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环环评〔2024〕41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发布,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条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机制,定期调度工作情况,征集调整更新意见及相关资料,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成果更新、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五条 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第六条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资金保障,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地方性法规。
第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定期培训机制,加强分类分级培训,加强经验总结与信息报送。采用发布典型案例、召开现场会等多种方式加强经验交流,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
第二章 实施应用
第八条 建立并不断完善以政府为主体、部门深度参与的落地应用机制,推动有关部门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专项规划编制时,加强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分析。在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园区管理、重大项目选址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引导合理布局,严控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优化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第九条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规划环评编制时应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可简化相关规划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内容;开展规划环评审查时应将规划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作为审查重点之一。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初期,应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开展审批时,应重点审查项目选址选线、生态影响、污染物排放、风险防范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产业园区项目招引时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园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第十条 以《规定》第十六条(一)至(五)款为重点,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支撑美丽龙江建设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升综合监管水平,筑牢祖国北方安全屏障。结合美丽河湖、无废城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等创建活动,深化拓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水、大气、声、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差异化精准管控,推动解决生态环境质量超标、环境风险高、环境投诉集中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 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案例定期报送和公开机制,及时总结实施应用情况,加大公开宣传。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案例征集方向主要包括: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服务综合决策;严格环境准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管理效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推动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健全源头预防体系;加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筛选,为督察执法提供支撑;助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支撑美丽龙江建设;其他。
第三章 调整更新
第十二条 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同级政府发布实施。省、市两级方案均已完成首次发布,方案制定发布有关要求应结合调整更新工作予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进行定期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实施期内,符合《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可以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相关联的内容进行动态更新。动态更新应满足《规定》第十九条要求。
第十三条 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动态更新工作,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更新成果备案申请。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牵头做好本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动态更新和定期调整工作,组织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提出动态更新建议,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动态更新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为统筹相邻区域的功能需求和管控要求,保障区域间功能相协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各市(地)更新成果在9月份集中申请备案。对只进行清单调整等不影响省级方案成果更新且不需要省级组织论证的,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在5月份集中报送备案时段。
第十五条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调整更新时,要加强与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强化技术衔接。
第十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协调性,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落地性,方案内容应分别满足《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省、市两级动态更新成果在申请备案前,应提前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规范性审核并取得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更新备案中的论证程序,按《规定》第二十条情形分类履行。确需开展科学论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更新内容涉及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结果应有明确的专家结论并由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因产业园区范围调整导致重点管控单元范围更新的,如不涉及优先保护单元更新,可提供支撑产业园区范围调整合规性的文件和调整前后园区范围矢量数据等作为佐证材料,不需组织进行专题论证。
第十八条 市级更新成果中有需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科学论证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就此部分内容提前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论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论证申请函;
(二)需论证的更新方案,包括更新前后的分区范围矢量数据、管控要求及清单变化对比情况,调整的依据、说明等;
(三)市级有关分析论证情况;
(四)其他支撑材料。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论证,原则上应于20日内(不含补正修改时间)反馈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 动态更新备案时应提交的备案材料按《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市级备案材料后,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材料完整性、内容规范性、技术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直接予以备案,原则上应于30日内(不含补正修改时间)反馈备案意见。
对不涉及省级方案变动且不需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的,原则上于25日内(不含补正修改时间)反馈备案意见。
对基本符合备案要求,但存在需要补充材料或规范内容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报备机关应于30日内按备案机关要求提交补正备案信息,逾期应重新申请备案。
只涉及市级成果更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报生态环境部,国家赋码后反馈给各市(地)发布实施。
涉及省级成果更新的,需省级更新成果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反馈给各市(地)发布实施。
动态更新的发布程序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向政府提请报送备案成果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提出建议,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
报备机关完成备案后按程序发布实施并将发布文件抄送备案机关。对多次补正备案信息的报备机关,备案机关可以视情予以通报。
第四章 数字化建设
第二十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建设覆盖全省的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省级平台统筹管理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据,保障国、省、市成果数据一致,支撑本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地应用、其他环境管理应用及跨部门管理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地市级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内容、服务功能及网络安全等应满足《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
推动与国家数据共享系统衔接,预留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政务系统接口,逐步实现能通尽通、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
基础数据和涉密等重要文件应做好接收登记,对外提供成果基础数据和收集资料应履行审批程序,数据、资料保存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各级平台应当严格遵守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满足属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省级平台提供成果汇交审核、数据管理、展示查询、准入分析、综合统计等服务,按照国家赋码回流数据及时更新平台数据库。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在成果数据汇交前应根据成果数据规范相关要求组织数据预检,确保报送成果文、图、数内容一致,数据质量合格。
第五章 跟踪评估
第二十三条 年度跟踪是对上一年度遗留问题整改情况、当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工作推进和监督管理情况的跟踪总结。跟踪事项应包括: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地方性法规、配套管理和技术文件制修订等制度建设情况;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宣传贯彻、落地应用、日常监督及违规行为处理整改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动态更新情况;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应用服务情况。年度跟踪报告应当逐项说明年度跟踪事项进展情况、年度跟踪事项推进存在的问题、次年工作建议与计划。
五年评估是对本行政辖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间各项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的综合评价。评估事项按《规定》第二十八条执行。开展五年评估的当年不再开展年度跟踪。
跟踪评估应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成果,加强与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全省生态状况调查评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成效评估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跟踪和五年评估。跟踪评估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市级自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照跟踪评估内容进行自评,形成自评估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自评估报告应当包含跟踪评估事项进展情况、问题清单、有关建议、后续工作计划等内容,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二)省级自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各市(地)、各部门对照跟踪评估内容进行自评,结合日常监管、市级和部门自评估报告开展综合评估,形成自评估报告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
第二十五条 跟踪评估成果作为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支撑调整更新、与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联动的重要依据,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托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黑龙江省数字督察管理系统、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等,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
有《规定》第三十二条(一)至(五)款情形的,可视情开展专项监管。
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奖惩制度,按《规定》第三十三条(一)至(四)款建立实施奖惩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办法(暂行)》(黑区域环评办〔2022〕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作出细化规定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执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本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关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