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发展,现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要求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备案;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报备。
二、备案时间及方式
(一)备案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申请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26年3月10日前完成备案。
(二)备案方式
法人登记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的技术服务机构,应通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网址:http://sthj.hlj.gov.cn)进行备案,提交相关信息和书面承诺。
在外省登记,来我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在开展服务活动前,登录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通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首次备案信息进行验证,完成主动报备。已在登记地填报的备案信息无需二次填报。
三、备案查询
公众可通过登录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在我省备案和报备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也可通过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首页“生态环境监测”专栏中的“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附件2.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操作手册(机构端)V1.0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