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
办结
|
问责
情况
|
备注
|
属实
|
基本属实
|
部分属实
|
不属实
|
-
1
|
D2HL202112250063
|
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D2HL202112090055信访件处理结果不满意,火车发动机噪音减弱只维持一周,现在噪音扰民情况再次出现。
|
哈尔滨市
|
噪音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滨绥线王兆屯站建于1899年,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政街99号,该站中心里程位于滨绥线4km955m处,隶属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车务段管辖。王兆屯站不办理旅客乘降、行李、包裹托运及货运业务。图定列车11列,线路全线封闭,机车除停车再开和紧急制动情况外不鸣笛,噪声是列车轮轨间的摩擦噪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王兆屯火车站附近噪声为铁路与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共同影响。王兆屯站图定列车11列,其中晚18点至20点4列,其中0K7093次王兆屯站18:11到18:34开,其余均为通过列车。0K7093次为电力机车牵引,作业过程中在王兆屯站内按规定只鸣电笛一次。受疫情影响停开的0K7034/5次为12月25日恢复运行,0K7034/5次分别于早上6:41和晚上20:02通过王兆屯站。集团公司对12月9日-26日,通过对开行的4列客车、计30次的监控分析调查,均未发生鸣示风笛现象。且噪声监测结果符合《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标准限值的要求。
|
|
是
|
|
|
1.实施了降噪措施。集团公司对机车加装限鸣装置和安装低噪声电喇叭等措施,进一步减少铁路运输和货场装卸噪声对小区居民影响。
2.持续完善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在前发《哈尔滨铁路局关于机车在城区内限制鸣笛要求的通知》(哈铁机〔2016〕396号)基础上,于12月9日、12日密集发布《关于做好环保降噪工作的通知》(哈铁运通知〔2021〕7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哈铁运通知〔2021〕第803号)工作通知,持续加大机车鸣笛的管控。
3.减少机车鸣笛影响。为减少噪音对铁路沿线附近居民的影响,机务部要求各次列车在上述地点必须鸣示电喇叭,特殊情况遇有行人进入封闭区段抢越线路时须鸣示风笛示警,并立即报告车站处理,最大限度的降低鸣笛噪音影响。
4.加大抽查考核力度。同时为确保措施彻底执行,机务系统将指派干部现场监控,加强监管,同时强化日常分析,通过视频分析、监控分析、语音分析等管理手段对通过列车进行不定期分析,对于违反规定鸣笛者严肃追究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责任。
|
已办结
|
|
|
-
2
|
D2HL202112250067
|
刘*平在佳木斯市桦南县石头河子镇柳树村南山破坏8亩林地建厂房。
|
佳木斯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该案件举报地块位于桦南县石头河子镇柳树村南山,土地权属石头河子镇庆丰村。2019年9月庆丰村集体将该块土地承包给文双肉牛养殖合作社法人张*双,2020年11月1日张*双向石头河子镇申请办理了设施农用地手续,2020年11月30日经石头河子镇政府、桦南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审核,依法依规进行了设施农用地备案。经调阅自然资源局卫星影像和现地调查,未发现破坏林地建厂房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查,案件内容中提及的刘*平系庆丰村党支部书记,不是建厂房当事人,当事人为文双肉牛养殖合作社法人张*双。2020年11月30日,张*双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桦石设农备[2020]2号),农用地面积为10821.8平方米。现地新建厂房2402平方米,均在备案用地范围内,“破坏林地建厂房”问题不属实。
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工作组发现张*双平整的院落超出备案用地范围,违法占用林地1726平方米,但未破坏8亩林地,“破坏林地”问题基本属实。
|
|
是
|
|
|
2021年12月30日,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违法行为人张*双违反《森林法》第七十三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作出了行政处罚(桦林草行罚决字[2021]025号),责令违法行为人在2022年9月雨季(营养杯樟子松)恢复植被,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534元。
|
阶段性办结
|
|
|
-
3
|
D2HL202112250061
|
举报人认为哈尔滨市双城区永胜镇永乐村蓝狐养殖基地的污水运到公正乡西侧的烘干塔院内直排,污染环境。
|
哈尔滨市
|
水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案件所称的蓝狐养殖基地为哈尔滨华隆蓝狐育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狐养殖基地),位于双城区永胜镇永乐村西南580米处。法人:苗某元,经营内容:芬兰原种蓝狐繁育。项目总占地面积29万平方米,其中一期工程于2015年6月开工建设,2016年10月建成并投产,占地面积11万平方米;二期工程于2019年8月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底建成并建设运行。一、二期工程均有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为双环审表〔2015〕15号和备案号:201923018200000152)。后期,为二期项目扩建,该企业于2020年5月申报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双城生态环境局审批(哈双环承审〔2020〕3号),于2021年11月3日完成验收监测。由于疫情原因专家无法现场踏查,预计2022年1月20日完成环保竣工验收。该公司于2019年取得《黑龙江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相关证明。目前,该公司蓝狐存栏约5.4万只,属于规模化养殖场,年产粪污200余吨,全部采用干清粪,无需冲洗。粪污通过100立方米发酵池(防渗漏、防雨、防跑冒)发酵后进行粪肥还田。
举报人所称的公正乡西烘干塔为哈尔滨德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祥农业科技公司)所有。德祥农业科技公司距离蓝狐养殖基地约10公里,位于公正街道公正村西北侧,占地共计244875平方米,土地流转合同中承包期为2014年7月14日至2064年9月5日,承包年限为50年,院内西南侧有350亩耕地。蓝狐养殖基地2017年与德祥农业科技公司签订粪污和污水还田协议。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查,蓝狐养殖基地每天产生约1.1吨废水,废水来源为饲料加工车间冲洗设备废水和生活废水,经一台一体化生化污水处理设施,通过格栅—隔油沉淀池—调节池—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沉淀池—消毒池的工艺流程,处理达到环评中要求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后,排入厂区西侧两个防渗漏储存池(一个240m3,一个是330 m3)用于灌溉农田。
蓝狐养殖基地于2021年10月27日至28日委托黑龙江开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废水进行验收监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各项指标符合环评批复要求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
2021年12月7日和2021年12月26日,双城生态环境局责成环境监测中心两次对蓝狐养殖基地处理后防渗储存池内废水进行取样监测,并将运至德祥农业科技公司还田耕地里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均显示: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指标均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
|
|
|
是
|
|
已办结
|
|
|
-
4
|
D2HL202112250068
|
举报人认为,牡丹江市爱民区牡丹江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硫化氢、颗粒物问题。
|
牡丹江市
|
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牡丹江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前身为牡丹江炼油厂,2018年8月27日至今基本停产(仅在2021 年5月29日-7月14日进行试生产)。牡丹江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现有两条生产线,一条为催化裂化装置,主要产品为汽油、柴油,年产量35万吨,1977年建成投产;一条为280万吨/年重质原料深加工项目,主要产品为重交道路沥青,年产量50万吨。2011年项目环评报告书经原省环境保护厅批复,2013年开工建设,2021年7月一期工程50万吨重交沥青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018年12月2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2310007905425241001R。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目前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编制的《280万吨/年重质原料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污许可证》及现场检查,牡丹江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运行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产污工艺节点为:
1.催化裂化工艺,产生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方式为有组织排放;
2.液化气精制工艺,产生硫化氢(转化为含硫污水),排放方式为有组织排放;
3.重质原料深加工工艺,产生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方式为有组织排放。
各产污工艺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为:
1.催化裂化工艺,采取向烧焦罐内添加脱硫脱硝助剂,进行脱硫脱硝,烟气经再生器内的4台旋分分离器将粉尘和烟气分离,减少颗粒物排放;
2.液化气精制工艺采取碱洗工艺,减少硫化氢的排放,废碱液及含硫污水通过全程密闭的管道进入液化气站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排入厂区总污水处理厂再次进行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3.重质原料深加工工艺,燃料锅炉采取使用清洁燃料(液化气)。
牡丹江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催化裂解生产线生产仅在2018年5月-8月进行生产。期间,2018年6月,原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涉嫌大气污染超标排放,经监测,催化裂化装置排放的废气中烟尘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超过国家规定标准30.38倍、0.86倍、2.72倍,于2018年8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牡环罚[2018]11号),罚款45万元,罚款已按时缴纳。经2018年7月6日复核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2018年8月27日至今,催化裂解生产线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2021年5月,牡丹江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建280万吨/年重质原料深加工生产线(一期工程50万吨重交道路沥青项目)竣工,5月29日-7月14日进行试生产,期间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监测报告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监测结果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标准要求;厂界废气中的硫化氢监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标准。2021年7月15日至今该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
|
|
|
|
是
|
|
已办结
|
|
|
-
5
|
D2HL202112250059
|
方正县德善乡梨树村转山林场存在以下问题:
1.王*破坏梨树检查站北侧5公里处林地,毁林开耕420亩(水田120亩、旱田300亩);
2.李*义破坏吉兴检查站南侧700米处70亩林地,用于建设3个水库。
|
哈尔滨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王某破坏梨树检查站北侧5公里处林地,毁林开耕420亩(水田120亩、旱田300亩)。”)
(一)基本情况
方正县转山林场,现名为哈尔滨市林业和草原局直属国有林场转山实验林场(以下简称转山林场)。原隶属于黑龙江省林业厅,1996年划归地方管理,1997年3月转隶到哈尔滨市林业局(现哈尔滨市林业和草原局),场部位于方正县得莫利镇,距离方正县城21公里,施业区跨得莫利、德善等3个乡镇,施业区面积21.92万亩,林辅用地面积1.49万亩。2020年4月17日,哈尔滨市林业和草原局将该林场的森林和野生动物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方正县林业和草原局,其他权限未委托。
(二)核实处理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哈尔滨市责成方正县政府在转山林场配合下,立即采取现地调查、卫星图片判读、调阅档案等方式,对举报案件进行详细调查核实。
经现地踏查,梨树检查站北侧5公里转山林场施业区内共有耕地约810亩,大部分为水田,承包人为方正县方正镇居民王某,有618亩分别承包自方正县林业局585亩和转山林场33亩。2014年左右全部转包给张某经营,剩余约192亩耕地疑为非法耕种。
因原承包人王某现身患多发性脑梗塞等疾病,无法进行有效沟通。调查人员到王某家对其妻杨某(2014年秋季登记结婚)进行了询问。经询问,杨某并不了解过多情况,只知道王某经营的土地是从转山林场和方正县林业局承包的,具体面积、位置不清楚,转包给张某也仅是口头协议。
经方正县自然资源局将现地实测矢量数据分别与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2019年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套合,王某耕种的土地面积增加了190.1亩,耕地面积发生变化时间在2008至2010年间。综上,王某涉嫌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90.1亩。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李某义破坏吉兴检查站南侧700米处70亩林地,用于建设3个水库。”)
(一)基本情况
该案件中的吉兴检查站为转山林场下属林业检查站,该检查站南侧700米处地块属于方正县得莫利镇吉兴村集体土地范围,毗邻转山林场施业区。得莫利镇位于方正县中北部、松花江南岸,下辖得莫利村、吉兴村、伊汉通村三个行政村,10个自然屯。全镇户籍人口数约10000人,共有耕地面积41670亩,草地面积17811亩,林地面积202515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哈尔滨市责成方正县政府在转山林场配合下,立即采取现地调查、卫星图片判读、调阅档案等方式,对举报案件进行详细调查核实。
经实地踏查,吉兴检查站南侧700米处确有吉兴村村民李某义经营的耕地47亩;另有其经营的2个水库,面积28亩。
经调查,李某义于1998年与吉兴村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吉兴村集体人工林采伐迹地300亩(实际为抚育伐迹地),约定李某义应在三年承包期内将该地块栽满树。经询问,李某义承认其在2013年至2014年间,在其承包的300亩林地中,开垦了47亩种植水稻的违法行为。经比对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卫星图片和现地踏查,确认剩余承包面积内的地块均为有林地,面积253亩。
李某义与转山林场签订水库承包合同时,该地块原有三个水库,总面积40亩。李某义于2014年至2016年,陆续将道北水库改为水田,面积12亩。
综上,李某义涉嫌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7亩。
|
|
是
|
|
|
鉴于该案件已涉嫌刑事犯罪,方正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已于2021年12月29日对王某、李某义立案调查,卷宗号:方公(森)立字〔2021〕402号、方公(森)立字〔2021〕403号,并对其涉嫌非法占用国有林地面积和破坏程度进行司法鉴定,详细数据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哈尔滨市责成方正县政府责令王某家属和李某义在2022年5月30日前,对违法占用地块进行植被恢复,由转山林场负责监督实施;同时,责成方正县纪委与哈尔滨市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启动问责程序,根据核实结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
阶段性办结
|
|
|
-
6
|
D2HL202112250057
|
牡丹江市海林市海南乡入口处有一条季节性河流,两侧堆放大量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附近冰棍厂焚烧焦炭异味严重扰民。
|
牡丹江市
|
土壤,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季节性河流是位于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以下称海南乡)山河村入口处的东小河。附近冰棍厂名为牡丹江市金水园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锅炉为0.5吨生物质常压锅炉,正常燃用生物质颗粒料及少量的木材。
(二)核实处理情况
1.关于“牡丹江市海林市海南乡入口处有一条季节性河流,两侧堆放大量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问题,情况属实。海南乡山河村绥满公路与东小河交汇处,河道两岸确有三处少量生活垃圾共计4立方米堆放情况,是周边平房区居民随意倾倒的生活垃圾。
2.关于“附近冰棍厂焚烧焦炭异味严重扰民”问题,情况不属实。通过对牡丹江市金水园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燃用焦炭的痕迹及存储焦炭的地点,厂区内未发现有异味。
|
|
|
是
|
|
海南乡政府已于当日将沿岸三处生活垃圾共计4立方米全部清运完毕后,用专用垃圾清运车运送至爱民区郭家沟垃圾转运站。同时在河道两岸分别投放3个垃圾收集箱,并做到定期清运。为防止问题反弹,西安区政府要求海南乡政府制定整改措施方案,并在全乡范围内进行排查整改,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
已办结
|
|
|
-
7
|
D2HL202112250058
|
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富力城小区二期A1栋1单元顶层的电梯机房噪音扰民。
|
哈尔滨市
|
噪音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富力城小区二期(富丽佳苑)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5555号。该小区二期于2020年10月15日竣工并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为哈尔滨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单位为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二期A1栋1单元设有两部电梯,电梯机房位于顶层3404室斜上方,电梯品牌:日立,型号:HGE-1050-C1020,设备类别: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注册代码:311010055201936000、311010055201935519,维保单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该小区A1栋1单元两部电梯《电梯出厂质量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等手续齐全,已于2021年11月1日经哈尔滨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检验结果合格,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黑A064667(21)、梯11黑A064668(21),电梯符合安全运行标准。同时,专班委托黑龙江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在电梯机房、运行中轿厢、运行中开门轿厢外等不同位置进行了噪音测试,测试结果均在《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2009)规定范围内。
为切实找到问题根源,解决噪音扰民问题,检测人员进入顶层距机房最近的3404室,在居民室内离机房最近的卧室进行噪声检测,电梯启停和运行时,噪音设备显示为32.3~33.9dB(A),确有噪音产生,对居民产生一定影响。经与安装隔音降噪措施的其他小区电梯运行噪音进行比较,结果没有明显差异。
|
|
是
|
|
|
12月29日,哈尔滨市责成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北区物业办、属地松浦街道与物业公司现场协商,由物业公司在单元电梯机房与居民住宅相邻部分加装隔音设施或隔音板,预计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
|
阶段性办结
|
|
|
-
8
|
D2HL202112250069
|
1.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三道岗子屯使用废弃的沥青渣及混凝土修路,污染土壤。
2.马*宇盗伐三道岗子屯东侧护路林树木,在三道岗子屯东至永和村小学路段毁林建房。
|
哈尔滨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1.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三道岗子屯使用废弃的沥青渣及混凝土修路,污染土壤。”)
(一)基本情况
太平镇永和村三道岗子屯田间道路共33条,总长约5400米,宽约4.5米,主要用于农耕通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20年6月,太平镇永和村对田间道路修缮维护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ZQL-2020-0010)进行公开招标。2020年7月18日,黑龙江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总价1143472.42元。2020年7月20日,太平镇永和村与黑龙江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太平镇永和村田间道路修缮维护工程施工所需材料代为采购。2020年8月14日,黑龙江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香坊区瑞滨门窗经销处(经营范围包含经销建筑材料)签订购销合同,订购土砂石1750立方米,建筑砖头426车。该工程历时2个月,于2020年9月末全部完工。2021年7月26日,太平镇永和村成立由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等为成员的项目验收小组,对该项目工程进行检验并确认合格。经太平镇核实,田间路修缮维护工程未使用废弃的沥青渣及混凝土,主要是土砂石和建筑砖头,也没有使用沥青敷面,不存在污染土壤问题。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马某宇盗伐三道岗子屯东侧护路林树木,在三道岗子屯东至永和村小学路段毁林建房。”)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三道岗子屯有村民240户,耕地面积3000亩,林地面积757亩,350亩有林权证。其中,屯东侧林地面积1.1亩,规划林地,无林权证;屯北侧林地面积24.7亩,非规划林地,无林权证;屯北侧江边下坎林地面积731.2亩,规划林地,350亩有林权证,均为个人所有,381.2亩无林权证。马某宇现为太平镇永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中共党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核实,举报反映“马某宇盗伐三道岗子屯东侧护路林树木”与“在三道岗子屯东至永和村小学路段毁林建房”为同一点位,林地面积1.1亩,规划林地,无林权证。经调查,1998年太平镇永和村集体在三道岗子屯东侧栽植19株树苗,无林权证,土地性质为林地,未列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年,此林地划入道里区林业保护利用规划,经区农业农村局查阅道里区林业保护利用规划卫星图片和现场调查确认,该地林木数量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不存在树木被砍伐情况。太平镇走访了永和村三道岗子屯5户村民,均证实不存在毁林问题。同时,区农业农村局、太平镇对永和村林地进行了全面排查,未发现盗伐林木现象。
经调查,2005年,马某宇与永和村签订《废弃土地承包合同》,约定马某宇承包村办公室西侧1540平方米村集体废弃地(土坑),承包期50年。2009年5月,马某宇在承包土地上建设一处房屋和院落,占地面积600平方米。自1998年以来,原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停止对农村建房进行宅基地审批,经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道里分局认定,该处房屋及院落所占土地性质为旱地,属于耕地,存在违规建房问题。自1998年以来,市国土部门停止对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1日下发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活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协调机制办发[2020]1号)工作要求,该处房屋和庭院于2013年前建设,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因此,未列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摸排范围内。
|
|
|
是
|
|
违规建房问题,待市国土部门提出此类问题处理意见后,哈尔滨市责成道里区进一步处理。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道里区要求太平镇建立健全镇级督查、村级巡查和网格员自查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耕地、林地资源保护,杜绝发生破坏农村耕地、林地资源现象。
|
已办结
|
|
|
-
9
|
D2HL202112250066
|
对受理编号为D2HL202112120028公示内容不满意,举报人认为公示内容中破坏的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潮尔村湿地为绰尔-2围堤,但实际是绰尔-5围堤。
|
大庆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巴彦查干乡绰尔村位于杜尔伯特县西南部,常住人口3168人。耕地59960亩,湿地18000余亩。绰尔-2围堤修筑于2014年,长度14.5公里,绰尔-5围堤修筑于2008年,长度2.55公里,位于绰尔-2围堤北2.5公里处,均属于2019年“清四乱”专项行动认定清理的“乱占”围堤。
