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吴卓阳
身份证件号:450404200010060910
单位:黑龙江德利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住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龙山路5-1号A座201房
我厅于2024年7月4日对你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黑龙江德利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7月29日再次进行补充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黑龙江德利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期间,累计生产肠衣约1526.8万米。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4日),生产车间、库房及产品照片(2024年7月4日),企业生产记录(2024年7月29日),讷河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供电分公司提供的生产用水、用电记录(2024年7月29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截选)(2024年7月29日)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厅于2024年9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黑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5日内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适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8000元(柒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厅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执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罚款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