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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黑环罚〔2025〕1号)

日期:2025-11-13 09:46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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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黑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黑龙江五方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378134792XU

地址:哈尔滨市双城市周家镇东新村

我厅于20259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于2025922日对哈尔滨信康环境污染检测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更换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于当年7月完成验收后,至我厅现场调查时,分别于20241010日和2025325日、516日、821日开展4次自动监测设备实际水样比对监测,哈尔滨信康环境污染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4份比对检测报告中,仅2025821日比对监测的检测报告记载了氨氮设备比对监测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和哈尔滨信康环境污染检测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发现3份检测报告中未记载氨氮比对监测内容的原因为氨氮比对试验前期手工标样核查不合格,未进行后续比对试验。你单位在手工标样核查不合格的情况下,未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氨氮仪器进行校准和标准溶液验证后再次开展比对监测,涉嫌未保证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4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份,证明企业信息和苏东岭、邢少献、王慧武、吴迪的身份;

2.20259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当日现场情况;

3.202594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相关规范对氨氮自动监控设备开展实际水样比对监测,未保证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4.20259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哈尔滨信康环境污染检测有限公司未在你单位20241010日和2025325日、516日自动监测设备实际水样比对监测的检测报告中记载氨氮设备比对检测结果的原因为氨氮比对试验前期手工标样核查不合格;

5.排污许可技术合同、例行监测技术服务合同、污水自动监控系统委托运维合同各1份,证明哈尔滨卓太科技有限公司为你单位污水自动监控系统提供运维服务,黑龙江环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你单位提供排污许可技术咨询服务,哈尔滨信康环境污染检测有限公司为你单位提供排污许可例行监测服务的情况;

6.黑龙江五方肉业有限公司在线比对检测项目检测报告4份,证明你单位分别于20241010日和2025325日、516日、821日开展4次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哈尔滨信康环境污染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4份比对检测报告中,仅2025821日比对监测的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记载了氨氮设备比对监测内容;

7.哈尔滨信康环境污染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始采样记录3份,证明你单位分别于20241010日和2025325日、516日开展的3次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氨氮比对试验前期手工标样核查均不合格,未进行后续比对试验;

8.黑龙江五方肉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许可证中对你单位氨氮污染物监测相关要求;

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复印件1份,证明氨氮自动监控设备实际水样比对监测相关规范要求;

10.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安装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污水自动监控设备已通过自主验收;

11.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12.202510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氨氮自动监控设备已恢复正常;

13.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葛振渊、林枢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厅于202510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黑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6000元(柒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厅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执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罚款缴纳。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龙江生态环境厅   

2025119    

责任编辑:张祖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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