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3-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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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环保局,省厅垦区环保局,省厅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8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行政处罚监督工作,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新形势下环境法制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认识
环境行政处罚是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的一项有效行政措施,对遏制环境违法现象的大量发生发挥重要作用。做好新时期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社会经济更好更快更大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提升监管能力、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客观需要,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委员会作用,建立健全法制机构,进一步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把其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当前,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环保部门及其委托行使调查取证的执法部门还不同程度存在着调查不全面、证据不充分、依据适用不准确、量罚不适当、法律文书不规范和审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处罚监督工作。
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开展调查取证
环境执法机构办案人员在调查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做到全面、及时、客观、公正,查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等;违法事实;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证据的取得应合法,可以采取记录、复制、现场即时取样、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案件调查取得的证据可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环保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高位法优先使用、特别法优先使用、新法优先适用、地方法规优先使用规则以及部门规章冲突下优先适用规则,准确使用环保法律法规条款。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严格遵守过罚相当、严格程序、重在纠正、量罚一致、罚教结合和综合考虑原则。应合理把握裁量尺度,要与环境违法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畸轻畸重。对主观恶意的、后果严重的、区域敏感的和屡罚屡犯的,要从重处罚;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给予行政处罚。要综合运用惩戒手段,把环境行政处罚与经济政策约束、社会监督、部门联动、刑事案件移送和支持民事诉讼有机结合起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相关制度
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开制度、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和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可以委托其直属的环境监察、辐射监督、危险废物管理等机构,在被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达法律文书和立卷归档等工作。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及时将案件调查报告报送环境法制机构审查,法制机构负责对案件的处罚程序、证据的合法性、法律的适当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按相关程序报批。重大或者案情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提交本部门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环保部环境统计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真执行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的通知》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对辖区内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统计并分别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上报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和备案。
五、严格规范制作和使用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文书是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载体,也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表现形式。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重视环境处罚文书的制作质量,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0〕51号)要求和省厅行政处罚法文书格式做到规范统一。行政处罚文书主要包括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查封(暂扣)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申请书和结案审批表等二十种样式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要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处罚依据和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地址等;叙述违法事实应简明扼要;在引用法律条款时,应同时引用该条款的具体内容,让当事人知晓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六、完善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其委托处罚的直属机构和下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通过案件调查审查、备案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执法检查以及申诉、检举等途径审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发现有越权执法、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不当的行为,应督促改正,并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要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活动,不断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尽快健全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制度、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
七、深入开展环境普法教育和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法律业务培训,建立经常化、制度化的环保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核机制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加强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法人和管理者的法制培训,对环境管理相对人进行必要的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自觉性;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不同重点的宣传和培训,把环保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整个社会普法宣传体系,进一步提高全民环境法制意识,从而推动环境行政处罚监督工作深入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