编号为D2HL202112120028案件主要公示内容为:该案件定性为不属实。建设绰尔屯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用土,是经2020年8月5日,杜尔伯特县政府16届45次常务会议决定,由巴彦查干乡政府组织实施,地点是“清四乱”专项行动认定的绰尔-2围堤,共取土20.44万立方米。工程用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清四乱”工作要求,经杜尔伯特县林业和草原局现场核查,围堤取土没有破坏湿地,不存在“对湿地造成严重破坏”的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踏查核实,绰尔-2围堤附近地势低洼,有取土的痕迹。绰尔-5围堤没有取土迹象,经比对绰尔-5围堤2019年照片,与2019年“清四乱”专项行动就地平围清理后状态相同。编号D2HL202112120028案件涉及的取土地点确为绰尔-2围堤,公示内容准确无误。信访反映的“实际是绰尔-5围堤”不属实。
|
|
|
|
是
|
|
已办结
|
|
|
-
10
|
D2HL202112250055
|
双鸭山市饶河县饶河农场西北侧十九连山上,以及西侧水利队附近的山上,有人毁林采药,毁坏树木200余棵。
|
双鸭山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十九连山”为老百姓通俗叫法,经饶河县林草局和饶河农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调查、走访周边群众、比对林保数据,确定十九连山是指饶河农场林保数据中13林班1、2、4、6、7、10、14、19小班内林地,合计面积99.0742公顷,全部为天然混交林。
“水利队”已于2001年取消,被合并进第四管理区(原西通管理区),水利队旧址位于第四管理区二道街。经调查,管理区东临乌苏里江;北侧和西侧直线距离5公里内没有山,只有耕地和耕地周边的林带;南侧为坝外湿地,季节性江水浸蚀,生长着一些灌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组对十九连山附近的13林班1、2、4、6、7、10、14、19小班以及原水利队周边的防风林带及灌木林地进行地毯式调查,并未发现十九连山上及原水利队附近林木遭到破坏,也没有发现剥黄檗皮和采集冬青情况(近年饶河农场地区也无药商收购这两类中药材),无因采药毁坏林木现象,故举报情况不属实。
|
|
|
|
是
|
|
已办结
|
|
|
-
11
|
X2HL202112250019
|
哈尔滨市香坊区大庆路旭升街147号酱骨老菜馆私装风机和烟囱,风机运行时噪音扰民。
|
哈尔滨市
|
噪音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老街坊酱骨老菜馆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149号。营业执照名称:哈尔滨市香坊区老街坊酱骨老菜馆;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胥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0MAIAEN4L45,注册日期为2014年10月11日;食品经营许可证编码:JY2230110029705,发证日期为2019年10月24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3日。
(二)核实处理情况
此案件与12月13日第十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120003号举报问题基本一致。经查,此处经营饭店已20余年,2014年经营人胥某承兑时已设有独立高空排放烟道。2021年12月13日哈尔滨市责成香坊生态环境局和大庆路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饭店排风设备陈旧老化,运行时有噪音,烟道有局部漏油现象。12月14日,该饭店在执法人员监督下,聘请专业维修人员对漏油烟道进行了维修,从根本上解决了漏油问题,并于12月15日更换了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3-2001)》的油烟排风净化设备,对烟道和油烟排风净化设备包裹了防火隔音棉。12月26日哈尔滨市责成香坊区组织香坊生态环境局和大庆路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再次现场核查,排风设备运行噪音现象已消除。
|
|
是
|
|
|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香坊区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整改。一是加大日常巡查管理力度,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检查该商户油烟净化设备的日常保养、清洗和维护情况。二是定期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噪声进行检测,确保设备运行噪音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针对不符合标准的情况,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三是全面排查辖区内的餐饮门店,对其规模、经营范围、污染情况、环保措施、各类许可手续等情况进行全方位调查摸底,根据摸底情况加强治理,切实解决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和噪音扰民等环保问题。
|
已办结
|
|
|
-
12
|
X2HL202112250032
|
佳木斯同江林业局砍伐20000多亩林地树木改为耕地,丰*亭砍伐732亩林地树木改为耕地。
|
佳木斯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土地总面积13,4110.94公顷,全场森林面积2,1884.41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关于“佳木斯同江林业局砍伐20000多亩林地树木改为耕地”情况基本属实。信访人所举报同江林业局砍伐林地树木实际为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存在砍伐林地树木的情况,因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同江市辖区内,所以举报内容为同江林业局砍伐林地树木。
在全省开展2018年-2019年国家森林督查、“绿卫2019”全省森林草原执法专项行动中,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接收上级下发图斑821个。经调查,林地变化图斑587个,其中:自然灾害图斑345个,违法图斑242个,毁坏林地面积7558亩。违法毁坏林地涉及案件98起,其中行政处罚61起,刑事案件移交32起(原有案件37起,其中5起案件公安并案侦查,现刑事案件数量为32起。法院已判决16起,案件在侦察过程中16起)。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对违法毁坏林地全部收回,由违法行为人进行还林,还林面积7558亩,经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林草部门检查,林木成活率都在85%以上。
2019年针对相关问题行政处罚61起,行政罚款443600元,刑事移交32起,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巴*河,时任勤得利农场林业畜牧渔业科科长,正科级,作为林业畜牧渔业科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森林资源破坏行为,2019年4月20日勤得利农场研究决定对其给予记大过处分。赵*,时任勤得利农场林业畜牧渔业科林政办主任,科员级,作为相关责任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森林资源破坏行为,2019年4月20日勤得利农场研究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郑*强,时任勤得利分公司第一管理区主任,正科级,作为相关责任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森林资源破坏行为,2019年4月20日勤得利分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何*龙,时任勤得利农场第一管理区党总支书记,正科级,作为相关责任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森林资源破坏行为,2019年4月20日勤得利农场研究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周*纪,时任勤得利分公司第七管理区主任,正科级,作为相关责任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森林资源破坏行为,2019年4月20日勤得利分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程*,时任勤得利农场水产公司经理,正科级,作为相关责任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森林资源破坏行为,2019年4月20日勤得利农场研究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王*涛,时任勤得利分公司第二管理区主任,正科级,作为相关责任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森林资源破坏行为,2019年4月20日勤得利分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于*泽,时任勤得利分公司第三管理区主任,正科级,作为相关责任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森林资源破坏行为,2019年4月20日勤得利农场研究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张*军,时任勤得利分公司第七管理区主任,正科级,作为相关责任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森林资源破坏行为,2019年4月20日勤得利分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谭*,时任勤得利农场第四管理区党总支书记,正科级,作为相关责任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森林资源破坏行为,2019年4月20日勤得利农场研究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崔*斌,时任勤得利分公司第六管理区书记,正科级,作为相关责任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森林资源破坏行为,2019年4月20日勤得利分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关于“丰*亭砍伐732亩林地树木改为耕地”情况基本属实。经核查,被举报人丰*亭,曾任职勤得利农场林业科科长。2020年11月21日,同江市纪委监委收到佳木斯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勤得利农场丰*亭等相关人员毁林问题线索,同时成立核查组进行初步核实,2021年8月6日核查结束。因案件管理权限、追诉时效等原因,同江市纪委监委于2021年8月10日将问题线索移交至建三江分公司纪委。2021年8月12日,建三江分公司纪委进行初步核查,经核查,丰*亭等人把部分林地改为耕地问题属实,于2021年12月13日将丰*亭改变林地用途线索移交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根据移交材料,确定丰*亭毁林面积500亩,并对该案件立案调查(立案编号:三江农科园管农勤林罚立字〔2021〕第1号),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
是
|
|
|
由于违法面积较大,需经第三方进一步鉴定,计划于2022年1月底前完成鉴定工作,如涉嫌刑事责任,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侦办。
|
阶段性办结
|
|
|
-
13
|
D2HL202112250070
|
举报人认为赵*柱在讷河市六合镇富强村四撮房屯两处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为400平方米,其中部分涉嫌占用草原。赵井柱耕种水田面积为150亩,其中部分涉嫌占用草原。
|
齐齐哈尔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赵*柱在讷河市六合镇富强村四撮房屯居住地位于六合镇富强村四撮房屯西,菱角泡东南,该处共有建筑物4栋面积464平方米,均不在赵*柱名下。赵*柱经营水田1处,面积实测6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赵*柱系六合镇富强村三屯村民(原富强村党支部书记),目前在四撮房屯居住,现居住地范围有房屋4栋(赵*柱居住两栋),分别为赵*生(赵*柱父亲)和赵*(赵*柱女儿)所有,总面积464平方米,户屋所有权证4本,房证相符,用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赵*柱在此院落西南100米处耕种水田60亩,国土二调地类为水田,附近无草原。赵*生、赵*房屋和赵*柱水田均不占用草原。
|
|
|
|
是
|
|
已办结
|
|
|
-
14
|
X2HL202112250040
|
2018年佳木斯市汤原县林业局黑金河林场王*智采伐腰营林场二道岭的红松300余棵,毁林种参,破坏植被修建道路。
|
佳木斯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汤原县腰营林场二道岭(27林班9小班),属于王*智个人股份人工造林地。造林树种为人工落叶松,其中零星分布人工种植红松。
(二)核实处理情况
2012年,王*智地块遭受自然灾害,大部分树木被大雪压断压弯,王*智向腰营林场提出清理灾害木申请。腰营林场依据森林经营规程进行调查,编制了采伐更新作业设计。2014年8月15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20公顷。该林地不存在毁林情况。
灾害木清理后,王*智提出采取林参间作方式造林,并于2016年春开始整地造林,造林面积20公顷(林参间作面积12.7公顷)。依据第四次修正的《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养木耳应当推行新技术,充分利用采伐剩余物,不准砍伐柞林和使用成材柞木做木耳段。林区种参应当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林间空地种植,或实行林参间作。不得毁林种参”的要求,允许该采伐迹地进行林参间作。
依据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违法种参行为的指导意见》(〔2021〕-397)文件要求,“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改前,利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种植人参,已造林的,保留种植人参,其中已造林并达到造林技术标准的,保持现状;造林不合格的,要补植或重造。未造林且未依法处理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到位”。该地块通过补植补造,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不需要清理。
因现在处于冬季且积雪较厚,无法到现地核查,该林地造林后,汤原县腰营林场每年都安排护林员和生产技术人员上山核查林木成活情况。2021年夏季核查过程中,未发现毁坏林地新修道路情况,造林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因此,该地块林参间作方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毁林种参行为。
|
|
|
|
是
|
|
已办结
|
|
|
-
15
|
X2HL202112250037
|
哈尔滨市阿城区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公司违法开采石灰石矿山,扬尘严重。
|
哈尔滨市
|
生态,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石灰石矿山,位于阿城区小岭街道石发村,法定代表人为李**,建矿时间为1932年,1934年建成投产。采矿区行政区划隶属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街道办事处。经查阅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2000年12月,原哈尔滨市地质矿产局为其换发采矿许可证(全国统一换发),2007年11月原省国土资源厅为其办理延续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2010年10月,原省国土资源厅因坐标系统转换为其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为C2300002010107110077743,开采矿种为水泥用大理石,矿区面积为0.1696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有效期限为2010年10月15日至2027年11月15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09年5月12日,有效期为2012年5月1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由于国家安全政策的变化,与周边矿山安全爆破距离不足,不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安监总局第39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导致停产。2019年,该企业放弃爆破的开采方式,采用机械开采,于2019年6月取得了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的建设许可。2021年10月15日该企业按照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开始停产(含矿山开采)。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及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要求,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聘请第三方编制了13份《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13份报告已经原哈尔滨市国土资源评审备案。年度报告和评审备案结果表明:2005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共动用大理岩矿石量122.45万吨,历年来没有越界开采行为。2021年10月,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委托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对该企业大理岩矿进行了抽查检测,确认该企业于2020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21日间采矿许可证内动用控制资源量47.10万立方米(124.82万吨),采矿许可证外动用控制资源量0万立方米。综上,该企业没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的采矿行为。目前,该企业采矿行为在采矿许可范围内。
2019年6月30日,该企业取得了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岩矿)改扩建项目准建批复》,建设期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如期完成建设。该公司依法向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了延期建设申请并得到批准,将建设期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按照《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矿山应采用大型机械将285水平以上的矿石和山皮土清除,并在285水平上形成平台,完成建设后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目前已经完成建设任务,现处于申请验收状态。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岩矿在建设期内形成的采矿平台属于安全设施和构筑物,企业为形成采矿平台采取的剥离山皮土和采矿作业行为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按照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批复的《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对285标高以上的矿体进行削顶和采矿剥离作业,属于合法行为。阿城区应急管理部门日常安全监管中没有发现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该企业于2019年6月13日履行《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用大理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哈环审书〔2019〕17号),2020年11月20日完成自主验收,2020年8月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12月16日,阿城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矿山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所用采矿机自带喷淋装置,并通过安装防风抑尘网、水车定时洒水降尘等方式避免扬尘污染情况。按照《污染源网格化监管工作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门对三级风险管控企业每年至少监管2次。2021年对小岭水泥矿山监督检查2次,达到了三级风险管控企业检查要求,未发现有违法违规的情况。
2020年5月小岭水泥对采矿区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进行了监测,检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2021年小岭水泥大理岩矿没有进行监测。小岭水泥大理岩矿近两年无信访投诉环境污染问题。
|
|
|
|
是
|
|
已办结
|
|
|
-
16
|
X2HL202112250038
|
举报人认为哈尔滨平房区建文街道绿色新城小区4号楼、24号楼楼下与公交大道建安五路中航伟建家属楼附近,有多个废品收购站存在选址不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问题。
|
哈尔滨市
|
其他污染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经排查,在平房区区域内,没有以“公交大道”命名或以此为俗名的街路。举报街路周边共有6处废品收购站:建文街61号、绿色新城小区(西区)4号楼车库、绿色新城小区(东区)24号楼车库、建安五道街附近的滨电路273号、新五路南侧平房区路段的中航伟建厂家属楼、建安花园小区2号楼。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核查,平房区共6处废品收购站点,其中1处为固定收购站,另5处为流动收购车暂存废品点位。具体为:
1.在平房区建文街61号场所内开办的固定废品收购站点(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301222037A;名称:哈尔滨环嘉再生资源连锁收购有限公司建文街第二分公司;经营场所: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街;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等;负责人:姜*麒)存在在建成区内收购废品的违规行为。
2.该举报问题共涉及5个点位的废品流动收购车,其中有4个点位是与哈尔滨环嘉再生资源连锁收购有限公司签订专业运输流动回收车连锁加盟协议,地址分别位于:平房区绿色新城小区(西区)4号楼车库旁、建安五道街附近滨电路273号楼体旁、新五路南侧平房区路段的中航伟建厂家属楼旁、建安花园小区2号楼旁;有1个点位是与哈尔滨供销物资集团公司签订再生资源流动回收车加盟协议,地址位于:绿色新城小区(东区)24号楼车库外。废品流动收购车是划定区域经营不是固定网点经营,不涉及选址问题,但举报街路周边确实存在流动车不流动、现场有堆放待转运回收废品的行为。
|
|
是
|
|
|
固定废品收购站点违规问题:依据《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废品收购站集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城管委办发〔2019〕5号)中关于“将平房等五个区废品收购站从建成区以内清理转移到建成区以外进行经营”的规定,平房区相关部门已于2021年12月27日对其做出初步整改,12月28日,相关部门现场向该经营者进行指导宣讲,该经营者当场签订了将废品收购站点迁出建成区外经营的承诺书。
5个点位的废品流动收购车违规问题:平房区执法人员已督促上述经营者将车库等建筑物内堆放的回收废品全部清理整改完毕。2021年12月28日上午,哈尔滨市责成平房区相关部门联合约谈了哈尔滨环嘉再生资源连锁收购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供销物资集团公司的业务负责人,两家公司均提供了营业执照、环评报告及平房区域内的废品流动收购车点位台账,会议要求两家公司规范经营并提供整改报告,当日下午两家公司全部提供了整改报告。
|
已办结
|
政纪警告2人
|
|
-
17
|
X2HL202112250034
|
哈尔滨阿城区松峰山镇山河实验林场金山理石矿场,作业时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环境。
|
哈尔滨市
|
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阿城区松峰山镇山河实验林场金山理石矿场实为哈尔滨金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岩矿,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中和村,2006年5月从个人手中收购,并与相邻矿山办理整合手续,2018年8月整合完成,2019年1月3日取得环评批复,2019年5月开工建设,2019年10月建设完成,2020年8月完成排污许可登记,2020年9月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总占地0.362308平方公里,矿区面积0.3337平方公里,采用露天开采方法,分台阶自上而下采掘工艺,设计露天开采水泥用大理岩100万吨/年。
此问题为2018年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转办案件,当时办理结果为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查,哈尔滨金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岩矿2020年9月投产以来,共开采水泥用大理岩约18万吨,开采后直接卖给周边双飞粉厂,2021年11月至今一直处于季节性停产状态。生产期间产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该公司采用表土剥离过程采取洒水抑尘、湿式钻孔、喷雾洒水压尘等有效措施,排土场采取洒水抑尘,降低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该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7日、2021年9月9日委托第三方黑龙江汇川检测有限公司对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开展检测,结果显示:厂界粉尘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
是
|
|
|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阿城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哈尔滨金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岩矿环境监管力度,监督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企业预计2022年4月15日恢复生产,待该企业生产时,阿城生态环境局将立即组织人员对粉尘排放进行监测,如监测结果超标,将依法予以查处。
|
已办结
|
|
|
-
18
|
X2HL202112250041
|
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D2HL202112110053的公示的结果不满意。哈尔滨市南岗区自兴街23号沐清汤泉自2021年12月22日恢复营业后,继续向小区院内排放油烟,异味扰民。
|
哈尔滨市
|
大气
|
此案与第二十二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240068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
|
|
|
|
|
|
|
|
-
19
|
X2HL202112250007
|
哈尔滨香坊区春江家园二期B区春江名都B栋5号商服半岛海鲜美食广场未安装专用烟道,噪声、油烟扰民,举报人认为其不具备经营资格。
|
哈尔滨市
|
