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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过期辐射安全许可证清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3-31 09:35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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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许可规范管理,日前,我厅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了抽查。从抽查情况看,截至2020318日,各市(地)辐射安全许可证过期单位共有225家(名单见附件),为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过期单位清理工作,规范核技术利用单位依法持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地)定期登录监管系统查询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于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确保按期延续。

二、根据辐射安全许可证过期单位名单,逐一核对相关单位情况。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相关规定,督促其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依法注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对于终止辐射活动的单位,采取措施督促其落实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确保原辐射工作场所无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遗留。

四、对辐射安全许可证过期单位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其在取得新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对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管控,确保安全。

请各市(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于420日前完成辖区内过期辐射安全许可证清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我厅。我厅将对各市(地)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对逾期未完成的市(地)将进行通报。

 

联系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于洋

联系电话:0451-87113045 

 

附件:辐射安全许可证过期单位名单黑环办发〔2020〕28号附件.xls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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