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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黑龙江省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二批 2022年1月3日)

日期:2022-01-03 17:31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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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黑龙江省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二十二批 2022年1月3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问责

情况

备注

属实

基本属实

部分属实

不属实

1 

D2HL202112240047

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工程大学3号锅炉房处新建一所动力实验室,储存五吨柴油及各种实验材料,作业时产生大量粉尘和油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哈尔滨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所反映的新建实验室,位于哈尔滨工程大学3号锅炉房,是大学既有建筑,东侧为JY水池实验楼,南侧和西侧为哈尔滨工程大学第四生活小区家属楼(32栋位于西侧),北侧为空地。集中供热并网后,3号锅炉房内的锅炉及附属设施已拆除,为落实国家国防科工局批复专项,计划改造为金属燃料发动机实验室及动力实验室。目前,实验室仅完成楼体加固、墙体砌筑及保温、窗体更换施工,室内没有储存柴油,没有各种实验材料。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该实验室项目于2020年10月16日获得南岗生态环境局关于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哈环南审表[2020]33号)。现场检查未见举报人所反映的科研实验材料,现场仅存放有工程施工的脚手架、跳板、空心砖等物品,室内没有储存柴油、科研实验材料,不存在油烟及污染环境的问题。该实验室仅完成3号锅炉房楼体加固、墙体砌筑及保温、窗体更换施工工程,施工作业时,产生过少量装修粉尘,目前改造工程已停工。
学校为进一步提高实验效能,使实验室实现连续运转目标,正在学院内部论证室外配备建设5吨埋地式柴油储罐可行性,项目处于前期内部讨论研究中,未向南岗生态环境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尚未实施。现场无储存柴油情况、无柴油储油罐、无柴油异味。哈工程大学承诺,待该设备具体尺寸论证优化方案确定后,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防止粉尘、噪声扰民,有关情况及时向周边居民通报。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南岗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以下措施跟踪问效。一是南岗区政府成立以属地燎原街道办事处为牵头单位的工作专班,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约谈、会商、应急处置等长效机制,跟踪问效。二是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等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哈尔滨工程大学在未获批储油罐项目环评前擅自开工建设储油设施。三是加强巡视力度,发现违规违法问题,将第一时间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应急处置。四是加强社会舆情排查反馈。发挥属地维稳功能,会同哈尔滨工程大学进一步做好对居民的宣传引导工作,把问题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国家科研项目安全平稳运行。

已办结



2 

D2HL202112240051

林甸县东南街司法局家属楼东侧有一处水坑,异味严重扰民。

大庆市

其他污染

此案件与第十八批受理号D2HL202112200069、第十九批受理号D2HL202112210039、第二十批受理号D2HL202112220066反映情况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3

D2HL202112240042

牡丹江市东安区牡丹街(东五条路与东六条路之间)早市商贩噪音扰民。

牡丹江市

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牡丹江市东安区牡丹街早市位于牡丹街东四条路至东六条路,早市常年固定摊位340个,夏季自产菜摊位65个。2016年为缓解市中心区域交通压力,将位于爱民街早市迁移至牡丹街东四条路至东六条路;2021年因疫情防控需要,东安区所属早市实行了轮流开放。目前,该早市已处于暂停经营状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信访人所反映的商贩噪音问题主要是个别经营业户现场叫卖,经营人员现场使用刀具分割剁卖产生声响,2021年因市场疫情防控需要,牡丹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早市每间隔一定距离设置了疫情防控宣传喇叭。




由于牡丹街早市实行轮流开放,牡丹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早市开放期间,加强了对早市经营业户管理,通过现场宣传、经营业户管理群等要求在装货、卸货时尽量避免产生声响;对个别叫卖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直至取消经营资格;对于剁卖业户要求其使用分割器等不产生声响的设备分割售卖;调低疫情宣传喇叭音量,避免对市民生活造成影响。
下一步,牡丹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牡丹街早市复市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该早市管理力度,安排专人全程跟踪管理,督办检查,防止噪声对市民生活产生影响。

已办结



4 

D2HL202112240046

2021年5月佟*东在桦川县东河站219段桦川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毁草开耕495亩草原,耕种大豆。

佳木斯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佟*东,男,52岁,大专学历,中共党员,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东河管理站管护面积约4280公顷,其中耕地面积809.5公顷,其余为草原、水域、泡藻等地类。上访人所说东河站219段实际为291段。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反映“东河站291段自然保护区内,毁草开耕495亩问题”属实。2016年退耕还湿地块东河管理站辖区第18号地块(面积为225亩)2021年出现复耕现象。经调查,系渔业村村民吴*鹏所为,东河站管护人员于2021年6月15日巡查时发现,立即按有关规定要求吴*鹏在规定时间恢复原貌,在此期间松花江涨水,该地块全部被淹,现该地块已自然还湿。2017年退耕还湿地块第20号地块(面积为390亩),其中240亩在2021年出现复耕现象。经核实,系当地无业渔民杨*清复耕,东河站管护人员立即进行了制止,要求杨*清在规定时间恢复原貌,在此期间松花江涨水,该地块全部被淹,现该地块已自然还湿。目前相关证椐证明佟*东不存在破坏草地开垦种植问题。
两个还湿地块发生复耕面积共计465亩,现已处理完毕,全部还湿。桦川县立即启动追责程序,由县纪委介入调查,对失职人员严肃追责,对相关违法人员依法处理。
桦川县2021年年初已建立了管理巡护机制,责任落实到各站、个人分区管理,外雇巡护员负责全天候监管种植,站内人员负责巡护挖沙、取土、放牧、围堤、防火等四乱行为,由于该两块退耕地紧挨耕地区,外雇巡护员疏忽大意造成复垦,事后管理局对东河站进行了严厉批评,对外雇巡护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已责令东河站和保护科进行了处理,考虑到复耕者是初次,该地也已严重沙化,没有造成生态后果,又有一人是聋哑人,复耕态度积极,半个月后松花江涨洪水,自然还湿,情节轻微,就没有移交处罚,湿地管理局存在简化工作的责任。




今后将举一反三、严肃对待、强化巡护、宣传和打击力度,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接受批评和处理。
同时加大管护巡查力度,各管理站工作人员对湿地辖区内面积再次核查,确保无其他复耕土地。

已办结



5 

D2HL202112240048

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恒大小区旁的雪场24小时卸雪,噪音严重扰民,举报人认为附近路段使用融雪剂污染环境。

哈尔滨市

噪音,水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1.哈西大街恒大小区旁雪场情况。
按照市清冰雪指挥部工作要求及哈尔滨市清冰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2021年冬至2022年春清冰雪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南岗区于哈西大街恒大翡翠华庭小区旁设立西部地区2021年冬至2022年春清冰雪专用雪场(简称西部雪场),雪场位置在永丰大街与尤家街交口处,雪场作业区距离恒大翡翠华庭小区最近点约120米。雪场用地为恒大小区东侧的政府储备用地,占地面积大约17万平方米,承载容纳南岗区中山路以西约850万米街路的降雪,由南岗区城管局负责管理。
2.哈西大街恒大小区旁雪场附近路段情况。
恒大小区及雪场周边涉及清雪街路有同济路、永丰大街、新尤家街、哈西大街、哈尔滨大街、东华街、复旦路等街路,街路平坦。按照哈尔滨市清冰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2021年冬至2022年春清冰雪工作方案》,除对正常通行影响较大的坡路、引桥及重要交通节点允许在市清冰雪办的统一指挥下,科学、适度撒布环保型融雪剂外,坚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其它区域使用融雪剂。
(二)核实处理情况
1.关于群众举报雪场24小时卸雪及噪音问题。雪场作业时间一般为下雪开始至全市清冰雪验收结束后,为保障道路通行,道路降雪清理后需及时外运,雪场在清雪期需要24小时连续运转。雪场仅于降雪期间启用,清雪作业结束后关停。未降雪期间,雪场处于关闭状态,无施工作业,不存在噪音扰民问题。运雪机械设备为推土机和铲车,在机械设备作业过程中会产生一定噪音。
2.关于举报人认为附近路段使用融雪剂污染环境问题。南岗区城管局对清冰雪作业情况进行核实,雪场附近街路段没有较大的坡路,除了灾害性降雪天气外,日常降雪时不得使用融雪剂。自今年11月7日清冰雪工作开展以来,从未违规使用过融雪剂。仅在黑龙江省气象台于2021年11月8日和11月22日,两次发布暴雪蓝色预警时,严格按照哈市清冰雪指挥部统一部署,雪场附近路段合规、科学、适度撒布了环保型融雪剂,保证了清冰雪的整体效果。




针对噪音问题:区城管局现已部署雪场相关工作人员,清雪期间监督好卸雪车辆,车辆在作业时严禁鸣笛,尽量降低噪音,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灵活调整机械使用频率、提高作业效率、缩短作业时间等措施,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噪声影响。

已办结



6 

D2HL202112240043

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新二十道街麒麟华府小区14栋的自来水水质不达标,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哈尔滨市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外区麒麟华府小区位于道外区南新街3-8号,地处南新街、东直路辅路、振江街合围区域,由5栋17层住宅楼组成,每栋楼各1个单元,共5个单元、540户居民在此居住,属于崇俭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该小区2005年由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现由哈尔滨明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该小区14栋位于小区北侧临近西门,共1个单元,17层商住一体居民楼。其中,1-3层为商服用房、4-17层为居民住宅,每层6户,共计84户居民在此居住。位于该栋地下一层,设有一处二次加压供水水箱,玻璃钢材质,容积400吨,是保障麒麟华府和皇家花园小区2540户居民生活用水的必要供水设施,由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道外供水分公司(以下简称“道外供水公司”)负责日常管理。该处水箱房单独设立,有门有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设置于麒麟华府小区14栋地下一层的二次加压供水水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区卫生健康局颁发水箱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6日,管水员健康证体检日期为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以来,负责小区管护维护的哈尔滨明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聘请哈尔滨市近宝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水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并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道外供水公司管理,道外供水公司现对全部供水管线(外网)改造完毕,对全部供水管道进行了冲洗处理。同时该物业公司委托哈尔滨市聚润瀛检测有限公司实施水质检测,《水质检测报告》(编号HJRY-S2021_0842)显示,该水箱水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
针对举报人反映麒麟华府小区14栋自来水水质不达标问题,哈尔滨市道外区立即组织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和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于12月25日实地走访该居民楼1706室、1703室、1701室、1604室、1503室、1403室、1106室、1105室、904室、902室、605室和404室,共计12户居民,除605室居民反映水黄、404室居民反映水有点黄但放一下就好以外,其余住户均反映水质没有问题。工作人员现场反复查看后,水管放出的水质确实无色、无味、清澈透明。道外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提取该栋居民楼地下一层二次加压供水水箱水样、605室厨房及卫生间水龙头水样以及904室、1105室、1403室、1701室水龙头水等7份水样,并委托黑龙江新拓达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送检水样进行检验。同时道外供水公司再次委托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哈尔滨监测站采集水箱水、805室水龙头水、903室水龙头水3份水样进行检测。12月28日,黑龙江新拓达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检测报告》(XTD水检字2021第1714号、1715号、1716号、1717号、1718号、1719号、1720号 ),检测结果显示,该7份送检水样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水质合格。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哈尔滨监测站分别出具《水质检测报告》(J21122601、J21122602、J21122603),检测结果显示,该3份送检水样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水质合格。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道外区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此问题解决到位。一是继续跟踪小区水质检测结果,第一时间将《水质检测报告》在小区单元门进行公示,消除居民疑虑。二是责成道外供水公司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各类供水问题处置预案,完善管道维护和水箱清洗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小区供水质量。三是加大卫生监督力度,增加水质检测频次,督促管护单位对水箱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并跟踪回访小区居民对水质的评价,切实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已办结



7 

X2HL202112240068

哈尔滨市南岗区自兴街23号沐清汤泉自2021年12月23日恢复营业后,继续向小区院内排放油烟,异味扰民。

哈尔滨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南岗区自兴街23号“沐清汤泉浴池”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3MA1AJHF978,经营场所:哈尔滨市南岗区自兴街23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该沐浴场所自今年12月22日哈尔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第49号公告》恢复营业以来,已主动停止店内餐饮服务,自行拆除两个煤气灶台、清理各种炒菜用具、油锅等,并将拆除的餐饮炉具集中存放在员工通道内;对无法立即拆除的另一个煤气灶台采用塑料布整体包裹现场封存处理。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向小区院内排放油烟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




12月23日,因为企业拆除餐饮炉具,油烟异味已经没有。针对沐清汤泉恢复营业后存在洗浴浴区排放异味扰民问题,南岗生态环境局于12月24日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采用《空气质量恶臭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1993),对该企业位于二层商服楼顶的浴区排风口臭气浓度开展监督性监测,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已办结



8 

D2HL202112240050

12月24日,哈尔滨市市政府北侧河流上出现热蒸汽且水体发黄,举报人认为有污水偷排,污染环境。

哈尔滨市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市政府北侧河流”为松北区内河水系之一银水湾支渠,始于市政府4号泵站,终于市政府1号泵站,总长6.5公里,是以雨水排放、防涝为主要功能并兼具城市景观的人工渠。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实地踏查,举报反映的“河流上出现热蒸汽且水体发黄”现象存在。经调查,市政府上游1.5公里处香港卫视在建项目工程降水排放至银水湾,排水口水温经测量约为7℃,工程降水排出后在冬季低温下遇冷形成蒸气。由于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降水无排放标准要求,且松北区地下水普遍存在铁、锰含量高问题,铁离子经过氧化后从二价铁变为三价铁,即俗称“铁红”的主要成分,造成了银水湾支渠水体呈黄色。松北区政府为解决银水湾黄水问题,2020年5月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哈尔滨市江北一体化区黄水污染治理执行标准论证咨询报告》,报告提出适用于江北一体化区直接排入银水湾等地表水体的水质指标控制。具体标准主要为pH值6-9、透明度≥25cm、铁≤2mg/L、色度≤25。经核查黑龙江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12月7日对香港卫视项目工程降水处理后水质检测报告,其结果为:排水口pH值7.3、透明度≥30cm、铁≤0.04mg/L、色度≤5,符合《哈尔滨市江北一体化区黄水污染治理执行标准论证咨询报告》中的水质指标控制要求。12月26日,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委托黑龙江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银水湾天翔街桥点位进行监测。检测结果为COD17mg/L、氨氮0.51mg/L、总磷0.16mg/L,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体标准。经了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银水湾沿线10处市政雨水排口巡查,2021年以来未发现污水偷排现象。接到案件转办线索后,12月26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次组织人员对银水湾沿线市政雨水排口进行排查,排口下水面均处于冰冻状态,未发现有污水偷排。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松北区加大对银水湾沿线和雨水排口的日常监测及巡查力度,督促工程降水排放企业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确保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力求达到群众满意。

已办结



9 

X2HL202112240055

桦川县桦川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耕地未按照要求还湿、还林、还草,已退耕地块数据存在弄虚造假问题。

佳木斯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根据黑湿管字〔2015〕2号文件关于报送2015年度湿地项目的通知,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桦湿呈〔2016〕5号文件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实施退耕还湿项目的请示,并编制退耕还湿试点实施方案,报省湿地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制审批。2016年退耕还湿面积3990亩,按照黑林发〔2016〕128号文件,根据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湿试点实施方案,经核实2016还湿地块中的18号地块面积225亩复耕。根据省湿地保护中心关于报送2017年度退耕还湿项目的通知,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桦湿呈〔2017〕3号文件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实施退耕还湿项目的请示,并编制退耕还湿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湿地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制审批。按照黑财指(农)〔2017〕380号文件,根据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湿试点实施方案,2017年退耕还湿面积6570亩。经核实2017还湿地块中的20号地块面积390亩,其中240亩复耕。根据省湿地保护中心关于报送2019年度退耕还湿项目方案的通知,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桦湿呈〔2019〕8号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实施退耕还湿项目的请示,并编制退耕还湿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省湿地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制审批,按照黑财指(资环)〔2019〕448号文件,根据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湿试点实施方案,2019年退耕还湿面积5000亩。
上述三年退耕还湿地块均按项目实施方案面积已全部退耕。2018年、2020年无还湿任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阅历年申报材料,包括上级通知、本级请示、项目方案和上级资金批复文件所有相关数据相符。
鉴于目前湿地地块均被大雪覆盖,实地核查无法保证数椐准确,为切实获得准确数据,待2022年4月份条件具备时,聘请专业团队对所有地块逐一核实。
经核实,2016年、 2017年、2019年退耕地块均按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组织实施,但2021年发生复耕465亩。因此,不存在已退耕地块数据弄虚造假问题。





已办结



10 

X2HL202112240054

黑龙江垦农种业有限公司占用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鹤大高速公路与哈萝公路交汇点西北角处4万亩耕地建设厂房。

佳木斯市

生态

此案件与第二十批X2HL202112220011号反映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11 

X2HL202112240053

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康街20号德玉杏林中医院施工时噪音扰民。

哈尔滨市

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德玉杏林中医院位于香坊区香康街40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哈尔滨德玉杏林中医医院;登记号:黑卫医证营字哈香第2020023号;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康街40号1-4层;法定代表人:苍某艳;主要负责人:张某学;有效期限:2020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哈尔滨德玉杏林中医医院为4层独栋建筑,无接壤楼体,建筑面积1766.40平方米,该楼距最近居民区约15米。因疫情原因,哈尔滨德玉杏林中医医院目前处于停业状态,医院无施工行为,医院周边无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行为。经问询该医院现场负责人王某梅,该医院曾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进行装修改造,每日严格按照9时至16时进行施工作业,严格遵守《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装修改造时间要求,装修施工期间存在噪声情况。经香坊区六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查阅档案,2019年12月至今无针对哈尔滨德玉杏林中医医院的投诉举报案件;随机走访周边居民,无对该医院施工噪音扰民的反映。





已办结



12 

D2HL202112240040

2015年,五大连池市林草局违法将100余公顷林地发包参农用于种参。

黑河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五大连池市林业和草原局引龙河林场利用宜林荒山荒地、火烧迹地,采取“林参间作”的方式进行造林更新,面积76公顷。2013年10月,引龙河林场与农户签订了《更新造林承包合同书》,期限为2013年10月至2021年10月。截止到2021年10月已全部完成起参。目前,该地内树种为落叶松,树龄均在6-8年,保存率达到80%以上(符合造林规程要求),树高在1.5-3.5米之间,现地林木长势良好。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2010年10月9日,引龙河林场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林木严重烧毁。五大连池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出具的火灾情况报告显示,“过火总面积达到246公顷,其中疏林地面积135公顷,其余为草塘、荒山荒地”,形成较大面积“火烧迹地”。2013年“火烧迹地”内大部分树木枯腐折断。为防止病虫害传播,保证林分更新质量,依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林区种参应当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林间空地种植,或实施林参间作。不能毁林种参”的规定,按照“先栽树,后种参”的原则,2013年10月引龙河林场将25.3公顷宜林荒山荒地、49.7公顷“火烧迹地”(原疏林地),总计76公顷,分别承包给翁*、王*义、徐*琳等三人进行林参间作,承包期限8年,到2021年10月截止。其中,王*义承包22公顷(位置坐标:X336620、Y5439734,X336872、Y5438959),翁*承包22公顷(位置坐标:X331561、Y543159),徐*琳承包32公顷(位置坐标:X324757、Y5437323)。承包合同约定林参间作树种以兴安落叶松为主,造林密度保证5000株/公顷。合同结束后乙方将承包的林地交还甲方时,其种植树木的保存率需达到80%以上。截至2021年11月1日引龙河林场与农户已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终止。
综上,举报称“2015年,五大连池市林草局违法将100余公顷林地发包参农用于种参”情况不属实。