大气,噪音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半岛海鲜美食广场位于香坊区大庆副路春江家园二期B区春江名都B栋5号商服,经营面积1000余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该店筹建过程中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了符合环保要求的排风和油烟净化等设施。2019年4月17日,该店申请注册登记,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放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营业执照名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半岛海鲜美食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0MA1BJP6GXJ,经营者:王某峰,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登记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健康路市场管理所,经营范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2301100125870),有效期至2024年8月27日;该餐饮商户证照齐全,已具备经营资质。该店使用的商住综合楼2层以上为住宅楼,1-2层为商服附带大平台,建设时未针对商服规划设计统一专用烟道。针对油烟排放问题,该店灶房安装了1台油烟处理器(京博华兴油烟处理器),并在内部经营空间设置独立烟道至大平台,排放口在大平台距离居民楼最远端,与居民楼最近距离20余米,加装了2台高效油烟净化装置(京博华兴低空排放油烟净化器,型号:PF-YJ-GD-10A),油烟减排措施完善,过滤净化装置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针对举报人反映该店噪声、油烟扰民的情况,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无法判定,哈尔滨市责成香坊生态环境局、健康路道办事处于12月28日委托黑龙江省高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店油烟、噪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2022年1月5日前出具。
|
|
是
|
|
|
在检测报告出具之前,哈尔滨市责成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香坊生态环境局、健康路道办事处责令该店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维护,及时更新软包装、更换胶垫等软连接,保证排风和油烟净化设备符合环保要求。
|
阶段性办结
|
|
|
-
20
|
D2HL202112250060
|
鹤岗市工农区南一道街至南三道街一楼商服汽修厂及洗车场,汽油、喷漆异味严重、噪音扰民。
|
鹤岗市
|
大气,噪音
|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工农区南一道街至南三道街共有洗车、洗车美容维护和汽车修理业户30户。其中洗车16户(2户停业)、汽车美容维护7户、汽车修理7户(喷漆业务4户),均取得营业执照。7户汽车修理业户营业面积均小于5000平方米,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现有规模均属环评豁免项目,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汽车修理与维护行业,在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中属于豁免类,不需办理排污许可证。产生异味的场所为7户汽车修理业户,产生异味来源于喷漆、使用汽油等产生异味配件清洗剂。产生噪声的场所为16户洗车和7户汽车修理业户,产生噪声的设备是洗车泵和气泵,汽车美容维护业户不产生异味、噪声。
(二)核实处理情况
关于“汽油、喷漆异味扰民”问题。7户汽车修理业户存在使用汽油等产生异味的清洗剂清洗零配件问题,属无组织排放;均设有危废暂存间,危废标识齐全,有防渗漏设施并密闭;已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废委托处置协议;4户有喷漆业务的业户,均已安装光氧活性炭一体机,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异味经处理后通过专用管道高空排放。
关于噪声扰民问题。产生噪声的16户洗车业户中,6户已对洗车泵采取封闭措施,8户对洗车泵加装减震垫减少震动,停业2户;7家汽车修理业户均对气泵加装减震垫和隔声材料,以减少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
是
|
|
|
|
鹤岗市已责令上述企业立行立改:停止使用汽油等产生异味的清洗剂清洗零配件;改用超声波清洗设备,对暂时不能设置的,将需要清洗零配件送至有超声波清洗设备的维修业户清洗;确保异味处理设备正常运行,减少异味产生。30户业户已签订承诺书,承诺生产经营中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异味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下一步,鹤岗市将责成业务主管部门举一反三,开展汽车修理业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日常执法监管力度,发现问题依法查处到位。
|
阶段性办结
|
|
|
-
21
|
X2HL202112250035
|
李*彬在桦川县万里河省级文物保护地,毁林毁草、盗挖山石,破坏生态环境。
|
佳木斯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组现场核实,李*彬系桦川县悦来镇万里河村村民。桦川县万里河村区域内没有万里河省级文物保护地,仅有一处2006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瓦里霍吞城址”,保护面积为80万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对“瓦里霍吞城址”80万平方米保护区进行调查,经实地勘察、调阅档案资料、林保数据与调查区域进行比对,确认“瓦里霍吞城址”保护区内无矿山、无毁林毁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又对万里河村行政区划内排查,发现在瓦里霍吞保护区东南约1.5公里处万里河村有一处荒山(马鞍山),荒山承包者为李*福系被举报人李*彬父亲,李*彬无盗挖山石、毁林毁草行为。
经对该荒山历年取料情况进行核查,万里河村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5年、2019年和2021年在该山进行取料,所取石料均用于公益事业。其中:2012年取料2000方用于修缮田间路;2013年8月取料4000方用于修缮田间路;2015年6月取料2500方用于修缮田间路;2019年8月取料用于回固堤坝;2021年8月取料4782方用于修缮田间路。该村所取山体浮料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加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2019】797号)相关要求,该村所用石料不涉及盗挖山石。通过林保数据对比,该荒山(马鞍山)部分在林保范围内,属于林地。2013年10月林保数据使用至今该林地范围内不存在毁林毁草行为。
|
|
是
|
|
|
在万里河村历年取料开采过程中所造成山体受损,已纳入桦川县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范围内,目前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完成,项目计划2023年底完成。
|
阶段性办结
|
|
|
-
22
|
X2HL202112250039
|
2020年高*安在齐齐哈尔甘南县东阳镇和平村非法盗采齐查公路旁上万平米砂石。
|
齐齐哈尔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取砂位置位于甘南县东阳镇和平村村部北侧齐查公路西侧沙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东阳镇和平村村部北侧齐查公路西侧沙坑是历年来村民自用取砂日积月累形成的,占用地类为有林地和其他草地,面积分别为2226.86平方米和1663.15平方米。2019年当地降雨量比往年同期大,导致和平村道路损毁严重,严重影响农民秋季收割和下一年的耕种,道路急需修复。2019年年末,时任和平村村主任高*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组织修路,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请镇政府同意,在该处砂坑取砂用于公益性修建田间道路和村民自用。此次,共修五条大约9-10公里的田间道路,取砂石大约4-5千立方米。信访人反映“2020年高*安在东阳镇和平村村部北侧齐查公路西侧采砂”问题属实。但不是“非法盗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1998〕190号)第二条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2019〕-797)第四条第十一款等相关规定,不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营利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和村民为生活需要自用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履行监管职责,村民个人自用资源不得出卖,不得损毁农田,不得肆意破坏生态环境。
|
|
|
是
|
|
|
已办结
|
|
|
-
23
|
X2HL202112250030
|
举报人对于编号为X2HL202112060010的公示结果不满意,认为应按照望奎县2019年下达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进行整改,植树造林。
|
绥化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望奎县卫星镇会头村位于卫星镇政府所在地。庙山位于会头村南侧,呼兰河北岸,绥望路东侧。地震台位于庙山东侧,建于1991年,建筑面积180平方米,性质为建设用地;地震台正北侧地块面积18009平方米,性质为林地;东南侧地块面积21099平方米,性质为园地;东北侧地块11024平方米,其中:北部区域7373平方米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南部区域3651平方米为一般农田。
(二)核实处理情况
针对举报人对编号为X2HL202112060010信访件公示结果不满意的实际情况,再次对该信访件反映的地震台区域土地现状进行全范围实地踏查,其西侧、北侧皆为林地且保存完好,无需造林;南侧为农田(稻田),不能造林;正东侧也是林地,没有空间可以造林,只有地震台东南侧、东北侧可以造林。具体情况是:
1.地震台东南侧地块,该地块面积21099平方米,性质为园地,因更新果树,果树已被伐,树根已抠,已完成造林整地准备,待明春栽植果树。
2.地震台东北侧地块,该地块面积共11024平方米,性质分为两种,一是北部7373平方米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二是南部3651平方米为一般农田,是会头村村民赵*军承包地。
|
|
|
是
|
|
|
阶段性办结
|
|
|
-
24
|
X2HL202112250003
|
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699号红平小区5号楼1单元101室中国移动机房产生的噪音、振动、辐射,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
哈尔滨市
|
辐射,噪音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699号红平小区5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产权归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道外分公司”)所有。该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有2个房间,室内放置OLT宽带设备2台(设备型号:华为5680T、中兴C300)、语音设备1台(设备型号:华为5000)和互联网设备1台(设备型号:华为5300),系移动道外分公司红平小区家庭宽带、语音接入设备机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设置在红平小区5号楼1单元101室的移动道外分公司设备机房,主要服务红平小区及周边3000余户企业和居民,提供互联网宽带和固定电话语音等保障服务。设备机房位于居民楼一楼,附近是居民住宅,设备机房运行期间产生噪声、振动,对附近居民生活有影响。经委托第三方检测,该设备机房在设备正常工作状态下,50m范围内检测结果,电场强度最大值为3.42V/m、功率密度最大值为3.1052uW/cm2,所有监测点位检测结果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12V/m、40uW/cm2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移动道外分公司于12月29日将检测报告分别在红平小区5号楼每个单元进行了公示。
|
|
是
|
|
|
为减少设备机房对附近居民生活的影响,哈尔滨市责成道外区组织移动道外分公司采取吸声减振措施,同时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对附近居民科普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知识。移动道外分公司承诺,2022年1月30日前完成吸声减振措施整改和电磁辐射知识科普。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道外区将督导移动道外分公司举一反三,对通信设备产生噪音和辐射情况,开展自行排查检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
阶段性办结
|
|
|
-
25
|
D2HL202112250056
|
肇东市华能热电厂院内与出厂的道路上堆积大量垃圾、残土,扬尘严重扰民,举报人认为热电厂存在超标排放、烟囱高度不够的问题。
|
绥化市
|
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肇东市华能热电厂为肇东华能热力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太平八委。该公司为热力供应企业,无自备电厂,环保手续完备,建有29MV热水锅炉2台,58MV循环硫化床热水炉4台,1号、2号锅炉配套建设了电袋除尘器,3号至6号锅炉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全部采用生石灰脱硫和低氮燃煤技术,烟囱高约100米。厂区西侧有工程残土,北侧路边有约1600m³的建筑垃圾和草皮残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华能热力有限公司“厂外堆积残土、垃圾”属实,华能热力有限公司“超标排放、烟囱高度不够”不属实。
1.关于“厂外堆积残土、垃圾”的处理情况。华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厂区外西北角堆放的残土为附近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堆放地点东侧为华能正门,西侧为华能路,南侧为华能厂区,北侧为一块围挡空地。2021年8月,肇东市对正阳大街两侧绿地进行改造,将废旧草皮全部清理。由于天气、时间等原因,将废旧草皮在华能西侧的园林中心堆放场地外暂时存放,计划在2022年回填绿化深坑时使用,后附近居民将部分生活垃圾也堆放于此,共有约1600立方米。华能院内无残土、垃圾。在华能西侧园林中心院内有残土,但已经苫盖,不存在扬尘问题。
2.关于“超标排放、烟囱高度不够”的核查情况。检查时,华能热力有限公司启用了1号、2号、3号、4号锅炉,除尘及脱硫设施运行正常。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控数据显示烟尘44.36mg/m3、二氧化硫160mg/m3、氮氧化物245mg/m³,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一规定限值。经查看绥环函〔2016〕43号验收意见的函,确认企业烟囱高度为99.8米,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综上,不存在超标排放和烟囱高度不够问题。
|
|
|
是
|
|
针对该处堆放的装修垃圾及废旧草皮,本着立行立改原则,肇东市立即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清理。目前,已全部清理完毕,运送至肇东市建筑垃圾堆放场妥善处置。
|
已办结
|
|
|
-
26
|
X2HL202112250027
|
1.2020年-2021年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在逊别拉河、松树沟大桥、松树沟新立村非法采砂20余万方;非法开采毛石50余万方,破坏植被导致水土流失;
2.逊克县城投公司在逊克县抽取养殖户鱼池中的沙子,导致水土流失。
|
黑河市
|
生态
|
此案件与第九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110002、第十八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200041举报内容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
|
|
|
|
|
|
|
|
-
27
|
D2HL202112250065
|
对受理编号为X2HL202112090008公示处理情况不满意,举报人认为:
1.宝泉岭管理局在2009年及2013年2月至10月期间存在毁林采石的事实。
2.垃圾处理场项目环保、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均为后补,2013年5月31日林地批复为4.5879公顷,2013年10月28日土地批复为7.9289平方米,实际上,在2009年年底至批复前已开垦10余万平方米。
3.宝泉岭管理局城管局未按环评批复黑垦环函[2013]38号文件中“项目南侧300米临时养殖户未拆除前,本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工作要求执行,且目前养殖场仍存在。
|
鹤岗市
|
其他污染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垃圾填埋场为“宝泉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垃圾填埋场”,位于宝泉岭局直东山脚下取料场,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占地面积7.9289万m2,处理能力110t/d,2018年5月开工建设,2018年10月建成,2019年5月投入使用。
(二)核实处理情况
关于“宝泉岭管理局在2009年及2013年2月至10月期间毁林采石”问题。宝泉岭管理局在2009年毁林采石情况不属实,垃圾填埋场选址地点原为几十年历史形成的东山废弃取料场,经走访和查阅相关资料,原宝泉岭管理局2009年没有实施违规毁林采石行为。鹤岗市林业和草原局无相关卫星图片资料,经查阅宝泉岭自然资源局相关卫星图片,由于时间跨度较大无2008年卫星图片,目前仅可取得2013年与2014年卫星图片,经对比并未发生明显变化。
2013年以前,该取料场处于无主状态。2013年6月,在获得垃圾填埋场项目林地批准后,为节约建设成本,原宝泉岭管理局在林地审批范围内采石料用于管理局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这样既可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又减少了垃圾处理填埋库区土方外运数量,两个项目在降低投资成本的同时也科学的实现了互补。
关于“垃圾处理场项目环保、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均为后补,2013年5月31日林地批复为4.5879公顷,2013年10月28日土地批复为7.9289万平方米,实际上在2009年年底至批复前已开垦10余万平方米”问题,不属实。
宝泉岭局直垃圾填埋处理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原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水暖管理站,农垦改革该单位2020年12月注销,垃圾填埋场现由宝泉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继管理和运营。该项目属国投公益项目(农总发改字〔2010〕7号),2013年12月31日获得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垦区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黑垦环函〔2013〕38号),2020年11月4日通过环境保护验收;2013年10月,获得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审批(垦宝土资建发〔2013〕38号);2013年5月,获得黑龙江省林业厅林地使用批复(黑林地许准〔2013〕105号);2018年4月,获得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开工建设许可(编号:2380021802020202-SX-012)。垃圾填埋场各项手续审批时间中环评、林地、土地、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早于开工建设时间。
垃圾填埋场项目2013年完成林地、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后,因中船重工(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前来洽谈垃圾焚烧项目,并签订《宝泉岭局直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PPP模式运行合作协议》,垃圾填埋场项目暂时搁置。后因垃圾焚烧项目未落地实施,垃圾填埋场工程于2018年5月后正式开工,2018年底完成竣工验收。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落实,不存在后补手续的问题。
项目选址地点原为几十年历史形成的东山废弃取料场,初测占地面积5.6万平方米。2018年5月,垃圾填埋场开工建设后,在原有废弃取料场基础上,通过划拨方式,建设占地面积为7.9289万平方米的垃圾填埋场(含进出场道路和附属设施占地面积)(垃圾场施工期间不涉及采伐,没有采伐许可手续),2018年10月建成,2019年5月投入使用。不存在2009年年底至批复前已开垦10余万平方米的事实。
关于“宝泉岭管理局城管局未按环评批复黑垦环函〔2013〕38号文中‘项目南侧300米临时养殖户未拆除前,本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工作要求执行,且目前养殖场仍存在”问题,情况属实。
垃圾填埋场项目环评批复(黑垦环函〔2013〕38号)中,核定总占地面积7.9289万m2。2018年4月,原宝泉岭管理局因国投资金长期沉淀被原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约谈(农总发改明电〔2
018〕1号),要求该垃圾填埋场于2018年10月1日前建设完成。考虑到该项目是为了解决近7万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无害处理问题,迫在眉睫、没有退路,所以采取施工和搬迁同步推进的办法。
2018年5月,垃圾填埋场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启动了对临时养殖户的搬迁协商工作。建设单位组成搬迁专班,积极主动与临时养殖户协商搬迁补偿事宜,并向临时养殖户书面提供《拆迁补偿实施方案》。2018年5月现场调查,无养殖活动。2022年1月1日现场调查,一名占姓养殖人员口述,现养殖鹅400余只。
在协商过程中,工作人员一直要求临时养殖户提供该房屋的有效产权手续及其与该房屋的合法关系证明,临时养殖户至今未提供,目前不能确定其与该房屋的合法关系。另外,自2018年开始工作人员与临时养殖户通过面谈、微信等方式沟通协商,工作人员还两次专程去青岛与其见面协商,均在补偿价格上不能满足临时养殖户提出的要求。因其不配合搬迁,新建垃圾处理场2018年10月建成后,直到2019年5月才投入运营。
2021年以来,工作人员与临时养殖户又多次接触,告知农垦改革后,按照相关文件(黑编〔2020〕51号)原宝泉岭管理局已撤销,行政职能移交属地政府。现宝泉岭分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不具备拆迁征收房屋的主体资格。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宝泉岭分公司研究决定由宝泉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专班,负责对临时养殖户主张的临时养殖用房通过协议买卖的方式进行收购,解决其反映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买卖资产必须经过第三方评估确定交易价格。由于临时养殖户不同意通过评估确定价格的方式交易,至今不提供相关资料,不配合房屋收购工作,导致临时养殖用房迄今未能完成搬迁。
|
|
|
是
|
|
下一步,鹤岗市将责成宝泉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加大推进力度,主动与临时养殖户沟通协商,计划在2022年底前解决临时养殖户的信访问题。
|
阶段性办结
|
|
|
-
28
|
X2HL202112250033
|
佳木斯汤原县皓峰矿业有限公司盗采20余万方石矿资源,破坏环境。
|
佳木斯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汤原县皓峰矿业有限公司,由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证号:C2308002011077120116889),有效期:2020年6月22日—2024年6月22日。制灰用石灰岩总储量196.85万吨、废石总体积37.7669万立方米。法定代表人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组调阅销售发票、询问当事人以及现场调查,汤原县皓峰矿业有限公司2020年6月22日由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采矿许可证,批准年生产规模为制灰用石灰岩49万吨、废石(可利用)9万立方米,实际从2020年至今生产制灰用石灰岩37.5万吨、废石8.3万立方米,销售废石2万立方米。12月28日汤原县自然资源局委托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利用无人机技术对该矿区进行实地勘测,12月30日根据勘测报告显示,开采资源量在许可范围内,无越界、超层开采,也不存在盗采问题。
|
|
|
|
是
|
|
已办结
|
|
|
-
29
|
X2HL202112250042
|
大庆市肇州县南城至清马湖桥、曼西罗南侧、垃圾转运站西侧有大面积垃圾场,堆放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异味扰民,污染环境。
|
大庆市
|
土壤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地块共有2处,一处位于肇州县南城至青马湖桥、曼西罗南侧,有约1600平方米的空地,属政府征收地块,为国有建设用地。另一处位于肇州县南城生活垃圾转运站西侧,有约270平方米空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归属于肇州镇五一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肇州县南城至青马湖桥、曼西罗南侧100米路西,有一处1600平方米空场地,存有约200立方米雪堆,为附近居民清扫院内积雪倾倒形成。
垃圾中转站位于肇肇公路(肇州至肇源)路南,西侧400米处,距离居民住宅12米(该住宅无人居住)堆放约140立方米建筑垃圾,无生活垃圾。
|
|
|
是
|
|
12月26日晚,肇州县城管局组织环卫大队对空地上的200立方米左右的积雪,及肇州县南城垃圾转运站西侧140立方米左右的建筑垃圾实施清理,截止12月27日14时,已全部清理完毕。积雪清理至肇州县集中堆雪场,建筑垃圾用于修补油田路的路面坑槽。
|
已办结
|
|
|
-
30
|
X2HL202112250029
|
伊春市乌翠区乌马河红旗社区10号楼楼下一、二楼餐饮商户私接排烟机和烟囱,油烟及噪音扰民。
|
伊春市
|
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伊春市乌翠区乌马河红旗社区10#楼始建于1997年,地处乌马河镇商业区,为独栋的“拐角楼”,西临中心路,北临通府路,一、二层为商服,三至五层为住宅,现有商服20户,住宅27户。信访人反映的餐饮商家共3家,分别为臻合士水饺、朝鲜老太太冷面、齐福麻辣烫。
(二)核实处理情况
臻合士水饺和齐福麻辣烫现正常营业,臻合士水饺安装排烟及风机时间为2019年,齐福麻辣烫安装排烟及风机时间为2017年。2家安装的是独立换气孔,无厨房烹炒产生的油烟,不存在油烟问题。针对噪声扰民情况,2021年12月30日上午,乌翠区聘请第三方公司,对该小区10#楼1单元302室(臻合士水饺3楼住宅)、齐福麻辣烫二楼噪声分别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中:小区10#楼1单元302室监测结果为24.7分贝,齐福麻辣烫二楼监测结果为41.9分贝。各项数据值均低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不存在噪音扰民问题。
