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航道事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松花江下游重点浅滩航道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航道函〔2025〕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工程江段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鹤岗市境内,属于松花江下游佳木斯至同江江段(航道里程465公里—545公里江段),整治总长80公里。整治标准按Ⅲ级航道标准建设,航道水深1.7米,宽度70米,弯曲半径不小于500米,通航保证率95%。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工程布设航道整治建筑物34座,建筑物总长约13089米,其中丁坝18座,长约5356米;锁坝12座,长约4081米;顺坝3座,长约1355米;鱼嘴1座,长约2297米。疏浚工程布设挖槽22处,长约18320米,疏浚土方量约3076371立方米。护岸工程布设护岸30处,长约37410米。配套工程布置航标80座,备用航标25座,电子航道图、航道运行监测系统等。辅助工程设置项目部(办公、生活场所)4处,设置施工住宿船,不设置陆地施工营地;施工场地为整治和护岸工程等建筑物施工占地外延10米陆域范围;表土暂存场设在施工场地内,不再额外占地;设置疏浚物回填区10处,临时码头6处;不设取土场;陆域施工便道依托现有道路;材料运输采用水上运输。
该项目符合《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为《水运“十四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21〕99号)重点实施项目。在全面落实《松花江下游重点浅滩航道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方案,采用利于生境恢复的构筑物结构,新建护岸采用生态化护岸形式,整治工程采用抗冰石笼技术护底,降低对水生生境的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疏浚和回填工程应避开鲢、草等鱼类的繁殖期(6月至7月)和日本七鳃鳗等鱼类的洄游期(10月至11月),位于产粘(沉)性卵鱼类产卵场附近的整治工程和护岸工程应避开鱼类产卵期(4月至7月)。严控作业区施工船舶数量,限制施工船舶航速。严控施工范围,避免两侧岸线同时施工。落实生态补偿措施,科学实施底栖贝类增殖、重建鱼类适宜生境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占地,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猎野生动物,对无法避让的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实施就地保护或异地移栽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减少工程施工噪声及灯光对野生动物的惊扰。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对施工占地内的耕地实施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集中堆存并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结束后用作回填复耕、绿化用土。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恢复为原有地貌。严格落实生态跟踪监测方案,在施工期和运营期持续开展调查,跟踪评估工程建设及运营造成的生态影响及生态恢复情况,结合恢复效果,必要时采取优化调整措施。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和水域倾倒废水、废渣、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位于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工程施工时间,不得超过省林草部门批准的功能区临时调整期限。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船舶航行活动应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施工工程方案,减缓对河道水流流态、水位和流速的影响;严格控制涉水施工作业范围和开挖深度,采用卫星导航系统精确定位,减小抛石扰动等产生的悬浮物影响范围;严格控制沉排施工速度,减少铺排船滑板与泥面落差,降低对床沙的扰动;采用悬浮物产生量小的绞吸式疏浚工艺和技术,疏浚物回填区设置明显的标志,四周设置防污帘,减少抛泥过程产生的悬浮泥沙对周边水质的影响。加强船舶维护管理,防止泄漏造成水体污染,禁止泥驳船满舱溢流。加强对佳木斯市江北新水源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的跟踪监测。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不外排;项目部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船舶污水实行船上分类储存、交岸接收处置。
(三)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船舶维修保养,减少船舶废气的排放。材料运输及堆放采取加盖苫布等防尘抑尘措施,施工场地设置围挡、洒水降尘,施工场界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船舶废气应符合《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要求。
(四)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禁止夜间作业,减缓噪声影响。施工船舶按规定鸣笛,物料运输车辆途经环境敏感点时减速慢行,禁止夜间运输和鸣笛,在靠近居民点一侧设置隔声挡板。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航行船舶按规定鸣笛。在航道沿线居民点分布较为集中且距离航道较近的航段,减速航行,减少鸣笛次数。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陆域施工场地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建筑垃圾经回收利用后,剩余部分和沉淀池沉淀物由当地城管部门统一处理。船舶垃圾交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限制施工作业范围,发布航行通告,加强通航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配备必要应急物资和装备。健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三、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审核。
五、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鹤岗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和批复文件送至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