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7-08 10:42
来源:综合处
访问量: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生态环境领域信用工作的通知》,全面规范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失信惩戒、信用修复、政务诚信管理全链条工作,明确对存在超标排污、数据造假、环评弄虚作假、危废违规处置等生态环境领域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主要有下列20项惩戒措施。
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单位,依法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业务。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欺诈、贿赂、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排污许可证。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依法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规定,存在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且拒不改正的、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主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规定,存在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主体,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存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且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单位,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时,隐瞒本单位有关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同意的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且情节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取消检验检测资质。
接受重点排放单位委托编制年度碳排放报告或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年度碳排放报告技术审核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禁止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存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主体且拒不改正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相关业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存在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的编制单位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规定,存在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且受到处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存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且情节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终身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有环境治理领域(行业)违法排污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