已办结



13 

X2HL202112240071

韩*奇在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旭日林场23实业区内毁林开垦耕地,并占用林地扩建水库、建别墅。

哈尔滨市

生态

此案件与第八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100016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14 

D2HL202112240053

2015年孙*林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道延川村破坏何家屯入口处的2000多平方米耕地,用于建设别墅。

哈尔滨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事项涉及地块位于阿城区新利街道延川村何家屯入口处。孙某林曾任阿城区新利街道延川村村委会主任,现任阿城区新利街道延川村党支部副书记。孙某林与其子孙某旺于2015年8月共同建设两处房屋,作为住宅使用,一处是砖混结构二层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60平方米;一处是砖混结构一层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45平方米,总占地面积2072平方米,占用土地地类为耕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实,孙某林、孙某旺于2015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道延川村何家屯占地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2015年11月,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对孙某旺未经审批建房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15年12月,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7214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于2015年8月在阿城区新利街道延川村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一处砖混结构一层房屋(245平方米)和一处砖混结构二层房屋(26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地行为处以30430.00元的罚款。
违法当事人孙某旺逾期没有履行处罚决定,由受委托执法部门阿城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阿城区人民法院未予受理,没有强制执行,该案件一直搁置。
2020年5月,孙某林因同其子于2015年共同违法占地建房,存在违纪行为,被阿城区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20年7月起,全国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阿城区已将孙某旺所建房屋列入清理整治范围。




哈尔滨市责成阿城区政府根据省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有关整改要求,于2022年6月底前,对孙某旺违建房屋拆除到位。

阶段性办结



15 

X2HL202112240041

胡*军、胡*刚在鸡东县永安镇林场柳毛河施业区14林班的11、18、19、28、29、31、34、33、35小班毁林开垦耕地。

鸡西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被举报人胡*军,2021年10月2日去世(市殡仪馆提供了死亡医学证明),胡*刚为胡*军儿子。
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地点位于鸡东县永安镇镇办林场柳毛河施业区14林班。2005年4月27日,胡*之(胡*军父亲)与鸡东县永安镇镇办林场签订了《天然林管护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合同承包范围含14林班11、18、19小班,合同约定由胡*之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天然林管护及荒山和天然林林木采伐后(采伐迹地)的营造林工作,承包区域地类为有林地及荒山;2005年5月14日,胡*刚与鸡东县永安镇镇办林场签订了《天然林管护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合同承包范围含14林班29、31、33、34、35小班,合同约定由胡*刚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天然林管护及荒山和天然林林木采伐后(采伐迹地)的营造林工作,承包区域地类为有林地及荒山;举报反映的14林班28小班既不在胡*之签订合同范围内也不在胡*刚签订合同范围内,且无毁林开垦现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取“国家森林资源智慧管理平台”中可使用最早影像数据(2013年)与2021年影像数据对比发现,举报反映的柳毛施业区14林班11、18、19、28、29、31、33、34、35小班未发生任何变化。经查询2008年全省集体林地三类调查数据库及现场核实,发现2008年—2013年期间,举报反映的永安镇镇办林场柳毛河施业区14林班中有11、19、31小班地类发生变化,存在毁林开垦现象,毁林开垦面积共计4.0254公顷;18、28、29、33、34、35小班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毁林开垦现象。




2021年12月27日,鸡东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已受理此案。2021年12月27日,鸡东县林草局综合执法大队向永安镇镇办林场下达了《还林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22年6月底前将14林班11、19、31小班毁林4.0254公顷完成还林,由永安镇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下一步,鸡西市将责成鸡东县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调查取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毁林开垦地块进行司法鉴定,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鸡东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对永安镇镇办林场场长和管护员启动问责。

阶段性办结



16 

X2HL202112240052

举报人认为,黑龙江省森工集团沾河林业局毁林开荒3万公顷,至今未进行退耕还林。

黑河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沾河林业局有限公司(森工体制改革前为沾河林业局),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地处小兴安岭北坡,行政区划隶属五大连池市,施业区面积75万公顷(含湿地面积211618公顷)。经沾河林业局有限公司对下辖的20个林场所及五个农牧场、五个管护站全面梳理和现地排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为沾河林业局历史上发生的毁林开垦和毁林种参,被毁林地面积合计8827.1172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沾河林业局有限公司历史上曾发生了严重的毁林事件。2021年12月10日,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沾河,针对群众举报沾河毁林开垦问题进行督察并予以媒体曝光,毁林开荒属实。截止目前,在“绿卫2019”、打击毁林专项、打击毁林种参和森林督查等各专项行动中共计排查出违法开垦林地面积8827.1172公顷,与3万公顷毁林开荒的面积相差很大。
沾河林业局有限公司现有耕地25630公顷,(国土三调35346.28公顷),这部分耕地均为收费和享受国家补贴的合法耕地,并非毁林开荒。
2018年以来,沾河林业局有限公司陆续对被毁林地进行还林,2019年还林917亩、2020年还林20392亩、2021还林12.8万亩(包含对2019年、2020年由于干旱造成的退耕还林成活率低的地块的补植补造),至此完成了历史上全部毁林和违法地块的退耕还林。2021年10月,沾河林业局有限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还林苗木逐株进行查验,还林面积合格率100%,成活率85%,暂不需要补植补造。
综上,举报人反映的“黑龙江省森工集团沾河林业局毁林开荒”基本属实;“毁林开荒3万公顷”面积不符;“至今未进行退耕还林”不属实。





已办结



17 

X2HL202112240049

2008年,王*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兰河村的2公顷耕地内非法取土近25万立方米,形成一个深度十余米的大坑,并将附近企业产生的垃圾和兰河村病死的动物尸体倾倒在坑中。

哈尔滨市

生态,土壤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腰堡街道位于呼兰区主城区东部,下辖6个行政村13个自然屯,辖区总面积158平方公里,总人口2.79万人。举报所称大坑位于腰堡街道兰河村兰河屯东侧,距兰河屯中心约1800米;北侧为哈三电厂,距哈三电厂约1100米;南侧为呼兰河,距呼兰河堤防约800米。大坑面积约3500平方米,深约6米,坑内长有自然植被,未发现生产、生活垃圾和动物尸体。
王*,2008年年末村支部换届选举时被选举为兰河村支部书记,任职到2017年年末,取土问题与王*无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进一步调查了解,该土坑是在1998年8月抗洪抢险期间为加固呼兰河堤防应急取土形成,当时土坑面积约8200平方米,深度约10米,取土量约57000立方米。根据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呼兰分局勘查认定,取土范围内土地规划用途为牧业用地区,现权属地类为兰河村其它草地。
土坑形成后,兰河村村民不断将自家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废弃秸秆等倾倒入坑内,形成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2021年7月11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该处存量垃圾问题线索,要求呼兰区进行整治。2021年9月,呼兰区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治理措施。第三方评估单位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编制了治理方案,确认该处风险评估等级为C级,采取生物稳定覆盖工艺治理。2021年9月28日,呼兰区按照治理方案,采取生物菌雾化消杀、覆土碾压等方式全面启动治理工作,截止2021年10月1日完成治理任务,并于2021年11月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验收销号。
2008年并没有病死动物尸体被倾倒在该大坑中,呼兰区也没有在该处大坑集中掩埋、无害化处理染病动物。2009年,按照省、市两级关于开展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检疫净化的相关要求,呼兰区组织开展奶牛“两病”检疫净化工作。根据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检测结果,确诊腰堡街道奶牛“两病”阳性病例163头。依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呼兰区政府在省市畜牧兽医局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指导下,对腰堡街道辖区经确诊“两病”检疫呈阳性163头奶牛,进行集中捕杀、消毒、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后,选定在此坑处掩埋。
综上,群众举报反映的“王*在耕地内非法取土形成深坑”,实为呼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在兰河村其它草地上应急取土形成,不存在非法取土问题;“将附近企业产生的垃圾倾倒在坑中”问题,呼兰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销号;“将兰河村病死的动物尸体倾倒在坑中”问题,实为2009年呼兰区按照省、市关于奶牛“两病”检疫净化要求和处置的相关规范进行选址,对经检测确诊的阳性奶牛集中捕杀、消毒、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后掩埋在此处。2009年后,呼兰区未在此坑处进行无害化处理掩埋动物。




目前,呼兰区已在土坑周边明显位置设立展板1处和警示牌6处,说明土坑历史由来和曾为垃圾治理项目地点等情况,告知居民不准向坑内倾倒各类垃圾及病死动物尸体;责成腰堡街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养殖户动物防疫方面法律意识,提升依法规范处置死亡动物的认识和能力,做到及时规范处理死亡畜禽;由街道办事处指派专人开展常态化巡查管护,发现问题即时处理,即时解决,切实维护土坑区域良好生态环境。

已办结



18 

X2HL202112240066

佟*东破坏桦川县耕地,建设平房一处(经度131187495,纬度4715508)、别墅一处(经度131126099,纬度47158114)。

佳木斯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佟*东破坏桦川县耕地,建设平房一处(经度131187495,纬度4715508)”。
经核实,该信访案件举报问题与第十八批转办案件,受理编号D2HL202112200066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佟*东破坏桦川县耕地,建设别墅一处(经度131126099,纬度47158114)”。
(一)基本情况
经现场对信访案件中提供的坐标进行核实,坐标位置存在建筑物,建筑物为彩钢结构房屋,此处属于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用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桦川县工作组现场核查,该建筑物在桦川县新城灌区干线西侧二支渠北侧,所有者为冯*艳,与被举报人佟*东为夫妻关系,该建筑物为彩钢结构,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建筑物为合作社办公用房,为平房,信访人举报建设别墅不属实;占地属于水工用地,信访人举报破坏耕地不属实。





已办结



19 

D2HL202112240034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45号文政浴池,排风机噪音、振动严重扰民。

哈尔滨市

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人和街45号楼建成于1996年,共5个单元,81户。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政浴池位于该居民楼一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3MAIAHC8T1K;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史*红;经营范围:洗浴服务;经营场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45号-1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政浴池处于营业状态,因经营需要在一楼外墙安装外挂排风机,排风机作业时存在噪音及振动扰民现象。




南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驻奋斗执法中队责令涉事经营者对现有设备采取防治措施,并在排风机与楼体连接处加装软连接,减少共振。经12月26日现场核查,减震降噪装置已安装完成并更换了排风机老旧部件,现已无明显噪音。为检测减震降噪装置效果,2021年12月31日,黑龙江室康检测有限公司对文政浴池排风机噪音进行了检测,将于2022年1月5号出具检测报告。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南岗区组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长效机制、持续跟进、动态监管。一是根据排风机噪音检测报告结果,如不符合噪音检测标准的,将对其下达责令整改行政文书,依法予以查处。二是如排风机噪音检测结果符合标准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定期巡察、动态监管,并督促该浴池定期对排风机进行维护、检修,有效保证减震降噪装置性能良好、噪音不超标,给附近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效控制举报问题不反弹。

阶段性办结



20 

X2HL202112240046

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D2HL202112080011的公示处理结果不满意。举报人要求鹤岗市公开2021年以来针对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管情况及遥感监测车的监测数据。

鹤岗市

大气

 此案件与第十八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200025反映情况一直,办理情况已报送。









21 

D2HL202112240033

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44号福成厚鱼馆排风机作业时噪音扰民。

哈尔滨市

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福成厚鱼馆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汉水路144号,营业执照名称:哈尔滨市香坊区福成厚鱼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0MA1BEA1D5U;经营者:李某平;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项目:食品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香坊区汉水路科技公寓4-7栋8号门市;注册日期:2018年12月26日;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100111367,有效期至2024年1月23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该店证照齐全,处于营业状态,饭店所在位置一层二层是商服,三层及以上是居民住宅,该饭店排风机在一楼楼体外侧,连接独立高排烟道,未加装隔音罩、软连接等降噪设备,设备运行时产生噪音,对楼上居民产生影响。




针对排风机噪声问题,红旗街道办事处驻街执法中队、香坊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饭店经营者立即停用此排风机,更换低噪声的新排风机,并加装降噪措施,对新排风设备进行噪音检测,确保符合环保要求。12月27日,该商户购买新式排风机,型号:LKW250M2-4;对现有排风机进行更换,增加了隔音棉,发泡胶、软胶垫等降噪措施,有效解决设备运行产生的噪音问题。

已办结



22 

X2HL202112240031

黑河市北安象屿金谷农产品有限公司违反产业政策,私自发电,超标排放生产废气。

黑河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实际为北安象屿金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安象屿生化)。2015年9月开工建设,2016年10月建成,以玉米为原料生产玉米淀粉,加工玉米能力60万吨/年。建有2台13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建有18MW背压汽轮发电机组,为全厂生产供应电力,为厂区供热,供热面积48435.52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2015年10月,北安象屿生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北安象屿金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60万吨/年玉米加工项目配套热电联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16年6月,向黑龙江省发改委提交项目报批;2016年8月18日,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北安象屿金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60万吨/年玉米加工项目配套建设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的复函》(黑发改电力函〔2016〕170号),批准该企业热电联产机组建设。经查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北安象屿金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60万吨/年玉米加工项目玉米淀粉加工业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016年2月,北安象屿生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北安象屿金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60万吨/年玉米加工项目配套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16年3月21日省环境保护厅批复环评(黑环审〔2016〕31号)。北安象屿生化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建设了18MW背压汽轮发电机组及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和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19年5月通过了环境保护自主验收。2021年12月,北安象屿金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北安象屿生化废气排放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已办结



23 

D2HL202112240036

哈尔滨市双城区东官镇庆新村大韩家窝棚屯庆新合作社的粮食烘干塔,排放烟尘扰民。

哈尔滨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东官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位于双城区东官镇,西侧隔壁为一处养鹅场所、约300米为一个收粮企业,西南侧约300米为庆新村,东侧、北侧为农田,南侧隔双周路为农田。该合作社于2014年建成运营,占地6万平方米,有两个储粮仓库、一座办公楼、两座烘干塔,烘干能力分别为200吨/日、300吨/日,有2台燃煤热风炉(1台4吨、1台6吨)、配备布袋除尘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哈尔滨东官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位于建成区外,烘干设施允许使用煤炭为燃料,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运行正常,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类标准限值(颗粒物执行标准200mg/m³)要求。2021年12月26日,经委托第三方检测,该企业1号窑炉颗粒物监测结果136.3mg/m³,2号窑炉排放颗粒物监测结果177.3mg/m³,均符合排放标准。




鉴于目前该企业粮食烘干量大已达到满负荷生产,污染物排放总量相对增加,且2号窑炉排放颗粒物已接近排放标准,对周边区域大气环境产生影响。为此,双城生态环境局要求该企业适当调整生产负荷,减少窑炉启停频次,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

已办结



24 

X2HL202112240050

五常市牛家镇牛家村刚家屯北侧堆存大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异味严重扰民,且垃圾渗漏液对周边河沟造成污染。

哈尔滨市

水,土壤

此案件与第十九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210002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25 

D2HL202112240055

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228栋邻近铁路,火车经过时产生巨大噪音,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哈尔滨市

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228栋,系位于道外区大方里街北侧、哈尔滨市滨江站“哈牡高铁”、“哈佳高铁”专用线以南的3层独栋临街商业仓储用房,属于滨江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该栋商业仓储用房,共有13户房屋所有权人,其中12户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1户规划用途为工业用途。目前,该栋商业仓储用房1层东侧区域开办甜递生鲜(大方里店),西侧用于仓储库房,2层和3层为黑龙江省康铭源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和舒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使用。
哈尔滨市滨江站始建于1934年,是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一等站。滨江货场始建于1958年,2016年10月起仅办理货运业务,有5条货运线路并行。另有4条“哈牡高铁”、“哈佳高铁”上、下行客运专用线,利用哈尔滨市滨江站既有廊道并行,线路两侧安装声屏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道外区大方里228栋商业仓储用房北侧与哈尔滨市滨江站相接,距离邻近“哈牡高铁”、“哈佳高铁”专用线约10米。据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反馈,该线路图定列车90对,运行时间为早5点至晚23点40分,夜间23点40分至次日早5点停运。普客列车19对,运行时间主要集中在白天,仅在凌晨2点40分有一列车通过。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大方里小区228栋临近铁路产生噪音问题,12月27日,哈尔滨市道外区责成区交通运输局,委托黑龙江凌霄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栋商业仓储用房内外部进行环境噪声监测。铁路边界噪声适用标准为《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区域内为铁路主动排放区域,且大方里小区228栋房屋性质属商业用途,不属于铁路周边敏感建筑物,故此地点无相应标准,此次检测结果选择《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作为参考,最终以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检测结果为准。特此,哈尔滨市道外区协调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处商业仓储用房周围采取以下降噪措施:一是依托哈佳铁路工程,将大部分内燃机车牵引改为噪声较小的电力牵引的动车组,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大方里小区沿线和永平小区沿线,分别实施5米高730延米和3米高1180延米高声屏障措施;线路升级为无缝线路,尽最大努力减少铁路运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满足房屋使用功能;二是在《哈尔滨铁路局关于机车在城区内限制鸣笛要求的通知》(哈铁机〔2016〕396号)基础上,于12月9日、12日密集发布《关于做好环保降噪工作的通知》(哈铁运通知〔2021〕7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哈铁运通知〔2021〕第803号)工作通知,持续加大机车鸣笛的管控;三是要求各次列车在上述地点必须鸣示电喇叭,特殊情况遇有行人进入封闭区段抢越线路时须鸣示风笛示警,并立即报告车站处理,最大限度的降低鸣笛噪音影响;四是现场监控,加强监管,强化日常分析,通过视频分析、监控分析、语音分析等管理手段,对通过列车进行不定期分析,对于违反规定鸣笛者,严肃追究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责任。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道外区继续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长效管控机制,增加巡查频次,从严整治噪声扰民问题。根据环境噪声《检测报告》结果,责成属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责任主体单位,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赢得举报人理解和支持。同时,积极协调责任主体单位,采取主动降噪措施,降低铁路运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大限度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阶段性办结



26 

D2HL202112240037

1.伊春市西林钢铁公司焦化厂排放废气,污染环境。

2.曙光村位于伊春市西林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该村部分农民经常将废农药瓶丢弃到水源地保护区内。

