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03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污染防治条例》);
04
05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超总量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依据《污染防治条例》)。
责任编辑:张祖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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