朝鲜老太太冷面现处于停业状态,店面对外出租出兑,以往营业时存在油烟及噪音扰民问题。
|
|
|
是
|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目前,该面馆私自乱接排烟及风机已拆除完毕,并对其店铺独立烟道进行封堵,油烟及噪音扰民问题已整改完成。如该面馆继续营业或租赁他人继续从事餐饮行业,乌翠区将责成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专业指导,确保不再发生此类私自乱接问题。
下一步,乌翠区将全面开展排烟风机等设施私搭乱接排查工作,强化宣传引导,对违法违规问题“零容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
已办结
|
|
|
-
31
|
X2HL202112250024
|
鸡东县东海镇粮库西院一养猪场无处理设施,粪便外溢,异味扰民。
|
鸡西市
|
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信访举报反映的粮库为鸡东县东海镇仓禾粮库,附近居民多为非农户口的下岗职工,大多在外地居住,仓禾粮库北侧和西侧共有平房52处(18处有住户、其他34处长期空置),南侧为道路,道路南侧有2户住户。信访举报反映的养猪场位于鸡东县东海镇东海村2组仓禾粮库院墙外道路西侧,未列为禁养区。养猪场东侧为仓禾粮库,南侧为空置院落,西侧有1户住户,北侧为道路,道路北侧有3户住户,离养猪场最近的住人房屋直线距离约40米。该养猪场养殖户为张*民,是一名下岗工人(非农户口),2020年9月开始养殖生猪,属于生猪散养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养猪场所有独立的饲养圈舍防疫消毒等相关设施,猪舍面积约为200平方米。猪舍内共养殖生猪120头。其中,母猪8头、育肥猪49头、猪仔63头。猪舍南侧院内建设有一处约6立方米的防渗贮尿池,西南侧有一处约5平方米的临时堆粪点。养殖户每天对猪舍内产生的粪污进行清理,然后堆积在院内临时堆粪点;生猪产生的尿液由猪舍内的管道排入贮尿池。
经向养殖户张*民及周边居民了解,2021年10月,因猪舍内部水箱漏水,注满贮尿池后外溢流至路边边沟。张*民当天即采取修补水箱,清理边沟等措施进行处理,此后再未出现此类情况。经现场检查,在猪舍东墙有一处排风口,排放猪舍内空气,存在排放异味问题。
|
|
|
是
|
|
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该养殖户立即整改:一是封闭了猪舍东墙排风口排风功能,待天气转暖后,将猪舍改造为上部排风;二是取消院内临时堆粪点,粪便日产日清,运至该养猪场最北侧一处无人居住院落,采取铺设塑料布、彩条布等方式做好防渗等措施,远离养猪场临时堆放,春耕时,提供给附近村民腐熟发酵后还田利用,待天气转暖后,建设一座防渗封闭贮粪池,防止散发异味,2022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
阶段性办结
|
|
|
-
32
|
X2HL202112250026
|
1.刘*霞、赵*明在哈尔滨市双城区杏山镇双青村毁林开垦耕地。
2.孙*仁在哈尔滨市双城区杏山镇双青村毁林开垦耕地,占用林地建设房屋。
|
哈尔滨市
|
生态
|
此案件与第二十一批案件受理编号D2HL202112230029号和D2HL202112230011反映问题一致,办理报告已报送。
|
|
|
|
|
|
|
|
|
-
33
|
X2HL202112250025
|
肇州县肇州镇五一村旷*泽占用原磷肥厂房后100亩耕地用于建房,占用北节地机动地30亩建设厂房、仓库,占用南门外耕地建设厂房、加油站,占用赵四屯东南40亩林地建房屋、坟地。
|
大庆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肇州县肇州镇五一新村,由原五一村、五二村、五三村、五四村合并后成立,位于县城周边,人口5767人,占地总面积967.56公顷,其中耕地756.45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1.关于反映“肇州县肇州镇五一村旷*泽占用原磷肥厂房后100亩耕地用于建房”问题不属实。
经查,信访反映的“旷*泽”为匡*军的儿子,今年15岁,职业学生。匡*军是信访反映问题地块的承包人。该地块位于肇州镇五一新村东北屯东侧,原磷肥厂后身。经二调数据库确认地类为耕地,是匡*军自2008年6月起陆续从36户五一新村村民手中转包得来,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面积为61.3亩。2018年9月,经匡*军申请,报五一新村村委会及肇州镇政府同意,在原肇州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肇州县东北屯起运养殖场的设施农业备案手续(州国土农备(2018)第12号),备案面积为55.96亩,其中建筑(禽舍、饲料间等)占地面积为1.73亩,其余用地为散养家禽场地,批准用途为家禽、特禽养殖。经现场勘验,养殖场建设规模、建筑占地等与备案手续和设计图纸相符,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
2.关于反映“占用北节地机动地30亩建设厂房、仓库”问题不属实。
经查,举报反映的“北节地机动地所建的厂房、仓库”,位于肇州镇五一新村东北屯东侧,原磷肥厂后身路北。经二调数据库确认地类性质为建设用地,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肇州县奥特鑫道路客运有限公司。2011年11月,原肇州县国土资源局为其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州国用(11)第010420号),用途为商服,占地面积为8952.0平方米。经现场勘验,举报反映的“厂房、仓库”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不存在占用耕地问题。
3.关于反映“占用南门外耕地建设厂房、加油站”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举报反映“占用南门外耕地建设厂房、加油站”,位于肇州镇绥肇公里路北,肇州县第二中学南侧,经二调数据库确认地类为建设用地。该加油站名称为肇州县繁荣农机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王*航。2015年1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州国用(2015)第01177号),占地面积为1260平方米。该处“厂房”实际用途为养老院,位于肇州县繁荣农机加油站路南,房屋原使用权人为刘*晨,1995年12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州国用(95)字第001584号),占地面积为2529平方米,现土地权利人为郭*芳。经现场勘验,举报反映的加油站和厂房(养老院)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不存在占用耕地问题。
4.关于反映“关于占用赵四屯东南40亩林地建房屋、坟地”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林地位于肇州镇赵四屯东南,工作人员现场测量该林地面积6708.5平方米,约10亩,承包人为王*刚。现场勘察发现林地内建有彩板房2处,一处经GPS定点测量,占林地面积127.85平方米,建于2017年5月,建设使用人王*刚,用于居住;另一处经GPS定点测量,占林地面积253.5平方米,建于2017年5月,建设使用人高*伟,为闲置猪舍。通过比对肇州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所占用的林地为规划宜林地。无用地审批手续,属于个人私自搭建行为,王*刚、高*伟与匡*军系朋友关系,2处板房内均存有匡*军的杂物。
另外,经勘察林地内有土坟5块,为有主坟墓,埋葬时间均达30年以上,具体为:双发乡双跃村裴家屯村民裴*林家祖坟2块、县城社区居民高*富家祖坟2块,肇州镇五一新村东北屯村民毕*波家祖坟1块。以上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关于禁止在林地建造坟墓的规定。
综上,举报反映占用林地建房屋、坟地属实,但建设和使用人均不是匡*泽(匡*军),且实际占用林地面积合计381.35平方米,约0.57亩。因此,举报匡*泽占用40亩林地建房、坟地问题部分属实。
|
|
|
是
|
|
12月27日,肇州县林草局对彩板房搭建责任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拆除违建板房,28日责任人开始自拆,29日完成了违建拆除和杂物清理。
处理情况:一是肇州县林草局监督林地使用权人,于2022年5月1日前完成植树还林。二是肇州县民政局、林草局与属地政府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讲解,同时依据《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下发《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坟墓家人于2022年1月6日前将坟墓进行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三是肇州县政府将严格落实属事、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要求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民政等职能部门发挥行政监管职责,各乡镇政府发挥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加大耕地、林地、殡葬等行政案件查办力度,坚决打击占用耕地和林地等违法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
|
-
34
|
X2HL202112250022
|
方正县宝兴乡柞木村回龙湾采石场越界开采砂石,违法侵占200余亩耕地、林地。
|
哈尔滨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采石场实为方正县回龙山采石场,位于方正县宝兴乡柞木村柞木屯南侧。2008年建矿,原名为方正县宝兴回龙山采石场。2012年起,由现企业法人张*进行经营,后更名为方正县回龙山采石场,采矿区面积0.0103平方公里,生产规模为3万立方米/年,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矿许可证编号为C2301002010127130097845,采矿许可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8日。
(二)核实处理情况
2019年,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编制了方正县回龙山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该报告是经县自然资源局、回龙山采石场、市勘测规划院三方现场共同指认矿界,经专家评审通过。报告显示该企业2015年12月20日至2019年4月10日,存在越界开采行为,越界开采的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采矿区外开采2.84万立方米。2019年11月15日方正县自然资源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2月23日对该企业越界开采行为予以处罚: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88040元,处以罚款17608元。因排查发现方正县宝兴回龙山采石场存在污染治理不规范问题,2020年6月3日,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了《停业整改通知》(方环发〔2020〕1号),责令该企业停业整治。2020年,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编制方正县回龙山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报告显示该企业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存在越界开采行为,越界开采的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采矿区外开采0.55万立方米。2020年11月27日方正县自然资源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月11日作出:给予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17050元,罚款1705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该企业提供了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储量年度报告,经核查专家审核,认为此报告书写不够规范,且无法确定企业聘用的专家身份和签字的真实性。因此,2021年8月重新对其进行储量核实,核实报告送达企业后,企业对核实报告提出异议,现正在重新进行储量核实。
经现场核查,对照方正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该采石场采区及生产区面积为47226.88平方米(70.84亩),使用土地地类为采矿用地,土地权属单位为宝兴乡柞木村,经核实无侵占耕地行为。同时,经宝兴乡对柞木村周边群众走访了解,群众反映未发现该企业侵占该村耕地问题。
经查,该采石场2016年以前未占用林地,使用土地地类为采矿用地。2016年至2017年期间,该企业擅自将位于方正县宝兴乡柞木村南经营的集体林地非法开垦,毁坏林地用途面积1814.24平方米。2019年10月12日,方正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该企业下达了处罚决定书(方林草罚决字〔2019〕第56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8142.4元人民币,限期在2020年6月1日前恢复林地。现罚款已缴纳并完成还林。
|
|
是
|
|
|
经比对2019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3日卫星图片,该采石场东侧山顶又有302平方米林地被毁。通过现地踏查并询问采石场负责人,系后期因雨水冲刷自然塌方所致。2021年12月28日,方正县林业和草原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方林草罚权告字〔2021〕第71号)。2022年1月2日,方正县林业和草原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间接毁坏林地面积302平方米的行为处以罚款3020元,并责令其于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还林。目前,该企业已于2021年1月11日停产至今。
下一步,哈尔滨市将责成方正县督促第三方抓紧完成储量核实工作,待作出储量核实报告后,如该企业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越界问题处理后,重新出让该矿山尚存68.7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储量。
|
阶段性办结
|
|
|
-
35
|
X2HL202112250044
|
腾*、李*涛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景星湖非法采砂。
|
哈尔滨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哈尔滨市松北区“景星湖”为在建人工湖项目,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大亮子村界内。该项目为哈尔滨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集团)组织实施的松北灌排水体系及水生态环境建设一期工程(以下简称松北水系一期)。
举报反映的“腾*”实际为水投集团副总经理,分管集团工程项目建设;“李*涛”为水投集团下属公司哈尔滨市松江避暑城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避暑城公司)负责人,负责松北水系一期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证,松北水系一期是水投集团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景星湖段属在建工程。该项目于2010年4月取得了省发改委规划批复(黑发改农经〔2010〕442号),2010年5月取得了可研报告批复(黑发改农经〔2010〕503号),2011年4月取得了初设规划批复(黑发改建管〔2011〕611号)。按照批复内容,工程主要建设发生渠等7条渠道和8个湖泊(含景星湖),总长度为55.65公里。
景星湖施工标段总长6.518公里,经公开招标,该标段中标施工单位为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中标单位为哈尔滨市中兴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水投集团于2013年7月15日取得哈尔滨市水务局批复的开工报告审批表。自项目开工以来,水投集团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核准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同步执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计方案,施工管理体系健全、手续完备,在施工现场已进行工程公示,土方开挖作业属于合法施工建设项目,不属于非法采砂行为。举报反映的“腾某、李某涛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景星湖非法采砂”情况不属实。
|
|
|
|
是
|
|
已办结
|
|
|
-
36
|
D2HL202112250046
|
1.2017年左右,宾县吊水湖风景区、黑龙宫山、横头山自然保护区等临近宾县的林地被毁坏用于种参,目前虽已补种树木,但生态环境未得到恢复。
2.宾县山区内有人大量放置捕兽网、捕鸟网。
|
哈尔滨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2017年左右,宾县吊水湖风景区、黑龙宫山、横头山自然保护区等临近宾县的林地被毁坏用于种参,目前虽已补种树木,但生态环境未得到恢复。”)
(一)基本情况
举报案件反映的,哈尔滨市宾县黑龙宫山查无此地。反映的吊水湖风景区、横头山自然保护区等临近宾县的林地,经与临近的管辖区哈尔滨市阿城区政府反馈,涉及阿城区的林地,即吉兴林场96林班(原横头山景区)、中和林场14林班(吊水壶景区)施业区内无种参迹象及涉案情况。
举报案件中,吊水壶风景区、横头山自然保护区等临近宾县的林地,涉及种参的面积共763.5亩,其中,宾县二龙山林场地块2块,面积237亩,分别在林场151林班6-1、3-1小班内,于2015年采取林参间作方式种植人参,2020年9月全部起出,参棚全部拆除,并于2015年春季栽植红松、云杉3.9万余棵,现有树木3.5万余棵,平均根径1.3公分,平均树高1.3米;宾县松林林场地块4块,面积526.5亩,分别在73林班18-2、19-1、21-3、21-4小班内,于2015年采取林参间作方式种植人参,2019年10月全部起出,参棚全部拆除,并于2015年春季栽植红松、云杉、色树8.7万余棵,现有树木7.4万余棵,平均根径2公分,平均树高1.2米。
除上述763.5亩地块外,举报反映的吊水壶风景区、横头山自然保护区等临近宾县的林地无其他种参情况。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1.二龙山林场涉案地块情况。
宾县二龙山林场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地方林业“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要求,获批年度采伐限额840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指标。二龙山林场于2014年6月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商品林采伐,共计2块,面积共计237亩,蓄积共计571.42立方米。采伐许可证分别为:宾林采字[2014]42号(151林班6-1小班),采伐面积162亩,采伐蓄积402.72立方米;宾林采字[2015]564号(151林班3-1小班),采伐面积75亩,采伐蓄积168.7立方米。采伐验收时,实际采伐面积与采伐许可面积相符。
依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0年版)》第十六条:“林区种参应当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林间空地种植,或实行林参间作。不得毁林种参。”规定,2015年,李某进行林参间作,栽种红松、云杉3.9万余棵。经原宾县林业局验收,栽种树木成活率达90%以上,符合造林标准。2020年9月完成起参作业。经实地核查,种植的人参已全部起出,参棚已全部拆除,所有采伐迹地都已恢复植被,现状为有林地。
2.松林林场涉案地块情况。
宾县松林林场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地方林业“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要求,获批年度采伐限额670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指标。该林场于2014年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商品林皆伐,共计4块,面积共计526.5亩,蓄积共计1493.19立方米。采伐许可证分别为:宾林采字[2014]2号(73林班18-2小班),采伐面积124.5亩,采伐蓄积364.53立方米;宾林采字[2014]3号(73林班19-1小班),采伐面积132亩,采伐蓄积364.39立方米;宾林采字[2014]4号(73林班21-3小班),采伐面积126亩,采伐蓄积382.26立方米;宾林采字[2014]5号(73林班21-4小班),采伐面积144亩,采伐蓄积382.01立方米。
采伐验收时,实际采伐面积与采伐许可面积相符。以上4块采伐地块,按照采伐设计应保留木共计423棵,经实地踏查已无保留木。
依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0年版)》第十六条:“林区种参应当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林间空地种植,或实行林参间作。不得毁林种参。”规定,2015年,李某进行林参间作。2019年10月完成起参作业,并将参棚全部拆除。
宾县松林林场为减轻提供林木幼苗的经济成本,于2014年9月与哈尔滨哈东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书,规定该公司对上述4块采伐迹地进行现地造林。2015年,哈尔滨哈东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4块采伐迹地进行造林,栽种红松、云杉、色树共8.7万余棵,经原宾县林业局验收,栽种树木成活率达85%以上,符合造林标准。所有采伐迹地都已恢复植被,现状为有林地。
针对保留木灭失的问题,2016年10月5日,宾县松林林场对违法行为人任某峰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宾松林罚书字[2016]第0016号),并责令任某峰三个月内在原地补种树木。现罚款已缴纳,补种树木已成林。针对监管不力的问题,2016年,宾县纪委(宾纪发[2016]122号、宾纪发[2016]123号、宾纪发[2016]124号)对王某俊、刘某君、王某富、李某国、滕某文等5名干部给予党纪处分。
针对举报案件中反映的生态环境未得到恢复问题,由于种参会对土壤和植被产生一定影响,宾县二龙山林场和松林林场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15.2.1.2.1,于2015年5月开展了植树造林,经原宾县林业局验收,造林符合标准,生态环境正逐步得到恢复。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宾县山区内有人大量放置捕兽网、捕鸟网。”)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宾县幅员面积3843平方公里,地处张广才岭西麓支脉,境内多为丘陵漫岗地,山区面积约1245.02平方公里。宾县现有陆生野生动物共30余种、鸟类180余种,其中,国家I级重点保护动物东方白鹳,国家II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熊、猞猁、黄喉貂、青鼬、马鹿及鸳鸯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21年12月26日宾县下发了《关于开展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紧急通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9个林场和17个山区乡(镇)开展了搜山清网禁猎工具大排查。本次检查,共出动人员171人次、车辆38台次,查获并现场销毁捕鸟网2张(套),捕兽网24张(套)。通过“宾县融媒”app发布了《保护野生动物倡议书》《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并设置有奖举报电话,在全县林场、山区附近村屯等重点区域悬挂宣传条幅100条,张贴公告1600余份。
|
|
是
|
|
|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宾县林业和草原局、宾县公安局、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将定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乱捕滥猎滥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每年定期开展“爱鸟周”等活动,利用村屯大喇叭、微信群、宣传条幅等方式,切实提高群众生态环保意识。宾县林业和草原局将牵头开展联合行动,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巡查巡护,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全链条工作体系,坚决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
已办结
|
|
|
-
37
|
X2HL202112250045
|
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小区24栋院内的汽修厂钣金喷漆时噪音、异味扰民,且将污水随意倾倒在小区内。
|
哈尔滨市
|
大气,噪音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康安小区24栋实际应为院内的39栋一层独体车库,涉及5家汽车修配厂,其中,2家在院内面对康安小区24栋楼,3家在院外面对小区道路,均持有营业执照。
1.哈尔滨市道里区天宇汽车配件商店,营业执照注册日期:2018年7月2日,经营范围:零售汽车配件;
2.哈尔滨市道里区双龙汽车修配厂,营业执照注册日期:2019年2月28日,经营范围:机动车维修;
3.哈尔滨市道里区小王汽车修配厂,营业执照注册日期:2016年11月16日,经营范围:机动车维修;
4.哈尔滨市道里区顺顺利利汽车修配厂,营业执照注册日期:2015年9月15日,经营范围:汽车维修、洗车;
5.哈尔滨市道里区世亮汽车修配厂,营业执照注册日期:2014年11月3日,经营范围:汽车修配、洗车。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调查,双龙汽车修配厂、小王汽车修配厂、顺顺利利汽车修配厂、世亮汽车修配厂室内均配有汽车维修设备,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但不包含喷漆,现场未发现有喷漆作业痕迹,并且营业场所内无喷漆相关设备和原料,不存在喷漆噪音、气味扰民问题,室内均有上下水,不存在倾倒污水情况。现场检查发现,四家商户均不符合《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等备案要求,
|
|
是
|
|
|
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里区交通运输局已经立案 ,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1000376、1000377、1000378、1000379),履行法定程序后,责令其停业整顿。同时,道里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告知天宇汽车配件商店,严格按照审批项目规范经营,严禁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如发现超范围经营,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罚。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道里区政府组织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建立联合监管、常态监管、长效监管机制,实施不间断监管,有效控制举报问题反弹,更好保障附近周边居民的合法利益。
|
已办结
|
|
|
-
38
|
X2HL202112250021
|
哈尔滨香坊区公滨路与菜艺街交口处的浴珍源浴池使用燃气锅炉时异味扰民。
|
哈尔滨市
|
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香坊区浴珍源水文化浴池店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61号(菜艺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0MA1CK3R33A,注册日期为2021年5月10日,经营范围洗浴服务,保健按摩服务。
(二)核实处理情况
