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公安局(垦区公安、林区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科技局、文旅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林草局、机关事务局、供销合作联社、邮政管理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关于全面推进美丽龙江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攻坚行动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美丽龙江,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信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21家单位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26-2030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振兴战略和生态安全屏障建设要求,梯次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为美丽龙江建设筑牢生态底线、打造特色亮点。
2026年,哈尔滨市、大庆市、伊春市按照国家“无废城市”建设要求,形成示范引领;佳木斯市、鸡西市、鹤岗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启动“无废城市”建设。到2030年,各市(地)要完成50个“无废城市细胞”建设,建成一批具有龙江特色的“无废城市”实践样板。
7.加强农业生产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推广标准地膜,严禁非标地膜入市下田,强化农业投入品包装管理,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持续完善现有回收利用处置体系,推动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治理,建设农资经营点和农村垃圾回收站结合的回收体系,推广押金制、回收奖励制等模式。到2030年,全省农膜回收率达到90%。
9.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东部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园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扩容提质,提升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能力,加强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及整体利用。开展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工作,推动重点行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与综合消纳量逐步实现动态平衡。
10.加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预处理,降低贮存填埋量和环境污染风险,在符合环境质量标准、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前提下,探索通过井下充填、矿坑回填、生态修复等方式规模化消纳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坚决防范以规模化消纳利用名义非法倾倒。
13.优化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持续优化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方式,不断完善“一用一备、平急两用”可快速转换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推进信息化监管,实现全流程可追溯。鼓励有条件的处置单位运用ERP 等信息采集设备,协助医疗卫生机构现场填写“反向”电子转移联单。
(六)畅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
14.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废钢铁、废铜铝、废塑料、废纸等再生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体系。应用网络回收平台,加速可回收物回收,发展“互联网+回收”模式,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
15.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治理,强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隐患防范等日常管理。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试点城市与试点企业建设,助力完善全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统一回收体系。利用实体公物仓,以调拨、调剂等方式推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循环利用。
(七)强化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
16.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进一步压实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筑垃圾减量主体责任,推进新型建造方式,推广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避免二次装修产生的废弃物,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
17.规范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健全建筑垃圾收运体系,推进建筑垃圾调配场、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鼓励全面实行电子联单管理及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和规范处置,强化联合监管执法。
(八)提升生活垃圾分类质效
18.推广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旅游、餐饮、会展等服务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倡导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光盘行动”、绿色快递等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19.推进垃圾分类提质增效。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分阶段更新环卫设施设备,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质增效。到2030年,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5%。
(九)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
20.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强化跨部门联动监管和信息共享,拓宽线索发现渠道,提高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现和联动处置能力,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加大对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黑龙江省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25-2027年)》部署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重点区域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逐一限时整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单位和个人,斩断黑色利益链条。持续加强固体废物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从生产到处置各环节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持续开展重点区域“清废行动”。2027年底前,固体废物非法倾倒情况得到有效管控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违法违规处置固体废物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21.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用好用足环境治理相关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中央资金,用足用好节能减排、技改提质奖补等支持政策,强化“无废城市”建设资金保障,支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建设。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收的政策,引导经营主体加强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鼓励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轻资产招商入驻等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入,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引导有关企业加大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技术研发投入,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发挥市场力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22.加强科技创新支撑。加强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及重金属污染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开展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攻关,聚焦石墨尾矿、煤矸石等特色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开展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技术指导目录,推广矿产资源、工业资源等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无废城市建设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抓手,更是关乎民生福祉、区域协调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的政治任务。要把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总体工作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坚决摒弃重发展轻环保、重眼前轻长远的思想,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和使命担当,确保“无废城市”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工作制度,细化目标任务,确保落地见效。各市(地)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加强要素保障。加强用地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重点统筹满足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等固体废物收运处理设施用地需求。加强信息公开,各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本行业本领域固体废物收运处理设施信息。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资金支持“无废城市”建设。
(三)加强指导落实。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组织指导,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建立完善工作通报机制。组织调配技术力量,开展专题调研和帮扶指导。组织学习借鉴“无废城市”建设先进案例,深入系统总结成效和经验,积极在全省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