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我省持续保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联合公安机关协同推进打击工作,打击了一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大教育警示,现公布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双鸭山市、伊春市、鹤岗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有关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刑事移送案件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鹤岗市查处施某涉嫌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0日,鹤岗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公安机关线索称,宝泉岭24队一院内有刺鼻气味,可能存在环境污染情况。执法人员联合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立即前往现场开展联合调查,经调查发现院内有少量遗撒的红色不明固体废物和多个包装袋,包装袋上写有联苯、2,5二氯对二甲酸、军工蓝、枣红等字样,并在现场发现有一处黑色水坑,气味刺鼻难闻。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与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的密切配合发现,在宝泉岭20队一院内发现一处危险废物倾倒点,院内有大量装有固体废物的包装袋(25公斤袋装),经勘察发现,袋内固体废物呈黄色,有疑似硫磺的刺鼻气味,包装袋写有蒽醌字样。鹤岗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系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开展现场采样工作,为避免涉案物品继续对环境造成污染,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为解决司法鉴定报告出具时限问题,鹤岗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在正式鉴定报告暂时无法出具的情况下,由司法鉴定机构先行提供有关《关于施某倾倒、堆存的不明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说明》材料。
查处情况
施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鹤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将案件相关材料及危险废物特性说明及时移交给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在侦办过程中又发现另外三处危险废物非法倾倒点,并联系司法鉴定单位完成现场采样工作,目前该案公安机关已经进行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为避免涉案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生态环境部门积极组织对涉案危险废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涉案危险废物及土壤进行清理,共清理出危险废物和土壤512.1吨,已全部转移至有资质企业进行封存。

启示意义
1.部门协同查办,提升案件办理效率。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借助公安机关在案件侦破方面的优势,迅速查获涉案危险废物倾倒点,同时立即组织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第一时间锁定违法事实。
2.加强风险研判,降低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对涉案物品进行应急处置,将倾倒在现场的废物全部进行了清挖,并转移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暂存,进一步降低了环境污染。
3.案件溯源查办,打击跨省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溯源查办,赶赴连云港、天津等地开展侦查工作,对涉案的上下游人员依法实施逮捕,充分彰显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二:哈尔滨市查处刘某涉嫌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9日,针对刘某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问题线索,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指导及组织下,哈尔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哈尔滨市香坊生态环境局会同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公安分局开展联合现场调查。经查,刘某利用剪压、粉碎、球磨等设备,从事废旧三元催化器收集处置活动,现场查证三元催化剂粉末及未拆解三元催化器1.85吨、已拆解三元催化剂壳体2.4吨。
废旧三元催化器来源于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内含废催化剂,主要成分为贵金属铑(Rh)、钯(Pd)和铂(Pt)物质,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属于HW50-非特定行业900-049-50危险废物,现场查证的三元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现场检查非法收集、贮存、处置量不足3吨,但根据调查问询、当事人供述,处置三元催化剂“每次200公斤到300公斤送回公司,每两三个月送一次”,当事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可能超过3吨,香坊生态环境局于5月18日将案件线索移交香坊公安分局,并移交了现场调查笔录、勘验记录及影像资料等证据。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公安分局于6月12日受理立案。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香坊生态环境局、香坊公安分局和香坊区检察院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要求,沟通前期调查情况,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土壤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意见,推动案件深入调查取证。司法鉴定意见结论认为,刘某非法收集、处置废旧三元催化器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土壤环境的污染。

查处情况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对刘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旧三元催化器的行为,依法对涉案废物予以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哈尔滨市香坊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送香坊公安分局,目前公安部门已查封涉案资金账号,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并获批逮捕。

启示意义
三元催化剂作为一种少见的新种类危险废物,其处置入门简单,投入成本低,违法企业容易受到高利润的驱使,铤而走险。违法经营者对其造成的环境危害后果和自己将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认识程度不够,经营者需要树立正确的排污者责任观,守住环境底线和法律红线。生态环境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监督指导危废经营单位,告诫企业守法经营。此外,此类经营活动场所偏僻隐蔽,调查取证困难。在办案实践中,需要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紧密配合,协同办案,及时固定证据,锁定违法犯罪行为及行为人,共同推动案件办理。
案例三:齐齐哈尔市查处富裕县徐某某涉嫌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线索,称在富裕县友谊乡的某村庄东侧新建了一个加工点,疑似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在接到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立刻组织人员奔赴现场,在现场发现一条甲硫醇钠生产线。随着继续深入现场排查,执法人员发现有一条白色软管自生产线一直延伸至西侧的天然坑塘内。针对发现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联合公安机关启动行刑衔接联动机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调查。2023年初,经过两部门认真核实,掌握到该生产线使用硫氢化钠、硫酸二甲酯、液碱(均为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在生产过程中将生产废料甲硫醚、硫氢化钠、液碱等通过白色软管排至加工生产线厂房西侧天然坑塘内。经后期核查,硫酸二甲酯、甲硫醚以及硫氢化钠均属于危险化学品。通过核算,该加工点排放含危险化学品残液的废液超过3吨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查处情况
徐某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了该问题线索,并持续配合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污染罪的调查取证工作。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该加工点包括主犯徐某某在内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已到案,目前已对该案件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