该浴池为独立平房建筑,四周均为居民楼,营业面积为600平米,集中供热无供暖锅炉。现场检查,浴池室内共安装5台天燃气锅炉用于经营。其中,2台0.35吨锅炉用途为烧水洗浴,3台0.05吨锅炉用途为汗蒸房加热(1台备用)。烧水锅炉烟气已通过管道连接至居民楼楼顶高空排放;汗蒸房加热的锅炉烟气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中,存在扰民情况。
|
是
|
|
|
|
针对此问题,哈尔滨市责成香坊生态环境局要求其立即进行改正。目前,该浴池已将烟气通过烟道接入现有的高排设施进行排放,问题已整改完毕。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香坊生态环境局继续对浴池加强管理,及时维护高排设施,避免存在因设施破损造成的扰民问题。
|
已办结
|
|
|
-
39
|
X2HL202112250028
|
哈尔滨松北区润福公园河道堵塞,周边树木、绿化被破坏,两岸开荒种地,环境脏乱差,保利水韵长滩小区、水木清华小区占用河道建别墅,破坏生态环境。
|
哈尔滨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哈尔滨松北区润福公园河道堵塞,周边树木、绿化被破坏,两岸开荒种地,环境脏乱差。”)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松北区润福公园建于2006年,位于松北大道、江都街、润福老年公寓合围区域。润福公园外侧一处用于排涝的沟渠,起始于江都街桥,终于松北大道,长约700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举报反映的“河道”实为润福公园外侧一段沟渠。经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核实,2019年11月27日松北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要行洪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此沟渠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经哈尔滨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核实,2011年4月,哈尔滨市松北灌排水体系及水生态环境建设一期工程取得省发改委批复(黑发改建管〔2011〕611号),批复中包括集乐支渠施工建设项目,起点位于发生渠,终点位于集乐雨水泵站,全长4.512公里。举报反映的“润福公园河道”为集乐支渠建设项目规划中的部分建设内容,目前尚未开展施工招投标及工程建设,没有实现水系贯通。
经工作专班现场实地踏查,沟渠两侧未发现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情况。润福公园外侧、润福老年公寓南侧沟渠渠底及沿岸有一处开垦种植区域,约300平方米,现已被冰雪覆盖。沟渠沿线部分树木存在折枝情况。经走访龙川社区和周边居民了解,开垦种植区域为附近居民在此开荒种地;树木折枝为今年冻雨自然灾害导致,非人为损坏。举报反映的开荒种地、树木损坏的情况属实。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保利水韵长滩、水木清华小区占用河道建别墅,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保利水韵长滩小区建于2007年,位于中源大道以北、江都街以西、江平街以东、龙川路以南,占地面积约5.6万平方米,项目建设978栋别墅,小区内有一条人工开挖的景观沟渠。
华远水木清华小区建于2010年,位于中源大道以北、松北大道以东、学海街以西、文汇路以南,占地面积约11.94万平方米,项目建设高层与多层建筑共29栋,小区内有一条沟渠,原为自然沟渠,小区建设后作为景观水系,属集乐支渠施工项目范围,目前尚未与集乐支渠连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经对保利水韵长滩小区和华远水木清华小区实地踏查,保利水韵长滩小区景观沟渠两侧共计建有56栋别墅;华远水木清华小区为高层及多层住宅,无别墅。经生态环境和水务局核实,2019年11月27日松北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要行洪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两个小区内的沟渠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松北区自然资源局查阅两处住宅小区项目建设规划档案,两个小区建设情况与规划审批一致。举报反映的“占用河道建设别墅”问题不属实。
|
|
|
是
|
|
第一个问题: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松北区在此区域设立公告牌告知周边居民严禁开荒种地。同时责成相关单位待明年春季组织清理并恢复开垦区域原貌;加大巡查管护力度,发现破坏环境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阶段性办结
|
|
|
-
40
|
X2HL202112250036
|
孙*林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延川村毁坏林地10亩、耕地20亩建粮食加工厂,占用10亩集体农田建设会所。
|
哈尔滨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孙某林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延川村毁坏林地10亩、耕地20亩建粮食加工厂。”)
(一)基本情况
新利街道位于阿城区主城区西北14公里处,共有11个行政村。延川村位于新利街道办事处西南4公里处,共有4个自然屯,总人口3150人,有耕地面积14790亩,林地面积420亩。被举报人孙某林于2004年至2014年10月任阿城区新利街道延川村村委会主任,2014年10月至2021年4月任延川村党支部书记,2021年4月至今任延川村党支部副书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加工厂涉及地块位于阿城区新利街道延川村何家屯,该处有粮食烘干塔和养殖场,总占地面积28.6亩。此处包含三家粮食烘干和仓储企业。其中,李某龙建设的平房及仓储用房总占地面积17.7亩,其中占用集体建设用地面积10.8亩、占用基本农田面积3.9亩、占用林地面积3亩,建筑占地面积6.75亩,实际用途为烘干、仓储;张某彬建设的平房和仓储用房总占地面积4.8亩,其中建筑面积0.8亩,占用的地类为基本农田,实际用途为烘干、晾晒;袁某库建设的平房和仓储用房占地面积4.37亩,其中建筑面积2.57亩,未立案土地面积1.8亩(土地未破坏),占用的地类为基本农田,实际用途为粮食仓储。
以上三家企业占用的土地是从本村村民流转过来的集体建设用地和承包地,实际用途是设施农业用地,主要功能为粮食晾晒、烘干、储存。李某龙工商注册有哈尔滨冠宇养殖有限公司,饲养生猪,实际用于粮食仓储,未饲养生猪。张某彬、袁某库没有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举报人反映的林地也是被李某龙占用,阿城区林草局测量数据为2.4亩,李某龙在林地上建设有2000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在阿城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经核实,被举报人孙某林没有毁坏林地、耕地建设和经营粮食加工厂的情况。
因当年没有设施农用地的相关政策,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龙等三人无土地审批手续占地建设粮食加工厂的行为,先后进行了四次行政处罚:
一是2013年12月24日,因李某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对李某龙下达了哈国土行处罚字(2013)7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非法建筑2.8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70240.00元。
二是2014年8月20日,因李某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对李某龙下达了哈国土行处罚字(2014)7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非法建筑3.95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74000.00元。
三是2018年1月10日,因张某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对张某彬下达了哈国土行处罚字(2017)7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非法建筑0.8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48225.00元。
四是2018年1月10日,因袁某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对袁某库下达了哈国土行处罚字(2017)7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非法建筑2.57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42630.00元。其中未立案土地面积1.8亩(土地未破坏)。
以上三名违法当事人逾期没有履行恢复土地原状和缴纳罚款的处罚事项。阿城区国土执法局将上述案件移送到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阿城区人民法院未予受理,没有强制执行,一直搁置。
经阿城区林草局实地测量并查阅档案材料,确定一处厂房占用林地2.4亩,该行为属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阿城区林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对违法行为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重新立案查处(哈阿林罚(2021)104号),责令违法行为人2022年5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根据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中,第一项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上述地块的实际用途一直是粮食储存、烘干和养殖,具有设施农业功能,现房屋可以作为设施农用地的辅助设施,没有改变农用地性质,应按照农用地管理。该地块属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占用10亩集体农田建设会所。”)
此问题与第二十二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240053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
|
|
是
|
|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阿城区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逾期未缴纳的罚款及滞纳金于2022年1月3日前全额追缴。对符合现行政策的农业设施办理备案手续,并按照农用地管理。阿城区林草局向违法行为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违法行为人不能自行拆除将依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成李某龙于2022年5月30日前还林。
|
阶段性办结
|
|
|
-
41
|
X2HL202112250023
|
2004年,腾*军在林甸县学田村四合乡敬老院附近毁草开垦耕地1800亩。
2005年,张*学在林甸县东兴乡绿色庄园毁草开垦耕地。
2010年,张*文在林甸县四季青镇大树村毁草开垦耕地600亩。
宋*亮在林甸县花园镇毁草开垦耕地1800亩。
|
大庆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地块1:位于林甸县四合乡政府西4公里处,学田村界内,原四合乡敬老院羊场草原,经现场测量,面积为1548亩,国土“二调”地类为旱地、盐碱地、其他草地、村庄、设施农用地、水工建筑用地,现状为耕地。
举报地块2:位于林甸县东兴乡林依路大桥附近、双阳河北,经现场测量面积为20520亩,国土“二调”地类为旱地、盐碱地、村庄、设施农用地、水工建筑用地,现状为耕地。
举报地块3:位于林甸县四季青镇大树林村十屯北,经现场测量面积为580亩,国土“二调”地类为天然草地、盐碱地、农村道路,现状为天然草地和肉兔养殖场。
举报地块4:位于林甸县花园镇东南9号桥东侧,现场测量面积2750亩,地类为天然草地,现状为草原。
(二)核实处理情况
1.关于2004年,腾*军在林甸县学田村四合乡敬老院附近毁草开垦耕地1800亩问题
经调查,2004年12月,四合乡政府对该块草原进行竞拍发包,由腾*军取得承包权,并与四合乡政府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腾*军经营期间该地块一直用于采草,没有开垦耕种。2012年3月,腾*军将该草原转让给国*萍经营,经由四合乡政府同意,双方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使用权)转让协议》。2012年4月,该地块被原林甸县国土资源局纳入林甸县2012年补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该项目立项时,所设计的新增耕地地块,在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原地类为盐碱地和其它草地。2012年4月,该项目由原林甸县国土资源局向县发改局呈报《关于2012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的请示》(林国土呈〔2012〕25号),县发改局给予同意立项批复(林发改发〔2012〕116号)。原林甸县国土资源局向林甸县人民政府呈报《关于2012年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的请示》(林国土呈〔2012〕27号),县政府同意组织实施。2012年9月原林甸县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土地整理处呈报《关于林甸县四合乡永乐、学田村2012年度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进行评审的请示》(林国土资呈〔2012〕85号),2012年10月省厅派专家组到实地进行踏查,形成评审意见:永乐村、学田村地块符合项目设计要求。2013年5月,林甸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林甸县四合乡永乐村、学田村2012年度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林国土资呈〔2013〕29号),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验收准备工作。2013年8月,林甸县2012年度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通过了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审核,该项目从申请立项、规划审核、组织实施、验收均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实施后,该地块继续由国*萍经营。2014年至2017年,四合乡政府按耕地管理并收费。2018年5月,四合乡政府和国*萍签订了《资源发包(补充)合同》,承包费按耕地价格重新调整,并一次性缴纳。目前,该地块由四合乡政府按耕地进行管理。
综上,地块现状为耕地情况属实,2004至2011年腾*军经营期间没有将草原开垦成耕地,一直按草原经营,该地块被纳入林甸县2012年补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依法依规实施变为耕地。腾*军在林甸县学田村四合乡敬老院附近毁草开垦耕地情况不属实。
2.关于2005年,张*学在林甸县东兴乡绿色庄园毁草开垦耕地问题
经调查,1995年,林甸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林甸县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林政发〔1995〕2号),鼓励通过招商引资对“五荒”进行开发利用。通过调查走访相关知情人,林甸县政府将该地块按“五荒”地发包给哈尔滨的亓*文开发利用,当年实际开发草原22745亩,用于耕种农作物,并将开发区域起名为“绿色庄园”,国土“二调”地类为旱地。2010年,该地块经营权转让给大庆庆丰集团林甸谷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经营。2019年,大庆庆丰集团林甸谷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将此地块使用权及剩余年限转让承包给张*学经营,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承包年限10年(2019年2月至2028年12月),张*学承包后一直耕种农作物。
综上,该地块开垦为耕地情况属实,是1995年根据“五荒”开发政策形成的耕地。张*学2019年承包前,该地块已开垦为耕地。
3.关于张*文在林甸县四季青镇大树村毁草开垦耕地600亩问题
经调查,1996年10月,原龙山乡企业办将该草原承包给赵*经营,签订草原承包合同,用于采草。2009年8月,赵*将经营的草原580亩转让给石*坤经营。2020年4月,石*坤将该草原经营权转让给林甸县玉衡兴兔业有限公司。1996年至2019年该地块没有改变过用途,一直用于采草。2020年6月,林甸县玉衡兴兔业有限公司申请,在转包的草原上建肉兔养殖基地,建设兔舍、饲料库房等设施。肉兔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征占草原面积2.9334公顷,依法取得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甸县四季青镇肉兔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的批复》(黑草审批〔2020〕第14号)。剩余面积现状仍为草原,由林甸县玉衡兴兔业有限公司正常采草利用。经调查走访和现场查验,该地块现状为天然草地和肉兔养殖场,没有耕地。
4.关于宋*亮在林甸县花园镇毁草开垦耕地1800亩问题
经调查,根据查阅花园镇政府提供的草原承包台账,宋*亮并未在花园镇承包草原。经询问宋*亮本人,举报反映1800亩草原地块合同承包人为花园镇永久村村民全*金,全*金和宋*亮口头约定合伙经营,承包实际面积2750亩。1997至2009年间宋*亮在举报区域内经营草原,在经营期间没有开垦草原耕种农作物,经调查走访花园镇其他村屯草原承包人得知,宋*亮在花园镇其他村屯没有实际经营草原。2010年,宋*亮将该草原转租给李*秀经营至今。经现场核查,该地块没有毁草开垦耕种,现状仍为草原,由承包人李*秀正常采草利用。经调查走访和现场查验,该地块现状为天然草地,没有耕地。
|
|
|
是
|
|
一是由林甸县自然资源部门、四合乡政府负责对反映问题项目区耕地及设施进行监管,严格按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种植农作物,保证耕地的充分合理利用,禁止未经批准改变耕地用途。二是由县林草局和属地政府对全县草原加强监管,严格草原征占用审批制度,对已批复征占地块进行事后监管,杜绝破坏草原现象发生。三是坚持举一反三和长效监管,要求各乡镇(场)对辖区内草原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立案查处。
|
已办结
|
|
|
-
42
|
X2HL202112250015
|
1.虎林市永平砂场在采矿权到期后仍然进行开采。
2.举报人认为,虎林市石青山一公里范围内审批了8家采矿权,严重超出了当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
鸡西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虎林市永平砂场在采矿权到期后仍然进行开采”
(一)基本情况
信访举报反映的虎林市永平砂场实为虎林市祁*芳砂场,位于虎林市新乐乡永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30381MA19KEB20D,经营者为祁*芳。经营范围为土砂石开采、销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8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2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虎林市永平砂场(虎林市祁*芳砂场)处于停止开采状态,现场发现有少量开采迹象。经调查核实,2021年12月15日,虎林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股夜间巡察发现,祁*芳砂场有开采痕迹,12月16日,虎林市自然资源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对原砂场法人祁*芳进行询问调查,祁*芳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进行开采。经多日排查,初步认定盗采嫌疑人为耿*亮,经询问耿*亮,本人承认有盗采行为。耿*亮交代盗采了200余立方米砂石,用于其承包的虎林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十四标段农田路项目。
第二个问题:“举报人认为,虎林市石青山一公里范围内审批了8家采矿权,严重超出了当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一)基本情况
虎林市石青山位于虎林镇北新乐乡境内,共有大小山峰4座,总面积2平方公里左右,建筑用石储量2千万立方米以上。只有1家采矿权,即虎林市天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38156063428XD,法人杨某,采矿许可证号为C230002009127120049137,有效期限自2020年10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生产规模5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453平方公里。虎林市天盛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聘请了环评第三方机构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国环评证乙字第1724号),2017年5月,原虎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虎林市天盛石材有限公司石场整合扩大区(增扩后)建筑用花岗岩采石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虎环评〔2017〕7号)批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2006年至2016年,原鸡西市国土资源局共审批了虎林市石青山6家采矿权。2016年,按照国家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和《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虎林市2013年小型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虎政函〔2013〕74号)要求,将2006年至2016年期间审批的6个采矿权整合为1个采矿权(变为6个采区)。2018年1月5日,原虎林市国土资源局为虎林市天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采矿许可证,以后再未审批采矿权,石青山只有这一家采石场,生产规模5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453平方公里。2020年,虎林市自然资源局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实地核查,聘请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查院对虎林市天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储量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为:一、三、五采区无剩余资源储量,停止开采;二、四、六采区剩余资源储量为14.9964万立方米,继续开采。目前该公司仅有二、四、六采区可进行开采,2023年4月30日采矿权到期后矿山关闭,采矿权灭失。虎林市石青山面积2平方公里左右,建筑用石储量2千万立方米以上,该区域采矿权符合虎林市矿产资源规划,实际开采量远未达到破坏生态的程度,且此矿权结束后,仍然可以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出让,不存在超出生态环境承载能力问题。
|
|
|
是
|
|
2021年12月27日,虎林市自然资源局对耿*亮依法立案,虎林市自然资源局已聘请第三方测量机构进行测量认定,待2022年1月4日出具认定结论后,虎林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耿*亮予以行政处罚。
|
阶段性办结
|
|
|
-
43
|
D2HL202112250048
|
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地理信息产业园附近的铁路线,火车经过时产生巨大噪音和烟尘,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
哈尔滨市
|
噪音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1.小区附近线路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学院路地理信息产业园”实为“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园”。经过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园附近有四条铁路线路,分别为滨洲上、下行线和哈齐客专上、下行线。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园距离铁路正线最近距离约69米,滨洲线与园区最近距离157米,哈齐客专外轨中心线与园区最近距离30米。哈齐高铁图定列车42对运行时间为早5:21~晚22:14,夜间22:14~早5:21停运。滨洲上、下行线图定列车50对,分布全天运行。
2.地理信息产业园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园于2003年7月8日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经济开发区学院路1001号,哈齐客专上行线K17+550—K17+850右侧。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园内现有7栋家属楼424户,2006年建成入住,常住人口约500人。该地段为路基段,路基高约2.5米,铁路外侧靠近信息产业园住宅楼处已设置声屏障,起止里程为K17+500—K17+900,声屏障高度3.95米,为金属材质声屏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阅新建铁路哈尔滨至齐齐哈尔客运专线环评报告、环评批复,“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处的噪声不得超过昼、夜70分贝的铁路边界噪声限值标准,对30米外超标点采用声屏障或者加隔声窗等措施”,新建哈齐客专工程严格落实了环评中设置声屏障的措施,类比验收监测结果,临铁路第一排昼间67.3分贝,夜间55.1分贝,可满足铁路边界昼夜70分贝的噪声标准限值。2021年12月27日,集团公司组织开展现场监测,噪声监测结果符合《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b类标准限值要求。哈尔滨市责成中铁哈尔滨集团公司高度重视铁路运输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努力用实际行动践行“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降低铁路运输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针对噪声问题已采取如下措施:1.实施降噪措施。对信息产业园住宅楼处实施了3.95米高,450延米声屏障措施;对临近滨洲线实施电化改造,用低噪声的电力牵引代替内燃机车牵引;对机车加装限鸣装置和安装低噪声电喇叭等措施,进一步减少铁路运输和货场装卸噪声对小区居民影响。2.减少机车鸣笛影响。要求各次列车在上述地点除必要用风笛喇叭进行警示外,其他均要用低噪声电喇叭鸣示,从而最大限度降低鸣笛噪音影响。3.加大运行管理力度。机务系统将指派干部现场监控,加强监管,同时强化日常分析,通过视频分析、监控分析、语音分析等管理手段对通过列车进行不定期分析,对于违反规定情况严肃追究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责任。
经核实,哈齐客专动车组采用电力牵引,属于清洁能源,无烟尘污染;滨州线实施了电气化改造,目前图定50对车,36对采用电力牵引,14对为内燃机车牵引,使用柴油作为燃料,内燃机车排放符合机车出厂相关参数要求。
|
|
是
|
|
|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加强运营期噪声监测,如出现监测超标,将采取降噪措施,降低铁路运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已办结
|
|
|
-
44
|
X2HL202112250017
|
