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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出台,这些事项归生态环境部门管!

日期:2026-01-04 13:44 来源:中国环境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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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共10章127条,包括总则、规划布局、生产和储存安全、使用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登记、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的出台旨在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新法的一大突出亮点,在于清晰界定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长期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或模糊地带有望得到厘清。

对于生态环境部门而言,主要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生态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生态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具体来看,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职责聚焦于几个关键环节。

一是风险源头评估与鉴定。第124条规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生态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这种分工协作的思路贯穿这部新法始终,为科学、精准判定化学品的环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事故中的环境应急与修复。为尽可能降低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新法专设一章对事故应急救援作出规定。第93条、95条等条款,将生态环境部门列为事故报告与救援的法定接收部门及参与力量。值得关注的是,第95条明确,事故救援需“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水体、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体现出对环境安全的重视。

三是废弃危化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废弃危化品处置是管理链条的最后一环,也是难点所在。新法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规定了一些具体情形。例如第123条规定,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接收。有关部门接收或者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处置的,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置,处置所需费用由政府负担。

责任编辑:张祖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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