3.焦化厂将污水排放到汤旺河及西钢小河内,对水体造成污染。

伊春市

水,大气

经调查,基本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伊春市西林钢铁公司焦化厂排放废气,污染环境。”)
该信访举报案件与第十三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150020)重复,已办理。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曙光村位于伊春市西林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该村部分农民经常将废农药瓶丢弃到水源地保护区内。”)
该信访举报案件与第十三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150020)重复,已办理。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焦化厂将污水排放到汤旺河及西钢小河内,对水体造成污染。”)
(一)基本情况
建龙西钢焦化厂距离汤旺河约3.5千米,位于北小西林河下游北岸。“西钢小河”实为金林区西林镇北小西林河,为汤旺河西岸一级支流,金林区西林镇境内约17.25千米,流域面积为109.33平方千米,焦化厂南侧围墙距离北小西林河约20米。
建龙西钢焦化厂于2019年7月动工,2021年5月2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正式投入使用。焦化厂污水处理系统采用“预曝气+二级A/O”处理工艺,主要处理蒸氨废水、煤气净化其他无压废水、生活废水、初期雨水等,设计处理能力为100m³/h,现实际处理量约60m³/h,处理后废水全部送往炼铁车间冲渣循环使用。目前,正在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该案件非2016年、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转办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查,建龙西钢焦化厂连通外环境水体的沟渠仅有一条,为建龙西钢焦化厂泄洪渠,位于厂区南侧,北小西林河六十栋桥北岸上游约200米处,出口位于厂区南侧,经小西林河连通汤旺河。泄洪渠原功能只是用于居民区泄洪,当时为涵管和明渠,后居民住宅集中连片动迁,清空后区域归入建龙西钢厂区,该渠功能为排放控山水和夏季泄洪。由于今年冬季气温极低,为确保生产设施安全运行,建龙西钢临时采用蒸汽取暖,少量采暖蒸汽泄水排入该渠。蒸汽泄水是建龙西钢从西林区龙泉湖水库取水,经除盐软化处理后供锅炉生产,产生的锅炉蒸汽在采暖管道运行中降温产生的,水量极少且无污染,经冷却后可直接排放。
2020年5月至10月,建龙西钢在建设140万吨焦化项目过程中,对原泄洪渠进行了重新修建砌筑混凝土。经现场查看,未发现污水外排现象。2021年,建龙西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建龙西钢焦化厂处理后的污水进行了4次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中4.1.5焦化生产废水经处理后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的水质要求,其中pH、SS、COD、氨氮、挥发酚及氰化物满足表1中相应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2021年12月26日,金林区政府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建龙西钢焦化厂厂区内北山控山水源头及泄洪渠入河口水质进行采样,检测结果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Ⅲ类限值要求。
建龙西钢焦化厂周边仅有北小西林河一条河流。经对建龙西钢焦化厂厂区周边北小西林河上下游进行延伸排查,发现除建龙西钢焦化厂泄洪渠外,还有两条泄洪沟,分别为原老虎口泄洪沟和新老虎口泄洪沟,分别位于沿河路七十栋桥东侧北岸30米处和285米处。原老虎口泄洪沟是老虎口山沟系内排洪工程,已废弃封闭;新老虎口泄洪沟于2020年6月进行改建启用,仅用于排放控山水,没有生产和生活污水排入。现新老虎口泄洪沟无水流流出,已为冰冻状态。





已办结



27 

X2HL202112240047

马*平在肇源县和平乡立功村破坏草原1135亩,用于开垦耕地、堆放动物排泄物等。

大庆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地块位于肇源县和平乡立功村牛倌屯东侧,经现场测量,面积1135亩,现经营单位为黑龙江丰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牧业),经比对肇源县草原清查确权数据,该地块地类为草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反映地块位于肇源县和平乡立功村牛倌屯东侧,原承包人为杨*清,1997年1月10日,与立功村签订《草原承包合同》,承包期自1997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0日,合同中标明四至边界,无承包面积。2010年1月23日,杨*清将该块草原转包给马*平并签订《草原买卖协议》,承包期自2010年1月23日至2026年12月30日。2020年7月11日,马*平又将该草原转包给丰源牧业,签订《草原承包权转让协议书》,承包期自2020年7月11日至2026年12月30日,经双方实际测量,签订转包面积1135亩。
2020年6月11日,肇源县林业和草原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问题。6月12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没有开垦耕地行为,有堆积粪肥现象,草原现状没有变化。经核实,丰源牧业在2019年期间,曾在该地块堆积奶牛养殖场发酵后的粪肥,堆放面积共19亩。2020年6月21日,肇源县林业和草原局对丰源牧业进行约谈询问,该企业承认曾向草原堆积粪肥的事实,拟计划利用发酵后的粪肥,对场区周边草原实施改良建设。2021年8月24日,经大庆佳***服务中心检测,该块草原土壤有盐渍化趋势,堆积牛粪指标符合草原承载力粪肥施用比例。2021年8月,丰源牧业委托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设计完成《草原生态修复技术报告(2021-2022)》,对场区周边草原分两期实施改良建设。2021年9月,开始实施第一期草原改良建设工程,对该块草原进行围栏封育,同时将堆放的19亩粪肥抛撒摊平,利用发酵粪肥覆盖、翻耙作业、人工播种等方式,对盐渍化草原实施人工种草。2021年10月,已完成围栏封育680亩,人工种草680亩,其余455亩计划2022年6月前,启动第二期草原改良建设工程,实施人工种草。
2021年12月26日,经现场勘验,目前该处草原已围栏封育,680亩草地已经过平整,并播撒草种,无开垦痕迹。




一是肇源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督促黑龙江丰源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前完成455亩人工种草,并由县林草部门组织验收。二是县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定期开展巡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强化执法监督,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三是采取发放传单、媒体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多角度宣传草原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升公众保护草原的意识。

阶段性办结



28 

X2HL202112240045

艾*宽在鸡西林业局下属的恒山区、梨树区、滴道区、鸡东县国有林场内毁林开垦耕地,并在林地内毁林建设墓地对外出售。

鸡西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信访举报反映的艾*宽是黑龙江和兴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黑龙江和兴林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下辖鸡西和平、兰岭、柳毛和鸡东奥凯、哈达、永安、向阳、柳毛河等8个经营区,自营林地面积7.1万亩。
艾*宽在鸡西市梨树区柳毛林场承包梨树区二道沟范围内第30、31林班共1.01万亩林地,承包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至2051年12月30日;在鸡西市滴道区兰岭林场承包2、3、4、6、7、8、9、10共8个林班中的有林地及部分退耕还林地,承包林地面积7915亩(其中,退耕还林2500亩、人工林1335亩、荒山荒地补植造林4080亩),承包期限为40年,即从2006年7月21日至2046年12月31日,艾*宽与滴道区兰岭林场进行合作造林和育林管护;艾*宽在鸡东县哈达河水库施业区承包6、7、12林班内部分林地,林地承包者是艾*男(艾*宽的儿子),实际经营者是艾*宽,在哈达河水库施业区分别于2006、2008、2011年承包经营林地共计5000多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2021年12月26日,经对艾*宽调查询问,艾*宽未在恒山区范围内承包国有林场林地。经与柳毛林场场长和胜利林场场长核实,均反映艾*宽未在恒山区范围内承包国有林场林地。
通过对柳毛林场场长、副场长进行核实并对艾*宽进行调查询问,艾*宽在2010年承包梨树区柳毛林场30、31林班以来,未在其承包范围内对梨树区内国有林场毁林开垦耕地和在林地内毁林建设墓地对外出售的行为。经查阅柳毛林场巡查记录和执法大队卷宗,对比卫星影像资料,查询林保数据库,现场实地巡查,未发现毁林开垦和在林地内毁林建设墓地违法现象。
经与滴道区兰岭林场场长和护林员核实林木管护情况、查阅林场巡护记录和对艾*宽承包的兰岭林场第2、3、4、6、7、8、9、10林班现地巡查,林木保护完好,无毁林开垦耕种迹象,未发现毁林开垦耕地和在林地内毁林建设墓地问题。经调阅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滴道大队2019—2021年卷宗,查询2019—2021年林保数据库,未发现兰岭林场第2、3、4、6、7、8、9、10林班存在毁林开垦耕地和在林地内毁林建设墓地问题。
经鸡东县林草局、哈达镇政府、哈达河水库3家单位到现地核查,确认艾*宽在哈达河水库施业区6、7、12林班承包的林地已在2009—2013年度全部完成造林,且生长状况良好,无毁坏林地、开垦耕种现象。经调查组到艾*宽承包林地6、7、12林班地块进行现地核实,发现林地内确有坟墓,经进一步调查了解,现存坟墓为群众偷埋私埋行为,且大部分为艾*宽承包经营林地以前所葬,有小部分为艾*宽承包经营林地后群众私自归葬祖坟行为,未发现艾*宽有毁林建设墓地行为。经随机抽查10个年代不同的坟墓直系亲属(有书面证明),未发现艾*宽有出售墓地行为。经比对2016年至今卫片及林保数据,艾*宽在其承包林地内无毁林情况。





已办结



29 

X2HL202112240070

哈尔滨松北区松浦街道东方红村曹家屯存在大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产生恶臭气味,垃圾渗滤液污染周边水体。

哈尔滨市

土壤,水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经松浦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举报反映的“松浦街道东方红村曹家屯存在大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位置为松浦街道办事处东方红村前曹家屯区域内。前曹家屯东至松花江村西火磨道、西至黑龙江科技大学、南至馨园小区、北至浦源路,共有300户居民。前曹家屯500米范围内无江河、湖等水体,居民饮用水来源为市政供水。松浦街道办事处已于2020年11月对东方红村前曹家屯启动房屋征收工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实,前曹家屯村屯区域均在征收范围内。目前,除2处房屋未完成征收工作外,其余房屋全部完成征收工作,经与所在地村委会了解,征收区域内居民已于2021年2月全部搬离。经现场踏查发现,在进村路两侧有少量散落的废弃杂物,征收区域内存有房屋拆迁产生的未外运建筑垃圾,征收区域现场未发现居民生活垃圾及渗滤液,没有恶臭气味。举报反映的“曹家屯存在大量建筑垃圾”情况属实;“生活垃圾产生恶臭气味,垃圾渗滤液污染周边水体。”情况不属实。




一是松浦街道办事处立即对前曹家屯征收区域路边少量散落的废弃杂物进行清理,已于12月27日完成。二是松浦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单位清运东方红村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待前曹家屯全部征收完毕后,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清运工作。

阶段性办结



30 

X2HL202112240038

2020年初,李*阳等人在望奎县卫星镇的海丰、通江采砂点附近破坏耕地,非法采砂42万立方米。

绥化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呼兰河是松花江一级支流,在望奎县域内流长71.21公里,流经海丰镇、卫星镇、通江镇和卫星镇惠头村等4个镇12个村,年均径流量41亿立方米,望奎县境内河道盛产中粗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2019年8月8日,绥化市公安局成立“808”专案组,以原绥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现任绥化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政委李*阳为副组长,专项侦办望奎县宋氏家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宋氏家族犯罪组织,不仅涉黑、涉恶、涉毒,还在呼兰河主河道从事过非法采砂,举报件反映的非法采砂实际为该犯罪组织主要成员宋*、王*等人所为。举报件中提到的李*阳,当时带队驻望奎县直接负责查办宋氏家族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没有任何非法采砂行为。2020年6月28日,宋*、王*等黑社会组织成员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25年不等。同时,因对呼兰河非法采砂监管不力,望奎县4名公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8名公职人员受到纪律处分。
呼兰河望奎界的非法采砂行为,发生在主河道内,没有破坏耕地,但形成了多个散状分布的砂堆,阻碍行洪。为疏浚河道,2020年1月份,根据水利部印发《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河湖〔2018〕243号)、黑龙江省总河湖长第1号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中整治河湖突出问题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望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公安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呼兰河望奎界主河道内存在的砂石堆进行专项清理。并将清理出来的336120.74立方米砂石进行了依法拍卖。此次专项治理均在主河道范围内,不涉及耕地,不存在破坏耕地问题。





已办结



31 

D2HL202112240032

北安市四道街财富中心13栋2单元地下室内供热泵噪音扰民。

黑河市

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供热泵位于北安市四道街财富中心13栋2单元地下室,负责为6栋楼340户供热。供热泵运行方式为24小时连续运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北安市四道街财富中心13栋2单元位于财富中心小区中间位置,属于居民楼,非街边门市。供热泵房位于13栋负一楼,内设2组供热泵、4个电机组,每个电机功率为30kW。物业办公区为一楼(泵房上一层),距离泵房最近居民住在一楼半。泵房内可明显听到供热泵工作产生的声音,物业办公区可以听到声音,居民反映后半夜声音明显。2021年12月28日,北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居民住宅室内噪音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昼间28.7dB(A)、夜间30.2dB(A),符合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昼间50dB(A)、夜间40dB(A)要求。





已办结



32 

X2HL202112240037

绥化市北林区三河镇合作村刘*新占用耕地采砂、建设墓地,砍伐村里林带。

绥化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刘*新为北林区三河镇合作村村民,已于2018年去世。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占用耕地修建墓地属实,占用耕地采砂和砍伐村里林带不属实。
1.关于刘*新占用耕地建设墓地问题。刘*新生前承包了合作村内的“五荒地”,在承包期间将其父母亲埋葬于承包的荒地中,并在其父母坟墓一边建立了占地约20平方米的阴宅牌楼。该阴宅牌楼已于2020年被自然资源部门航拍捕捉,依法确定其为违章建筑并进行了拆除。
2.关于刘*新占用耕地采砂问题。2013和2014年,刘*新在其承包的合作村坑塘水面清淤,清淤后的泥沙经测算约为500m³,无偿用于修建合作村村屯道路,无违规开采砂石及贩卖砂石行为。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中关于“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处置。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二调数据显示,刘*新承包的坑塘水面不属于耕地,并且刘*新对坑塘仅进行了清淤,不存在占用耕地采砂行为。
3.关于刘*新砍伐林带问题。经多方调查取证与实地走访,刘*新从未有过采伐林木行为。





已办结



33 

D2HL202112240031

1987年起,王*民在嫩江县嫩江镇团结村北侧洼地破坏6万余平方米耕地,用于栽树及盖房。

黑河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1987年,王*占(王*民父亲)、于*才(王*民姥爷)、王*全(王*民三叔)在原嫩江县土地局办理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水面养殖用地批复),批复120亩土地用于养鱼,审批时间为1987年8月26日,此地现由王*民经营。2002年,王*民在原嫩江县水产局办理国有水产养殖使用证,养殖面积60亩,期限为2002年10月至2026年10月,并于1987年7月9日与团结村另行签订承包合同36亩(24000平方米),用于养鱼池建设。1992年春季,王*占、王*全、于*才3人在养鱼池四周栽植杨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实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确认该宗地2008年地类为草地99688平方米、耕地10600平方米、建设用地1736平方米。其中,鱼苗室占耕地61平方米、栽树占草地5648.18平方米。现场共有4栋房,第一栋为看护房,砖瓦结构,建于1988年,面积为40平方米,已取得房产证,1990年扩建至61.4平方米(地类为草地);第二栋面积101平方米为饲料室(地类为草地),第三栋为原鸡舍面积369.26平方米为鱼苗室(地类为草地308.26平方米、占耕地61平方米);第四栋为101平方米库房(地类为草地),于2017年翻建至229平方米为铁皮结构。该宗地总面积168.3亩,其中草地150亩、耕地15.6亩、集体建设用地2.7亩。根据《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黑自然资规〔2020〕1号)规定,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因此,王*民建房不存在违法占用耕地问题。
经调查,养鱼池四周的防护林带栽植面积共计8.5亩,现地杨树保存株数1035株。因该位置地势南高北低,养鱼池易遭受水灾、风灾侵害,栽植树木起到防风护堤作用。该树木于1992年春季栽植,当时由王*民向团结村村委会口头提出在养鱼池四周进行造林申请,村委会干部口头同意其栽植树木,没有出具书面文件。苗木是在养鱼池附近苗圃自行购买,在养鱼池四周栽植了杨树。栽植杨树未享受国家工程造林各类政策补贴。王*民爱人隋*梅描述,鱼池东侧栽种丁香树约500平方米,近两年已全部水淹致死。现场调查时现地无丁香苗木生长痕迹。经市自然资源局确认,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没有明确耕地是否可以栽树和造林。





已办结



34 

X2HL202112240051

哈尔滨市双城区水泉乡韩家村汪*破坏8亩防护林,修建刘家屯至墓地的道路。

哈尔滨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双城区水泉乡大义村为合并村,下辖三个自然屯(韩家屯、刘家屯、大义屯),刘家屯人口234人,56户,耕地面积2950亩。汪*2004年至今任大义村村书记,举报中的位置位于水泉乡大义村刘家窝堡西南副带防护林,2015年大义村村委会在刘家屯至墓地的防护林地内修建长410米的道路。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水泉乡大义村村委会将刘家窝堡西南副带防护林2004年转包给刘*杰,转包期限终止时间为2028年。刘*杰在2014年4月向原双城市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证(双采字[2014]14号),采伐面积3.07亩,249株杨树。由于刘*杰本人不是大义村村民,没有时间过来经营,导致无力还林,将采伐后的林地权属交回大义村村委会。2015年大义村村委会未在采伐后的林地上还林,而是在刘家屯至墓地的防护林地内修建长410米长砂石路,




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2021年12月28日双城区林草局对大义村村委会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双林草罚决字[2021]第114号),并责令于2022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造林。

阶段性办结



35 

X2HL202112240036

大庆市大同区太阳镇李*斌非法经营成品油项目,污染地下水,且异味扰民。

大庆市

大气,水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企业为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成立于2001年7月,最初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李*英,现法定代表人为李*忠,实际经营者为李*斌。主要从事石油、石化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储运及国际贸易。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企业已停产多年,通过电话询问企业实际负责人李*斌,并现场问询看护人,了解到企业自2015年2月停产后,一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现场查看,企业厂区现有生产装置2套、装卸车栈桥1座,储罐24座,储罐内未发现原料和产品,企业生产设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已不具备生产条件。厂区内被大雪覆盖,无生产迹象。
关于举报反映“非法经营成品油项目”不属实。
经调阅相关手续,该企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于2013年12月25日,取得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油批发证书第230001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5日。在证照齐备期间,属合规经营。
因相继出现资金链断裂、被债权人起诉、法院查封冻结资产等情况,导致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于2015年2月15日,向大同区安监局递交停产报告,大同区安监局于2015年2月27日,向大庆市安监局报备。此后,该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关于举报反映“污染地下水,异味扰民”情况不属实。
12月26日,大同生态环境局委托大庆市大***检测公司对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周边上下游3处地下水点位分别进行采样分析,地下水石油类检测结果均未检出,其它地下水检测项目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Ⅲ类的标准限值。经对该公司厂界4个点位非甲烷总烃浓度进行采样分析,检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现场检查时未闻到企业周边有异味。





