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兴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一条规定,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经了解,财政、发改、住建等部门后续将结合属地和企业实际研究推动此项意见落地。
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为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我厅严格履行监管责任。一是开展指导帮扶。深入污水处理厂从进水、处理单元、出水进行全链条了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有效解决哈尔滨市群力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高、鹤岗西区污水处理厂溢流问题;配合省住建厅推进全省县级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截至目前,我省县级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提标改造,出水排放标准全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有效减少COD排放量并改善河流水质。二是督促指导建设。配合省住建厅督促北大荒集团36个农、牧场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管网改造,解决农场生活污水直排问题,实现北大荒集团108个农、牧场场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三是减轻污水处理负担。针对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工业污水处理设施检查,防止前端企业因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等原因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过高冲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指导帮扶,有效解决污水处理厂在运行、达标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推进工业园区纳管评估工作,指导园区内涉水企业对排水情况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不能被城镇污水出厂有效处理或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的,及时联系住建部门督促其限期退出市政管网,严防高浓度污水冲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承办人:马 云
联系电话:0451-87113036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