韩*亮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镇望哈村废弃砖厂内、解放村的二节耕地边堆存了大量垃圾,并用土掩埋,严重污染耕地及周边环境。
|
哈尔滨市
|
土壤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韩某亮系榆树镇望哈村村民,中共党员。废弃砖厂位于榆树镇望哈村西侧,占地面积约8万平方米;解放村的二节耕地边为田间道路。
(二)核实处理情况
举报反映的废弃砖厂,经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调查认定,土地性质为自然保留地,非耕地。经调查,上个世纪70年代,榆树镇望哈村利用“五荒地”建设砖厂,逐年取土形成了面积约5万平方米、平均深度约5米的大坑。2001年,砖厂停产。2002年,望哈村将砖厂承包给哈尔滨美狮实业有限公司,承包期70年。哈尔滨美狮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后,计划建设猪舍从事养殖,但未实施,一直荒废。由于哈尔滨美狮实业有限公司疏于看管,周边村屯向坑内偷卸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2018年,哈尔滨美狮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杨某起与钟某勇签订协议,由杨某起提供砖厂大坑,钟某勇向内倾卸“好土”,并约定不能倾卸城市垃圾及其它渣土。经榆树镇纪委核查确认,被举报人韩某亮与钟某勇为向砖厂倾泻垃圾的合伙人。协议签订后,钟某勇、韩某亮开始向坑内倾卸建筑工地施工挖掘的土方,并伴有部分建筑垃圾。2021年,道里区开展农村垃圾堆存场排查清理工作,榆树镇将砖厂垃圾堆存点上报。9月30日,中标单位黑龙江天云建设有限公司开始将垃圾清运至哈尔滨文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垃圾清运至该公司机械分拣后,可回收物再生利用,不可回收物统一处置。11月15日,该砖厂大坑内5.5万立方米垃圾全部完成清理。榆树镇已将该砖厂土地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道里分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拟调整为集体建设用地。2021年11月19日,榆树镇委托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清理后的土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铅、铬、总砷、总汞、铜、镍等指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限值。举报反映的砖厂堆存垃圾问题已完成整改,周边环境得到改善,不存在污染耕地问题。
举报反映的解放村二节耕地边为望哈村一条田间路,主要用于农耕通行。近年来,因农机碾压路面坑洼不平,夏季泥泞难行。在上述砖厂垃圾清运过程中,望哈村从中分拣出约200立方米的砖头、砂石、炉灰,作为路基铺设在田间路上,长约350米,宽约2.8米,厚约0.2米。
|
|
是
|
|
|
对于韩某亮等人倾卸垃圾问题,榆树镇纪委正在调查,将依据调查结果移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2021年12月27日,望哈村已向村民公示道路维修情况,并做了问卷调查,二节地两侧耕地6户承包村民对铺垫道路表示赞成。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道里区按照省住建厅现场督导时提出的要求,加快垃圾分拣进度,力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分类处理。同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待调整后根据土地用途制定修复方案,逐渐恢复原有土地使用功能。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大已建成投用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使用效率,加强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不反弹。
|
已办结
|
|
|
-
45
|
X2HL202112250013
|
2016年冬季,韩*峰在尚志市国有林场苇河镇五道岭作业点超限采伐。
|
哈尔滨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苇河林场(以下简称苇河林场)隶属黑龙江省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场址所在地尚志市苇河镇,经营总面积21734.88公顷。其中:有林地15626.16公顷,未成林造林地154.4公顷,灌木林地13.13公顷,无立木林地3.77公顷,苗圃6.32公顷,宜林荒山荒地84.45公顷,宜林沙荒地1.19公顷,辅助生产用地5845.46公顷,活立木蓄积195.32万立方米,在职职工109人。经确认,举报人所反映的韩某峰于2014年-2017年任黑龙江省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苇河林场副场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核查和调阅资料,举报人所反映的2016年冬季,苇河镇五道岭作业点为苇河林场46林班1小班,47林班1、2小班,为2016年经原黑龙江省林业厅审批的采伐作业小班(46林班:林木采伐许可证号:黑林采字〔2016〕2634号),起源人工林,树种人工红松,采伐类型为抚育,采伐方式为定株抚育,采伐强度11.4%,采伐蓄积102.77立方米,出材量73.13立方米。47林班1小班:林木采伐许可证号:黑林采字〔2016〕2033号),起源人工林,树种黑杨,采伐类型为抚育,采伐方式为生态疏伐,采伐强度10.5%,采伐蓄积147.19立方米,出材量112.66立方米。47林班2小班:林木采伐许可证号:黑林采字〔2016〕2034号),起源人工林,树种黑杨,采伐类型为抚育,采伐方式为生态疏伐,采伐强度10.4%,采伐蓄积86.57立方米,出材量65.12立方米。采伐后苇河林场对年度内经营的全部小班进行自检自查,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对林场伐区进行抽检(黑尚林办发〔2017〕5号),各项采伐类型消耗量均控制在相应分项限额指标内,定株抚育作业小班与调查设计相符。2021年12月27日,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委托第三方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有限公司森调队(乙级资质)对苇河镇五道岭作业点苇河林场46林班1小班伐区作业情况进行现场认证,认证结果为46林班采伐蓄积69.0254立方米。47林班1小班:采伐蓄积329.444立方米。47林班2小班:采伐蓄积81.8420立方米。
综上所述,举报人反映的“2016年冬季,韩某峰在尚志市国有林场苇河镇五道岭作业点超限采伐”问题基本属实。2016年47林班1小班审批采伐蓄积147.19立方米,经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有限公司森调队认定实际采伐蓄积329.444立方米。
|
|
是
|
|
|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尚志市政府组织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进一步核查确认,并在2022年4月30日前对苇河林场五道岭作业点采伐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若存在违法问题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加大森林资源管护力度,确保生态安全。
|
已办结
|
|
|
-
46
|
X2HL202112250006
|
大庆龙凤区凯旋城小区将生活污水直排到附近的董家泡内,异味严重扰民。
|
大庆市
|
水
|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大庆市龙凤区凯旋城小区,位于龙凤区龙凤大街东侧,紧邻原大庆四中,董家泡位于小区南侧。该小区始建于2007年,由大庆市美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占地2.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44万平方米,共有居民楼12栋、706户住宅(实际入住300余户)、10户商服。
凯旋城小区日产生污水约90吨,经生活污水提升泵站提升至石化公司生活污水管网,进入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排查,并查看小区与董家泡连接处周边排口,没有发现生活污水直排问题,在凯旋城小区内检查发现,小区部分道路存在污水结冰情况,现场没有异味。
经调查,2021年8月份以来,龙凤区城管局在日常巡查中未发现凯旋城小区有污水直排董家泡现象。但2021年12月24日,小区内消防井沉降压迫供水管线,导致两处供水管线爆裂,大量自来水流入3号楼旁污水井,汇入小区污水提升泵站,由于污水提升泵站提升能力有限,导致提升泵站内的生活污水外溢至小区旁原大庆四中院内荷花池,当时有异味。该荷花池现已封冻结冰,少量污水通过冰面自然流入董家泡内。
|
是
|
|
|
|
龙凤区城管局立即协调市水务集团对供水管线进行抢修,12月27日凌晨3点,抢修完成一处漏点,另外一处漏点29日完成。目前,污水提升泵站溢流问题已解决。物业公司对小区溢流结冰及至董家泡冰面上的污水进行回收,共拉运10立方米冰水混合物至污水提升泵站。
处理情况:一是龙凤区城管局加强日常监管,每日对凯旋城小区污水提升泵站进行检查,严防溢流情况发生。二是龙凤区城管局责令凯旋城小区物业公司,加强污水提升泵站和供水管线日常巡查管理,发现故障及时报修。三是龙凤区城管局协调石化公司、市水务集团、热力集团加强对凯旋城小区及周边管网巡查,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抢修。
|
已办结
|
|
|
-
47
|
X2HL202112250002
|
哈尔滨道外区西开原二道街有多家金属装饰店、不绣钢加工店占用公共道路、小区公共空间经营,噪音扰民,举报人认为其选址不当,不具备经营条件。
|
哈尔滨市
|
噪音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外区西开原二道街,位于道外区滨绥铁路线东侧,南北走向,南接南极街,北至南马路,全长900余米,属于南马路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街道两侧分别有多栋多层商住一体居民楼,临街商服用房开办12家金属装饰店和15家不锈钢经销店,均有营业执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道外区西开原二道街街道两侧临街商服用房,共开办12家金属装饰店、15家不锈钢经销店,均有营业执照,未发现违反《哈尔滨市市场主体场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中明确规定的选址不当和不具备经营条件问题,未发现超范围经营、违规占用小区公共空间,以及户外加工作业、产生噪音扰民问题。巡查过程中,发现哈尔滨市道外区志恒金属装饰经销部和哈尔滨市道外区鑫润达不锈钢铁艺商店门前,有金属装饰材料和杂物堆积。
12月26日,哈尔滨责成市道外区组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南马路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增加巡查频次,制定长效措施,严防临街商户违规户外作业、产生噪音扰民和占用公共空间经营问题反弹新增。
12月27日,哈尔滨市责成道外区巡查发现,道外区西开原二道街道路两侧临街商户门前,干净整洁、经营有序,多部门联合执勤队伍正在开展日常巡查。
|
|
|
是
|
|
道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2户商家立即清理,明确告知经营者,严禁占用门前和人行道乱摆乱放。经营者承诺,立即整改,不会再乱摆乱放,杜绝噪音扰民问题发生。
|
阶段性办结
|
|
|
-
48
|
D2HL202112250052
|
牡丹江市长安街西三条路明月水煮鱼、夕晔酒局将油烟直接排放至居民楼道内,夕晔酒局夜间营业时噪音扰民。
|
牡丹江市
|
噪音
|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牡丹江市长安街西三条路明月熏酱水煮鱼锅饭店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长安街西二条路与西三条路之间道北,分上下两层,面积为180平方米,于2019年12月5日正式营业。夕晔酒馆(交办为酒局)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西长安街95号,分上下两层,面积为180平方米,2021年11月30日试营业。
(二)核实处理情况
1、明月熏酱水煮鱼锅饭店店内有一个主灶,其设置的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在长安街西小二条路与西三条路之间无线电小区院内该店后窗墙体上,于2021年12月20日安装了新的油烟净化器,且营业期间正常使用。
2、夕晔酒馆店内设置的油烟净化设施和排风机安装在长安街西小二条路与西三条路之间无线电小区院内,该店后窗外设有一段“L”型烟道,烟道末端装有排风机及油烟净化设备。根据其提供的油烟净化设备出厂检测合格报告(报告编号ZY-R2020-0330-01C/YYD)显示,其油烟净化设施为XYQ-JD-2A型静电式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
牡丹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12月27日16时至21时50分两次委托第三方黑龙江省龙森食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分别对明月熏酱水煮鱼锅饭店进行了油烟检测,对夕晔酒馆进行了油烟、排风机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音检测,结果显示两家的油烟排放均符合国家标准,夕晔酒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2021年12月30日17时、22时05分委托第三方黑龙江省龙森食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再次分两次对夕晔酒馆进行了排风机边界噪音检测,结果显示夕晔酒馆边界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明月熏酱水煮鱼锅饭店油烟检测结果为每立方米0.27mg;夕晔酒馆油烟检测结果为每立方米1.59mg,边界噪声昼间为54.6、夜间为48.6。油烟测值全部在国家标准限值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2.0mg内,噪声测值也全部在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昼间60、夜间50内。
|
是
|
|
|
|
因涉嫌油烟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即对两家饭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要求明月熏酱水煮鱼锅饭店负责人立即联系厂家售后服务对设备进行了维修保养。要求夕晔酒馆负责人于2021年12月27日将排风机迁移至室内设置。现已迁移完毕。鉴于这2家餐饮单位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并立即改正,安装油烟净化器且正常使用,排放的油烟、噪声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未产生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因此,依据检测结果,不予行政处罚。
|
已办结
|
|
|
-
49
|
X2HL202112250014
|
铁力市和鑫采石场、铁力市桃采采石厂的采矿证、林权证均已到期,但目前仍在开采。
|
伊春市
|
生态
|
该信访举报案件与第一批次受理编号D2HL202112040011反映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
|
|
|
|
|
|
|
|
-
50
|
X2HL202112250012
|
鸡西市21家机动车检测线检测的机动车尾气基本都能合格,举报人质疑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
鸡西市
|
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鸡西市辖区内共计21家机动车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检测机构”)对车辆环保尾气排放检测。车辆环保尾气排放检测数据通过网络直接上传至鸡西市生态环境局车辆环保尾气排放检测网络监管平台,由鸡西市生态环境局对被检车辆环保尾气排放检测过程进行监控,并对检测报告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审查合格的,加盖鸡西市生态环境局“合格”电子印章后,机动车检测机构才可以对外出具车辆环保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报告。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通过,该网络监管平台对于机动车检测数据不合格的,加盖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不合格”电子印章,由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专属服务器自动上传至鸡西市机动车排气信息管理系统,由机动车检测机构告知车主该车辆检测不合格需要进行车辆维修,维修后再次上线进行尾气检测,直至该车辆经维修后检测合格为止。
(二)核实处理情况
1.鸡西市辖区21家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营业执照齐全(营业期限为长期),由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核准发放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都在有效期限内。
2.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齐全,进行车辆环保尾气排放检测使用标准(GB18285—2018、GB3847—2018)正确,为国家现行执行标准,符合车辆环保尾气排放检测使用标准要求。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环保尾气排放检测设备全部经第三方检定校准公司进行了检定校准,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齐全,并在有效期限内,符合车辆检测的设备规定要求。
3.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于2011年开展机动车尾气监管工作,2018年12月建设完成了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自2018年12月联网开始到2021年12月26日,共审核通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495400台。其中,合格车辆448218台、不合格车辆47182台,合格率90.47%。
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环保尾气排放检测的数据通过网络直接上传至鸡西市生态环境局车辆环保尾气排放检测网络监管平台,该网络监管平台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每一台检测车辆的检测过程及检测现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监控、并对直接上传的车辆环保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报告数据进行严格审核。该网络监管平台监控视频资料保存期200天,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保存期限为6年,可以追溯复核。
4.鸡西市生态环境局在2021年1月27日的突击检查过程中发现密山万通检测站私接暗管,存在提供虚假报告单行为。鸡西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鸡环罚〔2021〕03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私自连接的暗管拆除(现场核查时已经拆除),处以186400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2640元。
|
|
|
是
|
|
一是由鸡西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交通支队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按照各自监管职能对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不定期突击式抽查,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管;二是加强日常监督,重点检查全市机动车检测机构在对车辆进行环保尾气排放检测和安全技术检测时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检测执行标准,检测设备是否定期进行检定校准,车辆检测操作规范及检测数据上传网络安全、网络上传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等;三是充分利用环检网络平台、安检网络平台视频监控监管职能,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检测过程及每个检测环节进行严格审查,严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车辆检测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已办结
|
|
|
-
51
|
X2HL202112250005
|
2019年12月,绥棱县靠山乡人民政府以“河湖清四乱”为由,无证采伐绥棱县靠山乡九江村西河套克音河沿岸150亩林地内16000棵杨树。
|
绥化市
|
生态
|
此案件与第二十二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240021反映情况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
|
|
|
|
|
|
|
|
-
52
|
D2HL202112250032
|
1.北安市庆华区清真寺屠宰场无手续屠宰牛、羊,并将未经处理的屠宰废水、粪便排放到乌裕尔河内,异味严重,污染河流。
2.北安市北岗区凤凰城益丰宠物医院无环保手续,将医疗垃圾、宠物粪便随意堆放,异味严重,且举报人认为医院内有x光机,可能存在放射性污染。
|
黑河市
|
水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北安市庆华区清真寺屠宰场无手续屠宰牛、羊,并将未经处理的屠宰废水、粪便排放到乌裕尔河内,异味严重,污染河流。”
(一)基本情况
北安市清真寺位于庆华北街与庆华中路交叉口西北方30米,该屠宰点位于清真寺东侧,由阿訇屠宰,是为回民群众提供牛肉的主要屠宰场所,平均每天宰杀2—3头牛。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调查,北安市共有回族群众1184人,没有牛羊定点屠宰场。为尊重回族饮食习惯,北安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根据原商业部《关于牛羊肉经营中有关回民风俗习惯的几点注意事项的指示》等文件精神,筹集资金在清真寺东侧原有仓库的基础上改建一处屠宰点,由阿訇屠宰,用于回民自宰自食。该屠宰点每天产生废水100公斤左右,贮存在100立方米污水防渗井中,每月抽取一次污水运送到长青污水处理厂处理。随宰随走,无待宰圈,只产生少量粪便,粪便定期清运至城郊乡双青菜社自用地(45亩)进行还田。不存在屠宰废水、粪便排放到乌裕尔河情况。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北安市北岗区凤凰城益丰宠物医院无环保手续,将医疗垃圾、宠物粪便随意堆放,异味严重,且举报人认为医院内有X光机,可能存在放射性污染。”
(一)基本情况
北安市益丰宠物医院位于南京路357号,2017年办理工商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181MA19LPF805,建筑面积270平方米,系商业用房,诊疗范围为犬、猫、家禽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北安市益丰宠物医院于2017年9月营业,2021年换发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诊证〔2021〕第231181001号),辐射安全许可证(黑环辐证〔N0110〕)。按照规范要求设有X光室,室内一台X光机(型号YSZ-803,属III类射线装置),设置有铅隔离门,墙壁做防辐射处理,不存在放射性污染。每次宠物诊疗都是随治随走,极少产生宠物粪便,即使产生也都是及时清理。每天产生的少量医疗垃圾(约0.1公斤左右)放入专门的垃圾储存桶,由北大荒集团北安医院代收后统一转运至医疗垃圾处理厂处理。医院未开展动物胸腔、腹腔及颅腔手术业务,无需办理环评手续。通过对周边邻居走访,均反映该宠物医院没有随意堆放动物粪便行为,也没有异味感。
|
|
|
|
是
|
|
已办结
|
|
|
-
53
|
X2HL202112250001
|
举报人认为东北林业大学在伊春市大箐山县凉水林场保护区内采摘松子,对红松等珍稀树种造成破坏。
|
伊春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隶属于东北林业大学,1958年经林业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凉水实验林场。1980年7月,改建为森林与野生动物类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1997年12月,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有林权的林地面积6394公顷,辖区内集中分布的红松面积3817公顷,31个林班,具备产籽条件的红松14万株。保护区将这31个林班划分为15个管护责任区,2011年开始,保护区明确15名在编在岗职工作为管护人员,并签订《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合同》,明确所承担的森林管护、森林防火及病虫害监测防治等职责,负责红松种籽采集和保护工作。
(二)核实处理情况
2021年12月26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大箐山县成立工作专班通过实地查看、管护包保领导和管护责任人了解询问、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及调阅各类内业材料等方式,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开展了实地调查,在保护区内未发现红松等珍稀树种造成破坏现象。为加强保护区管理,保护区管理局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落实封闭管理措施。保护区路口、边界、瞭望塔设立360度实时监控,红松采集期间,无人机和管理人员全天候、无死角巡查巡护,并做好巡护记录。通过天、地、人的无缝对接,保护措施落实做到了全覆盖,有效杜绝了外来人员进入保护区破坏性采收。二是落实红松管护和种子采收责任制。每年9月中旬,进入红松种子采收期,保护区与管护责任人签订责任状,将红松种子采收相关要求、技术规程和标准进行讲解,明确落实管护人的保护责任,做到了责、权、利高度统一。三是规范采收作业方式。红松籽采集过程中,保护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林木采种技术》(GB/T11619-1996)的要求,制定《凉水林木采种技术标准》,对严格保护母树,不得伤毁母树树冠枝条和翌年成熟的幼果等诸多方面进行了界定。还明确了确保结实树木保留一定比例的健康球果,满足红松树种天然更新及野生动物觅食需求。四是落实常态化监管措施。保护区管理局联合森林公安定期开展联合巡查和不定期检查抽查,特别是看好关键时间节点,每年从9月中旬开始到10月中旬,保护区指派工作人员与采收作业人员一道,在现场培训作业方式方法、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同时,杜绝利用刀、斧、锯等工具野蛮作业,以及抢采掠青等违规作业行为。
|
|
|
|
是
|
|
已办结
|
|
|
-
54
|
X2HL202112250031
|
哈尔滨市南岗区建兴街3号楼1-3楼公共卫生间污水及气味污染周边环境。
|
哈尔滨市
|
水
|
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建兴街3号楼1-3楼”实际为南岗区建兴街“3号楼”和“3号-1号楼”,此两栋居民楼建成于1958年。建兴街3号楼共3层2个单元,常住居民65户,建筑面积1727平方米,由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有房产经营管理中心南岗公司负责管理;建兴街3号-1号楼共3层1个单元,常住居民8户,建筑面积863.17平方米,由哈尔滨市征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建兴街3号楼及建兴街3号-1号楼每楼层各有公共卫生间一个,由于建成年代较长,蹲便原有冲水管线已无法使用,居民常年提水冲洗卫生间,导致污水、异味问题产生。
|
是
|
|
|
|