已办结



36 

X2HL202112240035

哈尔滨平房区建文街道绿色新城小区24栋、公交大道建安五路中航伟建楼附近的多个废品收购站垃圾遍地,异味扰民。

哈尔滨市

大气,土壤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问题的废品收购点,位于平房区下列四处地点:建文街61号、绿色新城小区(东区)24号楼车库、建安五道街附近的滨电路273号、新五路南侧平房区路段的中航伟建厂家属楼;另外,香坊区一处地点:新五路北侧香坊区路段的朝阳镇平顺村。在平房区区域内,没有以“公交大道”命名或以此为俗名的街路。
平房区在延伸排查中,另发现两个存在类似举报问题的废品收购站点,分别位于绿色新城小区(西区)副12-15号车库、建安花园小区2号楼。
(二)核实处理情况
1.在平房区建文街61号场所内开办的固定废品收购站点(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301222037A;经营场所: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街;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等;负责人:姜某麒),存在乱堆杂物现象。
2.在平房区绿色新城小区(东区)24号楼车库外,停有一辆废品流动收购车,车辆型号为江淮汽车昌铃箱货,车牌号:黑A026L2,该车经营者魏某征与哈尔滨供销物资集团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120366772<1-1>)签订再生资源流动回收车加盟协议。该经营者存在将少量待转运废品堆放于车库内的问题。
3.在平房区建安五道街附近滨电路273号楼体旁,停有一辆废品流动收购车,车辆型号为厢式货车,车牌号:黑AT4728。该车经营者蒿某杰与哈尔滨环嘉再生资源连锁收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070041721R)签订专业运输流动回收车连锁加盟协议。在该273号楼旁,经营者存在乱堆回收废品、异味扰民等问题。
4.在新五路南侧平房区路段的中航伟建厂家属楼旁,停有一辆废品流动收购车,车辆型号为福田箱货,车牌号:黑A632T0。经营者相刘某与哈尔滨环嘉再生资源连锁收购有限公司签订专业运输流动回收车连锁加盟协议。该经营者存在乱堆回收废品、私搭围挡、异味扰民等问题。
5.新五路北侧属香坊行政区管辖,香坊区的调查情况如下:哈尔滨市香坊区胜茂缘再生物资回收站(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0MA1CKC1T51;经营者:那某波;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废旧物资回收、塑料制品加工、废纸加工;注册日期:2021年5月14日),证照齐全,有独立院落,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村集体建设用地。现场勘查,该废品收购站场地内无生活、建筑垃圾,堆放废弃纸壳、钢铁、塑料等可回收利用物,场院门口处存在少量乱堆杂物现象。
6.在平房区延伸排查中,排查出绿色新城小区(西区)12-15号车库旁,停有一辆废品流动收购车,车辆型号为欧铃品牌箱货,车牌号:黑A3M3B2,该车经营者魏某伟与哈尔滨环嘉再生资源连锁收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070041721R)签订专业运输流动回收车连锁加盟协议。该经营者存在乱堆回收废品、异味扰民等问题。
7.在平房区延伸排查中,排查出建安花园小区2号楼旁,停有一辆废品流动收购车,车辆型号为金杯牌箱货,车牌号:黑AMD275,该车经营者魏某兴与哈尔滨环嘉再生资源连锁收购有限公司签订专业运输流动回收车连锁加盟协议。该经营者存在将少量待转运废品堆放于车库内的问题。




针对在存在乱堆回收废品、私搭围挡、异味扰民等问题平房区、香坊区执法人员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全程监督,经营者已当场将堆放的杂物清理整改完毕。

已办结



37 

D2HL202112240028

哈尔滨市南岗区香山路黄河家园小区8号楼对面平房燃煤取暖烟尘扰民,且饲养禽畜,异味、噪声严重扰民。

哈尔滨市

大气,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南岗区香山路黄河家园小区8号楼对面香山路旁有一处围挡区域,原为鼎新村灌溉水渠。区域内有九十年代平房一处,房屋使用人为王*姣(祖籍山东)和其儿子、儿媳及孙女四人,其家庭靠王*姣捡拾废品,儿子、儿媳打零工为生,无固定收入。
(二)核实处理情况
举报人所反映问题与12月15日下交第十二批编号D2HL202112140020号反映“南岗区香山路与嵩山二胡同交口处有人长期使用火炉,产生大量浓烟,污染环境。”案件、12月16日下交第十三批D2HL202112150038号反映“南岗区黄河家园小区西侧香山路空地处一家废品收购站院内堆存大量垃圾,且饲养禽畜,异味、噪声严重扰民。”案件举报地点相同、部分问题重复。2021年12月16日上午,哈尔滨市责成南岗区组织属地先锋路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岗生态环境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核查。12月16日下午,由属地先锋路街道办事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二次核查。经查,一是该户居民使用捡拾的树枝等木柴生火取暖、做饭,政府已为其购买环保燃料兰炭替代木柴,并安装了煤烟报警器;二是该户居民饲养了8只鸡,经耐心劝导,已全部自行清理。




2021年12月25日,南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岗区城市管理局及属地先锋路街道办事处再次现场核查。经查,该户居民已经开始使用兰炭进行取暖,且未发现继续饲养禽类及产生异味、噪声问题。

已办结



38 

X2HL202112240048

东宁市三岔口镇泡子沿村姜*宝经营的菌包厂机器运转、车辆进出噪音扰民,燃煤锅炉烟尘扰民。

牡丹江市

噪音,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被举报人姜*宝系东宁市三岔口镇泡子沿村村民,被举报菌包厂位于泡子沿村西北侧,是2021年新建菌包厂,生产车间面积950平方米,库房126平方米,锅炉房126平方米,项目投资1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8.75%。该菌包厂环评报告表于2021年10月通过审批(牡东环建审【2021】26号),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到位。目前该菌包厂已与哈尔滨市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验收协议,承诺完成自主验收。菌包厂使用的锅炉具备行业审批手续。该菌包厂没取得排污许可证,东宁生态环境局正在履行处罚程序。
(二)核实处理情况
“菌包厂机器运转噪音扰民、车辆进出噪音扰民的问题”属实。经现场核实和调查,该菌包厂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用电高峰时段电力负荷不够,为保障用电,姜*宝购买了一台维柴150千瓦柴油发电机,由于发电机运行过程中声音过大,存在噪音扰民问题。另外,该菌包厂使用农用机械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农用机械噪音过大,存在噪音扰民问题。
“菌包厂燃煤锅炉烟尘扰民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核查,该菌包厂有生物质锅炉一台,该锅炉为4t/h生物质蒸汽锅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现场核查,该菌包厂正在使用的生物质颗粒2吨左右,通过查验进货票据,菌包厂共购进生物质颗粒45吨。现场核查中燃料均为生物质颗粒,未发现使用燃煤情况。菌包厂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的2月为生产周期,由于目前企业已经停产,待2022年12月新的生产季时,完成烟尘检测和自主验收。




目前,该菌包厂立行立改,当场拆除柴油发电机,现已拆除整改完毕。菌包厂机器运转噪音扰民问题已整改到位。
下一步,要求该菌包厂对出入车辆必须做到错峰出行,确保在不影响附近百姓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前提下,每天8:30-11:30、13:30-17:00可以通行,其他时间限行。责令泡子沿村村委会对限行情况进行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噪音扰民问题彻底根治,此问题已整改到位,并且明确属地、行业和企业三方责任,确保问题不反弹。责令该企业2022年12月完成自主验收。

已办结



39 

X2HL202112240062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顺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规自建电厂,烟尘污染严重。

七台河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顺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规自建电厂,烟尘污染严重”问题,所指自建电厂为七台河市江河融合绿色智造产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七台河市江河融合绿色智造产业园区建设热电联产项目,主要用于供电及已入驻园区的黑龙江王田王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亿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在建企业供汽、供热和园区周边中心河乡部分居民区供热。建设规模3x28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1x150t/h中温中压循环流化床锅炉、3xB25MW背压式汽轮机发电机组。项目由黑龙江联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和运营。
项目于2020年7月6日取得了《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七台河市江河融合绿色智造产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核准的批复》(黑发改电力〔2020〕465号)。目前取得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七台河市江河融合绿色智造产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黑环审〔2021〕30号)。项目尚在建设之中,未投入运营,不存在烟尘污染严重问题。并且该项目在设计中配套有脱硫、脱硝设施和电袋除尘装置,可以达到国家超低排放标准。





已办结



40 

X2HL202112240060

佳木斯市东风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违规建设自备电厂。

佳木斯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高新区,已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052870649A)。经营范围: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非木竹纸浆、纸及纸制品、茎杆收集处理机械的生产、批发、零售;秸秆的仓储、运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进出口贸易,火力发电、供热、电力供应。该单位已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佳环建审〔2015〕102号)),法定代表人杨*慧。
泉林生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整体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总投资32.63亿元,年处理秸秆60万吨,建设年产20万吨秸秆本色浆、20万吨本色生活用纸、30万吨黄腐酸有机肥生产线及8万千瓦自备电站、江边泵站、进出水管网、自动化立体仓库、办公和生活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计划建设1台5万千瓦+1台3万千瓦燃煤背压汽轮发电机组、3台260t/h高温高压煤粉锅炉,作为企业自备电站满足企业生产用气用电需要,该项目2013年获准开展前期工作(黑发改电力函〔2013〕456号),2015年省发改委结合当时产业政策,对该项目正式核准(黑发改电力函〔2015〕91号)。
2015年省发改委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发现,5万千瓦发电机组相关建设工程存在与批复的建设方案不符情况,并提出整改要求,项目单位停止相关工程建设,向省发改委作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关于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自备电站的相关承诺》,并委托山东省热电设计院制定《关于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自备电站工程设计整改方案》。其整改方案主要是将在建的C50MW汽轮机基础承重平台及以上部分拆除,按照B50MW汽轮机基础重新设计改造,在现有凉水塔建设的基础上加以利用,将淋水部分使用面积按现有总面积的四分之一设计调整,代替新建机械通风凉水塔。2018年2月起黑龙江泉林受集团客户授信模式影响,生产运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融资受阻,项目停建,目前无法确定重启时间,项目仅完成2台锅炉及1台3万千瓦机组的安装,未投产运行。





已办结



41 

X2HL202112240017

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标街哈尔滨铁路局工务机械段、中铁二十三局等多家单位露天作业噪音扰民,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哈尔滨市

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1.哈尔滨工务机械段场区基本情况
哈尔滨工务机械段位于香标街1号,场区内主要有工机段办公场所和东门焊轨基地。东门焊轨基地1988年建成投入使用,从事钢轨焊接和焊接试验检测工作。作业时间为每年的2月中旬至12月初,均为日间作业。居民反应的噪音问题为落锤试验平台检测钢轨焊接质量时所产生。焊轨落锤试验每月检测3-4次,每次时长30-60分钟。针对落锤试验产生的噪音,集团公司2021年投资对落锤试验平台进行了降噪改造,现主体施工已经完成,已投入使用。
2.附近小区基本情况
附近有泰鑫国典小区、成标街棚户区、珠江帝景小区、善上居小区、嘉兴闽江国际小区等居民小区,其中,嘉兴闽江国际小区距离落锤试验平台最近,距离约70米。该小区建于2015年,小区有10栋31层居民楼。“铁路建设在先,小区建设在后”,闽江国际小区声环境功能区达标责任主体单位应为小区开发商。
(二)核实处理情况
哈尔滨工务机械段既有钢轨落锤冲击试验机一台,试验机长8.4m、宽7.6m、高15.1m,主要用于对铁路钢轨进行冲击试验以检测试样(钢轨)焊接接头的可靠性。它是以标准质量1000kg的锤体通过提升升降装置升至试验要求的高度,然后释放锤体,以自由落体运动方式冲击放置在试样平台上的试样,最后取得试验数据。焊轨落锤试验每月检测3-4次,每次时长30-60分钟。因焊轨基地厂区内落锤试验平台距离周边居民区较近,每次落锤试验产生的噪音,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了影响。哈尔滨工务机械段建设初期远离城区,随着城市发展,居民逐渐靠近,特别是闽江国际小区最近距离仅70米。
尽管“铁路建设在先,小区建设在后”,环保治理的责任主体应为房屋开发商。在2021年7月收到工务机械段落锤实验台噪声对周边居民有影响的反馈后,集团公司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本着真正为群众办实事的原则,积极解决群众身边问题,为消除落锤冲击试验对周边居民的噪声影响,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噪声整治方案比选、论证,经反复比选,采取在落锤冲击试验台外侧修建103.24㎡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桩基础,维护墙体厚度370mm并内挂吸声材料的全封闭隔音间。目前,主体工程已完成并投入使用,最大限度减少噪音对周边居民影响。




下一步,集团公司将持续跟踪东门落锤试验台噪声防护措施效果,具体做以下事项。
1.待2022年2月中旬有试验作业时,将立即组织现场监测,确保降噪措施发挥效能,符合环保相关标准要求。
2.督促工务机械段加强职工教育,严格遵守作业标准,减少作业过程对周边居民影响。
3.集团公司工务段将加强对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作业标准的人员纳入绩效考核。

阶段性办结



42 

D2HL202112240057

哈尔滨市松北区玉丰村棚铺屯鑫原翔无害化处理厂存在以下问题:

1.破坏耕地1万平米,用来建设厂房。

2.燃煤产生黑烟,污染空气。

3.举报人人为该厂伪造污水合同骗取环评报告,并将污水排放至周边的鱼池,破坏生态环境。

哈尔滨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破坏耕地1万米,用来建设厂房。”)
此案件与第十九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210042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问责情况: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查实了结,与第十九批D2HL202112210042重复。)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燃煤产生黑烟,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经核实,举报反映的哈尔滨市松北区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以下简称鑫原翔厂)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玉丰村棚铺屯南侧。2012年6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哈尔滨市松北区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9MA19GMU48U,法定代表人李*霞,经营范围为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21年12月23日第二十批案件编号为D2HL202112220032号的案件也举报该企业“生产时烟囱冒黑烟”问题。12月24日,哈尔滨市责成松北区成立由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松北公安分局、乐业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工作专班,通过查阅数据资料及实地踏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经核查,该厂建有1台焚烧炉,落实了烟气急冷(全干法)+螺旋除尘+干法脱硫脱酸+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的污染防治措施,建设了1根45m高排气筒。同时,还建设了1台2吨生物质蒸汽锅炉,配套建设了一套干湿两级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及1根45m高排气筒。经现场核实,该企业锅炉使用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而非举报所称燃煤。
12月24日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委托黑龙江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锅炉烟气黑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小于1级,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烟气黑度排放限值。但在现场核查时发现,2吨生物质蒸汽锅炉烟气处理系统存在私改旁路情况。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举报人认为该厂伪造污水合同骗取环评报告,并将污水排放至周边的鱼池,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松北区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以下简称鑫原翔厂),2013年12月6日取得《哈尔滨市松北区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哈环松审〔2013〕67号),2014年11月该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哈环松审验〔2014〕19号)。该厂2018年6月26日取得《关于畜禽无害化处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哈环松审书〔2018〕1号),2018年9月13日扩建项目通过了噪声、固体废物竣工环保验收(哈环松审验〔2018〕30号)及废气、废水部分竣工环保自主验收。2020年7月29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备案(登记编号:92230109MA19GMU48U001W)。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阅企业环评文件,附件中有鑫原翔厂与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生产废水委托处理协议。经与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行政人员核实,该生产废水委托处理协议真实有效,不存在伪造污水合同情况。
经调阅企业环评、验收档案等资料,该厂生产废水主要来自地面清洗、废气冷凝处理工序,员工日常生活产生生活污水。经调查核实,该厂已取消车间地面消毒清洗,改用烘干料吸收方式,吸收后的烘干料再投入化制罐加热,化制罐废气经旋风除尘+废气冷凝后经45m高排气筒排放;取消废气冷凝处理器废水外运污水处理站处理方式,冷凝废水回收至13m3水罐,用于补充锅炉用水,该企业无需外排生产废水。虽然部分生产、处理工艺发生变更,但不产生新的污染物,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举报人认为该厂伪造污水合同骗取环评报告,并将污水排放至周边的鱼池,破坏生态环境”情况不属实。




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已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松北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现场要求企业立即整改,企业已于12月27日将私改的旁路烟道自行拆除。

阶段性办结



43 

X2HL202112240039

七台河新兴区七台河宝泰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备电厂无审批手续,且烟尘污染严重。

七台河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宝泰隆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现已更名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法人焦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749673100C。2006年开始建设干熄焦技改项目配套5万千瓦干熄焦热电厂工程,该项目总投资4.4亿元,2008年8月投入运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宝泰隆公司自备电厂由两部分组成,一是5万千瓦(2×25兆瓦)热电厂项目。二是30万吨稳定轻烃项目配套2台25兆瓦发电机组,该项目于2015年12月25日取得省发改委《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七台河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焦炭制30万吨稳定轻烃(转型升级)项目配备自备热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黑发改电力〔2015〕504号);2014年6月25日取得《关于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焦炭30万稳定轻烃(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黑环审〔2014〕134号),2020年3月14日,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环盛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完成了《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焦炭制 30 万吨稳定轻烃(转型升级)项目竣工》(含2×25兆瓦自备电站)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目前,因稳定轻烃项目正在进行技术改造,配套的自备电站未运行。
举报反映的“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备电厂”系干熄焦技改项目配套5万千瓦(2×25兆瓦)干熄焦热电厂工程。该干熄焦热电厂项目于2006年10月30日取得了省经委《关于对七台河宝泰隆公司干熄焦技改项目调整部分建设内容及概算的核准意见》(黑经环资发〔2006〕253号),同意增加建设(5万千瓦)干熄焦热电厂工程;2006年10月11日,七台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下达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项目变更投资计划的通知》(七发改发〔2006〕159号),同意增加建设5万千瓦(2×25兆瓦)干熄焦热电厂工程;2006年3月3日取得七台河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6字第001号);2016年10月该项目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26号)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现状评估”后,在新兴区政府进行备案登记,至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合法。
5万千瓦热电厂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表一标准(氮氧化物≤200mg/m3,二氧化硫≤200mg/m3,颗粒物≤30mg/m3)。2016年5月宝泰隆公司投资1200万,对装机容量5万千瓦的自备电厂进行“脱硫脱硝除尘”升级改造,于2016年12月完成建设,投入使用后稳定运行。根据宝泰隆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的监测检测报告,(4份,排污许可证要求每季度一次),2021年四个季度均达标排放。而且,专案组调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显示宝泰隆自备电厂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自动监测数据无超标数据。





已办结



44 

X2HL202112240030

东宁市老黑山镇老国矿洗煤厂无审批手续,废水直排,污染地下水。

牡丹江市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东宁市老黑山镇老国矿洗煤厂位于东宁市老黑山镇煤矿村,该洗煤厂主要是利用煤矸石生产水洗煤,2018年8月建设,同年10月中旬完成设备安装,由于季节原因未生产。2019年6月至8月,共生产水洗煤5000吨左右,停工后至今未生产。通过现场查看,大雪覆盖洗煤厂场地,无生产迹象。
(二)核实处理情况
信访人举报反映“废水直排,污染地下水问题”情况不属实。经现场调查,该洗煤厂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主要有浓缩锥形罐、压滤机、沉淀池,生产期间使用循环用水。该企业的洗煤循环用水处理流程为:“洗煤循环用水经水泵抽到锥形浓缩罐加药絮凝,再进入压渌机干湿分离,分离的清水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后再回到洗煤机”,生产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沉淀池硬化处理设施已达到“三防标准”,不会产生污染地下水的情况。
信访人举报反映“东宁市老黑山镇老国矿洗煤厂无审批手续问题”情况属实。经调查,该洗煤厂没有办理环评手续,自2019年6月至8月生产2个月后,该洗煤厂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洗煤厂负责人苗东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羁押,正在履行相关司法程序。该洗煤厂因债权债务问题,已不能继续经营。




通过沟通,该洗煤厂将于2022年3月1日前自动拆除生产设备,恢复原貌。

阶段性办结



45 

X2HL202112240043

哈尔滨市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发电厂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发电厂卫生防护距离内有一户养殖场。

2.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发电厂渗滤液防渗层破损,导致兴旺村吴家屯生活饮用水被污染。

