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及时总结科研项目实施绩效,根据《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环办发〔2024〕55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技术验收工作。为规范和加强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23年度、2024年度立项的具备验收条件的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
二、验收要求
(一)认真开展总结自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进行总结自评,如自评无法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目标任务的,应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及延期申请(延期时限不得超过1年,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的书面材料,并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二)报告编写全面详实。按照报告编制要求和编写提纲,重点介绍项目研究成果的应用情况,包括项目在服务和促进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等方面的产生直接或间接效益,对于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及支撑地方环境管理等内容。报告内容应客观、准确,并与合同书约定内容协调一致。
(三)强化科研诚信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将项目验收情况记
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诚信档案;合同到期且在本通知发布后未按时提交延期申请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生态环境厅科研项目或由省生态环境厅推荐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评奖。
三、验收方式
(一)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技术验收报告书》,于2025年12月10日前将技术验收报告书印刷成册,一式一份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星街3号)。
(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专家审查的技术验收报告书,在厅网站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无异议后,省生态环境厅在厅网站公布验收结果。
联 系 人: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李冬茹
联系电话:0451-87113039
附件: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技术验收报告书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