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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环罚〔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0-10 14:20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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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德利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卓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BYGFC291

地址: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通江街第一良种场职教中心西500米路南

我厅于20247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729日再次进行补充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黑龙江德利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建成1座额定蒸发量10t/h燃气蒸汽锅炉,该锅炉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20247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74日)、燃气炉照片(202474日)、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肠衣生产项目环评批复(202472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截图)》(2024729日)、10吨燃气炉购买合同(复印件)(2024729日)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厅于20248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黑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5日内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适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厅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执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罚款缴纳。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102

责任编辑:张祖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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