调查组现场组织人员对全部卫生间地面进行了彻底冲刷并全面消毒,现公共卫生间污水、异味问题已解决。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南岗区建立长效机制。一是由属地和兴路街道办事处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增加巡查次数,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责任部门,督促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有房产经营管理中心南岗分公司及哈尔滨市征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定期对公共卫生间进行清洁、消杀,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居民文明意识,确保整改问题不反弹。二是协调供水集团、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有房产经营管理中心南岗分公司及哈尔滨市征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保证房屋安全前提下,研究为该建筑安装供水增压设施,恢复公共卫生间冲水管线。
|
已办结
|
|
|
-
55
|
X2HL202112250009
|
铁力市年丰乡东河村二组刘*山经营的养猪场,畜禽粪便通过地下渗井直排,污染附近自来水厂水质,噪音、异味严重扰民。
|
伊春市
|
水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问题涉及年丰乡东河村一养殖户(非养殖场)刘某山,该养殖户现存栏生猪167头、年出栏158头。养猪地点位于铁力市年丰乡东河村一组最西侧,西侧为耕地,南侧无居民住房,北侧为通村道路,道路北现无常住居民,养殖户东侧为春伊醉酒坊院墙。该养殖户周边无自来水厂,仅有一处村级自来水井房(取水井井陉30公分),该自来水水井周围30米为村级水源地保护区(2017年6月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刘某山养殖地点距自来水水井井房直线距离150米,不在保护区内。
刘某山于2014年开始养殖,初期养殖2头生猪,到2018年养殖量增加到60余头,并于当年自建积容约1.4立方米的地下渗井1处(直径1米、深1.8米)。随着养殖量的增加,2019年建设12.56立方米防渗污水池(直径2米、深4米)1处,2020年建设23.63立方米粪污贮存池(长4.5米、宽3.5米、深1.5米)1处,能够有效满足现阶段粪污贮存需求。此外,刘某山养猪户现有全封闭式猪舍400平方米,并配有饲料粉碎机1台、养殖环境处理净化机1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2018年该养殖户确将少量污水排放至自建地下渗井,到2019年新建防渗污水池后,地下渗井被废弃,不再继续使用。接到转办案件后,铁力市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所涉及自来水水井和东河村刘某山养猪地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粪污直排、污染自来水厂水质问题。经调查,刘某山养殖户现养殖量167头,家中粪污贮存池和防渗污水池均满足“三防”标准。日产粪污约0.3吨,粪污实行干清粪工艺,分别运至粪污贮存池、防渗污水池中暂存,该养殖户自家粪污贮存设施存满时,将粪污转运至村级粪污集中收集点内贮存,其中:村级固体粪污贮存池400立方米、村级液体粪污贮存池1550立方米,粪污经发酵处理后由与其签订粪污销售协议的种植户运走,作为肥料使用。不存在将畜禽粪便通过地下渗井直排问题。2021年12月26日,铁力市对自来水水井水进行采样化验,结果显示,氨氮指标为0.132mg/L(地下水氨氮标准限值为0.2mg/L),未对地下水产生影响,不存在污染附近自来水井房水质问题。
|
|
|
是
|
|
铁力市已于2021年12月28日对废弃地下渗井进行填埋处理。
2021年12月27日,伊春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铁力分中心对该养殖户周边噪音进行了检测,为41分贝,不超标。此外,刘某山养猪户室内有1台饲料粉碎机,平均3天使用1次,在白天工作时间使用,每次使用约30分钟,启用该粉碎机时,按规定在厂区外1米处监测,为45分贝,不超标。此外,该猪舍为全封闭式猪舍,定时启用养殖环境处理净化机吸收处理猪舍异味,2021年12月30日,铁力市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该猪舍异味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存在异味严重扰民问题。下一步,铁力市将进一步加大对该养殖户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杜绝各类环境污染隐患。
|
已办结
|
|
|
-
56
|
D2HL202112250033
|
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D2HL202112140024公示办理情况不满意。举报人认为公示内容未对哈尔滨市香坊区哈香坊三力明居5G基站在建设前是否需要征求周边居民意见作出明确答复。
|
哈尔滨市
|
辐射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案件编号D2HL202112140024号:“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多福家园1号楼3单元房顶的通信基站噪音扰民,且举报人怀疑基站存在电磁辐射污染,并认为基站建设前未争得周边居民同意。”此案件已阶段办结,办理情况已上报。
多福家园小区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94号,占地面积43132㎡,共6栋住宅楼,608户居民。哈香坊三力明居5G基站位于多福家园小区1号居民住宅楼3单元楼顶,2020年建成,该5G基站由6个机箱组成,占地面积20㎡。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责该5G基站的日常管理维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勘察,通信基站设备运行时确有噪音,2021年12月16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委托黑龙江申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该5G基站周边进行环境噪声监测,监测报告编号:黑SXHJ—2021—ZS0004,共计监测4个点位(1、1号楼3单元楼顶距基站1米处;2、1号楼3单元803住户门口处;3、1号楼3单元802住户门口处;4、1号楼3单元801住户门口处),监测结果最大噪声为44.8db(A),噪声强度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限值的要求。2021年12月16日,哈尔滨铁塔公司联合电信公司又采取加装隔音罩的措施,减少噪音排放,进一步降低噪音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关于电磁辐射污染问题,2021年9月10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曾委托黑龙江昊德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5G基站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监测报告编号:HDJC2021T021,监测结果为:0.26—0.51v/m,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072-2014)中公众暴露控制限值(电场强度:12v/m)的要求,周围地面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综合场强均符合国家环境影响的电磁标准。
针对举报的基站建设前未征得周边居民同意的问题,经核查,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5G通讯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未明确提出该5G基站建设需征求周边居民意见,《通知》中主要任务第四项提出5G基站建设涉及的物业管理企业要配合做好住宅小区、商场、办公写字楼、场馆等楼宇的移动通信网络覆盖工作,支持5G基站建设和维护。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与多福家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场地使用协议,推进该5G基站建设,未征求群众意见。为保障居民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意。2021年12月20日香坊区大庆路街道办事处会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与多福家园物业组织该小区涉及居民启动了民意调查程序,调查结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
|
|
|
是
|
|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香坊区组织区工信科技局、属地大庆路街道办事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进一步强化5G基站监管责任,规范5G基站管理。一是香坊区组织区工信科技局协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将于2022年3月20日前拆除多福家园5G基站。在拆除前,要求哈尔滨铁塔公司联合电信公司和多福家园物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该5G基站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最大限度减少5G基站噪音影响周围居民的情况。二是香坊区工业信息科技局会同全区各街镇,对区域内5G基站建管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5G基站建设台账,对不符合要求的5G基站坚决采取措施整改。三是由区工业信息科技局组织物业企业和哈尔滨铁塔公司联合电信公司宣传科普5G基站运行知识,强化政策解读,营造全民知晓、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浓厚氛围,对该5G基站建设征得居民理解和支持。
|
阶段性办结
|
|
|
-
57
|
D2HL202112250030
|
李*平、杨*华等人在尚志市三阳乡、乌吉密乡毁林种参。
|
哈尔滨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尚志市乌吉密乡(三阳乡2001年并入乌吉密乡)共有11个村,户籍8100户,人口20530人,总面积54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2.23万亩,林地面积10.31万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对乌吉密乡境内林地进行排查,当前无林地种参情况。经进一步核查,乌吉密乡在2014年至2021年期间涉及违法种参50处地块,面积166.9255亩。尚志市公安局、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单位曾按照《黑龙江省严厉打击毁林种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及《尚志市严厉打击毁林种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部署,于2019年5月开始,组织开展了毁林种参专项打击行动,对乌吉密乡境内毁林种参问题进行全面查处,行政处罚1人,罚款3950元(2020年9月尚志市林草局对李某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3950元,尚林草罚字[2020]第843号);刑事立案50起;问责6人(2021年6月乌吉密乡纪委对明德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高某昌,太来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朱某山,太来村村主任助理杨某涛,太来村村半截河屯长张某国,进行提醒谈话。对张家湾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盛某忠、三号屯屯长韩某志进行批评教育)。截止2021年秋季,乌吉密乡境内涉及违法种参地块人参已全部移除,在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间由林地使用权人完成植被恢复。举报人反映的尚志市三阳乡、乌吉密乡毁林种参问题曾经存在,但通过乡村两级对涉参地块发包方、承包方、中间人、采伐人、做土人、参农等进行详细排查,未排查到姓名为李某平、杨某华的人员。
|
|
是
|
|
|
在下步工作中,哈尔滨市责成尚志市政府组织尚志市公安局、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毁林种参等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切实保护森林生态安全。
|
已办结
|
|
|
-
58
|
D2HL202112250034
|
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乡永胜村附近村民将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倾倒在何家沟内,导致附近臭气熏天、污乱不堪。
|
哈尔滨市
|
水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永胜村位于朝阳镇西北7公里处,由大南沟屯和小南沟屯两个自然屯组成,全村辖区总面积2.45平方公里,常驻村民571户,人口1450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何家沟流经永胜村1.47公里,沟河西侧为耕地,东侧为居民区。日常沟河岸线、河道管理和维护工作由哈尔滨市城投集团内河公司负责,区、镇、村三级严格执行河湖长制工作制度,对日常巡河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配合相关职能单位及时处理河段内及周边的垃圾。永胜村村民日常生活垃圾由村民倾倒至固定垃圾存放点,由村委会组织人员每日两次清运至村南侧移动垃圾压缩站内,区城管局定期运送至玉泉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园区。该村村内无排水管线,村民生活污水原地自然消纳,不排入沟河内。2021年9月,区水务和交通运输管理局巡河时发现何家沟西侧堆放生活垃圾,垃圾量约1吨,朝阳镇立即对该点位进行了集中清理,垃圾筛分后由区城管局运至光大哈电环保能源(哈尔滨)有限公司。
|
|
是
|
|
|
12月26日巡河过程中,朝阳镇、区水务和运输交通管理局、永胜村村委会对流经永胜村的河家沟河岸沿线排查,未发现生活污水倾倒何家沟迹象,沟河周边无异味,沟河两侧有少量漂浮垃圾,约0.1吨,朝阳镇工作人员立即清理至永胜村垃圾压缩站内。
下一步,香坊区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管理,将问题整改到位。一是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工作制度,加大对何家沟的巡查频次,对巡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二是广泛宣传动员,大力倡导“讲文明、树新风、创环境”的乡村文明风尚,提高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杜绝不良陋习影响乡村生态环境。三是与哈尔滨市城投集团内河公司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确保群众反应的沟河相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
已办结
|
|
|
-
59
|
D2HL202112250036
|
举报人认为牡丹江市阳明区圣融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动车尾气检测合格率过高,要求有关部门公开对尾气检测、修复机构(I站、M站)的监管情况,同时加强机动车尾气路检工作。
|
牡丹江市
|
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举报内容所称的“牡丹江市阳明区圣融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全称是“牡丹江市圣融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幸福东路201国道连接处, 2019年 6月5日成立,现有员工17人,可对机动车全车型进行检测。牡丹江市现有机动车38万余辆,其中市区现有机动车15万余辆,非营运车辆占比较大,多为小型车辆。牡丹江市现已建设完成3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其中市区13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牡丹江市圣融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测合格率为92.09%,略高于全市平均合格率89.97%,不存在合格率过高的情况。现场查验发现,留存的车辆环保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与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电子数据一致,均已将合格的车辆检测报告上传至公安部门车辆年检平台。同时,检查发现该检验机构使用的2台检测设备(编号分别为A171558、A171559)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取得检定证书,该检验机构现场提供了校准证书,但未能提供2台设备检定证书。
根据举报人反映的“要求有关部门公开对尾气检测、修复机构(I站、M站)的监管情况,同时加强机动车尾气路检工作”情况。自2020年以来,牡丹江市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实行重点监管,实行100%全覆盖,监管结果及时录入牡丹江(黑龙江)信用监管平台并予以公示。牡丹江市区共建设完成机动车维修企业M站2家,2020年8月已全部通过省交通运输厅(省汽修协会)审核公示并予以监管。2020年7月20日,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对在用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开展路检路查、入户检查、遥感监测执法的通知》(牡环联发[2020]9号),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同月全市配备24套便携式机动车尾气检测仪,并建设了一台固定式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开展路检路查、入户检查联合执法行动。
|
|
是
|
|
|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该检验机构未及时检定2台设备,现场责令停止使用2台检测设备,该检验机构已于2021年12月28日停业整顿。2021年12月31号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牡市监当罚[2021]Y1-1号)。
|
已办结
|
|
|
-
60
|
D2HL202112250025
|
2010年至2020年3月期间,焦*福在龙江县华民乡龙鲜村周边山林内盗伐树木。
|
齐齐哈尔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龙江县华民乡龙鲜村位于龙江县东南40公里处,幅员面积45000亩。为平原地区,土地以水田为主,无山地、山林,现有林地204块、1068.08亩。被举报人焦*福为该村现任党总支书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被举报人焦*福本人不存在盗伐林木问题,龙鲜村没有盗伐林木案件线索。但发现焦*福自2017年以来,在自家承包的薪炭林地边缘空地处,建有1栋水稻育秧棚、堆放苗床土,合计占用林地面积0.6亩,未办理相应手续,属于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
|
是
|
|
|
对于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已经由龙江县林草局立案查处,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育秧棚钢筋骨架,于2022年5月15日前原地恢复林地植被。
12月29日,龙江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焦保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龙林草罚字〔2021〕107号),罚款4000元。
|
阶段性办结
|
|
|
-
61
|
D2HL202112250022
|
哈尔滨市道里区阳明滩大桥未设置隔音板,车辆通行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海紫御观邸小区居民正常休息。
|
哈尔滨市
|
噪音
|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阳明滩大桥江南疏解建成于2011年,全长5355米,主梁类型为预应力连续箱梁,防撞护栏高度1.1米。中海紫御观邸小区建成于2017年,小区共有15栋多层及6栋高层,其中第13栋多层距阳明滩大桥江南疏解距离最近约86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阳明滩大桥江南疏解具备隔音屏设置条件,2018年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了阳明滩大桥江南疏解群力家园A区隔音屏项目,安装隔音屏708.11米。2020年城建计划中,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又组织实施了阳明滩大桥江北引桥,安装隔音屏570米。对阳明滩大桥江南疏解剩余路段隔音屏项目,哈尔滨城市管理局已提请纳入2022年城建计划,其中涵盖中海紫御观邸小区路段。
|
是
|
|
|
|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哈尔滨市政府2022年城建计划安排情况组织实施计划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阳明滩大桥江南疏解隔音屏工程。
|
阶段性办结
|
|
|
-
62
|
D2HL202112250024
|
2021年5月至6月期间,张*振在依兰县江湾镇同乐村同乐屯靠近石头河位置的耕地内非法采砂,导致2公顷耕地无法耕种。
|
哈尔滨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举报区域位于依兰县牡丹江支流勃力河支流石头河(松花江三级支流)依土公路桥下游区域,石头河河道内。该区域属依兰县江湾镇同乐村与依兰县江湾镇苏格村土地接壤处,该区域不靠近村屯。石头河河道两岸为耕地,其中河道左岸有苏格村耕地约4公顷左右,河道右岸有同乐村耕地约1.5公顷,同时河道右岸有苏格村耕地约1公顷。张某振为依兰县江湾镇江湾村居民,现为依兰县江湾镇江湾村党支部书记,依兰县宝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在举报人举报区域,依兰县江湾镇苏格村辖区内,2020年三次强台风期间,牡丹江、勃力河、石头河均发生历史性洪水,导致石头河苏格村段依土公路桥下游河道左岸约8.7亩耕地被洪水冲毁,河岸坍塌。2021年6月初,依兰县江湾镇苏格村为尽快修护水毁河岸,防止汛期再次发生水毁耕地情况,向依兰县江湾镇党委、政府提出应急治理石头河申请。2021年6月17日,依兰县江湾镇政府以依江字〔2021〕72号文件向依兰县水务局提出治理石头河申请。依兰县水务局受理后,派出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到现场对石头河水毁情况进行核查,责成依兰县河道服务中心编制了《依兰县江湾镇苏格村石头河清淤工程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于2021年7月6日,以依水函字〔2021〕24号复函至依兰县江湾镇政府,对石头河水毁河岸应急治理进行答复,原则同意依兰县江湾镇政府利用石头河淤积的泥沙向两侧河岸填筑加固,对河岸进行应急护岸处理,对水毁河岸治理提出具体技术要求,并明确要求依兰县江湾镇政府对水毁河岸治理完成后剩余的泥沙,必须清理至指定地点存放,只可用于依兰县江湾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防洪物料使用,不得销售获利。依兰县江湾镇政府按照技术要求完成了石头河水毁河岸的护岸治理工作,将产生剩余的约3000立方米左右泥沙,清理至指定地点堆放,后用于镇内畜禽养殖粪污收集设施及农田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未销售获利。依兰县江湾镇政府在石头河内清理淤积泥沙实施水毁河岸应急治理情况属实。实施石头河水毁河岸应急治理过程中,未对沿岸耕地造成破坏,治理后的石头河行洪顺畅,沿岸耕地得到了有效保护。
|
|
|
|
是
|
|
已办结
|
|
|
-
63
|
D2HL202112250054
|
哈尔滨市松北区利业镇裕田村任万良屯西侧耕地上堆放大量生活垃圾。
|
哈尔滨市
|
土壤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哈尔滨市松北区利业镇裕田村任万良屯”实为呼兰区裕田街道裕田村任万良屯。裕田街道于2018年7月1日交由松北区托管。裕田村位于裕田街道南部,辖13个自然屯,户籍人口1845户共计7320人,耕地面积5228.76亩。裕田村任万良屯位于该村东部,户籍人口179户共计442人,耕地面积770.6亩。其中,屯东侧330.6亩、西侧160亩、南侧240亩、北侧4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实地踏查,在任万良屯西侧耕地区域未发现举报反映的堆放生活垃圾现象。经对裕田村任万良屯四至范围内进一步拉网式排查,也未发现堆放生活垃圾情况。12月27日,工作专班组织裕田村部分村民代表召开座谈会,与会村民均表示村内日常生活垃圾由第三方公司保洁收运统一处置,不存在耕地堆放及外来偷卸垃圾等情况。经与裕田村村书记及村民了解,未发现垃圾违规填埋情况。经与裕田街道工作人员核实,裕田村任万良屯内的日常生活垃圾,由哈尔滨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集后,交由哈尔滨双利市政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转运至哈尔滨京环环保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处理。
|
|
|
|
是
|
|
已办结
|
|
|
-
64
|
D2HL202112250023
|
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210省道去往富民村方向靠近哈佳高铁路口的路边有大量垃圾。
|
哈尔滨市
|
土壤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210省道为连通道外区永源镇与宾县糖坊镇的交通主干道,沿途经过永源镇富民村、长兴村和巨源镇繁兴村和新坊村。2015年,哈尔滨至佳木斯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将原210省道道外区永源镇至宾县糖坊镇段,以及由哈同公路通往富民村的村路,由西向东分别截为两段。新建铁路南侧部分210省道向西迁移路线,新修部分道路和涵洞跨过新建铁路与北侧原210省道绕道连接,并延伸修建部分道路,与富民村原村路连通。新建铁路南侧原210省道和通往富民村的原村路形成两条废弃断头路,原210省道、原村道与铁路形成三角区域,该三角区域属永源镇永源村地界,应为举报人所指区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道外区永源镇210省道去往富民村方向,靠近哈佳高铁道路两侧及路口,未发现有垃圾堆放问题;原210省道通往哈佳高铁新建铁路的废弃路段,未发现有垃圾堆放问题;210省道通往富民村的原村路废弃路段,有永源镇永源村设置的1处村屯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12月15日以来,村民生活垃圾未及时清运,存在部分生活垃圾堆集和路两侧生活垃圾散落问题。
|
|
是
|
|
|
针对废弃村路两侧生活垃圾散落和村屯垃圾临时堆放点清运不及时问题,哈尔滨市道外区于12月27日组织清运人员8人次,铲车1台次、车辆7台次,全面完成约2吨生活垃圾集中清理和转运工作,并密闭转运至玉泉焚烧电厂进行焚烧处理。同时,责成永源镇政府和永源村村民委员会,明确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健全垃圾清理和转运机制,确保生活垃圾不落地、转运不超时。永源镇政府和永源村村民委员会承诺,一定按照清理转运要求,吸取教训,落实责任,健全机制,确保生活垃圾及时清理、及时转运,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12月29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再次巡查发现,永源镇210省道全路段、原210省道废弃路段和原村路废弃路段干净整洁,未发现垃圾堆放问题。经回访周边村民,受访村民对镇村生活垃圾清理整治工作,表示满意。
|
已办结
|
|
|
-
65
|
D2HL202112250015
|
2015年以来铁力市市区自来水水质开始出现发黄、杂质多等情况,举报人怀疑饮用水水源地被污染。
|
伊春市
|
水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铁力市城区供水企业为铁力市多元水务有限公司,下设水厂3座,分别为一、二、三水厂。其中,一水厂水源地为依吉密河,二、三水厂水源地为呼兰河。目前,日供水能力2.6万吨,其中,一水厂1.1万吨、二水厂0.5万吨、三水厂1万吨。
(二)核实处理情况
