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完善执法程序,提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实际,动态调整更新现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起草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审定稿)。省厅已于2022年制定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黑环规〔2022〕4号)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并同步升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决策系统,将相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纳入系统计算。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法执办〔2024〕2号)文件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执法领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调整。为确保同一事项、同一尺度、同一标准,避免同案不同罚等情况,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2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案件裁量辅助决策系统适用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修改)内容,调整并更新了基准内容及裁量计算器部分计算规则。
二、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一)编制过程。2024年3月,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点任务目标要求启动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调整工作。通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对各地适用裁量决策系统情况进行摸底并排查存在的适用问题,根据排查情况与第三方技术公司对《裁量基准》进行部分调整。3月初,向厅机关相关处室、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17条,采纳7条,未采纳条款已和相关地市和部门沟通。3月5日至22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4月9日,向厅法规部门提交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
(二)主要内容。此次更新工作仅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调整,对原《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黑环规〔2022〕4号)条款内容未做修改。调整内容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要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主要梳理的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包括法律12部,行政法规14部,部门规章29部,地方性法规8部,政府规章3部。
1.基准新增内容。按照我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类设置原则,对近年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一是对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涉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罚则内容1项。按照“三、违反排污口(处置场所)设置和污染物禁止性规定”类别进行归纳梳理,设置了有关行为情形及标志类别的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分级。二是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并纳入行政处罚通用裁量基准。
2.系统调整内容。一是调整了有关修正基准中“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及“经济承受度”的裁量因子,增加了“积极改正”裁量情形、“其他组织”及“自然人”等经济承受度主体。二是针对“违反“三同时”制度、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情形的裁量因子分级增加了有关验收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三是对“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分级示例”中“项目建设地点”进行修改完善。四是调整行政处罚个别裁量基准计算金额存在偏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