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南城分站
法定代表人:毕庆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X0
地址:大庆市红岗区八百垧南路30号
我厅于2025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于2025年9月15日进行了补充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20日,你单位车牌号码为黑EB1100的汽油前驱小型车做机动车检测,擅自改变了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并出具了车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车检报告;2025年6月4日,为车牌号码为黑EM5780的柴油后驱大型车做机动车检测,擅自改变了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并出具了车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车检报告;2025年6月19日,为车牌号码为黑EJC869的汽油前驱小型车做机动车检测,擅自改变了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并出具了车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车检报告,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黄伦松、李锐、毕庆昌的身份;
2.2025年9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基本情况和当日现场情况;
3.2025年9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企业存在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并出具了车辆检测结果为合格车检报告情况;
4.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南城分站机动车检测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该企业分别于2025年1月20日、2025年6月4日、2025年6月19日擅自改变了检测方法,并出具了车辆检测结果为合格车检报告;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具备检验检测资质,并承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法律责任;
6.在《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调取此3台车以往的检验报告,证明此3台车以往适用的检测方法;
7.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
8.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1份,证明该企业违法行为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
9.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在用车检验),证明该企业违法所得;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许涛、陈志贤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厅于2025年1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黑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适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40元(肆佰肆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 124000元(壹拾贰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厅开具非税收入 缴款书,执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罚款缴纳。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