1.关于2015年以来铁力市市区自来水水质开始出现发黄、杂质多等问题。该问题主要集中在二水厂供水区域,该区域主要为森工铁力林业局公司居民居住区,居民常住户数16655户,占铁力城区居民总数的18.53%。该区域供水管网始建于1989年,部分主管道及入户管道为铸铁材质。由于建设年代久远,铸铁材质管线内壁发生锈蚀,在停水后恢复供水时,由于管网内自来水流速改变,管道内壁铁锈脱落,导致居民家中自来水短暂发黄并出现部分杂质。2015年至今,二水厂供水区域共停水24次,其中,常规检修停水14次,突发故障停水10次。针对供水企业未及时履行主体责任,导致二水厂供水区域自来水水质出现浑浊问题,铁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分别于2021年10月19日及11月12日,对铁力市多元水务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共处罚金6万元。
2020年,为有效改善二水厂供水区域自来水质量,铁力市推进多元水务公司实施了二水厂供水改造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新建日处理能力1万立方米净水厂1座及相关配套设施,已于2021年12月30日实现供水。近年来,铁力市已累计改造二水厂供水区域部分老旧供水管线9.2公里,其中2017年至2020年改造供水管线6.7公里,2021改造供水管线2.5公里,新建检查井9座,该区域已实现全面稳定供水。
2.关于怀疑饮用水水源地被污染问题。铁力市二水厂水源地于2020年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进行批复(黑政函〔2020〕97号),该水源地保护区已规范化建设围栏1872延长米,界标和警示牌等共9个。2015年以来,伊春市铁力生态环境局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年对二水厂水源地水质进行两次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指标合格,不存在饮用水水源地被污染情况。
|
|
|
是
|
|
为更好的保障居民供水,2022年,铁力市计划总投资3120万元,新建、改造二水厂供水区域供水管线11.3公里,项目预计明年10月底完成建设,届时,二水厂供水区域老旧供水管网将得到全面更新并实现常压供水。此外,为保障供水水质,铁力市已责令供水企业组织专人定期对二水厂供水区域供水主管道和入户管道进行排污,并对供水管网、水厂、水源地水泵及输电线路等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最大程度减少停水次数,保证居民用水质量。
|
阶段性办结
|
|
|
-
66
|
D2HL202112250014
|
木兰县吉兴乡永胜村的200余亩林地被开垦为耕地。
|
哈尔滨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木兰县吉兴乡永胜村位于木兰县城西4公里处,下辖韩家屯、闫胡屯、刘家粉房屯、石家屯、大炮台屯五个自然屯,人口1956人,耕地面积19604亩,集体林地面积2544.8亩。共颁发林权证89份,面积1769.45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木兰县调查组人员与永胜村书记及自然屯屯长共同对全村12片112块林地进行实地踏查(国土三调中的林地,全部分布在河流、沟谷两侧,最大面积300亩,最小面积2亩,总面积2544.8亩)。同时在“国家森林监管平台”中对吉兴乡永胜村《木兰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2010-2020影像进行比对,发现有2块林地发生变化,有林地变为耕地,面积共13.9亩,其中:一块现地位于永胜村韩家屯东100米处,面积7.7亩,林木权利人为张某龙,林权证号:木林证字(2008)第02571号;另一块现地位于永胜村韩家屯南道西,面积6.2亩,林木权利人为孙某军,尚未取得林权证。经问询,2013年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树木死亡后,2014年分别由张某龙、江某发、孙某军、孙某等四位村民开垦耕种农作物。位于永胜村韩家屯东100米处,面积7.7亩的林地,张某龙开垦种植4.7亩,江某发开垦种植3亩;位于韩家屯南道西,面积6.2亩的林地,孙某军开垦种植3亩,孙某开垦种植3.2亩。
|
|
是
|
|
|
针对毁林开垦的违法行为,木兰县林业和草原局分别对4人进行了行政立案调查,已于2021年12月30日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木林罚决字(2021)第0615号、第0616号、第0617号、第0618号),同时责令张某龙等4人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原地进行还林恢复植被。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木兰县加强保护森林资源宣传,加大巡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毁林开垦现象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力保护。
|
阶段性办结
|
|
|
-
67
|
D2HL202112250011
|
明水县农贸市场旁有一处未挂牌的干豆腐厂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下水管线内,举报人认为这种排水方式不合理。
|
绥化市
|
水
|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明水县王海洋豆制品加工坊位于绥化市明水县中心大市场(农贸市场)综合楼C幢1-2层112号商服,2020年3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豆制品加工、销售。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明水县王海洋豆制品加工坊于2020年3月建成并投产使用,主要产品是大豆腐和干豆腐,主要原料是大豆,每天用量约50公斤。生产工艺是把大豆清洗、泡豆、磨浆、煮浆,压制后出成品,用水量每天约400公斤,废水排放量每天约170公斤。生产时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城镇污水管网后,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针对信访举报的问题,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此类家庭作坊和商铺门店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
|
是
|
|
|
|
下一步,绥化市将责成明水县加强该类企业管理,引导企业与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协议,确保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
已办结
|
|
|
-
68
|
D2HL202112250012
|
五常市安家镇漠泥河河道附近的林地被开垦为耕地。
|
哈尔滨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指区域位于五常市牤牛河(原名漠泥河)安家镇段。安家镇位于五常市北部,距离五常市18公里,下辖10个村、69个自然屯,全镇人口2.75万人。五常市安家镇耕地面积9267公顷,林地面积500公顷。牤牛河流经安家段全长8.7公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实,在牤牛河流经安家段内全长8.7公里,两侧现状多为耕地,伴有少量集体林地。调查组对牤牛河流经区域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测量。一是将测绘数据落入《五常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中,该区域内共有林地4块,林地总面积5.77公顷,权属为安家镇兴业村集体所有。其中乔木林地4.31公顷,其他灌木林地1.46公顷,现地为人工林杨树、落叶松及灌木林,林地范围内无耕地。二是通过现地调查及比对历史遥感影像,未发现该区域内的林地被开垦及破坏问题。三是在五常市持续开展的2018年至2021年4个年度森林督查及“绿卫2019”森林草原执法专项行动中,国家移交的疑似图斑里,无牤牛河安家段流域疑似变化图斑。四是将测绘数据落入“国土二调”、“国土三调”数据库中,国土三调显示的现状林地面积与国土二调数据比较,林地面积未减少。五是经五常市水务局核实,该段流域为无堤防段,未在该区域栽植过树木,未发现林地被开垦为耕地问题。六是经五常市安家镇证实该范围内的耕地是农户自2000年以来耕种的土地,不存在开垦林地问题。因此,该问题不属实。
|
|
|
|
是
|
|
已办结
|
|
|
-
69
|
D2HL202112250010
|
虎林市太和村太和水泥制品厂作业时噪音、粉尘严重扰民。
|
鸡西市
|
大气,噪音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信访举报反映的虎林市太和村太和水泥制品厂实为虎林市范氏水泥制品厂,位于虎林市宝东镇太和村村委会南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30381MA19B8TDXE,经营者为范某某,主要经营范围为水泥制品制造及销售,装卸搬运服务。现有压砖机1台,搅拌机2台,100平方米厂房1座。该企业生产项目因环境影响较小,于2015年经原虎林市环保局审批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30381—2015012)。生产工艺:水泥、河砂等原料搅拌—强力压型—自然风干—成品储存。机械设备为低噪音生产设备,并且安装了隔音垫,严禁夜间生产,对粉状物料采取封闭罩棚堆存,不存在露天堆放情况。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检查,该厂冬季处于停产状态(生产周期为每年6月—9月),未发现噪音、粉尘污染问题。该厂东临村民王*臣家,西临村路,南临村路,北临太和村大棚基地,周边有5户农户,除东临王喜臣外其他农户距离超过50米。同时,现场走访多家临近企业居民,反馈信息为:“该厂夜间不生产,白天生产时没有看到粉尘,轻微噪音对居民生活没有影响。”
2020年9月,虎林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在生产时存在搅拌水泥、河沙、石粉和压砖过程中产生轻微噪声,车辆进厂和装卸水泥物料时产生轻微道路扬尘。针对上述问题,虎林市生态环境局已要求该厂限期内完成整改,压砖设备已装配减振降噪设施(隔音垫),物料堆存场地及搅拌工段在封闭罩棚内作业。
|
|
是
|
|
|
一是2022年恢复生产前,进一步完善物料装卸棚、压砖机封闭棚、升级改造安装布袋收尘设施;二是车辆进入厂区内必须洒水降尘,工人装卸物料时要轻拿轻放;三是加强日常监管频次,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时完成整改,防止噪音、粉尘扰民现象发生。
|
阶段性办结
|
|
|
-
70
|
D2HL202112250013
|
绥化市北林区北郊污水处理厂异味扰民。
|
绥化市
|
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绥化市北林区北郊污水处理厂位于绥化市北林区北辰路与景观大道交汇处(距城区约8公里),2018年11月取得环评批复(绥环函〔2018〕348号),设计规模4万吨/日,处理工艺为:预处理+A2O+MBR+紫外线消毒,污水排放执行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排放限值。2021年8月13日开始调试,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231202MA1BQJK931001V,项目验收监测工作已完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该污水处理厂日均处理污水约1.9-2万吨,生化池半封闭,膜处理池全封闭,污泥间全封闭,采用微生物菌全过程除臭措施消除异味。厂区东侧、南侧和西侧均为大地,东北侧大约50米处有一弃养猪舍,厂区西北侧212米处为新华乡兴发村三合堡屯(环评批复卫生防护距离100米)。现场检查时厂区内及厂界未发觉有异味。
12月27日,绥化市生态环境局聘请黑龙江泓泽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该污水处理厂厂界异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达标。
|
|
|
|
是
|
|
已办结
|
|
|
-
71
|
D2HL202112250009
|
七台河市新兴区月秀街万通内陆港国家储备粮库院内机器作业时粉尘、噪音扰民。
|
七台河市
|
大气,噪音
|
此案件与第十六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180023案件举报内容相同,办理情况已报送。
|
|
|
|
|
|
|
|
|
-
72
|
D2HL202112250008
|
肇东市五里明镇利国村和丰玉米烘干塔无审批手续,噪音、粉尘扰民。
|
绥化市
|
大气,噪音
|
此案件与第十八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200031反映情况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
|
|
|
|
|
|
|
|
-
73
|
D2HL202112250007
|
哈尔滨市阿城区新立街先锋村原利新砖厂破坏村中基本农田30多亩,至今没有恢复。
|
哈尔滨市
|
生态
|
此问题与第十三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150031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
|
|
|
|
|
|
|
|
-
74
|
D2HL202112250006
|
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号马家沟河岸边,有人占用绿地200平米建设房屋。
|
哈尔滨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该建筑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与光芒桥交界处,南岗区建设街1号,房屋建设时间为1996年,现在属于河园绿地范围内的配套水冲式公厕。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该处建筑为1996年初,经南岗区政府区长现场办公会议决定,由原来危险将要倒塌的办公用房及旱厕分别翻建成河堤管理站用房与水冲式公厕。1996年由隶属于南岗区建委(现为区住建局)的马家沟河综合治理指挥部向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现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南岗分局)提交《关于还建河堤管理站用房和公厕的请示》(哈南马指字〔1996〕3号),申请建设一处房屋用作河堤管理站用房和公厕。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当年审批了建筑面积324平方米、层数二层的办公用房,并向申报单位指挥部收取了土地管理费、规划管理业务费、规划费、基准地价费及用地等规划许可证成本费。1996年6月,由隶属于区建委的大为房屋土地综合开发公司出资并承建,竣工后用作河堤管理站用房和公厕。后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岗分局通过核对相关票据认定项目当年已履行了法定规划、土地审批程序,当年审批的建筑面积324平方米的二层建筑是合法建筑。2003年,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俄罗斯民贸交易街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3〕6号),市政府对俄罗斯民贸交易街区周边环境开展综合整治,为配合整治工作和“俄罗斯河园”景观工程,南岗区奋斗路两侧和马家沟河沿河建筑的外立面全部打造为欧式建筑,建设街1号建筑也列入改造范围之内。改造完毕的建筑有三层:一层169.3平方米,二层 169平方米,三层169平方米,共计507.3平方米。2016年11月份经过区政府同意,该建筑由区住建局交由秋林地区管理处看管,2017年4月20日,秋林地区管理处按区政府意见将此房屋监管权移交南岗区城管局。基于原来经过规划批准和政府改造的原因,该建筑2017年经纪检部门初核认定为“不属于无手续房屋”。2018年6月由区城管局改为公益用房,一楼为水冲式厕所,二楼用于一线环卫工人休息室。2020年5月16日,为积极回应百姓关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与南岗区政府组织召开了建设街1号拆违工作新闻发布会并作出公布,拆除部分违章建筑,保留以前审批的建筑面积继续使用。2020年5月下旬,市政府主管领导带领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园林局、秋林地区管理处现场办公,对此建筑(三层共计507.3平方米)的第三层以及一、二层少部分建筑拆除(后经统计共计拆除面积309.3平米)。拆除后保留的两层建筑后经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所测量,建筑面积共计198平方米,每层99平方米,未超过当年审批的324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哈尔滨市政府2008年批复件《哈尔滨市南岗区02荣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使用性质为行政办公用地;在2011年调整规划后,该地块用地性质才调整为公共绿地,原有建筑建设时不存在占用绿地建设的情况。
此建筑物在2020年进行部分拆除时,水冲式公厕部分受到破坏,无法使用。2020年9月初,由南岗区政府组织区城管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恢复水冲式公厕整修。2021年1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议研究确定,建议由区政府牵头,对建筑物进行整修,恢复水冲式公厕的功能。
|
|
是
|
|
|
材料已经在2021年5月份由南岗区政府发文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到相关处室,目前,整修项目处于项目会签程序中,正在等待批复意见。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南岗区城管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一步沟通协调,积极推进,继续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处理项目报建和规划批复等建设许可事项,按照市政府指示精神和区政府部署建设维修好此水冲式公厕公益用房。
|
阶段性办结
|
|
|
-
75
|
D2HL202112250005
|
黑河市爱辉区环城南路烟草家属楼处的6号生活垃圾站距离居民区过近,异味及转运垃圾时噪音扰民。
|
黑河市
|
大气,噪音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黑河市城管执法局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3号)精神,在市区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点6个。收集转运点使用12立方米封闭压缩箱,每个占地40平方米,设专人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信访人举报的转运点使用的是12立方米封闭式压缩箱,满箱状态下生活垃圾重量不超过9.5吨,每天转运1次。实际距离居民楼15.55米,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的要求。生活垃圾全部封闭,不存在裸露情况。工作人员按照生活垃圾转运点卫生管理制度,每日不少于6次冲洗、消杀,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经现场踏查和走访周边居民确认,无明显异味感。垃圾转运过程中发出的声音为偶发性声音,并且作业时间短,不属于噪声范畴。
|
|
|
|
是
|
|
已办结
|
|
|
-
76
|
D2HL202112250004
|
哈尔滨市双城区农丰镇花果山附近40多亩林地被盗伐,至今没有恢复树木。农丰镇花果山北山有一处“骨灰塔”没有审批手续,侵占林地。
|
哈尔滨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双城区农丰镇花果山附近区域分山上、山坡和山下三部分,山坡和山下属双城区林草局永胜林场作业区,有林地面积29.9公顷,山上农丰镇农丰村的果园面积274.8亩,(林地面积52.8亩,40亩草原),水库(面积180亩)。2002年农丰镇农丰村将果园、水库租赁给白某,承包期限为35年。花果山上敬老院建于1985年,建筑面积7296 m2。白某2007年将花果山的原敬老院7296m2进行翻新,所建现在的“龙泉寺、骨灰塔”,至今未完工。
(二)核实处理情况
一是哈尔滨市双城区农丰镇花果山附近40多亩林地被盗伐,至今没有恢复树木问题。经现场踏查,花果山山坡、坡下附近为哈尔滨市双城区永胜林场作业区,林地面积29.9公顷,林地未发现树木被盗伐,但山坡有少量因自然灾害树木死亡后留下的树根。
另查,2012年白某将52.8亩的林地在原双城市林业局办理了林权证(花果山南山坡水库北),2020年12月双城区林草局批准白某采伐申请(双采字[2020]227号),采伐面积0.3亩,杨树27株。
二是农丰镇花果山北山有一处“骨灰塔”没有审批手续,侵占林地问题。所举报反映的“骨灰塔”位于农丰镇北,2004年,原双城市农丰镇农丰村委员会与白某签订了花果山上敬老院承包合同,面积7296 m2。2005年在原双城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证(地号28-1-467),用地面积7296 m2。2007年白某在原敬老院位置翻新,建寺院及骨灰塔。通过现场GPS落点核实,建寺院及骨灰塔位置属原敬老院建设用地位置,未占林地。该“骨灰塔”位置含所办理的用地面积范围内,并且取得了原双城市建设局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是
|
|
白某采伐后未及时将林木更新,2021年12月28日双城区林草局已责令白某2022年4月30日前更新造林。
|
阶段性办结
|
|
|
-
77
|
D2HL202112250003
|
1.甘南县宝山乡泉眼村下属7个屯的背街、背巷内均堆放了大量垃圾,长期无人清理。
2.甘南县宝山乡中心街十字路口北侧100米处,每年春季都有焚烧秸秆现象。
|
齐齐哈尔市
|
土壤,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甘南县宝山乡泉眼村下属7个屯的背街、背巷内均堆放了大量垃圾,长期无人清理”。
(一)基本情况
宝山乡泉眼村现有7个自然屯,常住农户388户。该村于2019年与邦洁公司完成生活垃圾清理整村交接。交接后,对于邦洁公司服务范围外垃圾,每年至少开展2次环境卫生集中治理。该村现有邦洁公司保洁员13人、为民服务队5人、扶贫保洁公益岗位9人。同时,全村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制定了村规民约,环境卫生治理的硬件设施、人员配置、长效机制比较健全,生活垃圾基本做到日产日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21年12月26日,甘南县委、县政府组织甘南县农业农村局、甘南县自然生态局、甘南县城管局、甘南县纪委监委,立即深入宝山乡泉眼村进行核查。全村7个屯共计发现垃圾15处(其中:一屯2处、二屯3处、三屯3处、四屯2处、五屯1处、六屯3处、七屯1处),均为少量垃圾,背街、背巷内发现有少量垃圾,共有15处垃圾,体量约为2吨,其中生活垃圾0.8吨、畜禽粪便1.2吨。泉眼村垃圾未及时清理,主要原因是部分群众环保意识不强,未将垃圾倾倒在指定垃圾桶内,邦洁公司及村级保洁人员未能及时对这些垃圾进行清理,还有个别屯边住户,直接将生活垃圾就近堆放在屯外。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甘南县宝山乡中心街十字路口北侧100米处,每年春季都有焚烧秸秆现象”。
(一)基本情况
宝山乡位于甘南县中北部,距县城50公里,全乡幅员面积 629平方公里,其中耕地547611亩。下辖19个行政村、99个自然屯,总人口46983人,乡直常住人口2295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甘南生态环境局、宝山乡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甘南县宝山乡中心街十字路口北侧100米处,为宝山乡乡直建成区,四周均为居民住宅楼和平房住宅,没有耕地。经走访附近居民反映,该处未发生过燃烧秸秆现象。
|
|
|
是
|
|
第一个问题:宝山乡责成泉眼村立即出动机械及人力进行全面清理。利用两天时间,累计出动钩机1台次、翻斗车2台次,人工26人次,将15处少量垃圾全部清理完毕,生活垃圾部分就近送至闪蒸矿化站进行无害化处理,部分送至县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畜禽粪便就近送至村屯畜禽粪污收集点,再集中送至畜禽粪污处理中心进行资源化利用。同时,对邦洁公司宝山乡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列出整改台账和清单,跟踪问效、一抓到底。下一步,甘南县委、县政府要求宝山乡强化宣传,引导群众按要求将生活垃圾倾倒至指定垃圾桶内,严禁生活垃圾乱扔乱放。并举一反三、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工作考核,督导邦洁公司切实履行任务区内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工作,定期组织人员对村屯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整治,坚决杜绝农村垃圾乱扔乱放问题反弹,保证环境整治工作不出现任何纰漏。
|
已办结
|
|
|
-
78
|
D2HL202112250071
|
2010年以来,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兴旺村吴家屯垃圾处理厂破坏周边草原45万平方米。
|
哈尔滨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兴旺村吴家屯垃圾处理厂”为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位于松北区乐业镇兴旺村,占地35公顷。2012年1月,为解决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哈尔滨市完成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拟选址工作。
(二)核实处理情况
2015年2月,该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哈规设(松北)选字第〔2015〕101号);2016年7月18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16016号)。
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3日,松北区乐业镇兴旺村委会、乐业镇政府、松北区农林畜牧局先后确认该项目用地区域内无草地原始档案记载。
2018年5月21日,市国土资源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关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请示》(哈政呈〔2018〕第59号),“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35.0578公顷,其中:农用地34.7182公顷(含耕地3.2114公顷)、未利用地0.3396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4.9815公顷,其中:农用地34.7080公顷(含耕地3.2012公顷)、未利用地0.2735公顷;国有土地0.0763公顷,其中:农用地0.0102公顷(全部为耕地),地类和面积准确。该项目占用林地面积0.2580公顷,已于2018年3月取得黑龙江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黑林地许准〔2018〕48号)”。
2018年6月,该项目获得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黑政土〔2018〕第104号)。
2018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14号),松北区政府对该项目用地依法进行征收。
|
|
|
|
是
|
|
已办结
|
|
|
-
79
|
D2HL202112250001
|
宝清县宝清镇中央大街242号楼下有大量生活垃圾长期无人清理。
|
双鸭山市
|
其他污染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宝清县中央大街242号楼,为宝清县财政局住宅楼下一处门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宝清县中央大街为宝清县城中心路段,宝清县财政局住宅楼(242号楼)在宝清县中央大街东段北侧。该路段属于宝清县市容环境卫生重点工作路段,配备了封闭式垃圾收集车1台、挂桶式垃圾收集车1台,住宅楼周边配备垃圾桶12个。按照宝清县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管理标准化及长效机制管理工作计划要求,环卫工人、车辆每天定时清理转运垃圾,保洁工人每天早4:00至晚20:00实行全天候清扫保洁,收集车每天上、下午上门收集垃圾,上午为7:30-10:30,下午为13:00-15:30,生活垃圾做到了日产日清。宝清县财政局住宅楼(242号楼)前不存在生活垃圾长期无人管理情况,且周边也不存在大量生活垃圾长期堆存无人清理情况。
|
|
|
|
是
|
|
已办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