哈尔滨市

土壤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案件办理情况:(“一是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发电厂卫生防护距离内有一户养殖场。”)
(一)基本情况
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位于松北区乐业镇兴旺村以北。2013年6月,哈尔滨市城管局与哈尔滨京环环保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环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该公司负责京环垃圾厂项目建设和运营。建设内容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系统,其中焚烧系统原建设规模为2×300吨/日炉排炉式垃圾焚烧炉,后变更为3台600吨/日炉排炉式垃圾焚烧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经查,2014年10月,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编制《环评报告书》,明确“周边500米范围内无敏感保护目标”。2015年1月,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批复项目环评批复(黑环审〔2015〕1号),焚烧能力为2×300吨/日。批复明确“本项目设置卫生防护距离5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符合环评批复的防护距离要求。
2020年11月,哈尔滨京环环保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委托哈尔滨北方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普通合伙)编制《哈尔滨市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防护距离之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满足防护距离要求”。2020年12月,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印发《关于对哈尔滨市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批复变更项目环评(哈新审环审书〔2020〕4号),焚烧能力为3×600吨/日。批复明确“厂界外须设置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禁止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由于项目变更仅涉及焚烧规模变化,项目厂界并无变化,项目变更后环评批复要求的300米防护距离包含在项目变更前环评批复的500米防护距离内。为严格落实环评批复要求,项目实际按照500米防护距离执行。
2021年12月11日,哈尔滨市松北区政府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垃圾场外围进行实地踏查。经查,5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没有新增新建敏感点;5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仅有子琦奶牛养殖场2处构筑物,分别是建于2016年7月的病牛隔离舍和粪污处理间,距离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围墙445米。按照生态环境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奶牛养殖场及病牛隔离舍、粪污处理间均不属于“环境敏感区”。综上,哈尔滨市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有一户养殖场情况属实,但该养殖场不属于垃圾焚烧项目的环境敏感目标。
第二个问题案件办理情况:(“二是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发电厂渗滤液防渗层破损,导致兴旺村吴家屯生活饮用水被污染。”)
(一)基本情况
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位于松北区乐业镇兴旺村以北。2013年6月,哈尔滨市城管局与哈尔滨京环环保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环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该公司负责京环垃圾厂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系统,其中,填埋场设计库容261.3万立方米,焚烧系统由原2×300吨/日变更为3台600吨/日炉排炉式垃圾焚烧炉。2015年1月,原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批复原项目环评(黑环审〔2015〕1号);2020年12月,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批复环评变更(哈新审环审书〔2020〕4号),2020年9月填埋场通过验收。2018年6月26日,哈尔滨市政府批准向阳垃圾场停止使用,京环公司填埋区紧急投用,主要承接向阳垃圾处理场关停后的各区转场垃圾,以及松北区和呼兰区的生活垃圾。截至2021年11月底,京环公司填埋区累计接收生活垃圾约230万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查,京环公司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对厂区地下水污染扩散井、污染监视井和排水井水质进行定期监测,通过水质指标,判断填埋区防渗系统完好。2021年12月12日,京环公司委托黑龙江省致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厂区6口地下水井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6口地下水检测井中除铁、锰元素受地质条件因素影响,最高值分别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2.3倍和5.8倍,其余检测指标均未超标。
2021年12月14日,松北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委托黑龙江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京环厂进行地下水监测,检测结果显示,铁、锰检测指标有超标现象,最高值分别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3.5倍和2倍,其他指标全部符合限值要求。
松北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和2021年对松北区33个村55处饮用水地下水原水进行了两轮检测,结果显示普遍地下水水质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水质标准。个别水质浑浊度、铁、锰和氨氮偶有超标现象。
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的形成是地球表层水圈、大气圈、岩土圈环境体系中化学物质的迁移、转化、循环系统中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复杂的化学演变过程。经对所有检测结果分析,结果显示松北区整体地下水水质浑浊度偏高可能是水样中不可见的浑浊物质导致;水源水铁、锰超标是由于松北区地质条件所致,Fe、Mn均为可变价的过渡元素,Fe与氧的亲和力大于Mn,可溶性Fe的稳定性不及Mn,在条件相同时,环境单元水交替条件较差,缺氧且含有机质、淤泥质,局部地下水位高,土层长期处在饱和状态,为低电位的弱还原环境,有机质产生大量CO2和H2S还原物质,使Fe2O3、MnO2等高价锰、Fe化合物还原成低价的,从而使地下水中Fe2+、Mn2+含量增大,属于普遍现象。水源水氨氮超标可能是由于地层中的硝酸盐在厌氧微生物的作用下还原成氨, 导致水中氨氮增高。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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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L202112240018

大庆市绿能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回填取土坑,土坑表面用1米厚的泥浆土覆盖,举报人表示地下水受到污染。

大庆市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大庆绿能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萨尔图区胜利二村23号1门,2008年4月28日成立,公司法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6729240706,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该公司占地约3万平方米,院内共有7栋钢结构板房,板房占地面积约1万平方米,年均销售煤炭约150万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占地约3万平方米,为低洼地带,场地平均低于路面水平线1米左右。自2008年4月起,该公司陆续在其场地门口挂牌购买工程废方、砂石等建筑垃圾,对低洼地段进行回填,回填至接近路面的标高后,于2019年7月,对部分回填区域浇筑了混凝土路面,浇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
12月27日下午,萨尔图区城管局组织工作人员,在该公司院内外随机选取3个点位进行挖掘取样(东经125.004885北纬46.568201度、东经125.004746北纬46.568231度、东经125.004686北纬46.567982度),平均每个点位挖掘面积3平方米,挖掘深度2.5米。通过现场取样结果显示,上述3个点位均为建筑土方、砂石、砖块进行的回填,未发现使用生活垃圾回填的情况。经约谈询问企业负责人,也证实未使用生活垃圾回填。另经调查,该区域非地下水供水水源及补给区。
经查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垃圾可以用于场地平整、道路路基、洼地填充等用途。




一是加强监管,联动执法。即日起,萨尔图区政府组织城管局、经发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等部门,对辖区内的煤场展开全面排查,严厉查处打击违法违规填埋作业等行为,同时,定期进行复检,确保跟踪问效。二是畅通渠道,广泛发动。采取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在重点地段和位置设立宣传牌方式,动员群众对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持续关注和监督,一旦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作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向城管、生态环境等行业监管部门举报。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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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L202112240056

绥化肇东市中粮生化能源公司违反产业政策,私自发电,超标排放生产废气。

绥化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为玉米深加工型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606108585X,法定代表人:刘文信。企业环评、排污许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齐全,建设2台75吨蒸汽锅炉,配套静电+布袋除尘器,3台130吨蒸汽锅炉,布袋除尘。5台锅炉均为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脱硝为SNCR,配套一台1.5兆瓦背压式发电机组,主要用于自备用电,部分电接入电网。
(二)核实处理情况
1.建设项目相关情况。2006年,企业《15万吨/年乙醇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通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审批(黑环函〔2006〕67号),2008年10月通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验收(黑环验〔2008〕97号)。
2011年12月,《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燃煤锅炉和机组节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黑环审〔2011〕373号),2014年4月通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验收(黑环验〔2014〕129号)。锅炉全部安装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控设施,均通过省、市信息中心联网验收,运维单位是黑龙江四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6月26日,取得排污许可,编号为91231200606108585X003P。
2.自备电厂手续情况。2008年6月16日,企业《关于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15万吨/年乙醇工程自备热电站项目核准的请示》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发改能源〔2008〕1493号);2013年9月9日,企业《关于申请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燃煤锅炉和机组节能改造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通过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黑发改电力函〔2013〕566号)。
3.锅炉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企业配备2台75吨蒸汽锅炉、3台130吨蒸汽锅炉,配套一台1.5兆瓦背压式发电机组,主要自备用电,部分电接入电网,年发电量约为6500万千瓦时。主要燃料为原煤,每年用量大约38万吨。原煤存储于半封闭式煤场,现存储约15万吨。2台75吨锅炉配套静电+布袋除尘器,3台130吨锅炉配套布袋除尘。5台锅炉均为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脱硝为SNCR。脱硫每年消耗石灰石2158吨,脱硝每年消耗尿素1080吨。锅炉产生的灰渣由第三方直接外运综合利用,不在厂区存储。
现场检查时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为烟尘15.46mg/m3、二氧化硫75.8mg/m3、氮氧化物111.46mg/m3,均符合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经查询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历史数据曲线,未发现企业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经绥化市肇东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企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结果为二氧化硫60mg/m3、氮氧化物65mg/m3、锅炉烟尘14mg/m3,符合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限值,不存在超标排放废气行为。





已办结



48 

X2HL202112240058

青冈县龙凤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无相关手续私自建设自备电厂,运行时排放大量污染物。

绥化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黑龙江龙凤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绥化市青冈县青安公路2.5公里处,成立于1999年5月19日,主要生产玉米淀粉、蛋白粉、玉米油、颗粒饲料、淀粉糖、精炼植物油等。2014年,该公司投资17300万元,新上年产10万吨饲料级赖氨酸自备电站项目,该项目于2014年12月31日经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黑发改电力函〔2014〕235号)。2014年7月3日经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评批复(黑环审〔2014〕139号),2016年10月18日经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验收批复(黑环验〔2016〕77号)。2019年,该公司投资3500万元,对自备电站进行超低排放项目改造,企业自主备案(备案号为:201923122300000075)。2020年10月18日,该项目由黑龙江泓泽检测评价有限公司进行自主验收(报告编号:HZJC-HJ-m2020-1027-06)。2020年9月24日,该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231223702822375L001P。
(二)核实处理情况
关于“青冈县龙凤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无相关手续私自建设自备电厂”问题。经现场核实,该企业自备电站项目环评批复时间为2014年7月3日(黑环审〔2014〕139号),验收批复时间为2016年10月18日(黑环审〔2016〕77号),企业的环评和验收手续齐全,问题不属实。
关于“青冈县龙凤玉米开发有限公司运行时排放大量污染物”问题。通过现场核实,2015年8月该公司开工建设自备电站,新建1台150t/h蒸汽锅炉,配备1台2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2016年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黑环验[2016]77号),建设后的锅炉烟气经电袋除尘、湿式石膏法脱硫、循环流化床低氮燃烧+SNCR脱硝处理后经100米高烟囱排放,原有锅炉全部做物理隔断并停止使用。2019年12月13日,该公司投入3500万元对新建的150t/h蒸汽锅炉及环保设施进行超低排放改造(企业自主备案,备案号为201923122300000075),2020年10月改造完成并通过验收(由黑龙江泓泽检测评价有限公司进行自主验收,报告编号为HZJC-HJ-m2020-1027-06)。超低排放改造后,该公司的自备电站烟尘排放标准为10mg/L、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35mg/L、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50mg/L。为确保排放达标,该公司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通过现场调取在线监测数据,没有发现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超标现象。同时,该公司还聘请第三方检测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求定期监测,目前没有超标现象发生,并把监测报告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定期公示。经现场询问和调阅查看转运记录,该企业自备电站每天燃煤量为600吨标煤,发电所用原煤储存在储煤场内,根据查看进煤记录,储煤场现存储原煤10万吨,四周设有防风抑尘网,不产生粉尘。





已办结



49 

X2HL202112240042

肇东市中粮生化能源公司建设自备电厂,无审批手续

绥化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为玉米深加工型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606108585X,法定代表人:刘文信。企业环评、排污许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齐全,建设2台75吨蒸汽锅炉,配套静电+布袋除尘器,3台130吨蒸汽锅炉,布袋除尘。5台锅炉均为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脱硝为SNCR,配套一台1.5兆瓦背压式发电机组,主要用于自备用电,部分电接入电网。
(二)核实处理情况
2006年,企业《15万吨/年乙醇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通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审批(黑环函〔2006〕67号);2008年10月通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验收(黑环验〔2008〕97号)。2011年12月,《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燃煤锅炉和机组节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批复(黑环审〔2011〕373号);2014年4月通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验收(黑环验〔2014〕129号)。锅炉全部安装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控设施,均通过省、市信息中心联网验收,运维单位是黑龙江四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6月26日,取得排污许可,编号:91231200606108585X003P。
2008年6月16日,企业《关于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15万吨/年乙醇工程自备热电站项目核准的请示》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发改能源〔2008〕1493号);2013年9月9日,企业《关于申请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燃煤锅炉和机组节能改造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通过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黑发改电力函〔2013〕566号)。





已办结



50 

X2HL202112240005

哈尔滨市金武石化股份公司无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违规收集处置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并将部分危险废物转卖给无资质的小炼油厂。

哈尔滨市

土壤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道外区团结镇红利村,2005年12月成立,法定代表人马*,经营范围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经销、石化产品科技开发。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进场--过滤+沉降去杂(半成品)--常压催化联合分馏--介质反应--再处理再生--清洁加工--成品分储(成品)。2017年底主要股东杨*军因经济犯罪被逮捕,2018年以前账目、出库、入库等凭证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8年,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停止运行催化裂化生产设备,依照《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采用过滤、沉降、去杂工艺,对废矿物油进行初加工生产润滑油的基础油,基础油不在危险废物名录内。
(二)核实处理情况
2006年1月,该企业石化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经原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2007年8月准许项目试生产,2010年8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2011年4月获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允许从事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利用,经营规模2万吨/年,经营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2013年6月至2020年7月间先后3次完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到期换发。2019年12月13日,该企业取得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2日。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家、省有关排污许可证质量复核要求,该企业许可到期申请延续时,由简化管理类变更为重点管理类。该企业于2020年5月28日完成了管理类别变更,因6月初起全面停产停业,未申领重点管理类排污许可证。
经现场检查,该企业仍处于停产停业状态,未发现收集、利用废矿物油行为,剩余油渣、油水混合物等危险废物分别贮存在储油池、隔油池中。
经查,该企业废矿物油收集过程中均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自2018年催化裂化生产设备停产到2021年6月全面停产前,该公司共收集废矿物油3555.831吨,连同2017年库存182.807吨,共计3738.638吨一并采用过滤、沉降、去杂方式进行了半成品加工,产出基础油3569.31吨,剩余油渣约40吨、油水混合物约115吨。油渣贮存在储油池中,油水混合物贮存在隔油池中,该企业与哈尔滨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油渣和油水混合物尚未转移进行无害化处置。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该企业生产的3569.31吨基础油全部外售,其中松原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2649.95吨、大庆圣德雷特化工有限公司919.36吨。经核实,松原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具有废矿物油、燃料油、润滑油基础油生产和销售资质,大庆圣德雷特化工有限公司具有润滑油、润滑油添加剂调和、销售资质。




下一步,哈尔滨市将责成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深化全域排查、行业治理和风险管控,加大法制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广泛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凝聚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该企业油渣等危险废物管理,合理贮存、依法转移,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复产。

已办结



51 

X2HL202112240015

举报人认为,哈尔滨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位设置不合理,应该随着城市发展重新进行布局,且近期空气自动监测数据经常无法查询。

哈尔滨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市区共有12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1个对照站点,11个评价站点),用于监测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均是经原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批准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城市站站点不经生态环境部批准,不得增加、移动和撤销。
(二)核实处理情况
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代表性、可比性、整体性、前瞻性、稳定性的布点原则,经批准,哈尔滨市于2000年前后先后建设了9个监测站点(1个对照站点,8个评价站点)。8个评价站点分别位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原动力区、原太平区、平房区、松北区,用于监测其环境空气质量。随着城市的发展,阿城区撤市建区后,增加了阿城会宁公园监测站点,呼兰县撤县建区和实施“北跃南拓”发展战略时,增加了呼兰师专和省农科院监测站点,形成现有监测站点布局。以上站点的设置和增加均获得了原环境保护部的审核批准。2014年双城市撤市建区时,哈尔滨市现有的11个评价站点已达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中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设置数量要求,且在当时全国同类城市中监测站点数量已位于前列,经沟通,按原环境保护部意见,未申请增加。2020年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十四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哈尔滨市亦未被列入应增加监测点位的地级城市名单。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明确了“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城市点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可变更点位,但需满足变更后点位与原点位位于同一类功能区,点位移动的直线距离小于1000米,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小于15%等”等要求,并且变更点位需生态环境部审核批准,不满足以上条件,不能调整点位。近年来哈尔滨市虽然不断发展壮大,但因不满足上述调整要求,故近年来未申请调整。
按照有关规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属国家事权。2016年,上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移交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可以在生态环境部门或者部分服务类网站、app查询。近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出现部分用户不能实时查询现象,网站提示是由于用户使用的浏览器暂时无法正常加载网站功能,建议使用IE10、IE11、360、QQ、搜狗等其他浏览器的兼容模式进行访问。哈尔滨局已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沟通此事。其他服务类网站、app也有可能出现此类问题。在未解决之前,建议在官方网站黑龙江省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http://111.40.0.99:50001/)或黑龙江城市空气质量app实时查询哈尔滨市监测数据。





已办结



52 

X2HL202112240020

牡丹江阳明区五林镇五星村王*林在村内进行畜牧养殖,异味扰民。

牡丹江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养殖户王某林于2011年开始养牛,现存栏6头,其中成牛4头,牛犊2头,养殖方式为圈养。2020年开始养殖绵羊,现存栏40只,养殖方式为白天放牧与夜间圈养。养殖规模均为规模以下养殖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调查,养殖户平时将6头牛放置圈中饲养,产生的粪污堆放在自家墙外,满一推车后,转运到自家地头暂存发酵;有时白天将6头牛栓在自家门前饲养,散落粪污散发异味;饲养的40只绵羊白天放牧,进入圈舍后产生的粪污未及时全量收集,散发异味。




针对此问题,已责令养殖户立行立改,将墙外堆放粪污及牛、羊圈舍内散落粪污进行清理,妥善转运到自家田间地头暂存发酵,用于自家地块还田;将6头牛收置圈中饲养,不得放在院外饲养,现已整改完毕。
下步,阳明区责成五林镇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加强日常监管、指导和帮扶,与养殖户签订承诺书,对粪污全量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已办结



53 

X2HL202112240016

延寿县青川乡北安林场大黄沟检查站东北2.5公里的东北沟处300余颗树木被盗伐。

哈尔滨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延寿县青川乡北安林场大黄沟检查站东北2.5公里的东北沟处位于延寿县北安林场施业区内。延寿县北安林场经营总面积为20662公顷,蓄积1297244立方米,其中大黄沟施业区共有7个林班,166个小班,经营面积1207.6公顷,蓄积102230立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权属为国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实,此案件与2021年12月21日转交延寿县第十八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200032号案件为同一地块。
经现场查看,在举报反映地块所在的北安林场大黄沟检查站东北2.5公里的东北沟处,发现树木被砍伐倒在现场,被砍伐林木均为天然阔叶树。经与北安林场林政组核实,2021年12月7日,北安林场林政组到大黄沟巡山期间,发现树木被砍伐共有2处,都是2021年冬新发生的,第1块现地位置在北安林场6林班62小班内,GPS定位坐标值为429251/5049883;第2块现地位置在北安林场6林班18小班内,GPS定位坐标值为429336/5050728。北安林场林政组于2021年12月7日向延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报案。
2021年12月8日,由延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牵头,延寿县林草局资源林政股、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配合,对被砍伐林木现场进行了勘察,并结合内业统计确认,第1块现地被砍伐林木共计90株、立木蓄积11.1865立方米,其中黄菠萝3株、柞树40株、糠椴15株、黑桦25株、山杨2株、紫椴5株;第2块现地被砍伐林木共计110株、立木蓄积7.3951立方米,其中水曲柳3株、柞树70株、糠椴3株、黑桦31株、色树1株、紫椴2株。综上,延寿县北安林场大黄沟施业区6林班内2块林地被砍伐林木总计200株、立木蓄积18.5816立方米。




