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7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不再执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为持续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支持废电拆解行业发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于2024年9月13日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工作要求,规范我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现予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
公示时间自2025年6月26日起,公示期十天。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 刘翔
联系电话:0451-87111126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2025年6月26日
黑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
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下达我省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重要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关于美丽龙江建设的工作安排。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 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 发挥资金效益。
(六)突出奖优扶强,采取措施激励相关企业提高回收处理能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激励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逐步提高处理产物梯次利用或再生使用比例,提升资源环境效益。
(七)加强新旧政策衔接,支持行业平稳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二)满足《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专项资金申请企业标准和条件的通知》(环固体函〔2025〕8号)相关要求;
(三)处理品类为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专项资金支持的产品种类依据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动态调整目录执行。
第七条 2023年12月31日以前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税〔2021〕10号)等规定尚未补贴的,经生态环境部核实核定后,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使用有关规则,财政部安排专项资金分期据实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申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有关要求核实企业申领材料,确认相关企业上一年度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制定我省当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于每年3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九条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每个申请企业对照《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申报企业标准和条件的通知》相关要求提供说明)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情况表。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国家未明确分配方案的,根据补贴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量,依据《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税﹝2021﹞10号)的基金补贴数额,具体以电视机-1(14寸及以上且25寸以下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40,电视机-2(25寸及以上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OLED电视机、背投电视机)45 、微型计算机45、洗衣机-1为25、洗衣机-2为30、电冰箱55、空气调节器100作为品类权重,计算核算基数。具体计算方式为各品类规范化拆解数量与品类权重乘积的和。再以各企业核算基数占全省总核算基数百分比确定资金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 对家电生产企业自建或控股企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采取以下方式计算处理量:在满足申领专项资金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对处理家电不足200万台的,每台均按照0.95计;对处理家电200万台及以上的,0到220万台的部分每台按照1计,220万台以上的部分每台按照1.05计。
第十二条 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资金分配,省财政厅按财政部安排专项资金据实分配至处理企业。
第五章 资金分配程序
第十三条 接到财政部专项资金预算后,省生态环境厅在10日内编制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审核,按照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分配至相关企业,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六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二)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生态环境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结合废弃电器电子规范化拆解处理季度审核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三)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辖区内各企业情况,定期开展废弃电器电子规范化拆解处理情况季度审核,向国家呈报审核结果。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环境监管。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细则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要求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如有政策变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