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哈尔滨宏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301103062T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7号17栋
我厅于2025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2026年1月6日进行了补充调查,2026年2月26日、2月28日经与哈弗汽车厂家、哈尔滨博能4S店、涉案车辆车主取得联系、并通过现场核查确认了涉案车辆的驱动方式,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9日,你单位为车牌号为黑A NC876的汽油分时四驱小型车做机动车检测,擅自改变了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并出具了车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车检报告,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康可、吴永志的身份;
2.哈尔滨宏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具有检验检测资质,可以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承担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法律责任;
3.2025年12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基本情况和当日现场情况;
4.2025年1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存在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并出具了车辆检测结果为合格车检报告情况;
5.哈尔滨宏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变更检测方法审核记录表》1份,证明2025年3月19日该企业擅自改变了检测方法,并出具了车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车检报告;
6.从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调取的2021-2024年度车牌号码为黑A NC876的汽油分时四驱小型车车检报告列表1份,证明涉案车辆过往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
7.从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调取车牌号码为黑A 390SH的汽油分时四驱小型车在2025年8月8日检测报告单截图1份,证明该车辆与车辆号码为A NC876的涉案车辆属同品牌、同型号,在检测中采用“稳态工况法”;
8.调取证据7中车辆(黑A 390SH,与涉案车辆属同品牌、同型号)检测报告对应的检车视频1份,证明与涉案车辆同品牌、同型号汽油分时四驱小型车,可以采用稳态工况法完成检测,无需变更为双怠速法进行检测;
9.《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11 标准实施”节选内容1份,证明汽油车环保定期检验中,简易工况法(包括稳态工况法)为原则性、优先性选用方法,双怠速法为补充性、替代性方法,仅在无法实施工况法时使用;
10.《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D 排气污染物检测 D.3.1 ”节选内容1份,证明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适用判定要求;
11.《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现场检查指南(试行)》“6.1.6.2记录及报告检查(4)人为放宽检验方法进行检测”节选内容1份,证明检验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更改条件下,人为放宽检验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行为,依法可认定为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12.与长城汽车官网电话录音1份,证明与黑A NC876涉案车辆属同品牌、同型号(型号:CC6460KM29)车辆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
13.与车辆黑A NC876销售门店(博能4S店)经理付宝座电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各1份,证明与黑A NC876属同品牌、同型号(CC6460KM29)车辆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
14.与黑A NC876车主刘士成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各1份,黑A NC876车辆的现场检查视频、照片各1份,证明该涉案车辆的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可通过车内按钮调整驱动方式,从四驱切换为二驱。该检测公司以“该车辆没有四驱变两驱的按钮,检车员无法手动解开四驱,所以使用了双怠速法”及“该车辆是无法手动切换为两驱的全时四驱或自适应四驱”的理由不成立;
1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复印件1份、检车收费订单截图复印件2份,证明该企业违法所得数额;
16.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2024年12月11日,该企业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被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给予行政处罚;
17.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证明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
18.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1份,证明该企业违法行为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
1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许涛、陈志贤、武金满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的规定。
我厅于2026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黑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适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2.5元(陆拾贰元伍角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厅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执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罚款缴纳。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