延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于2021年12月21日刑事立案调查(案件号:A230129S000002021120007、A230129S000002021120008),2021年12月21日下达刑事立案决定书《延公(森林)公字〔2021〕404号》、《延公(森林)公字〔2021〕405号》,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延寿县纪委监委分别于2021年12月24日、12月25日对5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延纪监诫决〔2021〕23号、延监〔2021〕102号、延监〔2021〕103号、延监〔2021〕104号、延监〔2021〕105号)。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延寿县进一步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依法依规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明年春季利用人工促进方式,使被破坏的天然林更新修复,并在秋季进行补植补造,提高林木成活率,2022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同时,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一是加强宣传教育,使保护森林资源意识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建林的良好氛围。二是压实“林长制”及责任部门的责任,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检查,严防毁林行为发生,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阶段性办结



54 

X2HL202112240044

1.哈尔滨市松北区银水湾公园银水湾源头(创新二路至科技五街)北侧私建围墙,破坏河床植被,造成水土流失。

2.哈尔滨市松北区康桥郡小区1号别墅南侧有三十余棵树木被砍伐,小区西侧公共绿地被占用。

哈尔滨市

生态

此案件与第十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120073号举报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55 

D2HL202112240029

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D2HL202112110004的公示处理结果不满意。举报人认为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松林村东北侧被砍伐的174亩林地,共计12379棵树木不在行洪区内,不应被砍伐。如果174亩林地在行洪区内,为何有关部门一直未对在行洪区内种植树木的违法行为进行告诫或处罚。

绥化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情况与2021年12月12日转办的第九批次“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政府砍伐破坏松林村东北侧的林地”(受理编号D2HL202112110004)内容基本相同。当时核实处理情况:经查,举报不属实,已办结。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津河镇松林村东北侧被砍伐林地位于呼兰河行洪区内,共174亩12379棵树木。2019年4月份,北林区政府按照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中整治河湖突出问题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和省、市的总体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举报人反映林地在清理范围之内,津河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于2019年12月4日前对该处行洪区内的林木进行了全部清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实,举报所述的174亩12379棵树木全部位于津河镇松林村呼兰河河道与呼兰河南岸堤坝之间(附全部林地位置卫星图),按照《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规定,举报人所述林木全部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举报反映174亩12379棵树木不在行洪区内情况不属实。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后,各级河道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政策宣传工作,也对在行洪区内违法种植林木的行为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北林区呼兰河河道及行洪区断面较宽,历年来行洪区过水情况较少,历史上就有村民栽植树木现象。2019年,北林区政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河湖“四乱”专项清理的有关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在全面动员和政策宣传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树木,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已办结



56 

X2HL202112240072

尚志市亚布力林业局部分林场内存在非法放牧破坏植被问题,并对林蛙养殖业造成影响。

哈尔滨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有限公司有18个林场,施业区面积305636公顷,活立木总蓄积2748.7万立方米,户数15822户,人口35073人、耕地12724.8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对亚布力林业局有限公司所辖18个林场进行调查核实,只发现曙光林场在2021年春有个别人员为发展多种经营养牛,私自在施业区林地内放牧,破坏林地内栽植苗木,同时有个别林蛙养殖户认为其影响养蛙而产生矛盾。在2021年春曾有曙光林场林蛙养殖户举报林场个别养牛人员私自在施业区林地内放牧,对林蛙养殖产业造成影响。调查发现,林场职工刘*改、董*平等7人在曙光林场施业区的24、25、31、32、33、34林班内私自放牧(198头牛),造成栽植苗木2728株被毁坏,经济损失4637元。2021年11月28日,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分别对刘*改、董*平、范*勇、王*兴、刘*喜、房*鹏、张*军7人做出《责令补种树木通知书》(尚林草罚责通字﹝2021﹞第1005-1、-2、-3、-4、-5、-6、-7号)。2021年12月11日,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对上述7人分别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林草罚决字﹝2021﹞1005-1、-2、-3、-4、-5、-6、-7号),责令7人于2022年5月20日前补种8184株树木,并处以13911元罚款。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尚志市亚布力林业局部分林场内存在非法放牧破坏植被并对林蛙养殖业造成影响问题”,尚志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对林蛙养殖情况进行调查,情况是:亚布力林业局有限公司施业区内适合养殖林蛙的区域在个人提出申请的情况进行了林蛙养殖承包。在2019年前(林蛙由陆生野生动物划归为水生动物前)均在亚布力林业局有限公司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办理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手续。2020年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要求林蛙养殖管理权移交农业部门管理,同年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又下发《关于做好野生动物调整纳入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204号)文件,要求各市县农业农村局与林业部门在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林蛙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尚志市农业农村局按时完成承接任务,任务承接以来,组织执法人员对境内所有林蛙养殖户开展了多次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执法巡查,规范养殖许可行为和养殖户的行为,截止12月29日共出动执法人员360多人次,张贴标语120幅,发放传单1600余张,将林蛙养殖捕捞的法律规定宣传到村、宣传到户,目前未发现亚布力林业局有限公司林蛙养殖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综上所述,在林地内放牧可能对植被造成破坏,因而对林蛙养殖业有一定影响。其后,亚布力林业局有限公司为维护生态安全,保护森林资源,通过下发文件、张贴公告和送达告知书等措施,加大日常巡护力度,未再发现林区内有放牧破坏林木问题。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尚志市政府组织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尚志市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一是林场要做好对林场养牛户的宣传和告知工作,告知养牛户要将牛进行圈养,禁止将牛散放入山中;二是在春季入山放牧季节,林场在进入林区主要路口做好“设卡”劝阻工作,派人24小时值守,从根源上杜绝进入林区放牧行为;三是加强放牧管理,由林场与各级管护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将放牧管理落实到地块、落实到人头;四是农业农村局要依法依规规范林蛙养殖产业发展,健全审批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合法林蛙养殖户权益,严厉打击非法养殖林蛙行为。

已办结



57 

X2HL202112240006

绥化市绥化象屿金谷农产品有限公司违反产业政策,私自进行电力生产,超标排放生产废气。

绥化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绥化市象屿金谷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农产)位于绥化市北林区张维镇、绥北路47公里处,该公司粮食收储项目于2016年4月开工建设,2016年11月建成并投产使用,主要收购玉米、大豆、水稻及储藏,项目总投资14亿元。
(二)核实处理情况
1.关于“违反产业政策”问题。象屿农产粮食仓储物流项目于2015年取得北林区发改局备案(北发改备案〔2015〕66号),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鼓励类项目,立项手续合法合规,因此该企业不存在违反产业政策问题。综上,举报该企业“违反产业政策”问题不属实。
2.关于“私自进行电力生产”问题。象屿农产使用国家电网电力,每年耗电240万千瓦时,按照国家发改委下发44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六条“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因此该企业使用国家电网电力,不存在私自进行电力生产问题。另外,象屿农产所在张维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有一处热源厂项目,该项目由象屿能源公司建设运营,为园区内企业提供蒸汽,利用余热发电。2018年,企业取得黑龙江省发改委核准(黑发改电力〔2018〕619号),并于2019年建成投入使用。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建部、环保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综上,举报该企业“私自进行电力生产”问题不属实。
3.关于“超标排放生产废气”问题。象屿农产是粮食仓储企业,建有8座1000吨烘干塔,烘干塔生产时所用蒸汽由象屿能源公司提供,目前象屿农产锅炉已经废弃不用,不再产生废气,烘干塔11月下旬至今已经停止生产。象屿能源公司建有3台循环流化床锅炉,锅炉烟气中的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加脱硝技术处理,二氧化硫采用氨法脱硫处理,颗粒物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再通过3根80m高烟塔一体式排放,烟气浓度符合《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中超低排放限值。12月26日,绥化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北林大队现场检查中调阅了象屿能源公司10月1日至今的在线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都没有超标排放现象。北林生态环境局委托黑龙江泓泽检测评价公司对该企业的三个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颗粒物2.33mg/m³、二氧化硫1mg/m³、氮氧化物24mg/m³),监测数据均低于国家标准值。综上,举报该企业“超标排放生产废气”问题不属实。





已办结



58 

X2HL202112240034

2021年春节后,马*刚在密山市兴凯镇平原村裴德河内盗挖河砂一万余立方米。

鸡西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信访举报反映的盗挖河砂地点位于密山市兴凯镇平原村3组南800米左右的裴德河行洪区内;反映的马*刚,实为马*成,兴凯镇平原村村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2021年2月底,兴凯镇平原村村民马*成因建猪舍需要砂料,未经许可擅自在裴德河内平原村段私自采砂,后因生猪市场行情不好未开工建设,河砂堆放在河道内未运走。
2021年6月10日,密山市水政监察大队接到举报,经调查取证,当事人马*成承认其盗挖采砂行为,实地测算盗挖河砂量约400立方米。密山市水政监察大队随即向马*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密水责停2021(0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密水责改2021(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密水罚〔2021〕4号),对马*成处以罚款1.8万元,并责令马*成对采砂地点恢复原状。目前,采砂地点已恢复原状。




下一步,鸡西市将责成密山市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规范采砂行为管理;强化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宣传,增加巡查巡检频次、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河道违法违规行为。

已办结



59 

X2HL202112240002

双鸭山市宝清县黑龙江万里润达热力有限公司违反产业政策,私自发电。

双鸭山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宝清县黑龙江万里润达热力有限公司在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为黑龙江省万里润达热力有限公司,位于宝清县火车站北侧。
该公司在宝清县投资建设两个项目,一是黑龙江宝清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于2018年3月25日开工,2018年11月1日投产,该项目建设2×25MW背压机组+2×2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建设两座电袋除尘器,采用一炉一塔的氨法脱硫工艺脱硫,采用低氮燃烧+SNCR联合脱硝技术,(还原剂为氨水)经处理后的烟气经高度为104米,通过出口直径3米的2座烟塔排放;二是宝清县燃料乙醇配套园区热电汽联产项目(宝清县热电厂异地新建项目)。该项目于2018年5月1日开工,2019年11月15日投产。项目建设1×360t/h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配备1×50MW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锅炉烟气除尘采用电袋除尘器,采用氨法脱硫工艺进行脱硫,脱硝采用低氮燃烧+SNCR联合脱硝技术;烟气通过与脱硫塔一体的高度为90m,出口直径为3.7m的1座烟囱排放。
(二)核实处理情况
“两个项目”违反产业政策不属实,其中,配套园区热电汽联产项目私自发电情况属实。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同时,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因此,黑龙江省万里润达热力有限公司在宝清县投资建设的两个热电项目均需由省发改委核准。
经核实,黑龙江宝清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已完成项目核准。2018年1月11日取得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黑发改电力〔2018〕14号);2018年6月4日取得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黑环审〔2018〕15号;2019年6月2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230523MA1AUWPE270012;2021年8月15日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19年5月6日取得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证编号1020919-00352。因此,该项目不存在违反产业政策,私自发电情况。宝清县燃料乙醇配套园区热电汽联产项目(宝清县热电厂异地新建项目),已完成项目核准。2020年5月12日取得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黑发改电力〔2020〕341号)。目前,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上审批手续正在办理,预计6个月内完成。因此,该项目没有违反产业政策,但是存在私自发电情况。




下一步,在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方面,企业需到市电力公司申请办理电网接入系统方案及入网许可等相关手续,并待项目正式竣工投产后,由企业到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申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已办结



60 

X2HL202112240009

佳木斯市富锦市富锦象屿金谷农产品有限公司违反产业政策,私自发电。

佳木斯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富锦象屿金谷农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黑龙江省富锦市经开区内,已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2325821501F)。经营范围:粮食加工、仓储,粮食包装。该单位已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富环建审[2015]020号),已验收(富环验字[2015]018号),法定代表人高*霞。象屿金谷粮食仓储项目于2014年4月开工建设,2017年11月全部建成,项目占地面积318万平方米。目前公司粮食仓储能力达500万吨,铁路发运能力达300万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象屿金谷农产品有限公司现有电力配套设施主要为6.2公里配电线路(国网)、48台配电变压器,企业用电均由国网电力公司提供,企业没有自建发电机组及设施。
与象屿金谷农产品有限公司相邻的富锦象屿金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具有自发电源(两公司总部为厦门象屿集团,均为独立法人,没有隶属关系)。富锦象屿金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建设热电联产机组,建设规模为2×130t/h循环流化床锅炉、1×18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1×12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用于保障象屿生化60万吨/年玉米加工项目,自发自用。   
富锦象屿金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为列入《富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建设项目。2016年先后完成项目土地预审(黑国土资预审字[2016]11号)、环评批复(黑环审字[2016]32号)等手续。2016年8月,省发改委下发了《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富锦象屿金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60万吨/年玉米加工项目配套建设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的复函》(黑发改电力函[2016]171号)。经确认,项目建设手续合法,符合产业政策。





已办结



61 

D2HL202112240015

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48号院7单元地下室内水泵噪音扰民。

哈尔滨市

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48号院,共有2栋住宅楼、7个单元(两栋楼单元一起排序)。该小区水泵房位于7单元地下室内,承担着105户居民、20个门市和交通银行奋斗支行的生产生活用水。按照《哈尔滨市江南主城区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接收管理工作方案》(哈住建局发[2021]84号)文件要求,2021年9月15日,哈尔滨供水集团南岗供水分公司与市物业集团政怡物业公司签订共管协议,约定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双方共管的内容为供水集团负责供水设施的维修和抢修,物业公司负责看护和运营;2022年10月开始,双方共管事项将由哈尔滨供水集团南岗供水分公司单独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该处原给水泵因使用年限较长、机器老化而产生噪音。为解决此问题,哈尔滨供水集团南岗供水分公司于12月25日连夜将旧泵更换为高效多级离心水泵。
2021年12月26日上午9时,经区住建局、奋斗路街道办事处、哈尔滨供水集团南岗供水分公司再次现场核查,未发现明显噪音。




为保证此问题彻底化解,哈尔滨市责成南岗区组织区住建局、奋斗路街道办事处、哈尔滨供水集团南岗供水分公司现场明确如下整改措施:一是要求哈尔滨供水集团南岗供水分公司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供水泵噪音检测,根据检测数据落实深度降噪措施;二是由属地奋斗路街道办事处、奋斗社区针对新更换水泵降噪效果,征求7单元所有居民意见,确保居民满意。

已办结



62 

D2HL202112240017

2010年,窦*发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华滨村南四队占用2000平方米耕地修建房屋。

哈尔滨市

土壤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占用耕地修建房屋的地点位于南岗区王岗镇华滨村南侧,东邻耕地、南邻王万铁道、西邻耕地、北邻耕地。该宗地是窦*玲的承包地,承包面积15.5亩,地类性质为一般农田,承包年限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窦*发与窦*玲为父女关系。2011年5月,窦*玲在未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自己承包地(地号为华滨村12号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范围内,非法占用842平方米一般农田,擅自建设砖混结构一层建筑面积140平方米车库一栋、砖混结构围墙113.2延长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窦*玲在未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南岗区华滨村12号地上建设车库和圈建围墙的行为,于2011年12月3日向窦*玲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国土行处罚字 (2011)0625号),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是:“责令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42平方米一般农田上建设的砖混结构一层建筑面积140平方米车库一栋和砖混结构围墙113.2延长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处8420.00元罚款”,窦*玲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27日,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窦*玲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于2011年5月违法建设的车库和围墙,恢复种植条件。2021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联合王岗镇政府、区综合执法局、区城管局,对窦*玲擅自建设的砖混结构一层建筑面积140平方米车库和砖混结构113.2延长米围墙予以拆除。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督促窦*玲恢复种植条件、缴纳罚款8420.00元。

阶段性办结



63 

D2HL202112240026

2013年9月,密山市密山镇新治村双合贸易公司占用610平米耕地建设仓库。

鸡西市

土壤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密山镇新治村位于密山市密山镇西部,面积11234亩,总人口1338人。其中,耕地面积8165.01亩、工矿用地3.6亩。
密山市密山镇新治村双和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在新治村东部、方虎公路北侧,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法定代表人赵*波,公司已于2021年5月26日注销。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双和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占地总面积2114.41平方米。其中,国有建设用地1350.20平方米,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编号:0003328、0003329、0003330、0003331、0003337);集体建设用地823.89平方米。密山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实地测量坐标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比对,此地类为建设用地,不是耕地。双和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在823.89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有1个临时仓库,面积280平方米,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和证照,属违法建筑。




2021年12月25日,密山镇政府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2021—022号),2021年12月27日仓库已拆除。

已办结



64 

D2HL202112240023

牡丹江市阳明区五林镇西沟村耕地内的秸秆至今未按要求进行打包,举报人担心会影响明年春耕生产。

牡丹江市

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五林镇西沟村现有耕地6700亩,其中大豆2800亩,玉米3900亩。2800亩大豆秸秆已经全部收割离田;3900亩玉米秸秆中,已离田1000亩,剩余2900亩秸秆暂未离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调查,因积雪覆盖,存在玉米收割完秸秆未离田问题。




为了确保明年农民耕种,五林镇政府已与牡丹江子元农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阳明区华冠生物质加工厂达成秸秆离田作业协议,西沟村现有秸秆打包设备2台,正常条件下,5-7天可以完成2900亩打包离田工作,确保不影响村民2022年春耕生产作业。同时,村委会第一时间召开会议,通报西沟村秸秆打包离田等相关准备工作情况,打消村民顾虑。
    下步,阳明区责成五林镇党委、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好西沟村备春耕等相关工作,确保农民不误农时,按时耕种。

阶段性办结



65 

D2HL202112240025

龙江县山泉镇东对宝村王勇砂石厂在村子东侧600米处河套内采砂,砂石堆放在河中央,导致河流变道,冲毁周边林地200余亩。

齐齐哈尔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龙江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公开挂牌,公开拍卖山泉镇东对宝村雅鲁河右岸东对宝段采砂权,海河砂石场通过拍卖中标,王*为五标一段现场负责人,采砂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此次拍卖的采砂区域已由相关设计单位出具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均通过龙江县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批复。审批开采方量3万立方米,划定堆砂位置为雅鲁河右岸顺河流方向堆放。被冲毁林地在雅鲁河左岸及下游400米处右岸,均在河道范围内。
(二)核实处理情况
1.采砂审批手续核查情况。海河砂石场通过拍卖中标,相关手续合法合规,在日常监管中未发现违规行为。
2.河流变道核查论证情况。龙江县聘请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堆砂位置和河道进行了现场调查,砂石未堆放到雅鲁河行洪主槽内,而是顺河流走势堆放在雅鲁河右岸。通过现场测绘、历年影像图数据比对,雅鲁河该段河道主槽从2010年至2021年逐年摆动,此处主槽呈现连续弯曲走势,河床淤积严重,受汛期洪水影响,主槽弯道处受冲刷影响较为严重,岸线底部逐年遭遇淘刷侵蚀。经论证后确定,雅鲁河该河段的设计洪水位与调查历史洪痕点水位相符合,此处河流变道属于主槽受洪水冲刷侵蚀(洪涝自然灾害)的摆动现象,与砂石堆放无关。
3.丢失林地认定情况。龙江县聘请牡丹江大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该地段林地丢失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2020年9月—2021年9月,该地段丢失林地109.4亩。综合河流变道论证情况,林地丢失原因为洪涝自然灾害,导致河流变道,冲毁林地。




