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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60号提案的答复函

日期:2023-09-08 19:55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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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奎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畜禽粪污有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情况的提案》(第6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持续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执法监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现行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专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对于规模化养殖场(小区),2021年至2023年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黑龙江省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各市(地)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底数和污染物排放现状,动态更新、完善属地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名单,对畜禽粪污收集、贮存情况、粪污去向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确保整改到位。

2021年全省共排查畜禽养殖规模化企业2240家,实现各市(地)全域覆盖,检查过程中发现包括环保手续不完备、畜禽废弃物未正常收集、未配套建设综合利用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问题;2022年各市(地)共排查畜禽养殖规模化企业2645家,存在畜禽废弃物未正常收集、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未执行排污许可制度、粪污去向不明确等环境问题。均已完成督促整改。

2023年按照《2023年黑龙江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文件要求。截至目前,各市(地)共排查畜禽养殖规模化企业2593家,主要检查内容包括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选址合法性情况(确定畜禽规模养殖场和规模养殖小区是否位于禁养区)、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情况(粪污收集、贮存和处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发现环境问题企业58家,正在督促问题整改。

二、持续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环保主体意识宣传教育。

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加强对《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六·五”世界环境日主题活动、三微一端、发放宣传手册及入企送法等方式深入到各县(市)区规模养殖场(小区),讲解环保法律法规,同时普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内容,号召公众做环保行动者,引导养殖企业关注环保事业。

三、下一步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监管执法工作重点

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尤其加强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畜禽粪污收集不到位、环保手续不全等环境问题监管,对于粪污未正常收集、贮存和处置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及粪污去向不明确等情况加大查处力度。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农村等部门沟通协调,指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和散养户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强化突出环境问题监管,完善环境监管机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

承办人:闫立雯

联系电话13684600860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817

责任编辑:张祖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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