1008号)》进行征收土地公示,2021年5月31日《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哈征字2021第11号)进行土地补偿公示,目前已取得《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批次用地手续正在组卷办理中,占用土地地类为坑塘水面,项目选址报批前经过精密勘测,不涉及破坏耕地问题;项目单位光大哈电环保能源(哈尔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份将永久征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共339,832元转到交界街道博碾村账户。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阿城区政府积极与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保持联系,共同对哈尔滨市玉泉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园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用地情况持续关注,确保该项目用地不出现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已办结



68 

D2HL202112300021

2005年,王*民破坏嫩江县嫩江镇团结村北洼子三号地6万平方米耕地,用于建鱼池、房屋,栽树。

黑河市

生态

该举报问题与第二十二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240031反映情况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69 

D2HL202112300003

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永红村有3处大型垃圾点,垃圾堆积成山、污水横流、异味扰民。

哈尔滨市

土壤,大气,水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南岗区永红镇3处垃圾堆,经实地踏查后,确认为南岗区王岗镇永红村1队一处院内、小丁煤场后侧路边、南梁的路边存在的3个垃圾堆,存量体积约39立方米。其中,生活垃圾堆2处约31立方米、建筑垃圾堆1处约8立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3处垃圾堆是偷卸形成。




王岗镇责令永红村对3处垃圾堆立即进行清理拉运。截止2021年12月31日17时,3处垃圾堆及有污水的污垢地面均已清理完毕,场地已恢复原貌,无污水横流、异味扰民现象。区城管局使用生活垃圾压缩车将生活垃圾统一运至光大哈电环保能源(哈尔滨)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建筑垃圾已转运至南岗区建筑垃圾调配场(位于王岗镇前兴隆村外事旅游学校地块的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经细化分拣后,分拣出的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压缩车统一运至光大哈电环保能源(哈尔滨)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分拣出的建筑垃圾将统一运至哈尔滨市城投人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回收再利用。

已办结



70 

D2HL202112300002

1.伊春市南岔区桃南公路"水解厂"无审批手续生产塑料袋、塑料颗粒,噪音、扬尘扰民。

2.伊春市南岔区水源地保护区内有排污口,保护区内有人钓鱼、捕鱼。

3.伊春市南岔区污水处理厂附近有明渠,附近居民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明渠内。

伊春市

水,噪音,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伊春市南岔区桃南公路“水解厂”无审批手续生产塑料袋、塑料颗粒,噪音、扬尘扰民。”
(一)基本情况
水解厂院内有1家塑料制品厂,名称为伊春市南岔区永利塑料制品厂,于2002年4月23日注册成立,工商注册号为230703600002894,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加工销售”。厂房为租赁水解厂的闲置厂房,厂区内无居民居住。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伊春市南岔区永利塑料制品厂2016年开始已不再生产,设备已拆除,现厂房内无生产设备,经调阅用电量,无生产用电记录。目前,该厂只是从辽宁鲅鱼圈购进成品塑料袋,进厂后批发销售,无二次加工行为。同时,附近也没有生产塑料袋、塑料颗粒的厂家,无噪音、扬尘扰民现象。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伊春市南岔区水源地保护区内有排污口,保护区内有人钓鱼、捕鱼。”
(一)基本情况
南岔县水源地位于南岔经营所西,于2007年7月开工建设,2008年8月竣工验收,2012年11月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伊春市南岔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按照环评要求,没有设计也没有建设排污口,2016年11月通过环保验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1.经对南岔县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进行全面排查,未发现排污口。2.本次现地检查时,未发现有钓鱼、捕鱼现象。但在以往检查过程中发现,偶尔有个别垂钓现象,2021年南岔生态环境局对钓鱼人员共批评教育4人、行政处罚5人。2021年3月,南岔县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水源地冬天有砸冰窟窿钓鱼现象,对监管人员启动了问责程序,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人。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伊春市南岔区污水处理厂附近有明渠,附近居民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明渠内。”
(一)基本情况
南岔县污水处理厂西侧20米外有一条明渠,2010年8月按照城市雨排建设标准用沙石水泥砌成,全长500米左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该明渠用于夏季城区的雨水排放,已实现雨污分离,现被冰雪覆盖,无水流痕迹。2020年7月,南岔县对距明渠左侧的495米生活污水收集管线进行升级改造,解决了老旧管线跑冒滴漏问题,该区域雨污混排得到治理,生活污水不存在外排问题。明渠沿线经多年征收,附近居民平房已基本拆迁完毕,仅有3户平房未拆除(现处于闲置状态,无人在此常住),不存在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明渠现象。




