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排污许可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5-09-22 14:54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我省排污许可工作,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排污许可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5917


黑龙江省排污许可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深入落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流程,明确各环节工作责任,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推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联合审查、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的质量管理,排污单位的日常管理、执法监管等。

第三条〔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联审联查、科学决策、共管共用、便民高效”的原则,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强审批、执法、监测及要素管理部门间的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联动、全周期管理,有效发挥排污许可核心制度效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分级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承担排污许可登记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排污许可证和执行报告质量审核、现场核查及问题整改督办、二维码标识管理,以及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联合审查制度

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应按照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噪声以及自行监测等环境管理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遵循依法、高效、便捷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联审流程〕 排污许可证联合审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开展,联审流程主要包括技术预审、整改补正、部门联审、现场核查、会商决策、许可发证等环节。

第六条〔技术预审〕 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排污许可审批部门组织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阶段可以组织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预审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指南等文件对企业填报信息逐项审核形成预审意见。

第七条〔整改补正〕 预审未通过需要整改补正的,应在预审意见中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内容,退回排污许可证申请单位进行整改。预审意见须同步反馈属地(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整改到位。排污单位整改完成后,即可重新在管理平台提交申请。

第八条〔部门联审〕 预审完成后,由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发起,会同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噪声以及自行监测等相关管理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联审。部门联审意见分别上传至管理平台,由排污许可审批部门进行汇总。联审问题无法立行立改的,退回进一步整改补正。

第九条〔现场核查〕 首次申请或者因涉及改(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可以组织(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意见对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可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开展联合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参与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与预审、联审等工作同步开展,重点核查排污单位申报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口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材料与实际建设运行排放情况不符,退回申请;不符合法定条提出依法不予许可意见

第十条〔会商决策〕 技术预审、部门联审、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者需要集体讨论决定事项,可由审批部门召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会商。

第十一条〔许可发证〕 经技术预审、部门联审、现场核查等达到排污许可证核发要求的,履行领导审签程序。报请领导审签时应说明相关意见采纳落实、会商讨论等情况。

第十二条〔审批时限〕 原则上于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许可发证决定,其中:技术预审不超过3日,部门联审不超过3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10日。需要进行会商决策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不得超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时限。排污单位整改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三章质量保障制度

建立完善排污许可“省级抽查、地市排查、企业自查”三级质量保障机制,持续推进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省级层面,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开展针对性地指导;市级层面,注重举一反三,针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定向排查,精准把控整体质量;企业层面,建立自检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质量意识。

第十三条〔省级抽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常态化质量抽查机制,每季度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分别不少20%10%比例开展抽查;定期开展执行报告质量抽查。省级质量抽查工作由省厅环评处牵头,省技术保障中心具体承办,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行业专家、系统业务骨干参与必要时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市级排查〕 针对国家、省级质量抽查反馈的问题,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开展共性问题排查,做到解决一个问题堵塞一批漏洞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临期、未及时变更新实施的标准、不按期提交执行报告等常规性问题,应开展常态化筛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企业自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帮扶指导,引导企业建立自检制度,明确自查要求、流程和责任,对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填报质量进行常态化自我核查、自我监督,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形成自查、整改、提升的良性循环。市(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的审批、执法、监测及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业务培训和法制宣传,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问题整改〕 对经申辩确认后的抽查反馈问题,省厅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定期调度,直至整改完成复核销号。市(地)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问题整改督导,对于整改进度缓慢或整改不力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推动

第四章日常管理制度

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强化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的联合监管、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第十七条〔动态管理〕 生态环境系统各有关部门在日常巡查检查、环境信访投诉等渠道发现新增排污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反馈排污许可核发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将其纳入排污许可管持续保持排污许可动态全覆盖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临期的排污单位进行提醒,同步做好问题移交;执法部门对无证排污或未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执行管理〕 建立执行报告协同审查机制,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的及时性进行线上核查;监测部门定期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情况核查;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执行报告真实性检查纳入年度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问题;其他核查事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执行报告审查、问题整改督办等工作。环境统计、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执行报告中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进行审查。各部门、单位核查结果应互通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九条〔联动管理〕 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三监”联动机制。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及时将发现的排污单位问题线索向执法、监测部门移送,并对监测、执法部门反馈的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及时更正核发质量问题;监测部门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核查、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及时将自行监测问题线索反馈给排污许可审批、执法部门,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监测信息环境执法部门及时将执法检查发现的实际建设、运行情况与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信息不符问题反馈排污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对审批、监测部门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开展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要素衔接〕 建立排污许可与污染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数据共享、动态关联匹配和联动管理机制,及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涉气企业排污许可事项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依证开展特殊时段执法检查。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做好入河排污口管理与排污许可管理的衔接。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载明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共享共用〕 各部门(单位)应将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核心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管理平台数据的应用,将排污许可数据作为固定污染源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政策制定、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制定等工作的依据。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应为各部门(单位)使用排污许可数据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的技术指导,确保数据使用部门能够熟练使用管理平台,无障碍获取所需数据。对单纯以提供排污许可数据为内容的工作,排污许可审批部门不参加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协作机制或工作分工

第二十二条〔标杆引领〕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打造排污许可管理标杆行业企业。排污许可管理标杆行业企业由企业自荐或地方推荐,由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组织专家按照排污许可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技术复核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将排污许可证质量高、证后管理较为规范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环境信用良好,且三年内无针对企业的环保投诉或有关环保投诉及时有效处理、未列入环保失信单位名单或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污单位,认定为年度排污许可管理标杆的行业企业。

对被认定为年度排污许可管理标杆的行业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列入省级排污许可质量抽查“豁免”清单,在办理环评、排污许可等手续时享受“绿色通道”等服务保障。

第五章执法监管制度

将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作为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督执法的基础,统筹现场执法和非现场监管,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

第二十三条〔清单式执法〕 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大力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四条〔双随机检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正面清单内排污单位以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分表计电等信息化执法监管方式为主,减少现场检查次数。

第二十五条〔非现场监管〕 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建立健全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仅对排污许可的联审、联查、共管、共用、共享等事项做出原则性规定,具体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调整实施。国家或省另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张祖妍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博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