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核与辐射应急事故应急演习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核设〔2018〕13号)要求,全面加强我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持续推进核与辐射应急演习专业化、实战化、常态化开展,现就加强市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核与辐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公众健康、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各市(地)要从践行中国核安全观,维护国家总体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强化对核与辐射、应急工作认识,从思想上认清开展应急演习工作的重要性,从行动上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到常抓不懈、常备不懈、平战结合、务求实效,扎实推进应急演习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市级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工作,制定并落实应急演习计划,做好应急演习的组织、实施、总结、内部评估和持续改进工作。各市(地)要密切结合地域特点、监管实际,立足提升应急能力,提高安全水平,因地制宜开展针对薄弱环节和具体问题的实战化、常态化应急演习。
三、完善预案体系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是全面做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吸纳应急演习经验反馈,认真梳理并找准预案薄弱环节,定期修订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有重大变化及时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持续提升应急响应与处置能力。
四、严格计划管理
各市(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辐射事故应急演习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推进演习工作,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演习计划报省厅(电子版发至邮箱:hljsfsc@163.com),每年省厅将选定1—2个市(地)进行现场评估。单项演习(如应急通讯、应急监测、放射源收贮、技术支持、舆情应对等)根据需要定期举行,原则上至少每年一次,综合演习应根据本市(地)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
五、加强沟通协调
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演习计划加强演习组织工作,协调各参演部门(如公安、卫生、宣传等部门),编制演习实施方案,确认参演人员,确保演习所需的各项资源满足演习要求。涉及政府不同部门参与的演习,各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和演习实施方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仪器设备和必要的业务用车。演习所需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联系人:于洋
联系电话:0451- 87113045
附件:应急演习计划表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附件:
应急演习计划表
序号 | 演习时间 | 演习名称 | 演习内容 | 主办单位 | 参与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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