南岔生态环境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进行巡查检查。

已办结



71 

D2HL202112300005

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号恒大悦珑湾小区一期2栋地下1层的换热站噪音达70分贝,严重扰民。

哈尔滨市

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香坊区恒大悦珑湾小区一期位于香坊区电碳路6号。该小区于2018年由恒大地产集团开发建设,共计14栋楼,2551户居民。现由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香坊分公司负责供热管理服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恒大悦珑湾小区一期2栋地下室1层为换热站,地下室产权属于恒大地产集团,现由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香坊分公司为小区居民集中供热使用,换热站面积约260平方米。地下室内中间位置设有四套供热机组水泵,除其中一套供热水泵为静音泵外,无任何降噪措施,运行时产生噪音,对居民生活有影响。




为解决噪声扰民问题,香坊区责成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香坊分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香坊分公司承诺,通过采取供热泵更换为水冷静音泵、换热站顶棚增加隔音层、换热机组与地面连接处增加减震垫、换热站墙体加装隔音层、供热管线缠绕隔音棉等方式解决噪音问题,其中,更换水冷静音泵将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其他措施将于2022年1月25日前完成。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香坊分公司1月2日已将换热站降噪改造工程计划通告张贴于一期2栋单元门上,向居民说明降噪措施,化解群众就此问题产生的疑虑。