龙江县针对此问题,举一反三,开展全面排查,并加强对河道采砂作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坚决杜绝破坏生态环境现象。

已办结



66 

D2HL202112240021

2019年12月,绥棱县靠山乡人民政府、九江村村委会以“河湖清四乱”为由,将西河套克音河沿岸150亩林地内栽种的16000棵杨树砍伐。

绥化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按照《黑龙江省集中整治河湖突出问题行动方案》(黑龙江省总河湖长第1号令)的通知和黑龙江省河长制办公室、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湖和水库“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河办字〔2019〕6 号)要求,全省要在2019年年底完成河流、湖泊、水库的“清四乱”工作,其中包括“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树木,恢复河道行洪能力”。举报反映的被毁坏树木位于绥棱县克音河及其支流九江沟行洪区内,俗称绥棱县靠山乡九江村西河套区域。靠山乡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于2019年12月末前对该村行洪区内的林木进行了清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绥棱县靠山乡九江村11户村民在本村克音河及九江沟行洪区内种植树木354亩29511棵。绥棱县政府按照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中整治河湖突出问题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和省市的总体部署,2019年1月,印发了绥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迅速启动落实省总河湖长1号令集中整治哈尔滨县河湖突出问题的通知》(棱河办发〔2019〕2号)。2019年3月,印发了绥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棱县集中整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棱河办发〔2019〕10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整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绥棱县靠山乡政府按照县政府的工作安排,对区域内克音河及九江沟行洪区内林木总量进行了全面排查,对所有树木进行了确认,所反映林地属于行洪区内需清理范围,并经林木所有人签字认可。
2019年4月,绥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绥棱县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百日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棱河办发〔2019〕11号)和《关于成立绥棱县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百日攻坚战”指挥部的通知》(棱河办发〔2019〕12号),在绥棱县电视台发布了《关于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百日攻坚战”的公告》,要求重点整治“四乱”违法行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在2019年5月15日之前由设障者自行清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的乱占、乱堆、乱采、乱建等违法行为,逾期不清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清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设障者个人承担。靠山乡乡村两级干部入户宣传,传达“清四乱”文件精神,告知在克音河行洪区内栽种树木的林木所有人自行皆伐,皆伐后的林木由所属人自行处理,逾期不皆伐者靠山乡政府将统一进行皆伐。2019年11月20日起,靠山乡政府组织专业队伍对行洪区内的全部应伐林木实施了皆伐,并于同年12月20日全部完成。九江村11户村民种植的354亩29511棵树木也在此清理范围之内,已皆伐。
在河湖“清四乱”过程中,特别是对于林木清理工作,绥棱县政府是依照上级相关要求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并发布了《关于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百日攻坚战”的公告》,靠山乡政府在充分宣传政策并告知了林木所有人的基础上,对行洪区内林木进行了清除。





已办结



67 

D2HL202112240020

2021年5月,参孩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鸡西市恒山区红旗乡合作村东侧后山上违规占用100亩林地、耕地用来种植药材。

鸡西市

土壤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鸡西市参孩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鸡西市恒山区大恒山办友谊委12组,2017年9月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宋*君,实际投资人为朱*峰,该公司主要从事中草药种植和深加工等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300MA19MAM04U。
信访举报反映的地块位于恒山区红旗乡合作村后山,总计61.2亩,权属为鸡西市胜利林场。根据现场获取GPS卫星坐标,对照林保范围图,确定该处地块地类为林辅用地;与国土二调、三调数据库比对,该处地块地类为56.3亩旱地和4.9亩果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该处地块原承包人为红旗乡合作村多户村民,承包合同每年一签。2021年年初,为扶持北药产业发展,鸡西市胜利林场将林辅用地收回并统一重新发包用于中药材种植。2021年2月22日,鸡西市参孩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中拍平台以150元/亩价格,拍得鸡西市胜利林场10066.66亩林辅用地10年租赁权。鸡西市参孩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鸡西市胜利林场签订林辅用地种植北药合同,并向鸡西市胜利林场交纳租金151万元。信访反映地块61.2亩中的56.3亩林辅用地在统一竞拍林辅用地范围内,不存在违规占用耕地问题;4.9亩地块承包经营合同范围内,2021年以前该4.9亩地块的现状为未成林造园地,地类为果园,原栽植树种为红松。经核实,鸡西市参孩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取得林辅用地承租权后,违规将该4.9亩未成林毁坏,存在违规占用未成林造园地行为。




目前,该地块为撂荒状态,2022年准备种植中药材,鸡西市已立案调查,并启动问责调查。
下一步鸡西市将根据立案调查结果,按照程序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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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L202112240019

牡丹江市西安区桥头二组村北400米处一处养猪场将粪便排放到附近的黑鱼泡河内,导致附近居民井水被污染,且异味扰民。

牡丹江市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所举报的养猪场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桥头村二组北侧,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猪舍及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属规模以下养殖场,无“三防”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该养猪场距离桥头村住户最近直线距离252米,距离桥头村集中饮水水源最近直线距离513米,2021年7月前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自2021年7月,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桥头村一组村民马*兴租赁后经过维修改造,于2021年11月投入使用,现存栏各类生猪232头,其中:可繁母猪21头、仔猪及育肥中猪158头、育成猪53头。
黑鱼泡临近该养殖场西侧,系历史形成的自然水泡,泡内水源主要来自地表径流水和雨水,泡体面积近1.7万平方米,主要用于周边水稻田灌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牡丹江市西安区桥头村二组村北400米处一处养猪场将粪便排放到附近的黑鱼泡河内,且异味扰民”情况属实。经调查,该养殖场确有部分尿液通过暗渠外排至紧邻养殖场西侧黑鱼泡内的情况;由于该养猪场没有粪污收集处理设施,采取干清粪方式,干粪清扫后堆放在养猪场东侧路边空地,露天堆放,存在一定异味。
“附近居民井水被污染”情况不属实。经查,桥头村集中饮水水源为深井水源,该养猪场距水井最近直线距离为513米,按照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要求,以饮用水源地为中心,直径30米范围为农村集中饮水安全保护范围,该养猪场不在该范围内,且自2021年11月投入生产以来,经营期不足2个月。经牡丹江市卫健委疾控部门2021年12月26日12时对水井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为水井水质中与养殖污染相关的“菌落总数、总大肠杆菌群、耐热大肠杆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臭和味、耗氧量、氨氮”等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相关要求,井水未被污染。




2021年12月26日,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桥头村对露天堆放粪污进行清理,将其清运至东和村江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原堆放地点铺撒生石灰粉消杀。同时封堵暗渠排污口,清理尿液外排物,并利用生石灰粉对周边环境进行消杀。经与养殖户沟通,养殖户明确表示自愿将存栏生猪全部出栏销售或转场,撤销该养殖场。目前,该养殖场已撤销,露天堆放粪污已清理,并对原堆放地点消杀,暗渠排污口已封堵,尿液外排物已清理。

已办结



69 

D2HL202112240018

哈尔滨市道里区康泰家园正门三环桥附近堆放大量垃圾,异味扰民。

哈尔滨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道里区康泰嘉园隶属群力街道办事处辖区,为群力街道办事处民主公司待征收区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现场踏查,康泰家园正门西侧(滇池东路尽头)与三环桥(阳明滩大道)交汇处荒地确有大量生活垃圾。经了解,该荒地区域归属群力街道办事处民主公司,属待征收区域,由于该处荒地无人看管,故造成垃圾堆积。




针对举报问题,区城市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大型机械、拉运设备配合属地群力街道办事处对该区域垃圾进行清运,并于12月26日全部清运完毕。
下一步,为避免再次发生垃圾堆积问题,哈尔滨市责成属地群力街道办事处对该处荒地进出口设立围挡进行封堵,并安排专人进行巡视管控,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确保该区域环境秩序良好。

已办结



70 

D2HL202112240014

举报人对受理编号为D2HL202112090025的公示处理结果不满意。举报人认为东方希望集团拜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占用民益村的400亩土地是基本农田,不是一般耕地,农民有土地确权证,且东方希望集团拜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整改要求对土地内的垃圾进行清理。

齐齐哈尔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信访人反映的“东方希望集团拜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占用民益村的400亩土地是基本农田,不是一般耕地,农民有土地确权证”问题与第十八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200059举报案件反映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信访人反映的“东方希望集团拜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整改要求对土地内的垃圾进行清理”问题与第二十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220044举报案件反映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已办结



71 

D2HL202112240016

1.2013年至2015年期间,北安市通北林业局在朝阳林场、前进林场、伟东林场、耀进林场内毁林开荒。

2.北安市通北镇国家湿地保护区南北河沿岸存在毁湿开垦问题。

黑河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2002年9月12日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建立黑龙江南北河省(部)级自然保护区,该批复建立的保护区不属于国家级湿地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卫东、朝阳、跃进、前进等11个林场,面积126691公顷,均在南北河沿岸。
举报问题1和2属同一问题,都属于保护区南北河沿岸毁林毁湿开垦。
(二)核实处理情况
1.案件核实情况。接到转办件后,龙江森工集团高度重视,立即部署通北林业局有限公司组成转班,调查梳理问题。
经调查核实:2013年至2015年“编号1571号”问题反映区域发生毁林毁湿行政案件5起,面积41.75亩。案件于2015年已全部办结。
2013年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专员办对此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告认为保护区范围内的11个林场没有毁林毁湿开垦问题)、2014年国家林业局均对此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办资字[2014]196号文件调查确认上述区域2013年-2015年间发生违法开垦地块5块);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信访事项(第七批)交办函受理编号264号、(第九批)交办函受理编号344号亦为同一问题,原森林工业总局又就此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黑龙江省协调联络组专题报告并销号。




2015年通北林业局有限公司完成对违法行为人刘文泉等6人破坏森林植被恢复工作,还林地块5块,共计41.75亩。

已办结



72 

D2HL202112240013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大庆市大同区以打扫卫生名义在各村屯居民区内喷洒农药,导致村屯居民区内寸草不生。

大庆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大同区位于大庆市区南部,共有8个乡镇,58个行政村,316个自然屯。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2018年至2021年期间,乡村为解决屯内道路两侧杂草等问题,组织人员集中喷洒过除草剂。全区使用过除草剂的情况是:2018年,共涉及4个乡镇,14个村,36个屯;2019年,共涉及5个乡镇,16个村,45个屯;2020年,共涉及3个乡镇,14个村,41个屯;2021年,共涉及3个乡镇,13个村,42个屯。先后使用过2甲草甘磷、24D异辛酯、莠去津、氟磺胺等除草剂。
经调查核实,2018年以来,大同区部分乡镇在村屯内公共区域及道路两侧,局部喷洒过除草剂清除杂草。所使用的除草剂均通过农资经营商店等正规渠道购买,2甲草甘磷、24D异辛酯、莠去津、氟磺胺等除草剂均不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内,且都是按照使用说明进行配比喷洒。同时,严格按照除草剂安全间隔期使用。近年来,大同区深入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每年春季,各乡镇统一组织在屯内道路两侧空闲地种植蔬菜、栽植花草果树等进行绿化美化,经走访村民和实地调查,未发现举报人所反映的村屯居民区内寸草不生的问题。




一是进一步规范村级民主议事规则,如有涉及喷洒农药清除杂草事项,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决定,做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利用村屯广播、微信等媒体,开展除草剂等农药知识的科普宣传,消除群众对除草剂使用的顾虑,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同时,提高安全防范治理能力,规范、合理使用除草剂进行人居环境治理。三是进一步规范乡村使用广谱、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随意扩大农药使用范围,严防发生公害和环境污染。定期深入村屯开展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风险监测、隐患排查,严防农药安全事故发生。

已办结



73 

D2HL202112240009

哈尔滨市双城区东环城与东环城北路交口民乐加油站对面视频广告牌24小时播放,亮度较大,影响居民正常休息。

哈尔滨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举报的视频广告牌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东环城与东环城北路交口西南角处,广告牌为LED屏幕,播放内容为各类商业广告及社会公益广告。播放时间为每天早8:30分至晚23:00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查,该LED屏幕属于双城市北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建设并使用的,主要用于各类商业广告及社会公益广告的播放。经双城区城管局工作人员与周边小区居民了解,该LED屏播放广告的亮度过高,确实对附近小区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在法律法规方面,目前对于室外LED屏播放时间、播放亮度等没有法律规定,但是考虑到项目单位的播放行为影响周边居民休息的事实,双城区城管局于2021年12月26日约谈了项目单位,从关注民生小事、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出发,要求该LED屏经营业主主动回应居民的合理诉求,一是适当降低播放亮度,二是将播放时间调整为每天早8:30分至晚21:30分,该业主表示完全同意并理解。
同时,双城区政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回应广大居民的合理诉求,做到举一反三,全面整改。2021年12月26日,责成双城区城管局对双城区户外LED显示屏播放时间和播放亮度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类似问题的LED显示屏业主分别进行约谈,在争取理解的前提下要求适当降低亮度并调整播放时间,全面做好整改。

已办结



74 

D2HL202112240008

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前进村新农砖瓦厂在耕地内取土烧砖,破坏耕地5.1亩。

哈尔滨市

土壤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5.1亩土地原为马*娄承包,位于道里区新农镇前进村西肖家屯。张*范于2003年在马*娄承包地南侧开办新农砖瓦厂,从上述5.1亩土地上取土烧砖经营直至2008年末。2009年1月,王*文接替承包该砖厂,现未经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新农镇前进村砖瓦厂5.1亩土地,一调地类为旱地,二调地类为采矿用地,规划地类为建设用地。
2021年6月曾有群众举报反映过占用耕地取土烧砖的相关事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具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书》〔2021-681号〕中指出,在该地块(5.1亩范围内)实施挖土、取土、烧砖破坏耕地存在违法行为的是原砖厂2009年1月前的所有人张*范,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河柏派出所证实张*范已经死亡,鉴于当事人张*范已经死亡,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019年5月17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对王*文于2009年1月后接手后的砖厂(哈尔滨振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国土行政罚字[2018]9405号),对王*文在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间在自己厂区和5.1亩范围内,无证开采砖瓦用黏土矿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并对违法开采行为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
据此,王*文存在无证开采砖瓦用黏土矿的违法行为,但鉴于该地块二调地类为采矿用地,规划地类为建设用地,故不存在破坏耕地取土烧砖行为。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道里区政府组织新农镇政府将被破坏的5.1亩土地进行回填,预计2022年4月完成施工作业。同时,新农镇政府将加大检查力度,杜绝此类事项再度发生。

阶段性办结



75 

D2HL202112240012

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界街道博碾村哈尔滨坤鸿饲料有限公司生产时将污水直排到附近一处占地4000平米的水坑中,因水坑无防渗措施导致周边地下水被污染,且该公司常年烧煤,烟尘扰民。

哈尔滨市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坤鸿饲料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界街道博碾村,2019年7月开工建设1条饲料级动物性肉粉生产线,2021年4月建设完成,以鸡骨架及鸡副产品为原料,生产鸡肉粉、鸡油,设计生产能力15000吨/年。该企业建有1台6t/h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建有污水处理站1座,采用活性污泥工艺,设计处理能力35m3/d,未设置污水排放口;建有80立方米污水暂存池1座、60立方米污水暂存罐2个,光氧催化废气净化器1套。2019年6月24日,哈尔滨市阿城生态环境局批复环评,2021年5月完成排污许可登记,2021年8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该企业厂房北侧有一处水坑,占地约6000平方米,为废弃白石矿坑,矿坑中的水来自地下水及雨水汇集。2018年5月,该公司从个人手中租赁用于养鱼,无防渗措施。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受疫情影响,哈尔滨坤鸿饲料有限公司原料运输不畅,2021年仅10月10日-13日、11月3日-4日共生产6天,11月5日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共生产约1000吨产品,产生废水约10立方米。生产废水排入厂房北侧60立方米污水暂存罐后,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80立方米污水暂存池。2021年8月,该企业与阿城区污水处理厂签订了《污水接纳处理服务协议》。因废水产生量较少,暂未转运到污水处理厂,目前存放在80立方米污水暂存池内。
经查,2021年10月13日,因污水暂存罐阀门损坏,导致约1.5立方米粘稠状污水外溢到厂房北侧防渗地面,未进入水坑。工人立即进行了抢修封堵,用泥浆泵将外溢到厂房北侧处污水抽入污水处理站。2021年12月26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坑中水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氨氮监测浓度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未对周边地下水造成污染。
经查,该企业未投入生产,未发现污水直排到附近水坑,6t/h生物质锅炉未投入使用,未发现燃用原煤烟尘扰民问题。厂内未发现原煤,最近的居民距离企业约500米,厂界处污染物均能做到达标排放。




下一步,哈尔滨市将责成阿城区加强大环境监管力度,监督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督促该企业立即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

已办结



76 

D2HL202112240006

齐齐哈尔市克东县玉岗镇82水库外30-50米处一养殖场,自2016年起一直在扩大养殖规模,举报人认为该养殖场产生的污水会污染水库水源。

齐齐哈尔市

此问题与第八批受理编号D2HL202112100049举报案件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77 

D2HL202112240005

哈尔滨市道外区四海路51-1、51-2、51-3号居民楼,下水经常被堵塞返水、污物异味扰民。

哈尔滨市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外区四海路51-1号、51-2号、51-3号3栋居民楼(以下简称“四海路3栋居民楼”),位于建宏街、哈尔滨白桦幼儿园、一机路和四海路合围区域,均为5层居民楼,属于火车头办事处辖区范围。该3栋居民楼房始建于1979年,1982年建成进户,共11个单元,现入住率不足50%,居住人员多为租户,大部分房屋空置多年。由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物业)负责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四海路3栋居民楼于上世纪80年代,设施老化,年久失修,且近年来部分居民使用下水不当,造成管线多次堵塞,时有返水返污现象发生。2021年11月25日中润物业对堵塞下水井进行疏通,从疏通后至今再未发现下水堵塞、返水和返污物问题。




针对四海路51-2号居民楼地下室积水问题,12月26日哈尔滨市道外区组织中润物业将地下室积水全部抽出,并使用密闭转运车辆将抽出的积水转运至污水处理厂消纳处理。同时,约谈中润物业,明确要求其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增加日常巡查频率,压实管护主体责任,发现下水堵塞、地下室返水等现象,及时处理,全面清除,杜绝污物、异味扰民问题持续存在。中润物业公司承诺,加强日常巡视,对下水堵塞、地下室返水等现象常态化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小区居民满意。

