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专题专栏 > 最新专题 > 行政执法公示 > 环境违法曝光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环罚(2024)4号

日期:2024-10-21 10:18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黑龙江德利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卓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BYGFC291

地址: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通江街第一良种场职教中心西500米路南

我厅于20247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719日再次进行补充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黑龙江德利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至20246月期间,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并销售肠衣制品。使用20吨燃煤锅炉进行生产,并向市政污水管网内排放生产废水近13万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20247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74日)、现场照片(202474日)、企业生产记录(202474日),讷河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供电分公司提供的用水、用电记录(2024719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截选)(2024719日)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厅于20249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黑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5日内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适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1000元(叁拾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厅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执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罚款缴纳。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张祖妍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博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