阶段性办结



72 

D2HL202112300001

1.有人在通河县祥顺镇永乐村北侧林地内修建墓地,且焚烧冥币烟尘扰民。

2.2017年,通河县水务局非法挖取祥顺镇永乐村北侧五荒地内的黑土。

哈尔滨市

大气,土壤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关于有人在通河县祥顺镇永乐村北侧林地内修建墓地,且焚烧冥币烟尘扰民问题。”)
(一)基本情况
通河县祥顺镇永乐村共有748户,户籍人口1633人,常住人口586人,耕地总面积为18511.11亩,林地面积2255亩(含五荒地),属性为集体所有。所举报的墓地位于通河县祥顺镇永乐村西北方向1公里处,于2014年开始修建和经营,占地面积3.4688公顷,建墓3593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1.关于有人在通河县祥顺镇永乐村北侧林地内修建墓地的问题。
所举报的墓地为通河仙境陵园,位于通河县祥顺镇永乐村西北1公里处,占地面积3.4688公顷(原地类为林地,现地类为建设用地)。该项目于2011年10月通过黑龙江省民政厅立项预批复(黑民办函﹝2011﹞79号),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用地批复和民政厅正式批复的情况下,于2014年开始修建和经营;2019年8月9日,通河县民政局依据《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通民罚字[2019]2号)对通河仙境陵园未经审批擅自建立殡葬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封;2019年10月,通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通河仙境陵园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同时委托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佳兴盛[2019]林司鉴字579号)对该陵园占用林地硬化面积41.36亩(2.7573公顷)的违法行为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通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该问题中发现的监管不到位、失查失责等违纪行为进行严肃追责。对时任通河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所长夏某某、时任通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局长肖某某、时任通河县林业和草原局法制办主任孙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通河县民政局副局长王某某、副局长赵某某、时任民政局班子成员张某某、通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金某某、通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董某某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2020年10月30日,通河县民政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第37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民罚字[2020]第1号),责令通河仙境陵园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4.2万元,并处一倍罚款64.2万元,共计人民币128.4万元,对未售出墓位全部封存。
2021年9月17日,通河县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2021黑0128刑初56号),判处法人任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20年秋季,考虑到今后生态发展前景,实现林分效益最大化,按照果材兼用林标准实施还林,还林责任人于祥顺镇永乐村东北方向1公里处异地补种了红松5000株,面积42.237亩(2.8158公顷)。
由于通河仙境陵园已售出墓位2538座,直接拆除将会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下一步,通河县政府责成通河县林业和草原局、通河县自然资源局、通河县民政局按照上级相关部门要求,指导该陵园尽快理顺相关建审手续,取得合法资质。
2、关于焚烧冥币烟尘扰民问题。
经查,在该陵园查封前确有扫墓群众在该陵园焚烧冥纸冥币进行祭祀。陵园查封后,通河县民政局加强了对通河仙境陵园祭祀管理力度,对陵园设置的焚烧区进行封闭处理,悬挂宣传教育条幅,倡导群众文明祭扫。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2017年,通河县水务局非法挖取祥顺镇永乐村北侧五荒地内的黑土。”)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五荒地内的黑土”位于位于祥顺镇永乐村西北方向约1.5公里处,归祥顺镇永乐村集体所有,总面积41263平方米,属性为五荒地。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调查,信访举报反映的水务局挖取黑土实际为通河县东部提水灌区工程建设施工取土。于2014年3月19日在通河县水务局设立临时性机构东部提水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处,该管理处于2016年11月9日依据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通河县东部提水灌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黑国土资预审字﹝2016﹞180号)通河县发改局《关于黑龙江省通河县东部提水灌区东二、东三干渠实施方案的批复》(通发改发﹝2016﹞181号)开始实施干渠土方填筑及渠道衬砌。
2017年5月通河县东部提水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处、祥顺镇永乐村委会在未经通河县自然资源局批复的情况下私自与永乐村村民康某某、王某某签订临时占地补偿协议(用地面积41263平方米)。并于2017年6月10日在临时用土场开始剥离表层黑土,取下层黄粘土用于干渠土方填筑。期间共剥离表层黑土面积24929平方米,黑土量为7478.7立方米,其中6126.7立方米就近存放,其余黑土外运存放在农垦加油站。
2017年7月19日,通河县自然资源局对通河县东部提水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处下达《限期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字[2017]第012号),责令按照相关要求,补办手续。经核实,期间停工,未再取土。2017年8月15日,通河县林草局下发了此地块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通林地许准﹝2017﹞1号),同时通河县东部提水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190.2万元。但因没有得到该项目的用地审批,施工企业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开始逐步对临时用土场进行覆土,将就近存放的6126.7立方米黑土恢复原地,完成19943.2平方米黑土恢复。
2020年4月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通河县东部提水灌区工程(二期)建设用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446号)国土资源部下达该项目用地批复,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及前期审批工作,通河县东部提水灌区建设管理处于2020年7月向通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2020年8月,取得该地块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为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到期日起该临时占地已不再使用。




1.哈尔滨市责成通河县政府组织通河县民政局在每个祭祀节点前加大巡查力度,提高巡查频次,严禁祭祀群众焚烧冥纸冥币行为,加大宣传教育,引导群众采用鲜花等文明祭祀行为,同时责成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加强市场监管全面禁售、禁烧冥纸冥币,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2.哈尔滨市责成通河县政府组织通河县自然资源局、通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对东部提水灌区管理处非法取土行为加快恢复还林,责成通河县水务局、通河县自然资源局、通河县林业和草原局、通河县祥顺镇人民政府对通河县东部提水工程建设管理处所用临时地块复垦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目前,通河县东部提水灌区建设管理处已责成施工企业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对该地块进行复垦,确保2022年6月完成复垦工作。

阶段性办结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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