已办结



78 

D2HL202112240011

1.哈尔滨市室外休闲场所普遍存在广场舞音乐、“甩鞭子”、“抽冰嘎”等噪音扰民问题,建议政府出台相关管控政策。

2.哈尔滨市餐饮业普遍存在排风与空调扰民情况,建议市政府从规划审批层面加强管理。

哈尔滨市

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哈尔滨市室外休闲场所普遍存在广场舞音乐、“甩鞭子”、“抽冰尜”等噪音扰民问题,建议政府出台相关管控政策。”):
(一)基本情况
多年来,一些市民在居住区、街路两侧开阔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娱乐健身活动较为普遍,存在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设备扰民问题。同时,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发展,甩鞭子、抽冰尜等群众娱乐活动在小区庭院、广场等公共区域相继出现,也存在噪声扰民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经调查了解,近些年,广场舞、甩鞭子、抽冰尜等公共娱乐活动噪声扰民问题投诉举报呈上升趋势。哈尔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哈尔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广场舞噪声扰民行为予以了规范,明确居民居住区内22时至次日6时进行露天娱乐活动停止使用音响设备,但规范甩鞭子、抽冰尜扰民行为还处于法规空白。虽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多次劝阻教育,降低活动音量、倡导文明健身,取得了一定管理成效,但仍有市民投诉举报。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哈尔滨市餐饮业普遍存在排风与空调扰民情况,建议市政府从规划审批层面加强管理。”):
(一)基本情况
目前,哈尔滨市餐饮业户数万家,多数开办在居民区、商住综合楼内,一些业户烟道、排风、空调设置不规范,存在排放油烟、异味、噪声扰民问题,特别是商住综合楼配套专用烟道设置率低,餐饮业户排烟、排风、降噪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比较普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对餐饮业户自建烟道、排风、空调等附属设施,以及商住综合楼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等方面,存在规划、审批、管理事项需要进一步完善问题。
在规划层面,按照《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哈政办规[2019]13号)规定,规划审批前、审批中环节主要对涉及规划条件和立面效果等建设工程整体设计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建筑排烟、排风等细部设计不属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内容。
在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层面,国家有关企业登记材料规范中没有烟道、排风、空调的申请材料和审批要求,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给予办理注册登记。《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虽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条款列入负面清单,但在餐饮业户设立时采取的是申请人承诺书的形式予以书式审查,无法甄别油烟、异味、噪声等实际情况。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仅从保障食品安全角度对烹调场所是否配备排风和调温装置现场核查。
在环境管理层面,国家已经取消餐饮业户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名录,无法在开办阶段从许可角度提出预防性、规范性环境管理措施。




第一个问题:为大力提升市民文明行为,有效解决广场舞、甩鞭子、抽冰尜等公共娱乐活动噪声扰民问题,哈尔滨市坚持优化2方面政策措施。一是从文明城市建设与管理上强化,以社区、居委会和物业为依托,大力宣传《哈尔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引导广场舞、甩鞭子、抽冰尜等活动在健身强体、自娱自乐基础上,更加注意对群众的影响,把控好时间、音量、频次,努力营造安静宜居环境。二是从立法上强化,按照2022年6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规范,将修订《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作为预备项目纳入2022年哈尔滨市立法计划,研究增加甩鞭子、抽冰尜等公共娱乐行为和噪声防控的立法规范,使广大市民有章可循,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
第二个问题:一是优化区域餐饮服务功能布局。根据区域布局、发展功能和群众需求,引导区、县(市)探索统一规划、政策鼓励餐饮业户规范发展的模式。
二是完善商住综合楼分开建设政策。在编制规划时,参考服务半径、区内人口等因素设置商业用地,建设提供包含餐饮服务在内的商业设施。研究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分开规划建设的措施,对不具备分开规划建设条件的,新建商住综合楼规划建设商业经营专用烟道。
三是引导餐饮业户优化经营业态。按照《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对餐饮业户设立时承诺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但经营后与承诺不符的,引导业户变更业态、经营场所。同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合力推动解决油烟噪声异味扰民问题。

已办结



79 

D2HL202112240001

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178号山河屯铁锅炖油烟直排,排烟电机噪音严重扰民。

哈尔滨市

大气,噪音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问题涉及的是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178号的哈尔滨市道里区同悦山河屯铁锅炖饭店,该店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该饭店所在楼体共四层,一至三层为餐厅,地下为厨房,楼上为水产局办公区,两侧为住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该店所在楼体建设之初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该店在楼体后身加装了延伸至楼顶的烟道,厨房安装了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油烟净化装置,且运行正常。
该店存在用餐大厅排风口直排,无油烟净化器,制冷电机和排风电机产生噪音。2021年12月26日,道里生态环境局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了监测,环境噪声值为69.4dB,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区市场局、综合执法局、道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用餐大厅排口立即停止使用,如需继续使用必须安装油烟净化器,同时将排风机更换成低噪风机并加装隔音箱,采取在风机与楼体连接处加装软连接的方式,减少共振。该店经营者承诺,将在2022年1月4日前完成整改。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道里区政府组织区市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道里生态环境局切实履行职责,监督该店按期完成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将再次进行噪音检测,如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将依法予以查处。

阶段性办结



80 

D2HL202112240003

1993年至今张*国、鞠*杰等人毁林开荒张广才岭西路亚布力国有林区附近近万亩林地,并未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

哈尔滨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被举报人张*国于1993年3月-1999年6月任尚志市亮河镇福山村党支部书记;鞠*杰于2001年6月-2017年12月任尚志市亮河镇福山村党支部书记。举报反映的尚志市亮河镇福山村位于张广才岭西麓,土地总面积23977.3亩,其中:耕地面积22272.3亩,集体林地面积1705亩(其中林农争议面积1305亩、非争议面积400亩),户籍人口1932人。与其毗邻的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有限公司红星林场施业区总面积408405亩,活立木总蓄积224.4万立方米,户数135户,人口210人、耕地2080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通过对原福山村村委会副主任鞠*杰、会计栾*友、亮河镇林业站长侯*侠等知情人取证得知,亮河镇福山村村民刘*新、刘*勤等7人当年曾因毁林开荒原因被行政处罚,因案件处理时间久远,现已无法找到相关处罚卷宗。上述因毁林开荒被查处的7人中无张*国、鞠*杰。
经调查组进一步深入调查,走访群众12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群众反映情况归结为:在1997年4月,原哈尔滨市林业局调查组与原尚志市林业局调查组深入到尚志市亮河镇调查,发现有刘*新、刘*勤等人存在毁林开荒行为(毁林开荒面积17亩),不存在福山村自1993年以来毁林1万亩的情况,上述毁林人员于1997年4月12日被处罚(处罚案卷丢失未能查到),罚款由亮河镇林业站统一代收,林业站开的白条收据(找到了收据,收据内容是:暂收刘*新毁林开垦6000元)。亚布力林业局有限公司比对了2012年和2019年林业卫片影像(2012年前无卫片影像资料),该地块2012年以来地类没有发生变化,此期间不存在毁林开荒情况。调查组随机调取了举报人所反映区域的75份《农户承包经营集体经济土地台账》,全部表明1983年至今就是村民的耕地,证明1983年以来这些耕地无毁林开荒情况。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退耕还林问题。调查组对上述地块进行了测量,总体坡度基本均在25度以下(刘*新、刘*勤等人的毁林地块坡度基本上也在25度以下),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林资字﹝1998﹞38号)第四项:“凡1994年国办发﹝1994﹞64号文件下发以后开垦的林地,必须全部还林。64号文件下发以前开垦的林地,凡坡度在25度以上的必须全部还林。坡度在25度以下的,必须提高水土保持标准,达到水土保持要求”的规定,上述地块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规定的条件。




下一步,哈尔滨市责成尚志市政府组织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采取如下措施加大森林保护力度。一是继续开展深入调查,全面发现存在的相关问题并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惩处,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部门查办。二是全面加大林地保护力度,各相关部门加强执法巡查,充分利用卫片比对、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加强林地监管,开展定期巡查检查,避免毁林问题发生。三是加大退耕还林力度,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按要求推进25度以上坡耕地还林。

已办结



81 

D2HL202112240007

1.黑河市北安市通北镇盛佰隆热力公司锅炉烟气超标排放。

2.黑河市北安市通北镇兴达木质品厂、新三星火柴厂、通达木制品厂、祥峰木业厂、林旺木业厂将污水直排通肯河。

黑河市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黑河市北安市通北镇盛佰隆热力公司锅炉烟气超标排放。)
该举报问题与第十五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170022举报内容一致。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黑河市北安市通北镇兴达木质品厂、新三星火柴厂、通达木制品厂、祥峰木业厂、林旺木业厂将污水直排通肯河。)
(一)基本情况
通北镇兴达木制品厂,营业执照名称为北安市鑫合木材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MA1BN3PX1J,位于通北林业局创业园区83号,主要产品为单板、牙签、棉球棒等;新三星火柴厂,营业执照名称为北安市通北镇鑫三星火柴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181MA19N1QU6Y,位于通北镇北通路东侧、通北粮库对过,原通北林业局胶合板厂院内,主要产品为火柴杆、火柴;通达木制品厂位于通北林业局创业园区16号,已于2018年关闭;祥峰木业厂,营业执照名称为北安市祥峰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MA1BB9JP9Y,位于通北林业局创业园区15号,主要产品为单板、牙签;林旺木业厂,营业执照名称为北安市通北林盛兴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MA1BTFBLXH,位于通北林业局创业园区59号,主要产品为单板、牙签、木棒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查,北安市鑫合木材加工有限公司2021年仅生产两个半月,2021年5月份停产至今,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水两天排放一次,每次排放量约3吨。北安市通北镇鑫三星火柴厂成立于1997年,年产火柴杆约500吨,使用原料为杨木,进行干式旋刨,不产生生产废水。通达木制品厂成立于2017年,2018年8月关闭,并拆除生产设备,现该厂址为北安市通北林业万顺酒业仓库,无废水排放。北安市祥峰木业有限公司2021年生产3个月,于2021年6月停产至今,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水两天排放一次,每次排放量约3吨。通北林盛兴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2021年5月、9月生产2个月,其他时间全部停产,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水两天排放一次,每次排放量约2吨。
2018年9月,鑫合木材、祥峰木业、林盛兴木全部安装了处理能力为10吨/日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处理后通过创业园区排水沟向北排入“北沟”(当地称呼)自然蒸发,雨水大时流入杨家乡境内绥北路辅路两侧排水沟自然蒸发,通肯河位于通北林业局创业园区南侧,直线距离约6公里,从现场勘察情况看,生产期间企业产生的废水无法排入通肯河。





已办结



82 

D2HL202112240004

2000年至今,宝清县农垦红兴隆853农场鸿顺石场违法开采山石,导致山体、植被严重破坏,并盗采地下水。

双鸭山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宝清县农垦红兴隆853农场鸿顺石场实际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顺采石场。法定代表人为张*强,采矿许可证号C2305002010127120091347,有效期:2019年7月10日至2038年3月10日,其在采石场生产经营中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和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已被相关单位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宝清县农垦红兴隆853农场鸿顺石场违法开采山石的问题属实,山体、植被被破坏问题属实,盗采地下水问题不属实。
1.关于违法开采山石,山体被破坏问题
该石场位于853农场南侧迎春林业局永丰林场辖区内,原为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公共事业局石场,时任法人:朱天明。经与朱天明调查了解,该石场从1997年开始由张*利(张*超、张*强之父亲)承包经营至2006年。2006年6月,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公共事业局将该石场转让给八五三农场鸿顺采石场(张*超),同年7月经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取得采矿许可。后因八五三农场鸿顺采石场矿区范围较大,布局不合理,申请采矿权分立,2016年7月经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将石场分别出让给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鸿顺采石场(批准证号:2300000625554)、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鸿顺贰石场(批准证号2300000615547、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鸿顺叁石场(批准证号2300000615548)。
2010年原八五三农场鸿顺采石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鸿顺贰石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鸿顺叁石场整合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鸿顺采石场,整合后生产规模为3万立方米/年。法定代表人为张*超,同年12月办理采矿许可证,证件号C2305002010127120091347,开采矿种为花岗岩,矿区面积0.0103平方公里,有效期限1年,2010年至2014年企业每年均正常换证。2015年7月以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强,企业更名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顺采石场,2015年至2018年企业每年均正常换证。2019年依据生产资源与资源规模匹配原则重新配置该矿有效期限,证件有效期为2019年7月10日至2038年3月10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和建筑用砂,生产规模为10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为0.114平方公里。
该石场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生产经营中出现过6次越界开采行为,宝清县国土资源局对其进行过6次行政处罚,共处罚金100343.1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9月6日,该企业越界开采14918立方米,宝清县国土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国土资罚字〔2011〕第028号),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违法所得298360元未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885.2元。
2、2012年5月29日,该企业越界开采3415立方米,宝清县国土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国土资罚字〔2012〕第011号),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违法所得68300元,没收违法所得3415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共计13415元;
3、2013年4月28日,该企业越界开采11847立方米,宝清县国土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国土资罚字〔2013〕第002号),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违法所得236940元,没收违法所得2369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共计12369元;
4、2014年5月19日,越界开采7783立方米,宝清县国土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国土资罚字〔2014〕第004号),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违法所得23349元全部没收,罚款人民币2334.9元,共计25683.9元;
5、2015年6月28日,越界开采2100立方米,宝清县国土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国土资罚字〔2015〕第6号),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违法所得6300元全部没收,罚款人民币1890元,共计8190元;
6、2016年4月22日,越界开采3600立方米,宝清县国土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国土资(矿)执罚字〔2016〕6号),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违法所得18000元全部没收,罚款人民币1800元,共计19800元。
该案件已被宝清县公安局做为扫黑除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2.关于植被严重破坏问题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顺采石场位于迎春林业局永丰林场辖区内,2019年全省森工改革前林业行政执法由迎春林业局负责。2021年12月17日,经宝清县林业和草原局到迎春林业局有限公司(原迎春林业局)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实,该石场在2000年至2019年存在非法侵占林地行为,迎春林业局对其下达过2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黑迎林罚决字〔2017〕第13号、黑迎林罚决字〔2018〕第4号)责令其立即停工、停产,分别对其非法侵占林地1.5亩和2.7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分别处罚金10000元和17982元,举报反映的破坏山体植被问题属实。经对该石场施业区域进行实地踏查及2019年以来卫星航拍图片对比确认,2019年以后未发现毁林开采行为。
依据2019年全省森工改革《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1号)和《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的通知>的通知》(2021-84)号的相关内容,以及查阅虎林市人民政府与迎春林局签署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行政权力移交协议书,确定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顺采石场位于迎春林业局永丰林场十七林班内,其林业行政执法已移交至虎林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部门,不属于宝清县林业执法辖区。
3、关于盗采地下水问题
经宝清县水务局、县农业执法大队实地调查,该石场区域内没有水井,也未从河道引水到场区,该场区工人居住在距离场区约500米的农场居民区住房,采用小井提取饮用水,未发现非法取水现象。




宝清县林草局已将该案件举报线索及宝清县调查到的相关资料形成正式公文(宝林草函〔2021〕83号),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移交给虎林市林业和草原局,目前,正等待虎林市林业和草原局回函。后续工作由虎林市林草部门管理和依法行政,推进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

已办结



83 

D2HL202112240002

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建龙轧钢厂污水直排,烟尘污染严重,举报人认为该厂存在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监测数据造假问题。

哈尔滨市

水,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交办件所称“建龙轧钢厂”为建龙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阿钢),坐落于阿城区北环路2号,延川大街东侧,占地面积110万平米。建龙阿钢前身是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钢),阿钢建设项目2009年7月取得环评批复, 2012年4月建成投产,2014年7月因经营原因停产。2017年9月建龙集团租赁阿钢生产线进行生产,2018年12月建龙集团重组阿钢并取得排污许可证,2019年1月成立建龙阿钢。2019年9月,建龙阿钢取得《工艺结构优化升级技术改造工程》环评批复,2019年12月重新申请了排污许可证,2020年4月完成自主验收。目前,建龙阿钢主要生产设备有180㎡烧结机一台、10㎡竖炉2座、1260m³高炉一座、120t转炉一座、年产140万吨热轧特殊带钢生产线、超高温超高压35MW余热余气综合利用发电系统一套;主要产品为钢坯、钢材、热轧特殊带钢。
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共转办关于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案件5批次,受理编号分别为:107号、352号、734号、1816号、2120号,主要反映该企业生产过程中废气、噪声、异味扰民问题,办理结果为排放黄色浓烟、噪声、异味不属实,扬尘问题属实。2018年9月,该企业建设防风抑尘网870米,易产生扬尘物料均进入料仓封闭式贮存,料场和道路进行清扫和洒水降尘,完成整改任务。
2018年以来建龙阿钢累计投资近4亿元完善相关环保设施,主要建设了:炼钢和轧钢工序浊环水处理系统、物料堆场防风抑尘网、烧结机脱硫系统、竖炉脱硫、高炉冲渣水余热回收供暖、高炉出铁场及矿槽除尘改造、烧结机尾新建除尘、炼钢环境除尘、轧钢新建除尘、除尘灰气力输送、35MW余热余气综合利用自备电厂等治理污染项目。
(二)核实处理情况
1.举报人反映“建龙阿钢污水直排,烟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哈尔滨市阿城生态环境局对建龙阿钢进行现场检查。建龙阿钢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进入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该公司11次自行监测生活污水监测报告及阿城生态环境局取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要求;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产废水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絮凝剂和混凝剂等药剂添加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齐全;查看生产废气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脱硫剂等药剂添加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齐全,物料采取封闭、苫盖等防风抑尘措施,开展67次自行监测污染物均达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按照比对监测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比对,比对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自动监测数据传输正常;2021年12月8日,该公司由于出铁过程中泥套拉坏,堵口跑泥,造成铁水迸溅落地,瞬间出现近3分钟无组织冒烟情况。故障发生后该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封堵铁口,清理落地渣铁,故障得到妥善处置。经哈尔滨市阿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查看2021年12月8日7处在线监测点位的监控数据均未发现有小时和日数据超标问题,故障原因情况属实。
2.举报人反映的“建龙阿钢存在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监测数据造假问题”不属实。哈尔滨市阿城生态环境局将建龙阿钢纳入重点污染源监管范围,每年开展4次现场检查,并开展监督性监测,该公司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均正常运行,设施药剂添加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齐全,未发现有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违法问题;建龙阿钢废水和废气自行监测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具有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10800144022)。建龙阿钢现有7套在线监测设备均与环保部门联网,在线设备公司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设备出厂“检测报告”,符合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要求。建龙阿钢委托吉林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该公司运维人员均具有在线设备运维资格证书。2021年12月15日至12月17日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黑龙江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建龙阿钢无组织废气、固定污染源废气、噪声进行了检测;2021年12月27日阿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废水排放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均达标排放。通过对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建龙阿钢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完整、连续,委托监测数据及监督性监测数据客观、真实、准确,建龙阿钢不存在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下一步,哈尔滨市将责成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正常稳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一是强化环境监管,加大对建龙阿钢监测、检查频次,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巡查,如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二是督促该企业加快超低排放改造,确保2023年底前完成;三是督促该公司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各项应急措施和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已办结



84 

D2HL202112240010

2011年,密山市二人班乡有70亩基本农田被违规改造为“观光道”。

鸡西市

其他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二人班乡位于密山市西南部,距密山市城区45公里,户籍人口1.95万,总面积211平方公里。
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是2010年土地整理项目,道路为连通二人班乡联成村、尚志村、集贤村3个村共同使用农田路,共占地12.6亩(其中,基本农田10.1亩、原有农田路2.5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2010年,原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批复“黑龙江省三江平原东部地区土地整理重大工程”项目中设计实施的农田路工程(黑国土资函〔2010〕7号)。该工程建设总规模1971.4公顷,国投资金3718万元,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2年竣工验收,该项目实现新增耕地156.09公顷。
信访举报反映“观光道”实际为上述工程中的农田路,是连通二人班乡联成村、尚志村、集贤村3个村共同使用的主干农田路,总长600米,沟渠及路面宽14米,占地12.6亩(其中基本农田10.1亩),是在原有2.5亩农田路基础上拓宽通直改造而成。改造完成后,新增耕地5.9亩,符合国家农田基本建设政策要求。





已办结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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