启示意义
本案涉及危险废物非法排放,严重污染了环境,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操作。违法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将面临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用准用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迅速移交线索,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建立联动机制,进一步掌握违法事实和细节,及时锁定其他犯罪嫌疑人。
案例四:伊春市查处某塑料厂涉嫌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8日,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在对伊美区入河排污口排查过程中,在伊美区101大桥下红旗河中发现一处疑似私设暗管排污口。伊春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与市公安局环食药监支队召开专案研判会商会议,将该线索移送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市公安局指定乌翠公安分局管辖受理,并联合组建专案组开展案件侦办工作,经侦查发现,在伊美区101大桥下红旗河中发现的暗管排污口为雨水排口,雨排源头连通伊春市天援塑料厂暗管。
2023年9月26日,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乌翠分局联合行动,对伊春市天援塑料厂开展突击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塑料厂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生产工艺为使用火碱、磷酸三钠、水的混合溶液和清水洗涤破碎后的废塑料片,生产产生的火碱废液使用吸污罐车运输倾倒至污水处理厂管网(每次4吨左右);清水洗涤废水使用暗管经雨排排入红旗河。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现场采集的火碱废液进行了检测和鉴定,现场采集的火碱废液经检测PH值为13.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腐蚀性鉴别标准“4.腐蚀性鉴别值:pH值大于等于12.5,或者小于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初步判定应属于危险废物。伊春市天援塑料厂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超过3吨以上。

查处情况
伊春市某塑料厂涉嫌非法倾倒3吨以上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至伊春市公安局乌翠分局处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该案件是在日常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及时开展执法司法部门协作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畅通协助查询、互调信息通道,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实现信息交流和整合,公安机关高效缜密开展刑事侦查,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专业支持,一体化运作,共同破案攻坚,缩短露头线索初查时间,为该案件办理赢得主动。不断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作联动,注重加强日常“联席”、深化专案联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有利于提升重点领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有利于破解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难题,有利于持续保持惩治重点领域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案例五:双鸭山市查处某动物胶制造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5日,根据公安部门联查协查线索,通过上游企业证据,生态环境部门初步确定某动物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对现场开展调查,并组织勘查,经调查发现该企业租用黑龙江某集团东盛油脂有限公司北侧厂房,面积约4000㎡。企业建有工业蛋白生产线一套,其中包括生物质锅炉一台、蒸发设备一套、压滤设备5台、搅拌罐3个,烘干设施一台、过滤储存罐一套。生产过程为利用皮革废料生产工业蛋白,厂房内存在生产痕迹,现场堆存有散装疑似含铬皮革碎屑、下角料,烘干设施尾端方形槽内有黑褐色、胶状液态物,搅拌罐自东向西第三个中存有黑褐色液态物,半地下过滤储存罐中存有褐色液态物,经现场初步清点,查获涉案原料皮革废料10.81吨,烘干设施尾端方形槽内液态物半成品0.29吨。经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某得知,“购买原料来源至广东省、广州市,原来由集装箱形式陆运至该公司场地,购买具体数量记不太清楚,约3-4集装箱”,刘某未对原料卖家详细信息进行交代,也未对生产产品数量、去向进行交代。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对现场物品进行鉴定,经鉴定该企业现场堆存原料用途皮革废料,六价铬、总铬均超出浸出毒性标准值,经鉴定为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案件移交至双鸭山市公安局集贤县公安局处理,目前已对该案件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

启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跨省跨区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案件,联合公安机关联查,两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打破生态环境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准确掌握判断危险废物来龙去脉,通过公安机关上游企业直接证据,快速锁定涉案单位是破获查获此案的关键所在,现场查获涉案物品非肉眼可辨认物品,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取样检测,为案件办理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