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哈尔滨泰斯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696824998H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63号
我厅于2025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对哈尔滨泰斯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受照射人员倪伟新进行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5年7月10日凌晨,在安徽省谢桥电厂项目2号汽机间使用铱-192放射源进行探伤作业结束后,外围警戒人员倪伟新在没有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警戒区域内,整理物品收拾探伤设备时发现放射源源辫有两节裸漏在外,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徒手将裸漏在外的放射源源辫推进回收罐内。该人员违规操作后,2025年7月14日到医院进行了检查,2025年9月12日,江苏省苏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给出诊断结果:倪伟新全身剂量估算结果为0.23Gy,换算为个人剂量约为230mSv。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上述行为属于一般辐射事故。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信息和林毅、倪伟新的身份;
2.2025年1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企业基本情况和当日现场情况;证明倪伟新受到的照射情况。
3.劳务分包合同、临时用工协议、企业职工社保网申报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哈尔滨泰斯特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思致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务关系;证明倪伟新雇佣关系。
4.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疾病诊断书、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倪伟新病例复印件各1 份。证明倪伟新受到的照射超过了年剂量限值。
5.《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证明该企业辐射工作人员受到的照射超过了年剂量限值的标准。
6.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1份,证明该企业违法行为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条,佐证事故等级判定。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孙靖涵、王楠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
我厅于2025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黑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厅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执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罚款缴纳。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