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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党史学习教育简报 第209期

日期:2021-12-23 17:02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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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制度保障 激励履职尽责

——黑龙江省以双体系建设推动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为生态环保铁军主力军铁腕执法保驾护航

 

近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把落实好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为强化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作为提高执法效能和解决制约生态环境执法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中的关键一环,建立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的执法制度体系,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提质增效,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重要支撑保障作用。

建立履职尽责和省级督导机制,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地见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责任制度(试行)》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督导制度(试行)》。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提供保障。

《履职责任制》通过制度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省、市、县三级执法机构的职责,围绕执法主责主业,强调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从制度层面强化全体执法人员履职尽责。《省级督导制度》坚持实行事前、事中与事后督导相结合、全面与专项督导相结合、实体与程序督导相结合、日常与定期督导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开展督导的4大类工作内容,采用环境执法稽查或执法帮扶等7种方式,全方位、多角度的对下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履职尽责、规范执法情况如实掌握,便于及时推进工作开展、纠正不当或不规范执法行为。

实施奖励保障双保险,激励执法人员履职尽责。省生态环境厅出台《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奖励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奖励意见》)和《黑龙江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保障意见》)。对激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积极履职,发扬“十敢”精神,主动作为,提供制度保障。

《奖励意见》出台旨在激励引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集体和个人担当作为、真抓实干,通过树立典型,奖励先进,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保障意见》强调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保障为主、依法处置的原则,将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第一责任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建立尽职免责和失职问责机制,强化容错纠错鼓励担当作为。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围绕落实执法责任制,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办法》出台有效地解决了执法责任界定问题。明确界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是指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严格尽职免责,规定执法人员凡严格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责任,行政相对人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与履职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体现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合理尽职免责,对尽职免责情形进行了细化,从根本上消除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积极履职、主动作为的顾虑,将有力地保护执法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五项制度的出台,对整治执法突出问题,提升执法问题整改效率,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排除顾虑,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提供了坚强后盾,鼓励各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在“严监管、优服务、强队伍”上下功夫,提高执法效能,当好环保铁军“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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